廣東省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條例

為了加強工藝美術保護,推動工藝美術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工藝美術認定、保護、人才培養、產業發展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82號)
  
  《廣東省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1年5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5月26日
廣東省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條例
(2021年5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藝美術保護,推動工藝美術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工藝美術認定、保護、人才培養、產業發展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工藝美術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措施促進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統籌資金對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給予支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工藝美術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負責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協調、指導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有關工作。
第五條 文聯、工商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中發揮專業優勢,參與做好相關工作。
工藝美術社會組織按照組織章程和行業規範,做好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
第六條 開展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應當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提高社會公眾文化素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認定管理
  
第七條 本省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實行認定製度。具體認定工作由工藝美術社會組織承擔。
省人民政府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公開遴選承擔具體認定工作的工藝美術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認定工作社會組織);建立由省內外工藝美術大師、民間技藝能工巧匠、專家學者等組成的省工藝美術專家庫;制定認定管理辦法,對認定的屆次、種類、條件、數量以及專家評審等程式作出規範。
第八條 認定工作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認定管理辦法開展認定工作,公布認定屆次、種類、條件、數量、程式等,接受申請,組織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予以認定。
認定工作社會組織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從省工藝美術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認定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接受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九條 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的認定申請,由從事工藝美術相關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向認定工作社會組織提出。
省工藝美術大師的認定申請,由從事工藝美術製作的個人向認定工作社會組織提出。
第十條 工藝美術中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主要以傳統工藝流程製作生產的品種和技藝,可以申請認定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品種和技藝的形成歷史、藝術風格、主要原材料、工藝流程、技術特點等材料。
工藝美術中技藝創新、工藝精湛、具有較高藝術價值的稀有作品,可以申請認定為省工藝美術珍品。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作品實物照片、材質說明、創作構思和藝術價值說明等材料。
長期從事工藝美術製作,技藝精湛、成就卓越,在行業內享有盛譽的個人,可以申請認定為省工藝美術大師。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工藝美術從業經歷、代表作品、技藝特點說明等材料。
認定工作社會組織接受申請後,應當公示申請名單以及相關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專家評審委員會應當自申請名單以及相關申請材料公示截止之日起三個月內,採取投票、評分、現場考核等方式進行評審,出具評審結果。
第十二條 評審結果由認定工作社會組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公示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提出異議。認定工作社會組織應當進行處理,自公示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異議提出人。
第十三條 認定工作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和公示結果,分別對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省工藝美術大師予以認定。
認定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的,由認定工作社會組織公布名錄、頒發證書。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省人民政府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公布名錄、頒發證書。
認定為省工藝美術大師的,由認定工作社會組織授予稱號、頒發證書。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省人民政府授予稱號、頒發證書。
第十四條 在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認定中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的,應當移出名錄、收回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收回證書:
(一)以剽竊、偽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稱號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嚴重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嚴重喪失職業道德的;
(四)無正當理由長期脫離工藝美術設計製作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本條例規定工藝美術大師義務的。
對被移出名錄、收回證書或者撤銷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的,應當在行業內予以通報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保護規定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製作工藝美術品所特需的珍稀礦產資源和其他天然原材料的保護和管理,統籌規劃,嚴禁亂采濫挖。
從事工藝美術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增強生態保護意識,合理利用天然材料,禁止濫用不可再生的天然原材料資源,禁止使用非法獲取的珍稀動植物資源。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已認定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蒐集、整理、建立檔案;
(二)徵集、收藏優秀代表作品;
(三)工藝技術需要保密的,依法確定密級;
(四)資助研究、培養人才;
(五)根據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自身特性所需的其他必要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藝術價值很高,但經濟效益不高並且面臨失傳的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採取必要措施給予保護、扶持和幫助。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設立工藝美術珍品館、博物館等專業場館,或者建設工藝美術主題公共文化設施,用於徵集、收購、收藏、展示工藝美術珍品和其他優秀作品,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免費開放,並做好工藝美術知識普及推廣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贈工藝美術珍品和其他優秀作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等相關優惠。
第十九條 省工藝美術大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傳授工藝美術技藝,培養後繼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與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參加工藝美術有關公益活動。
第二十條 工藝美術大師在其作品上籤署自己姓名、使用個人標識或者工藝美術大師稱號,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冒用工藝美術大師的署名、個人標識或者稱號。
工藝美術大師不得在沒有參加創作的作品上署名、使用個人標識或者稱號。
第二十一條 工藝美術研發、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藝美術技藝保密制度,並依法與有關人員簽訂保密協定。
有關人員以及認定工作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工藝美術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快速解決機制,提供維權援助,加強工藝美術智慧財產權保護。
支持工藝美術社會組織、企業套用防偽標識、可溯源技術,建立工藝美術品數據信息平台並定期公布有關信息。
鼓勵工藝美術企業和個人通過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等,維護自主智慧財產權權益。
  
第四章 人才培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健全工藝美術人才培養機制,做好人才招募、引進、培訓、提升及其服務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可以將工藝美術列入地方選修課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專業人員評價機制,健全工藝美術人才職稱評定和技能人才評價方式。
第二十四條 學校可以將地方工藝美術常識列入校本課程,為工藝美術進校園、普及工藝美術知識提供便利。有條件的普通本科高校、職業院校可以設定工藝美術相關專業,開展理論研究,為工藝美術從業人員進修學習、提升學歷提供幫助。
院校與工藝美術企業、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產業園區建立工藝美術人才培育基地、產學研合作基地的,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引導。
第二十五條 工藝美術社會組織可以參與制定本行業專業人員評價標準,按照規定承接職稱、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具體評價工作。
工藝美術相關單位應當為其工作人員申請工藝美術職稱評定和技能人才評價等給予支持。
工藝美術社會組織、企業可以通過理論知識考試、技能操作考核、業績評審、企校合作等方式,提升工藝美術從業人員專業水平。
第二十六條 從國外、省外引進的工藝美術人才按照規定享受入戶、住房、子女教育等人才政策;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省工藝美術大師認定。
第二十七條 獲得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和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的,享受省人民政府專項津貼以及高層次人才相關優惠便利服務。
工藝美術大師帶徒授藝的,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單位可以予以授藝補貼。
  
第五章 產業發展
  
第二十八條 工藝美術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開展工藝美術展演、線上直播線下體驗活動,引導新聞媒體推出工藝美術類節目,支持工藝美術社會組織編制發放宣傳手冊等,宣傳和推介工藝美術產業。
公共文化設施以及機場、車站、碼頭、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為工藝美術產業宣傳和推介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工藝美術社會組織應當引導企業、工藝美術從業人員開展跨門類、跨行業、跨學科、跨地域合作,創新傳統工藝美術表現形式,開發具備地方特色、適應現代生活的工藝美術品、衍生品,促進工藝美術產業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工藝美術產業創新,支持工藝美術企業、工藝美術從業人員開展材料創新和工藝創新,開發稀缺性原材料的新型替代原料,利用科技新成果,提高產品的適用性和質量穩定性。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加強工藝美術產業集群、產業園區、特色村鎮、工藝美術品集聚地等工藝美術特色區域建設,在規劃、立項、資金、用地等方面予以扶持。鼓勵將舊城鎮、舊村莊、舊廠房改造成為工藝美術特色區域。
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在工藝美術特色區域搭建工藝美術交流、交易平台,支持工藝美術社會組織、企業、工藝美術大師舉辦、參加國內外交流、展銷等活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工藝美術產業發展需要,指導和支持工藝美術社會組織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培育和打造工藝美術知名品牌、特色品牌。
第三十三條 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協同文化和旅遊等主管部門開發工藝美術工業旅遊、鄉村旅遊產品,可以在工藝美術企業開放的生產車間、用戶體驗中心等開闢旅遊線路,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鄉村生態休閒場所、自然人文景區等設立工藝美術品的展覽展銷場所。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資金、場地、信貸擔保、交流合作、展覽展銷等方面的產業配套支持措施。
工藝美術社會組織、企業可以依法依規建設檢測、鑑定、評估、經紀等專業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十五條 工藝美術大師創辦工藝美術企業或者建立個人工作室,經依法登記後,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和個人創業貸款扶持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培育、規範工藝美術品及原材料交易市場,支持交易代理機構、中介機構的建設。推動利用電子交易平台開展工藝美術品網上定製、網上拍賣等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 工藝美術社會組織、企業可以參與制定完善工藝美術行業標準,將自主創新技術寫入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引領產業高質量發展。
推動工藝美術社會組織、企業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公開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主動發布、履行綜合信用承諾或者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採取不正當手段取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證書的,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對組織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採取不正當手段取得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的,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冒用工藝美術大師署名、個人標識的,依照著作、商標等相關法律規定處罰;冒用工藝美術大師稱號的,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工藝美術大師在沒有參加創作的作品上署名、使用個人標識或者稱號的,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構成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認定工作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認定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財物的;
(二)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工藝美術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的;
(三)其他影響認定工作公平、公開、公正的。
第四十一條 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工藝美術,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和新興工藝美術。
第四十三條 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工藝美術相關保護工作,同時執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地級以上市根據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需要,可以參照本條例規定,開展本市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認定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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