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條例

《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條例》是為了加強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9月28日,《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條例(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條例
  • 發布單位: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制定進程,條例全文,

制定進程

2023年9月28日,《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條例(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與傳統工藝美術有關的認定管理、保護傳承、人才培養、發展保障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傳統工藝美術,是指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世代相傳,以傳統工藝和製作技藝流程創作生產,主要採用天然或者傳統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的領導,將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發展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保護和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協調、指導以及相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相關工作。
傳統工藝美術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科研機構等社會組織按照組織章程和行業規範,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協助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第二章 認定管理
第五條 對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實行認定製度,原則上每4年開展一次。具體認定工作由工藝美術社會組織承擔。
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公開遴選承擔具體認定工作的工藝美術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認定工作社會組織),其他社會組織不得擅自開展相關評審認定工作。
第六條 在行業內連續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製作20周年以上,有豐富的創作經驗、較高的藝術修養,技藝精湛、成就卓越,在行業內享有較高盛譽並已認定為省工藝美術名人的個人,可以申請認定為省工藝美術大師。未被認定為省工藝美術名人但技藝精湛,有特殊貢獻和重大影響並被國內同行公認的個人,在從嚴掌握的前提下,可以破格申請認定為省工藝美術大師。
在行業內連續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製作10周年以上,有一定的創作經驗、較好的藝術修養,技藝精良、成就明顯,在行業內享有較好盛譽的個人,可以申請認定為省工藝美術名人。
第七條 認定工作社會組織應當制定認定管理辦法,對認定的屆次、種類、條件、數量以及專家評審等程式作出規範;建立由省內外工藝美術大師、專家學者等組成的省工藝美術專家庫,從專家庫中確定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
認定工作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認定管理辦法開展認定工作,接受申請,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進行公示,並根據評審和公示結果對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予以認定。認定為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的,由認定工作社會組織授予稱號、頒發證書。
認定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接受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八條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認定工作社會組織撤銷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稱號並收回證書:
(一)以剽竊、偽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稱號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嚴重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嚴重喪失職業道德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義務的。
第三章 保護傳承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已認定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蒐集、整理、建立檔案;
(二)徵集、收藏優秀代表作品;
(三)工藝技術需要保密的,依法確定密級;
(四)資助研究、培養人才;
(五)對藝術價值很高,但經濟效益不高並且面臨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採取必要措施給予保護、扶持和幫助;
(六)根據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自身特性所需的其他必要保護措施。
第十條 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傳授傳統工藝美術技藝,培養後繼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與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參加工藝美術有關行業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製作傳統工藝美術品所特需的珍稀礦產資源和其他天然原材料的保護和管理,統籌規劃,嚴禁亂采濫挖。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增強生態保護意識,合理利用天然材料,禁止濫用不可再生的天然原材料資源,禁止使用非法獲取的珍稀動植物資源。
第十二條 傳統工藝美術研發、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保護或保密制度,並依法與有關人員簽訂保密協定。
有關人員以及認定工作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傳統工藝美術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
第四章 人才培養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健全傳統工藝美術人才培養機制,做好人才招募、引進、培訓、提升及其服務保障工作,積極培養各級工藝美術大師、工藝美術名人和鄉土人才、鄉村工匠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等。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可以將傳統工藝美術列入地方選修課程。學校可以將地方傳統工藝美術常識列入校本課程,為傳統工藝美術進校園、普及傳統工藝美術知識提供便利。
有條件的普通本科高校、職業院校可以設定傳統工藝美術相關專業,開展理論研究,為傳統工藝美術從業人員進修學習、提升學歷提供幫助。鼓勵引導院校與傳統工藝美術企業、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產業園區合作,建立傳統工藝美術人才培育基地、產學研合作基地。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健全傳統工藝美術人才職稱評定和技能人才評價方式。
傳統工藝美術相關單位應當為其工作人員申請傳統工藝美術職稱評定和技能人才評價等給予支持。
第五章 發展保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傳統工藝美術產業傳承創新,支持傳統工藝美術企業、從業人員開展材料創新和工藝創新,開發稀缺性原材料的新型替代原料,利用科技新成果,提高產品的適用性和質量穩定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加強傳統工藝美術產業集群、產業園區、特色村鎮、集聚地等工藝美術特色區域建設,在立法、規劃、立項、資金、用地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設立傳統工藝美術珍品館、陳列館(室)等專業場館,或者建設工藝美術主題公共文化設施,用於徵集、收購、收藏、展示傳統工藝美術優秀作品,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免費開放,並做好傳統工藝美術知識普及推廣工作。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贈。
公共文化設施以及機場、車站、碼頭、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為傳統工藝美術產業宣傳和推介提供便利。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贈傳統工藝美術優秀作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等相關優惠。
第十八條 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協同文化和旅遊等主管部門開發工藝美術工業旅遊、鄉村旅遊產品,可以在企業開放的生產車間、用戶體驗中心等開闢旅遊線路,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鄉村生態休閒場所、自然人文景區等設立工藝美術品的展覽展銷場所。
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傳統工藝美術社會組織、企業、從業人員、特色區域等單位,積極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模式,開發具備地方特色、適應現代生活的工藝美術產品,搭建各類線上線下交流交易、展示展銷平台。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傳統工藝美術產業發展需要,指導和支持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培育和打造傳統工藝美術知名品牌、特色品牌。
第二十條 傳統工藝美術從業人員創辦工藝美術企業或者建立個人工作室,經依法登記後,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和個人創業貸款扶持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快速解決機制,提供維權援助,加強傳統工藝美術智慧財產權保護。鼓勵傳統工藝美術企業和個人通過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等,維護自主智慧財產權權益。
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在其作品上署名、使用個人標識或者稱號,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冒用工藝美術大師的署名、個人標識或者稱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與發展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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