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目錄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本市傳統工藝美術,推動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繁榮與發展,根據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工藝美術,是指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世代相傳,以傳統工藝和製作技藝流程創作生產,主要採用天然或者傳統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的認定、保護、發展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本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活動應當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高人民民眾文化素養。
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給予資金支持,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是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發展以及相關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體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相關工作。
第八條 本市鼓勵傳統工藝美術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發揮行業和專業優勢,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認定管理
第九條 本市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精品、工藝美術大師實行認定製度。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確定的相關工藝美術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認定工作機構)承擔具體認定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認定工作管理辦法,建立由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市工藝美術大師、專家學者等組成的市工藝美術專家庫。
第十條 認定工作機構應當按照認定工作管理辦法組織開展認定工作,成立市傳統工藝美術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中專家成員從市工藝美術專家庫中選取。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精品、工藝美術大師應當經評審委員會評審後認定。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認定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市工藝美術精品的認定申請,由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相關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向認定工作機構提出。
市工藝美術大師的認定申請,由從事工藝美術製作的個人向認定工作機構提出。
第十二條 工藝美術中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主要以傳統工藝流程創作生產的品種和技藝,可以申請認定為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申請認定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應當提交品種和技藝的形成歷史、藝術風格、技術特點等材料。
傳統工藝美術中技藝創新、工藝精湛、具有較高藝術價值的稀有作品,可以申請認定為市工藝美術精品。申請認定市工藝美術精品的,應當提交作品實物照片、材質說明、創作構思和藝術價值說明等材料。
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製作,技藝精湛、成就卓越,在行業內享有盛譽的個人,可以申請認定為市工藝美術大師。申請認定市工藝美術大師的,應當提交工藝美術從業經歷、代表作品、技藝特點說明等材料。
認定工作機構接受申請後,應當公示申請名單。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後,出具評審結果。評審結果由認定工作機構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公示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提出異議,認定工作機構應當及時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告知異議提出人。
第十四條 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市工藝美術精品、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審、認定和公示所需費用,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
第十五條 認定工作機構應當根據評審和公示結果,分別對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市工藝美術精品、市工藝美術大師提出認定意見,報請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公布名錄、授予稱號、頒發證書。
第十六條 本市申報中國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中國工藝美術珍品、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應當從本市認定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精品、工藝美術大師中推薦產生。
第十七條 認定工作機構發現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市工藝美術精品認定的,應當移出名錄,收回證書。
認定工作機構發現市工藝美術大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其稱號、收回證書:
(一)以剽竊、偽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稱號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嚴重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嚴重喪失職業道德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本辦法規定市工藝美術大師義務的。
對被移出名錄、收回證書或者撤銷市工藝美術大師稱號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保護傳承
第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製作傳統工藝美術品種特需的珍稀礦產資源和其他天然原材料的保護和管理,統籌規劃,嚴禁亂采濫挖。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增強生態保護意識,合理利用天然材料,禁止濫用不可再生的天然原材料資源,禁止使用非法獲取的珍稀動植物資源。
第十九條 本市建立市級傳統工藝振興目錄,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為基礎,將具備一定傳承基礎和生產規模、有助於促進就業增收的傳統工藝美術項目列入目錄,予以重點支持。
第二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已認定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蒐集、整理、建立檔案;
(二)徵集、收藏優秀代表作品;
(三)對其工藝技術秘密確定密級,依法採取保密措施;
(四)對瀕臨失傳的品種和技藝,採用影像製作、記錄等方式進行搶救,對已失傳的品種和技藝,進行發掘;
(五)採取鼓勵工藝美術大師帶徒傳藝、專業院校培訓等多種形式,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
(六)根據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自身特性所需的其他必要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工藝美術大師可以在其作品上籤署自己姓名、使用個人標識或者市工藝美術大師稱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冒用市工藝美術大師的署名、個人標識或者稱號。
市工藝美術大師不得在沒有參加創作的作品上署名、使用個人標識或者稱號。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單位應當支持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市工藝美術大師的創作工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為其創造條件:
(一)設立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
(二)優先支持安排工藝美術大師的創作項目;
(三)為工藝美術大師帶徒傳授技藝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市工藝美術大師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發揮示範作用:
(一)傳授傳統工藝美術技藝,培養後繼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與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參加工藝美術有關公益活動。
第二十四條 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保護或者保密制度,依法與有關人員簽訂保密協定。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產品製作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泄露在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申請有關傳統工藝美術的專利、商標註冊或者著作權登記的,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並加強工藝美術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二十六條 傳統工藝美術相關單位應當加強人才培養,支持技藝水平較高的人員帶子女、帶徒學藝,有計畫地組織開展技術研討、展演體驗和傳習培訓等活動。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引導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與工藝美術企業、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產業園區建立傳統工藝美術人才培育基地、產學研合作基地。
教育主管部門可以將傳統工藝美術列入選修課程。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專業人員評價機制,健全工藝美術人才職稱評定和技能人才評價方式。
傳統工藝美術相關社會組織可以參與制定本行業專業人員評價標準,按照規定承接職稱、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具體評價工作。
傳統工藝美術相關單位應當為其工作人員申請工藝美術職稱評定和技能人才評價等給予支持。
鼓勵傳統工藝美術從業人員通過理論知識考試、技能操作考核、業績評審、校企合作等方式,提升學歷和專業水平。
第二十八條 從國外、外省市引進的工藝美術人才,按照規定享受落戶、住房、子女教育等人才政策,本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並提供便利。
符合規定條件的工藝美術人才,可以申請市工藝美術大師的認定。
第四章 發展促進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開展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區域品牌等宣傳,宣傳和推介工藝美術產業。
公共文化設施以及機場、車站、碼頭、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為工藝美術產業宣傳和推介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 文化旅遊、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列入文化、旅遊、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支持傳統工藝美術產業與文化、旅遊、體育產業結合,鼓勵開發傳統工藝美術旅遊產品、開闢旅遊線路。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加強傳統工藝美術產業集群、產業園區、特色村鎮、工藝美術品集聚地等工藝美術特色區域建設,在規劃、立項、資金、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勵將舊城鎮、舊村莊、舊廠房改造成為工藝美術特色區域。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傳統工藝美術產業創新,支持傳統工藝美術企業、傳統工藝美術從業人員開展材料創新和工藝創新,利用科技新成果,提高產品的適用性和質量穩定性。
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發掘、研究和開發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積極支持傳統工藝美術相關行業協會、學會、企業和工藝美術大師參加國內外工藝美術展覽,開展國內外交流活動。
會展場館應當為傳統工藝美術產品展覽和交易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傳統工藝美術產業發展需要,指導和支持傳統工藝美術相關行業協會、學會、企業等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主辦、承辦工藝美術行業相關賽事活動,培育和打造傳統工藝美術知名品牌、特色品牌。
第三十五條 本市鼓勵傳統工藝美術相關社會組織、企業參與制定傳統工藝美術行業標準,將自主創新技術納入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推動傳統工藝美術相關社會組織、企業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公開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主動發布、履行綜合信用承諾或者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侵犯傳統工藝美術著作權、商標權等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處理;構成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認定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認定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財物的;
(二)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傳統工藝美術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的;
(三)其他影響認定工作公平、公開、公正的。
第三十八條 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傳統工藝美術相關保護工作,同時執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