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辦法

《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辦法》是為了保護傳統工藝美術,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根據《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3年9月5日,河北省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辦法》現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傳統工藝美術,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根據《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的認定、保護、發展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工藝美術,是指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世代相傳,以傳統工藝和製作技藝流程創作生產,主要採用天然或者傳統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
第四條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應當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工匠精神,提高社會公眾文化素養,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的領導,將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是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協調、指導以及相關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科技、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工藝美術相關社會組織發揮專業和行業優勢,按照組織章程和行業規範,協助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相關工作,促進傳統工藝美術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認定管理
第八條 申報認定中國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中國工藝美術珍品、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按照《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省工藝美術大師的認定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開展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和省工藝美術大師的認定工作,應當制定具體認定辦法,對認定的屆次、種類、條件、數量以及認定程式等內容予以明確,確保認定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九條 傳統工藝美術中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主要以傳統工藝流程創作生產的品種和技藝,可以申請認定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相關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提出保護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申請,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推薦,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後,予以認定和公布並頒發證書。
申請認定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應當提交品種和技藝的形成歷史、藝術風格、技術特點等材料。
第十條 傳統工藝美術中技藝創新、工藝精湛、具有較高藝術價值的卓越作品,經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後,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命名為河北省工藝美術珍品並公布名錄、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製作,技藝精湛、成就卓越,在行業內享有盛譽的個人,由相關行業協會組織評審,可以授予河北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並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 加強對認定工作的監督管理,發現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認定的,應當撤銷認定、收回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發現省工藝美術大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稱號、收回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一)以剽竊、偽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稱號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嚴重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嚴重喪失職業道德的。
第三章 保護傳承
第十三條 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本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傳承平台建設,逐步將傳統工藝美術認定管理、人才培養、技藝傳承、品牌建設、創新研發等內容納入平台管理,強化保護責任,提升傳承水平,促進本省傳統工藝美術產業振興發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製作傳統工藝美術品種特需的寶石、玉石等珍稀礦種的保護,嚴禁亂采濫挖。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相關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增強生態保護意識,合理利用天然材料,不得濫用不可再生的天然原材料資源,不得使用非法獲取的珍稀動植物資源。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進行保護:
(一)蒐集、整理有關資料,並建立檔案;
(二)徵集、收藏優秀代表作品;
(三)對確定為工藝技術秘密的,依法採取保密措施;
(四)資助研究,培養人才;
(五)根據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自身特性所需的其他必要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對於製作經濟效益不高、藝術價值很高並且面臨失傳的工藝美術品種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給予保護、扶持和幫助。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設立工藝美術珍品館或者陳列館(室)等專業場館,用於徵集、收購、收藏、展示工藝美術珍品和其他優秀作品。
鼓勵企業和個人向專業場館捐贈工藝美術珍品和其他優秀作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相關單位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支持工藝美術大師的創作工作:
(一)設立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
(二)優先支持安排工藝美術大師的創作項目;
(三)為工藝美術大師帶徒授藝提供便利條件;
(四)其他支持措施。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工藝美術大師通過下列方式發揮示範作用:
(一)傳授傳統工藝美術技藝,培養傳承人才,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與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參加工藝美術有關公益活動;
(四)其他支持措施。
第二十條 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保護或者保密制度,切實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管理。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產品製作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泄露在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工藝美術大師可以在其作品上籤署自己姓名,使用個人標識或者工藝美術大師稱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冒用工藝美術大師的署名、個人標識或者稱號。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傳統工藝美術實踐型、套用型、複合型人才培養。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與工藝美術相關社會組織、企業聯合建立傳統工藝美術人才培養、培訓基地,為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提供人才支持。
鼓勵中國小校開展傳統工藝美術進校園等普及工藝美術知識的專題活動,提升中小學生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素養。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完善工藝美術專業技術人員評價機制,健全工藝美術人才職稱評定和技能人才評價方式。
工藝美術相關企業應當為其工作人員申請工藝美術職稱評定和技能人才評價給予支持。
鼓勵工藝美術從業人員通過理論知識考試、技能操作考核、業績評審等方式,提升專業水平。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引進高層次工藝美術人才,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落戶、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四章 發展促進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開展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知名品牌、特色品牌等的宣傳和推介。
機場、車站、碼頭、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為傳統工藝美術產業宣傳和推介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 本省建立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目錄為基礎的傳統工藝振興目錄,將具備一定傳承基礎和生產規模、有發展前景、有助於促進就業的傳統工藝美術項目列入目錄,予以重點支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加強傳統工藝美術產業集群、產業園區、工藝美術品集聚地等傳統工藝美術特色區域建設,並在規劃、立項、資金、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勵以城鎮、村莊、廠房等為載體,打造傳統工藝美術特色區域。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納入文化和旅遊、鄉村振興、體育產業發展規劃,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產業與文化、旅遊、鄉村振興、體育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引導傳統工藝美術企業、傳統工藝美術從業人員利用科技新成果開展材料創新和工藝創新,研發品類多樣、品質卓越、適應現代生活的工藝美術新產品,推動傳統工藝美術產業創新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支持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發掘、研究和開發工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一規劃、培育工藝美術產品以及原材料交易市場。
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搭建工藝美術交流、交易平台,支持工藝美術相關社會組織、企業、工藝美術大師舉辦或者參加國內外交流、展銷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鼓勵工藝美術相關社會組織、企業參與制定傳統工藝美術行業標準,將自主創新技術納入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引領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一)設計、製作的傳統工藝美術品被評為工藝美術珍品,以及在國內外重大評比活動中獲獎的;
(二)獲得工藝美術大師稱號的;
(三)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成績顯著的;
(四)保護、發掘和研究傳統工藝美術成績顯著的;
(五)其他為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繁榮和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侵犯傳統工藝美術著作權、商標權等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理;構成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不可再生的天然原材料資源或者使用非法獲取的珍稀動植物資源的;
(二)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傳統工藝美術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的;
(三)影響認定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的。
第三十五條 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設區的市可以參照本辦法開展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市工藝美術珍品、市工藝美術大師認定工作。
第三十七條 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工藝美術相關保護工作,同時執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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