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解讀
修訂原因
原《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2011年實施以來,對我省傳統工藝美術行業保護和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原《辦法》已實施十多年,部分條款不適應“放管服”改革要求,特別是國家修訂了《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部分條款與上位法不一致。為更好銜接國家《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加強對我省傳統工藝美術行業的保護傳承,促進產業發展,我廳啟動修訂《辦法》。這是一次大的修訂,在省司法廳的指導幫助下,通過充分調研,科學總結了我省推進傳統工藝美術行業保護和發展的實踐經驗。新《辦法》的頒布實施對我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修訂內容
一是明確了各級地方政府、傳統工藝美術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等各方主體職責。
二是將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和名人的評審認定全部下放給評審認定工作機構。從制度層面設計“下放、銜接、管理監督”程式,確保評審認定工作“下得去、接得了、管得住”。同時《辦法》賦予修訂後評審認定的省工藝美術大師、名人的稱號、證書與修訂前效力等同,享受同等待遇。
三是進一步完善“保護傳承”規定,從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基地、展館和大師工作室建設、帶徒授藝、補助津貼、智慧財產權保護、珍稀礦產資源和天然原材料的規劃保護等方面進行保護傳承傳統文化。
四是增加了“發展促進”內容,從資金支持、產業集群、園區建設、智庫建設、技改提升、人才培養、交易平台、品牌宣傳、企業參與行業標準制定等方面促進產業發展。
五是加強監督管理,要求評審認定工作機構建立評審認定監督機制、制定省工藝美術大師、名人自律管理制度,主管部門應當對評審認定工作機構的評審認定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促進產業隊伍健康發展。
工作實施
一是各級各部門要將《辦法》作為普法學習活動的重要內容,深刻領會和準確把握《辦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內容和實質內容。把學習《辦法》與貫徹落實國家《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有機結合,把貫徹實施《辦法》與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名人評審認定工作緊密結合,與傳統工藝美術行業傳承保護和發展結合起來,不斷提升法治意識,增強運用法治思維指導推進傳統工藝美術行業發展的能力。
二是各級工信部門要組織開展《辦法》專題學習和業務培訓,促進《辦法》各項規定與工作實踐有機銜接,要充分運用各地新聞主流媒體和“兩微一端”、工信部門(城聯社、二輕聯社)、商協會、學會入口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台,以專家解讀、領導訪談、專欄報導等形式,不斷擴大《辦法》知曉面及影響力。要動員和組織相關商協會、學會及廣大工藝美術企業、工藝美術行業從業人員積極投身到新《辦法》的宣傳中來,形成共同推進宣傳、共同推進發展的新格局。省工信廳將擇時召開新聞發布會,並在廳網站、政企直通車平台和“福建工信”微信公眾號等渠道進行廣泛宣傳,營造全社會保護髮展傳統工藝美術的良好氛圍。
三是各級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聚焦重點環節,研究制訂貫徹落實《辦法》的實施細則、配套檔案,對照《辦法》開展立改廢釋工作,全面清理不符合《辦法》的現行規定。各級工信部門(城聯社、二輕聯社)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爭取各部門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進工藝美術行業高質量發展。
四是當前要組織好第八屆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評審認定工作。今年省工信廳將要啟動第六屆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名人評審認定工作。各地各部門要結合我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名人評審認定工作,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宣傳和組織申報工作。
內容解讀2
2022年1月4日,福建省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主要背景
《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自2011年施行以來已經有十年的時間,對我省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髮揮了重要作用。我省是工藝美術產業大省,2020年全省工藝美術規模以上工業企業785家,實現主營業務收入1615億元。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我省工藝美術行業面臨著不少困難和挑戰,如產品結構層次還不高,地區發展不平衡、缺乏技術創新公共平台、品牌創造力以及品牌文化塑造意識還不夠強等問題,《原辦法》中的條款對這些問題涉及的較少,大多數規定與當前的工藝美術行業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同時,為了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銜接《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中“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由相關行業協會組織評審”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關於取消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部門評選,轉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舉辦的決定,因此啟動對《原辦法》的修訂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辦法》在評審認定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在國家下放工藝美術大師評審的背景下,根據我省實際,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簡政放權,將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和名人四項評審認定全部下放給評審認定機構。圍繞“下得去、接得住”,《辦法》設定了第二章“評審認定”,明確由省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確定相關評審認定機構承擔評審認定工作,要求評審認定機構制定評審認定管理細則、組建評審專家庫,經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實施。對評審認定機構承擔省級工藝美術大師、名人、珍品等評審具體工作進行規範,對評審認定工作的申請對象、申請條件、公示時間等具體程式進行規範,壓縮評審認定機構的自由操作空間。涉及第七條至第十八條。
三、《辦法》如何保護我省傳統工藝美術技藝傳承
我省工藝美術歷史悠久、風格獨特、品種多樣、技藝精湛,但目前相關產業卻面臨著專業人才斷層、技藝傳承斷代等問題,為此,《辦法》設定了第三章“保護傳承”,通過對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珍品、大師和名人稱號、標誌、署名的保護,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支持大師的創作工作,以及建立基地、展館、工作室;保護原材料;保障授藝、補助津貼等方面的措施來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產業的保護。涉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
四、《辦法》如何促進我省傳統工藝美術產業發展
針對傳統工藝美術產業發展存在的問題,《辦法》設定了第四章“發展促進”,明確了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支持產業基地開發和特色區域建設,支持企業採用先進適用技術進行技術改造,規劃培育交流交易平台,將傳統工藝美術產業與文化旅遊發展相結合促進,加強宣傳等促進產業發展。還規定了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傳統工藝美術的資金支持,以及地方政府以資金補助的形式鼓勵行業協會、企業發揮自身優勢,參與制定行業標準、團體標準等。涉及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五條。
五、在新的評審認定模式下,《辦法》在做好監督管理工作方面作了什麼規定
對評審下放至評審認定機構後如何“管得好”,《辦法》設定了第五章“監督管理”,明確省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對評審認定機構的評審認定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發現評審認定機構出現違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開展營利性活動和收取評審費用、濫用職權等情形,由主管部門取消評審認定機構的評審認定資格,並規定了評審認定機構應當建立評審認定監督機制,推動傳統工藝美術行業社會信用建設,要求評審認定機構應當制定省工藝美術大師、名人自律管理制度,促進隊伍健康發展。涉及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
六、《辦法》如何解決業內關注度較高的兩個問題
在立法徵求意見和立法調研中,傳統工藝美術相關企業和行業從藝人員對評審認定機構認定和授予稱號的權威性以及行業侵權多但維權難這兩個問題有著較高的關注度,對此我們在《辦法》中作了如下規定:
(一)關於評審認定機構認定和授予稱號的權威性較原來由省政府認定授牌有所弱化,含金量略顯不足的問題。在《辦法(草案)》第十七條第三款中明確評審認定機構授予的稱號、頒發的證書,與本辦法實施前授予的稱號、頒發的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獲得者享受同等待遇。
(二)關於行業侵權多但維權難的問題。在《辦法(草案)》第二十三條中明確地方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組織或者個人申請專利、商標註冊或者著作權登記,並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快速解決機制,同時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了對傳統工藝美術產業侵權行為的處罰規定。
內容解讀3
《辦法》分為總則、評審認定、保護傳承、發展促進、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45條。《辦法》進一步加大了對我省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傳承、促進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力度。
在行業管理主體職責方面。《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和相關部門監管職責。一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二是明確了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是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協調、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三是明確了傳統工藝美術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科研機構以及中介服務機構,協助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組織和個人開展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活動,應當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在評審認定方面。為了適應“放管服”改革需要,《辦法》對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名人的評審認定作了較大改革。一是體現“下得去”。將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和名人的評審認定工作全部下放,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確定的相關評審認定機構承擔評審認定工作。二是確保“接得住”。明確了評審認定的評選條件、申請材料以及評審方式,公示制度、評審結果認定、異議處理規範和迴避制度;規範了評審認定機構評審認定的制度和細則,確保評審認定工作“下得去、接得住”。三是實現“管的好”。要求省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對評審認定機構的評審認定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規定評審認定機構應當建立評審認定監督機制。四是解決新頒稱號、證書含金量問題。規定評審認定機構授予的稱號、頒發的證書,與本辦法實施前授予的稱號、頒發的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獲得者享受同等待遇。
在保護傳承方面。我省工藝美術歷史悠久、風格獨特、品種多樣、技藝精湛,但現部分行業面臨著專業人才斷層、技藝傳承斷代等問題,為此《辦法》設定了“保護傳承”章節。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採取措施保護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二是明確被認定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可以使用由評審認定機構統一制發的省傳統工藝美術標誌。三是明確對工藝美術大師開展創作給予支持,並對保護基地、展館和工作室建設、帶徒授藝、補助津貼、智慧財產權保護、珍稀礦產資源和天然原材料的規劃保護等作了規定。
在發展促進方面。為更好保護和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發展,《辦法》專門增設了“發展促進”章節,體現政府對工藝美術事業發展的高度重視。一是明確各級政府應當加大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資金支持。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產業園區、特色區域、交易市場、行業智庫的建設,加強人才培養、品牌宣傳、制定行業標準等工作。三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工藝美術企業採用先進適用技術進行技術改造,推動產業創新發展。
在監督管理方面。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辦法》從三方面做了規定:一是規定了對採取不正當手段取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證書、省工藝美術大師、名人稱號的法律責任。二是規定了冒用省傳統工藝美術標誌、工藝美術大師署名、個人標識的,依照著作、商標等相關法律規定處罰。三是規定了主管部門、相關單位和評審認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評審認定、保護傳承、發展促進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傳統工藝美術,是指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世代相傳,以傳統工藝和製作技藝流程創作生產,主要採用天然或者傳統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的領導,將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發展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是省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協調、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傳統工藝美術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協調、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傳統工藝美術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科研機構以及中介服務機構協助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
第六條 組織和個人開展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活動,應當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提高社會公眾文化素養。
對在保護和發展傳統工藝美術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評審認定
第七條 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工藝美術名人實行評審認定製度。評審認定每4年組織開展一次,省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確定相關工藝美術行業協會、學會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評審認定機構,承擔評審認定工作。其他社會組織不得擅自開展相關評審認定工作。
評審認定機構應當制定評審認定管理細則、組建評審專家庫,經省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同意後開展評審認定工作。省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認定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評審認定機構成立省傳統工藝美術評審認定工作委員會,組織開展評審認定工作。評審認定工作委員會成員由傳統工藝美術專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工藝美術相關社會組織推薦的人員組成。評審認定工作委員會委員應為9人以上單數,其中,從專家庫產生的傳統工藝美術專家占比不得少於2/3。
第九條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相關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評審認定機構提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的評審認定申請。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製作的個人,可以向評審認定機構提出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的評審認定申請。
第十條 申請評審認定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歷史悠久,世代相傳;
(二)以傳統工藝和製作技藝流程創作;
(三)主要採用天然或者傳統原材料製作;
(四)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
(五)在國內外享有聲譽。
第十一條 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中技藝創新、工藝精湛的作品,可以申請評審認定省工藝美術珍品。
第十二條 申請評審認定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設計、製作,技藝精湛、成就卓越;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在國內外享有聲譽;
(四)獲得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稱號或者具有高級工藝美術師職稱或者被認定為福建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三條 申請評審認定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豐富的設計、製作實踐經驗和較高的藝術造詣;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獲得設區的市授予的工藝美術名藝人稱號或者具有工藝美術師以上職稱或者具有工藝美術類國家一級職業資格。
第十四條 申請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應當提交品種和技藝的形成歷史、藝術風格、主要原材料、工藝流程、技術特點等資料。
申請省工藝美術珍品的,應當提交作品的實物照片、材質說明、創作構思和藝術價值說明等資料。
申請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的,應當提交工藝美術從業經歷、代表作品、技藝特點說明等資料。
第十五條 評審工作委員會應當自申請截止之日起90日內,採取現場考核、投票、評分等方式進行評審,出具評審結果。
第十六條 評審結果由評審認定機構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
公示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提出異議,評審認定機構應當自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異議提出人。
第十七條 評審認定機構應當根據評審和公示結果,分別對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予以評審認定。
經評審認定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的,由評審認定機構公布名錄、頒發證書。
經評審認定為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的,由評審認定機構授予稱號、頒發證書。該稱號、證書與本辦法實施前授予的稱號、頒發的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獲得者享受同等待遇。
設區的市可以開展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市工藝美術珍品、市工藝美術名藝人評審認定,但不得授予“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第十八條 省傳統工藝美術評審認定工作委員會成員、專家評審及其近親屬、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關係人提出評審認定申請的,該成員、評審應當迴避。
第三章 保護傳承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對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進行保護:
(一)蒐集、整理、建立檔案;
(二)徵集、收藏優秀代表作品;
(三)對工藝技術秘密確定密級,依法採取保密措施;
(四)對瀕臨失傳的品種和技藝等採用錄像製作、記錄等方式進行搶救,對已失傳的品種和技藝,進行補救或者發掘;
(五)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
省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省工藝美術珍品造冊登記、建立檔案,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徵集、收藏、保護、展示。
第二十條 評審認定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可以使用由評審認定機構統一制發的省傳統工藝美術標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省傳統工藝美術標誌。
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可以在其作品上署名、使用個人標識或者稱號,但不得在沒有參與創作的作品上署名、使用個人標識或者稱號。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建設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基地,設立工藝美術珍品館、博物館等工藝美術專業場館,或者建設工藝美術專題公共文化設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林業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特需的珍稀礦產資源和天然原材料的規劃和保護,支持依法開發、合理利用,嚴禁亂采濫挖。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申請有關傳統工藝美術的專利、商標註冊或者著作權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快速解決機制,提供維權援助,加強工藝美術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和支持工藝美術大師設立工作室,並為其帶徒授藝提供便利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從事瀕臨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工藝美術大師予以適當補貼。
第二十五條 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和省工藝美術大師按照規定享受本省相關待遇和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應當遵紀守法,推動傳統工藝美術產品和技藝創新,傳授工藝美術技藝,參加與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有關的公益活動,收集、整理和保存與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相關的實物、資料。
第四章 發展促進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加大對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髮展的資金支持力度,用於支持傳統工藝美術產業基地開發和園區建設、建立研發機構和大師工作室、培養人才、開拓市場,以及保護、發掘、搶救瀕危失傳的品種與技藝等。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加強工藝美術產業集群、產業園區、特色村鎮、工藝美術品集聚地等工藝美術特色區域建設,在規劃、立項、資金、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勵將舊城鎮、舊村莊、舊廠房改造成為工藝美術特色區域。
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在工藝美術特色區域搭建工藝美術交流、交易平台,支持工藝美術行業相關組織、企業、工藝美術大師舉辦或者參加國內外交流、展銷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一規劃、培育工藝美術品以及原材料交易市場,規範市場中介組織,推動工藝美術品網上交易等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鼓勵工藝美術行業相關組織、企業參與制定工藝美術行業標準,將自主創新技術納入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對主導制定工藝美術細分品類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傳統工藝美術行業領域智庫建設,培育一批具有較強影響力、支撐區域傳統工藝美術產業發展的研發機構。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工藝美術企業創建工藝美術研發機構,支持企業採用先進適用技術進行技術改造,推動產業創新發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傳統工藝美術實踐型、套用型、複合型人才培養。
鼓勵和扶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與相關行業組織、企業聯合建立傳統工藝美術人才培養、培訓基地,為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列入文化、旅遊產業發展規劃,支持工藝美術產業與文化、旅遊產業結合,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開展傳統工藝美術技藝、品種、區域品牌等的宣傳。
公共文化設施和機場、車站、碼頭、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為傳統工藝美術產業的宣傳和推廣提供便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認定機構的評審認定工作的監督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評審認定機構的評審認定資格:
(一)在評審認定過程中違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二)未如實提供與認定有關的資料,謊報、瞞報或者拒絕檢查;
(三)借評審認定工作開展營利性活動,收取評審費用;
(四)在認定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收受、索取財物。
第三十七條 評審認定機構應當建立評審認定監督機制,發現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名稱的,移出名錄,收回證書、標誌。
第三十八條 評審認定機構發現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稱號、收回證書,向社會公告: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稱號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嚴重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嚴重喪失職業道德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義務的。
第三十九條 評審認定機構應當制定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自律管理制度,促進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隊伍健康發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採取不正當手段取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證書的,由省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對單位或者組織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採取不正當手段取得省工藝美術大師、名人稱號的,由省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冒用省傳統工藝美術標誌、工藝美術大師署名、個人標識的,依照著作、商標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藝美術大師在沒有參加創作的作品上署名、使用個人標識或者稱號的,由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構成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和評審認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遺失有關評審材料,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
(二)工作嚴重失職,致使應受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未得到有效保護;
(三)收受、索取財物,或者借評審認定工作開展營利性活動,收取評審費用;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五)其他影響公平、公開、公正開展評審認定工作的行為。
省傳統工藝美術評審工作委員會成員以及專家評審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評審認定機構予以解聘,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設區的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市工藝美術珍品、市工藝美術名藝人評審認定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2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3號發布的《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