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

《上海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是2001年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
  • 發布時間:2001年2月9日
  • 發布機構:上海市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2001年4月1日
正文
(2001年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保護本市的傳統工藝美術,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的繁榮和提高,根據《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發展及其研究、創作、生產等活動。
第三條 (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傳統工藝美術,是指具有百年以上歷史,世代相傳,有完整的工藝流程,主要採用天然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色,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
本辦法所稱的工藝美術精品,是指前款規定的傳統工藝美術中屬於技藝創新、工藝精湛的作品。
本辦法所稱的工藝美術大師,是指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製作,具有高級技師或者高級工藝美術師職稱,或者掌握一定絕技的傳統工藝美術設計、製作者。
第四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是本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發展及相關的協調和指導工作。
本市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
第五條 (保護計畫)
市經委應當將傳統工藝美術列入都市型工業的發展計畫,制定具體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計畫,採取有效措施,扶持和推動傳統工藝美術的健康發展。
第六條 (行業協會)
上海工藝美術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是本市保護傳統工藝美術的社團法人,依法開展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第七條 (認定保護制度)
本市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精品、工藝美術大師實行認定保護制度。
本市設立傳統工藝美術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精品、工藝美術大師的評審工作。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承擔評審的具體事務工作。
認定工作每四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的組成和專家庫)
評審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提出,經市經委同意後予以聘請。
評審委員會應當由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委員會應為9人以上單數,其中,中國工藝美術大師不得少於半數。
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評審專家庫。
第九條 (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申請材料)
申請認定為本市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表;
(二)品種和技藝的形成歷史;
(三)工藝流程及主要原材料;
(四)技術特點和藝術風格;
(五)國內外評價。
第十條 (工藝美術精品的申請材料)
申請認定為本市工藝美術精品的,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表;
(二)原材料及技藝特點;
(三)作品(照片及文字說明);
(四)有關從業經歷和資質情況。
第十一條 (工藝美術大師的申請材料)
申請認定為本市工藝美術大師的,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表;
(二)從業經歷和相關資質證書;
(三)代表作品(照片及文字說明)和技藝特點;
(四)國內外獲獎證明。
第十二條 (預先公示與異議處理)
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應當將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精品、工藝美術大師名單,預先向社會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提出異議。評審委員會負責在公示截止之日後30日內,對異議進行處理,難以及時處理完畢的,有關申請材料不列入本次評審範圍,並由評審委員會向申請者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 (評審時間和表決形式)
評審委員會應當自公示截止或者異議處理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分別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精品、工藝美術大師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
評審委員會採取一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票數通過的表決形式。
第十四條 (迴避)
評審委員會成員的作品申請認定為本市工藝美術精品的,或者申請認定為本市工藝美術大師的,在評審和表決時,該成員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認定與命名)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本市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由市經委認定後予以公布。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本市工藝美術精品的,由市經委認定後予以公布,並頒發上海市工藝美術精品證標。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本市工藝美術大師的,由市經委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授予上海市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第十六條 (工藝美術大師的資格複審)
上海市工藝美術大師每四年複審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經委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上海市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一)剽竊、偽造他人作品或者嚴重喪失藝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
本市設立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專項資金。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辦法,由市經委和市財政局另行制訂。
第十八條 (保護措施)
對本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由市經委組織有關部門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蒐集、整理並建立檔案;
(二)徵集、收藏優秀代表作品;
(三)對工藝技術確定密級,依法進行保密;
(四)對瀕臨失傳的品種和技藝,採用錄像製作、記錄等方式進行搶救或者發掘。
第十九條 (特殊保護措施)
對於製作經濟效益不高,但藝術價值高並且面臨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市經委及有關單位可以從專項資金撥出專款,或籌措配套特殊保護資金,予以特殊保護。
本市鼓勵社會、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對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捐贈保護資金,或者採取其他形式進行特殊保護。
第二十條 (保護基地)
本市建立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基地,主要開展下列保護工作:
(一)進行傳統工藝美術的理論研究;
(二)挖掘和整理已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資料;
(三)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
(四)收集傳統工藝美術優秀作品;
(五)開展傳統工藝美術的國內外交流。
第二十一條 (師承傳藝)
工藝美術大師帶徒學藝的,其所在單位或者工藝美術行業協會可以給予一定的授藝補貼。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措施)
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工藝美術大師的創作工作,並按照下列規定為其創造條件:
(一)設立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當推遲工藝美術大師的退休年齡;
(三)為工藝美術大師傳授技藝創造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三條 (傳統工藝美術博物館)
鼓勵單位和個人建立傳統工藝美術收藏展示場館,用於收藏展示中國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精品和其他優秀作品。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本市傳統工藝美術收藏展示場館捐贈中國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精品和其他優秀作品。凡向傳統工藝美術收藏展示場館捐贈並符合規定的,可準予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 (評選)
申報國家認定的中國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中國工藝美術珍品和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由市經委從本市認定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市工藝美術精品、市工藝美術大師中評選產生並負責上報。
第二十五條 (保密制度)
評審委員會成員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材料,負有保密義務。
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保護和保密制度,並依法與有關人員簽訂保密協定。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產品製作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泄露在製作傳統工藝美術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表彰或者獎勵)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經委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保護、發掘、研究傳統工藝美術有突出貢獻的;
(二)設計、製作的傳統工藝美術作品被評為中國工藝美術珍品或者市工藝美術精品的;
(三)捐贈中國工藝美術珍品、市工藝美術精品和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資金的;
(四)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成績顯著的;
(五)為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的繼承、保護、發展、繁榮作出重大貢獻的。
第二十七條 (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理)
評審委員會成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市經委解聘其資格,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複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市經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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