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認定辦法

《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認定辦法》是山西省文化和旅遊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認定辦法
  • 發布單位:山西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山西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印發《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認定辦法》的通知
晉文旅規〔2023〕1號
各市文化和旅遊局:
現將《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3年8月8日

檔案全文

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省工藝美術行業提質升級發展,充分發揮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示範帶動作用,根據《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文化和旅遊部等十部門《關於推動傳統工藝高質量傳承發展的通知》(文旅非遺發〔2022〕72號)及《山西省振興工藝美術行業工作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西省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以下簡稱大師工作室)認定工作由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對經認定的大師工作室授予統一的“山西省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匾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系指由獲得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和山西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的人員所組建的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工作室。
第四條 大師工作室認定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打造新時代文化強省的目標,以保護傳承和振興發展並舉為基本思路,通過認定工作樹立三晉工匠標桿,發揮示範帶動作用,促進工藝美術大師繼承傳統、創新技藝、創作精品、創造品牌,推動工藝美術行業繁榮和工藝美術產業發展,實現保護、傳承、創新和振興發展。
第五條 大師工作室採取自願申報認定方式,凡是符合條件的大師工作室均可參與申報認定;大師工作室創建要突出重點,其作品和產品應屬於工藝美術行業門類範疇,並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和高超的製作技藝和一定的生產規模;大師工作室按照先創建後認定的程式,申報單位按照創建標準開展大師工作室建設,經評審認定後授予匾牌;大師工作室在行業領域技藝創新、精品創作、人才培養、市場開發、產業發展等方面需具有示範引領效應。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大師工作室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大師工作室申報主體須是在山西省內依法註冊或登記、主要從事傳統工藝美術創作的企業。大師工作室創辦人或主持人,須具備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或山西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遵紀守法,德藝雙馨。大師工作室須在山西省內開展工作,一位工藝美術大師不得作為多個大師工作室的創辦人或主持人進行重複申報。
(二)大師工作室創辦人或主持人須在所屬工藝美術行業門類生產實踐中發揮模範帶動作用,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和一定社會影響力。
(三)大師工作室須具有固定的規模經營場所和較完善的生產條件。工作室要有相對獨立的創作和製作空間,面積要滿足其行業類別創作生產需要。工作室要有相對獨立的展示空間,能夠充分展示大師優秀作品和工藝流程。工作室要有較完善的生產設施設備,大師工作室創辦人或主持人須在工作室內完成設計、生產等關鍵環節工作。
(四)大師工作室須有人才培育功能。創辦人或主持人須在帶徒授藝方面經驗豐富,開展“師帶徒”人才培養相關工作,有5名及以上技藝學習人員。大師工作室須擁有3名及以上固定技藝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五)大師工作室須有創新研發功能。具有明確的技術創新、成果創新、品牌塑造、設計提升、技能攻關等相關項目開展計畫,具備開展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在傳承與創新傳統工藝上做出較大貢獻。
(六)大師工作室須具有產品產業化研發和生產功能。開展多途徑市場推廣、參賽參評、交流合作等具體實踐,在提升產品附加值、延伸產業鏈等方面進行積極探索,在推動當地工藝美術產業化、集群化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在全省本領域省大師內產量、銷售具有一定的領先地位並有一定規模的納稅等業績。
(七)大師工作室須定期開展研學傳授、進校園、進景區等公益性活動,要有明確的創作方向和創作計畫,大師工作室創辦人或主持人承擔的項目或作品須在近3年獲得省級以上政府部門舉辦(授權舉辦)有關活動的獎項或表彰。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七條 大師工作室的認定,按自願申報、市級推薦、專家評審、社會公示、認定授牌的程式進行。
(一)自願申報。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發布申報通知,已創建大師工作室的單位自願進行申報,在規定時間內向屬地市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遞交認定材料。
(二)市級推薦。由市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進行初審,向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出具推薦意見。
(三)專家評審。由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組織專家組對申報單位作品創作、工作環境、人員隊伍和項目成果等創建內容進行評審,評審工作採取審閱材料和必要的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經評審專家組半數以上同意,提出擬認定名單。
(四)社會公示。向社會公示大師工作室評審結果,公示時間5個工作日。
(五)認定授牌。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大師工作室,由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授予統一的“山西省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牌匾,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申報認定大師工作室,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申報表;
(二)申報報告,內容包括申報大師工作室名稱(名稱格式為“創辦人或主持人名字+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項目創辦人或主持人和工作室成員簡介、工作室基本條件、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創作項目進度、帶徒授藝成果、產業化開發情況和近3年工作計畫等;
(三)大師工作室創辦人或主持人的大師證書複印件和身份證複印件,大師工作室內其他主要工作成員的大師證書、身份證、學歷證書等複印件;
(四)工作室註冊登記證照的複印件;
(五)申報主體上年度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和納稅證明;
(六)工作室平面圖,證明工作室獨立創作空間和製作空間、獨立展示空間的相關材料;
(七)其他相關材料的複印件,包括省級以上獎項或表彰證書、出版物、技術認定、技術創新證明材料等;
(八)勞動契約和社保繳納證明。
第四章 考評與管理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如實提交有關資料,對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經核實,將取消其申報資格;已通過認定的,收回牌匾,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執法部門追究其責任。
第十條 大師工作室的認定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被認定者可向各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延續認定的申請,由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組織考核評估。未能通過考核評估的,應根據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其大師工作室匾牌。
第十一條 考核評估內容包括:
(一)工作室建設。主要包括工藝美術大師在工作室工作時間保證情況,工作室人員和設施配備情況,工作室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二)項目發展。主要包括大師工作室創作項目計畫實施情況、創新項目成果、開展公益活動和行業交流情況等。
(三)人才培養。主要包括大師工作室帶徒授藝培養計畫開展情況和效果。
(四)生產經營業績。主要包括大師工作室財務收支狀況,社保、稅費等繳納情況,固定資產、設施設備、生產展銷環境投資情況,相關補助經費使用合規合理性等。
第五章 支持與扶持
第十二條 人才支持。優先推薦大師工作室創辦人或主持人、工作室成員參加工藝美術專題培訓和工藝美術後備人才學歷教育,支持大師工作室加強人才培養。
第十三條 項目支持。鼓勵支持大師工作室開展具備一定傳承基礎和生產規模、發展前景好、有助於帶動就業的創新項目。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會同各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對大師工作室開展的項目進行重點宣傳和推廣套用,協調解決相關困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山西省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每兩年認定一批。
第十五條 本辦法於2023年8月8日公布,自2023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山西省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認定辦法(試行)》(晉文旅發〔2019〕159號)作廢。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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