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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藝美術大師示範工作室認定辦法(試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傳統工藝美術,鼓勵工藝美術大師創作精品,培養工藝美術人才和新一代大師,促進廣東工藝美術事業繁榮發展,大力推進“文化強省”建設,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吸引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意見》和《
廣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藝美術大師,系指獲得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或廣東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的人員。
第三條 工藝美術大師示範工作室按照社會和業內認可原則,採取專家評審和政府認定相結合的方式取得,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授予匾牌,並向社會公布。工作室統一稱為“工藝美術大師示範工作室”。
第四條 工藝美術大師示範工作室的認定堅持競爭擇優、從嚴把關、寧缺毋濫的原則,每年認定不超過20個;認定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可重新提出認定申請。未被延續認定的,證書及匾牌自動失效,並取消享受相關政策資格。
第五條 工藝美術大師示範工作室認定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共同負責實施和監督指導,具體工作由省工藝美術協會組織開展。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的工作室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作室主持人具備
高級工藝美術師及以上資格,獲得中國或廣東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身體健康,能夠堅持設計創作實踐,完成帶教任務。
(二)在廣東省境內依法註冊或登記,主要從事能夠促進嶺南傳統工藝美術繁榮發展的工藝美術創作,並正常運營1年以上。
(三)以師承的形式開展工作,有合理的人才傳承梯隊,3名以上相對固定的繼承人(傳人)。
(四)有較完善的創作、設計和作品展示條件,工作室內的大師有獨立的創作空間。
(五)繼承人(傳人)具有良好的品德和敬業精神,有一定的藝術理論基礎和藝術創作經驗。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七條 工藝美術大師示範工作室的認定,按自願申報、地市推薦、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認定的程式進行。
(一)自願申報:擬申請認定為工藝美術大師示範工作室的,在規定時間前將申報材料報工作室註冊地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經濟信息化主管部門。
(二)地市推薦: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確定的推薦名額,審查申報材料並擇優推薦後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進行形式資格審查。
(三)專家評審: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委託省工藝美術協會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委員會由15名工藝美術大師和有關專家組成,其中工藝美術大師不少於5名,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須先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核同意。評議委員會對申報人作品成果、工作環境、人員隊伍和制度建設等情況,採取審閱材料和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評議,以投票排序的方式確定初選名單。
(四)社會公示:初選名單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核實後,由省工藝美術協會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
(五)政府認定:對公示無異議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並頒發證書、匾牌。
第八條 申報工藝美術大師示範工作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藝美術大師示範工作室申報表一式三份;
(二)申請報告;
(三)工作室五年建設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繼承人(傳人)培養計畫,並附大師與繼承人(傳人)確立關係證明;
(四)工作制度;
(五)工藝美術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複印件,
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或廣東省工藝美術大師證書複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和說明的材料。
第四章 工作任務和考核
第九條 工作任務:
(一)傳承絕技。恢復、發展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搶救、傳承和保護傳統工藝。
(二)創作精品。大師與繼承人(傳人)分別或共同設計、製作工藝美術精品佳作。
(三)培養人才。通過技藝傳承、製作精品、資料整理、理論研究,培養能夠繼承傳統技藝和知識體系,掌握實際技能的繼承人(傳人)。
第十條 考核評估:
(一)省工藝美術協會每年組織對工作室運行情況考核評估一次,考核評估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具體考核評估細則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指導省工藝美術協會另行制定。
(二)考核評估為優秀的,由省工藝美術協會組織經驗交流,予以宣傳推廣。未能通過考核評估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取消其證書、匾牌。
第十一條 考核評估內容:
(一)工藝水平。主要包括創作成果、藝術特色,大師的社會影響和學術地位,新工藝新材料研發等方面。
(二)工作室建設。主要包括大師的工作時間保證,管理制度,資料整理,傳承培養計畫和效果,工作室人員和條件配備,藝術推廣和交流等方面。
(三)發展條件。主要包括單位支持程度,經費使用合理性等方面。
第五章 資助扶持
第十二條 對依據本辦法通過認定的工作室,優先享受省相關產業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對通過認定的工作室,各地各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其在推動當地文化繁榮、藝術人才培養方面的獨特作用,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十四條 對通過認定的工作室,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單位應當大力支持其建設,幫助解決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等方面的困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