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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發文字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4號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上海歷史文脈,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保存、認定、利用、傳承、傳播等保護活動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新聞出版、規劃國土資源、經濟信息化、商務、工商、農業、衛生計生、民族宗教、智慧財產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承擔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具體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保護機構,加強專門人才培養和專業隊伍建設。
第六條
本市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方面的人士組成,為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決策諮詢意見。
第七條
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及其他相關社會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相關的學術交流、諮詢服務、權益維護等工作。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其他社會組織、公民、法人通過研究、收藏、展示、傳承、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
調查與保存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協調,並對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調查難以覆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具體方法和要求,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收集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並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複製件,應當匯交給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資料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於公眾查閱。
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標準和程式。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從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中,遴選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向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中,選取五名以上相關領域的專家,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標準和程式,對擬列入或者被推薦、建議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經專家評審後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異議的,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提出。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核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重新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區、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分類保護與合理利用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狀況和特點,實行分類保護,對瀕臨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十九條
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將其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編印圖書,製作影音資料,建立檔案等方式,實行搶救性保護。
第二十條
對客群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後繼人才、扶持傳承基地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第二十一條
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藉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傳統醫藥藥物炮製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扶持、引導、規範對項目的合理開發利用,實行生產性保護,使該項目的核心技藝在生產實踐中得以傳承。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應當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瀕危原材料予以保護;鼓勵依法種植、養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開發、推廣、套用相關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華老字號和上海老字號企業的傳統技藝,優先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加大保護和扶持力度,促進本市工商業文化的傳承與發展。
第二十四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相關的場所和實物,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區域空間規劃的,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制定專項保護規劃。
第二十五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應當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內涵及自然演變進程為原則,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貶損、濫用。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通過與文化產業發展相融合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二十七條
基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所產生的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依法予以保護。
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本條例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布,並建立代表性傳承人檔案。
第二十九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知識和技藝傳授、藝術創作與生產、展示、表演、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提供相關產品和服務;
(三)取得傳承、傳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動相應的報酬;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其他權利。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第三十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重新或者補充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從願意承擔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義務,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程式,認定該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願作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保護義務。
第三十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研究;
(二)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提供相關產品和服務;
(三)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其他權利。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並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與傳承計畫,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二)收集、整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資料、實物,對有關資料、實物、建(構)築物和場所等予以保護;
(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活動;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企業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結合市民文化節、文化遺產日、傳統節慶和民間習俗活動,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成果,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
鼓勵公共運輸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商業營業場所、公園、綠地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對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檔案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範圍,有計畫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研究、收藏、展示、傳承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機構,設立展示和傳承場所,舉辦公益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活動,研究、收藏、展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整理、翻譯、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等。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採取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或者與特色課程相結合、開設校本課程等方式,向學生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參與學校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
利用財政性資金開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展室應當為學校開展教育活動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其他地區具有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本市傳承、傳播,並與本土文化融合發展。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本市應當設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組織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等。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相關規定,設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屬於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預算經費。
文化行政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展文化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符合國家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的,在申報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時,應當予以支持。
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機構內設立專門展室,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
第四十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後繼人才,予以重點扶持和培養。
教育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或者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養專業人才;將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傳承相關專業列入職業教育獎勵專業目錄,實施學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報專業技術職稱。
第四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和保護資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接受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捐贈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登記入庫、管理使用等制度,妥善保存。
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四十二條
對做出顯著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評比表彰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鼓勵公民學習、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技藝,對表現優異的後繼人才給予適當資助。
第四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相關部門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職責情況,納入對其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
本市建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的定期評估制度。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三年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經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或者保護單位資格,並予以重新認定。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未及時採取搶救性保護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違反法定條件或者程式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的;
(三)挪用、擠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的。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正式啟動,10年來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正式頒布實施。本市積極貫徹《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國家各項保護政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加強機制建設,建立項目和傳承人名錄體系,啟動國家級項目記錄工程,提升數位化水平,設立專項資金,開展社會宣傳和青少年教育,探索資源合理利用,積極推動地方立法。經過十年耕耘,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存量全面釐清,重要項目基本認定,保護措施逐步落實,傳承效果明顯產生,後繼人才陸續湧現,合理利用初顯成效,社會參與日益踴躍,宣傳活動廣泛開展,保護意識漸入人心,為傳承上海文脈,繁榮城市文化,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也為本市地方立法打下了牢固堅實的基礎。
《非遺條例》的立法過程始終以“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指導,分類保護;合理利用,融入生活”為指導思想,有針對性地規定具體保護措施。
(一)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政府的主導職責,通過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專業機構建設、開展調查、建立名錄、認定傳承人、選定保護單位、設立保護專項資金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給予保障。鼓勵各類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金投入、設立展示設施、舉辦活動、開展研究、進行志願者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二)科學指導,分類保護。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提供決策諮詢意見,提高保護工作科學性。充分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屬性和狀態,對不同的項目分別採取搶救性、傳承性、生產性、整體性等不同方式進行相應保護。
(三)合理利用,融入生活。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結合本市工商業老字號眾多的特徵,扶持、引導符合條件的項目開展生產性方式保護,鼓勵和支持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大眾生活。
《非遺條例》全文共八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調查與保存、代表性項目名錄、分類保護與合理利用、傳承與傳播、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非遺條例》立足本市保護工作實際,相較上位法,在法規名稱上突出“保護”二字,並在法規中將此主線貫穿始終,充分了凸顯上海的地方立法特色。
(一)明確工作機制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非遺條例》確立了以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門、專業保護機構為主,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
首先,《非遺條例》明確了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職責,包括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經費保障,加強保護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對相關部門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職責情況進行考核等。
其次,《非遺條例》明確了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職責分工,並明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承擔相關的具體工作。
再次,《非遺條例》明確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及其他相關社會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相關的學術交流、諮詢服務、權益維護等工作。同時,鼓勵和支持其他社會組織、公民、法人通過研究、收藏、展示、傳承、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二)完善調查和保存的規定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性工作,目的在於摸清家底,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數量、分布、留存、傳承情況和生存狀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既是調查工作的延續,也是其他保護工作的基礎。對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章作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非遺條例》對調查主體、保存方式、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和檔案、資料庫等重點內容予以重申。同時,為了避免重複調查,《非遺條例》對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分工進行了細化: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協調,並對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調查難以覆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三)明確建立代表性項目名錄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匯集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最具代表性的內容,可謂“金字塔的塔尖”,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點。《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和認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並明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制定具體辦法。根據國家授權以及本市已建立市和區(縣)兩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現況,《非遺條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遴選、推薦、建議、評審、公示以及名錄的公布與備案等,作了細化規定。同時,為了使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標準和程式在全市範圍內基本統一,《非遺條例》要求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統一規範。
(四)確立科學保護原則
鑒於非物質文化遺產門類廣泛、內容豐富,形態差異較大,生存狀況和傳承情況也各有不同,《非遺條例》確立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分類保護的原則,並要求對瀕臨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具體而言,分類保護包括以下方式:
一是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採取將其內容、表演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編印圖書,製作影音資料,建立檔案等方式,實行搶救性保護;
二是對客群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後繼人才、扶持傳習基地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三是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藉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傳統醫藥藥物炮製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通過扶持、引導、規範對項目的合理開發利用,實行生產性保護。
此外,《非遺條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原材料的保護、老字號傳統技藝保護、區域性整體保護以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則和方式等,也作出明確規定,體現本市工商業文化傳承與發展的地方立法特色。
(五)細化規定傳承與傳播措施
與文物等物質文化遺產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特點是以人為載體、通過口傳心授的方式得以傳承,並在傳播中延續和發展。因此,傳承與傳播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鍵。《非遺條例》在上位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對傳承與傳播的具體措施作了進一步細化和補充,主要包括:
一是明確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並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同時,還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及其權利義務。
二是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產生及其權利義務。
三是對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提出明確要求。
四是要求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有關公共文化機構和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營場所等,根據各自業務範圍,有計畫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研究、收藏、展示、傳承等活動。
五是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滲透到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中,通過形式多樣的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活動,對學生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
六是為了體現“海納百川”的城市精神和海派文化內涵,鼓勵和支持其他省市具有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本市傳承、傳播,並與本土文化融合發展。
(六)明確保障措施
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非物質文化遺產單純依靠自然狀態下的傳承、傳播難以為繼,必須依靠政府和社會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和保障。為此,《非遺條例》專設一章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保障措施,具體包括:
一是明確設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組織管理、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等,並鼓勵區(縣)人民政府設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二是明確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在申報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扶持。
三是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習、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
四是加強專業人才培養,特別是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傳承與職業教育相結合,將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傳承相關專業列入職業教育獎勵目錄,實施學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五是鼓勵通過設立基金,捐贈資料、實物和保護資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開展相關的志願服務活動。
六是建立相應的激勵與考核機制。對做出顯著貢獻的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對表現優異的後繼人才給予適當補助。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相關部門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職責情況,納入對其績效考核的內容。
(七)建立保護情況的定期評估機制
明確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三年對本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評估和限期整改情況,取消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代表性傳承人或保護單位的資格,並予以重新認定。
後期計畫
《非遺條例》在制定過程中深入調研國內外的成功經驗做法,廣泛聽取、採納了業內人士和社會各界的實際需求和合理意見,其中包含了大量新理念、新內容,是非遺保護工作順應時代、不斷深入開展的切實體現,也對政府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隨著《非遺條例》施行日期的臨近,市文廣局已經將一系列配套工作提上日程。
一是同步制定配套措施。對一批政府規範性檔案進行更新完善,包括修訂《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申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新制定《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績效評估辦法(暫定名)》等。這些規範性檔案以《非遺條例》為依據,對代表性項目、傳承人、專項資金的申報認定流程以及保護績效考核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全面細化,將使保護工作管理更加科學完善。同時,還將完善保護工作局際聯席聯席會議,加強部門資源整合,計畫邀請主管“老字號”的商務部門加入;組建更為完整、科學、專業的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等。
二是實施從業人員培訓。為推動各級政府和各類單位更好地貫徹落實《非遺條例》,將在4月下旬起組織覆蓋全市的從業人員培訓。全市各區縣文化行政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本市220家項目保護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的從業人員將分批分組接受培訓,把握保護理念,釐清工作分工,明確“權”“責”“利”。
三是開展廣泛宣傳普及。媒體宣傳方面,將利用各類媒體進行全方位宣傳,還將邀請相關專家在電視欄目上進行專題解讀。社會宣傳方面,將設計製作一批普法宣傳海報,在本市各級各類公共文化設施等場所張貼發放,還將製作多種尺寸的電子版本,通過“上海發布”、“文化上海”的微博、微信發布,供市民免費下載。在全市公共文化機構免費派發《非遺條例》單行本,供市民取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總體上比較成熟。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於12月10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和審議。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和展示。有的委員提出,僅鼓勵機場、火車站、軌道交通站點對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和便利,具有一定局限性,無法兼顧其他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建議補充完善。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上海的非遺資源積澱深厚、形態繁多,幾乎涵蓋了當前我國非遺名錄體系中的所有門類。為了讓這些非遺項目更好地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有必要充分利用各類公共場所進行宣傳。近年來,本市已有不少非遺項目融入到民眾性公共文化活動中,比如商業營業場所舉辦非遺項目文化展、軌道交通車廂設定非遺項目介紹、非遺項目“牽手”公園綠地等,生動活潑地向公眾展示了非遺資源,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公共運輸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商業營業場所、公園、綠地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對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二、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學校教育。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和第四十條都提到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學校教育,略有重複,建議研究。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側重於非遺知識的普及教育,旨在向學生普及更多的非遺知識;而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則側重於非遺知識的專業教育,旨在培養專門性的非遺人才。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學校應當採取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或者與特色課程相結合、開設校本課程等方式,向學生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三、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技藝傳承。有的委員建議,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人才培養與就業相結合,有效傳承非遺技藝。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非遺技藝的傳承,需要實現專業與產業、職業崗位的對接,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的對接,進一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此,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第二款中,增加有關“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規定。(草案表決稿第四十條第二款)
四、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評估後的整改機制。有的委員建議,經評估表明,有關代表性傳承人或保護單位未履行保護義務的,在取消其資格之前,應當設定一個用於整改的警示機制。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設定整改警示機制,完善了有關評估制度,有利於推動那些仍有保護積極性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履行保護義務,從而進一步加強對非遺項目的保護。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經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或者保護單位資格,並予以重新認定。”(草案表決稿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此外,對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建議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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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經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非遺條例》是上海市繼《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上海市文物保護條例》後的又一部重要地方文化法規,體現了上海市人大和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對於上海市文化立法的高度重視,對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推動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科學開展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一、十年耕耘打下堅實基礎,三項原則指導立法進程
2005年,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正式啟動,10年來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正式頒布實施。上海市積極貫徹《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國家各項保護政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加強機制建設,建立項目和傳承人名錄體系,啟動國家級項目記錄工程,提升數位化水平,設立專項資金,開展社會宣傳和青少年教育,探索資源合理利用,積極推動地方立法。經過十年耕耘,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存量全面釐清,重要項目基本認定,保護措施逐步落實,傳承效果明顯產生,後繼人才陸續湧現,合理利用初顯成效,社會參與日益踴躍,宣傳活動廣泛開展,保護意識漸入人心,為傳承上海文脈,繁榮城市文化,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也為上海市地方立法打下了牢固堅實的基礎。
上海於2013年下半年正式啟動非遺地方立法工作。先後調研了全國相關省分的立法情況,梳理了14個省市立法條例亮點,並專程赴日本、韓國進行了無形文化財保護立法調研和實地考察,召開了全市各相關職能部門、非遺保護單位和傳承人等30餘場非遺立法座談會和徵求意見會。《非遺條例》的立法過程始終以“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指導,分類保護;合理利用,融入生活”為指導思想,有針對性地規定具體保護措施。一是明確政府的主導職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給予保障,並鼓勵各類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金投入、設立展示設施、舉辦活動、開展研究、進行志願者服務等方式參與保護工作。二是建立專家委員會,提供決策諮詢意見,提高保護工作科學性。充分結合代表性項目的屬性和狀態,對不同的項目分別採取搶救性、傳承性、生產性、整體性等不同方式進行相應保護。三是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結合上海市工商業老字號眾多的特徵,扶持、引導符合條件的項目開展生產性方式保護,鼓勵和支持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代表性項目開發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加大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保護意識,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大眾生活。
二、一條主線立足上海市實際,七大板塊凸顯地方特色
《非遺條例》全文共八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調查與保存、代表性項目名錄、分類保護與合理利用、傳承與傳播、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非遺條例》立足上海市保護工作實際,相較上位法,在法規名稱上突出“保護”,並在法規中將此主線貫穿始終,充分了凸顯上海的地方立法特色。一是明確工作機制。確立了以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門、專業保護機構為主,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的保護機制。二是完善調查和保存的規定。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對調查主體、保存方式、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和檔案、資料庫等重點內容予以重申,並對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分工進行細化。三是明確建立代表性項目名錄。明確建立市和區、縣級代表性項目名錄和認定代表性項目的具體辦法,對代表性項目的遴選、推薦、建議、評審、公示以及名錄的公布與備案等作出細化規定,並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統一的認定標準和程式。四是確立科學保護原則。根據項目不同的形態、生存狀況和傳承情況確立了分類保護的原則。此外,還確定了原材料保護、老字號傳統技藝保護、區域性整體保護以及合理利用等原則和方式。五是細化規定傳承與傳播措施。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提出代表性傳承人不僅包括個人,也包括團體;明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產生及其權利義務;要求各級人民政府通過各類節日活動開展宣傳;鼓勵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展示代表性項目;要求學校向學生普及非遺知識,鼓勵傳承人和保護單位參與課程,要求利用財政性資金開設的專題設施和展室為學校開展教育活動提供服務和便利;鼓勵和支持其他地區有特色的非遺項目與本土文化融合發展等。六是明確保障措施。明確設立市級保護專項資金,並要求區、縣人民政府參照相關規定,設立本級保護專項資金。明確對合理利用代表性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在申報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扶持。加強展示、傳習、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加強專業人才培養,特別是將技藝傳承與職業教育相結合,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將與技藝傳承相關專業列入職業教育獎勵目錄,實施學費減免等優惠政策。鼓勵社會捐贈與志願服務。建立相應的激勵與考核機制。七是建立保護情況的定期評估機制。明確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三年對本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評估和限期整改情況,取消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代表性傳承人或保護單位的資格,並予以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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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非遺條例》)5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非遺條例》的起草、制定歷時數年、幾經磨礪,是上海繼《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上海市文物保護條例》後的又一部重要地方文化法規。
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常務副主任高春明介紹說,《非遺條例》突出“保護”二字,將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屬性和狀態,針對不同項目採取搶救性、傳承性、生產性、整體性等不同方式進行相應保護。
對打著非遺保護的幌子謀取商業利益的行為,尤其是在旅遊業中比較多見的將非遺項目過度商業化的行為,《非遺條例》也做了明確規定。“曾經有企業認為把非遺項目的牌子掛到自家店門口,是為了把同類的企業‘滅掉’,這種思路是要堅決反對的。《非遺條例》明確了定期評估制度,對於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則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或保護單位資格,並予以重新認定。”高春明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