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是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條例》共7章六十一條,涉及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與保存、代表性項目名錄、傳承與分類保護、傳播與發展、法律責任等各個方面。

2019年6月1日,《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實施。

基本介紹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條例說明,條例修改,內容解讀,

條例發布

2019年1月19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二次會議最後一場新聞發布會舉行。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體辦、市文化和旅遊局、西城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分別介紹了《北京市非物質催己協文化遺產條例》的立法過程和本市非遺保護的經驗做法。
2019年1月20日,《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6月1日,《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實施。
發布公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1號
《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19年1月20日殃櫻店戶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
2019年1月20日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調查與保存
第三章 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四章 傳承與分類保護
第五章 傳播與發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傳承北京歷史文脈,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進全國文化中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 本市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第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融入生產生活、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科學安排、規範使用;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專業隊伍建設,完善人才應端剃邀培養機制。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審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政策及工作規劃,審核非物質文化遺產祝驗腿代表性項目名錄,協調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組織落實保護、保存工作規劃及聯席會議確定的重大事項;組織制定本級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並對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區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非物質少鑽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專家參與機制和專家庫,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調查、評審、政策諮詢等工作。
第九條 本市鼓勵境嘗蘭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支持其研究、挖掘、宣傳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內涵,並依法開展行業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開展國內外的合作與交流。
第十一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本市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調查與保存
第十二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數量、分布、生存環境、保護現狀等情況進行調查,並予以認定、記錄、建檔。
市、區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並應當協助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的調查。
第十三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綜合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數位化多媒體等形式,建立規範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資料庫。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通過網際網路平台等向社會公開,供公眾查閱,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炒匪囑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市、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數據信息納入全市統一的資料庫。
第十四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對代表性項目的內容、表現形式、核心技藝和傳承實踐情況等進行全面、真實、系統的記錄。記錄的標準和工作程式,由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第十五條 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並將調查報告、實物圖片、資料複製件等送交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將符合下列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一)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二)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三)具有地域特色且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建議。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從調查發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中,提出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建議。
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本區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市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第十九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開展代表性項目的評審工作。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建議、推薦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的具體辦法由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經專家評審擬列入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異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有必要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複審,並將複審意見予以反饋。
第二十一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公示結果和複審意見擬訂代表性項目名錄,經聯席會議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區級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傳承與分類保護
第二十二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是個人或者團體。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公認的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同一個代表性項目有兩個以上個人或者團體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三條 傳承代表性項目的個人或者團體可以向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申請成為代表性傳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得被推薦人書面同意,可以向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推薦代表性傳承人。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代表性項目評審的有關規定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條 代表性傳承人享有自主開展代表性項目的知識和技藝傳授、創作、生產、宣傳、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動的權利。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報專業技術職稱。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對代表性傳承人給予扶持:
(一)提供用於代表性項目的知識和技藝傳授、展示等活動的傳承場所;
(二)給予開展傳承活動的經費補助;
(三)資助開展宣傳、展示、交流、整理出版有關資料等專項活動;
(四)協調解決傳承活動中遇到的相關問題。
第二十五條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德藝雙馨,遵守法律法規,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整理、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
(三)參與公益性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四)配合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二十六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估制度,組織對代表性傳承人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評估。
經評估發現代表性傳承人不履行義務的,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提示;經提示無正當理由仍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第二十七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項目保護單位。
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該項目相對完整的資料或者代表性傳承人;
(二)具備制定和實施該代表性項目保護計畫的能力;
(三)具備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本市鼓勵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願意承擔某項代表性項目保護職責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申請成為項目保護單位。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代表性項目評審的有關規定認定項目保護單位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 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該代表性項目保護計畫;
(二)收集、整理代表性項目的資料、實物並建檔;
(三)保護代表性項目的資料、實物、建築物、構築物和場所;
(四)開展代表性項目的研究、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五)為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六)向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保護情況。
項目保護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補助、獎勵等方式予以資金支持。
第二十九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估制度,組織對項目保護單位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估。項目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項目保護單位資格,重新認定項目保護單位,並將原項目保護單位不履行職責情況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三十條 教育、文化和旅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後繼人才:
(一)在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間的貫通培養項目中增加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
(二)對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開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按照規定實施學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三)支持代表性傳承人與高等學校或者中等職業學校合作,鼓勵代表性傳承人到學校兼職任教、建立工作室。
第三十一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代表性傳承人、後繼人才及相關從業者等參加相關研修、研習和培訓,提高其文化藝術素養、技能水平、項目運營管理能力等。
第三十二條 本市對代表性項目按照存續狀態和項目類別實行分類保護。
第三十三條 對瀕臨消失、傳承困難的代表性項目,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目錄,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搶救保護方案,並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實行搶救性保護:
(一)及時補充完善記錄,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
(二)協助招收學徒,並對學徒給予資助;
(三)改善、提供傳承場所及其他傳承條件;
(四)修繕與其密切相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認定和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對具有生產性質和社會需求,能夠藉助創作、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代表性項目,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採取認定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協助宣傳、展示、推介產品和服務等措施,實行生產性保護。
認定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的具體辦法,由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對代表性項目集中、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彰顯古都文化和京味文化的特定區域,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制定專項保護規劃,結合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對代表性項目及其所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生態環境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三十六條 對老字號企業符合條件的傳統技藝,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老字號企業挖掘傳統技藝的文化內涵,開發北京特色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七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信息化、財政等部門,根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需要,將具有歷史傳承和地方特色、與古都文化和京味文化聯繫緊密的傳統工藝代表性項目列入傳統工藝振興目錄,在擴大傳承人隊伍、提高產品整體品質、拓寬銷售渠道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具有地方特色、適宜普及推廣的傳統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體育、雜技等代表性項目納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
市、區文化和旅遊、財政等部門應當統籌本市的劇場資源,通過安排演出場所和演出時段、提供場租補貼、售票補貼等方式,支持傳統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體育、雜技等代表性項目展示展演。
第三十九條 本市加強對與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護,嚴禁亂采、濫挖或者盜獵、盜賣。鼓勵依法種植、養殖與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植物、動物。鼓勵在保持傳統技藝流程和核心技藝的前提下,使用與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屬於代表性項目組成部分的建築物、構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的保護,設立保護標誌,並建立檔案;屬於文物和歷史建築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保護。
第五章 傳播與發展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傳統節慶、廟會等民俗活動以及國際交往活動,對代表性項目和保護成果進行宣傳、展示。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合理利用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工業遺址等,或者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為代表性項目的保存、研究、宣傳、展示、交流等提供場所。
第四十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研究機構,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業務範圍,有計畫地開展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研究、交流等活動。
公園、廣場、旅遊景區和公共運輸等候區域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應當為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條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媒體等應當通過專題專欄、公益廣告等形式,宣傳代表性項目,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知識。
市文化和旅遊、科技、經濟信息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新技術、新媒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中的開發、套用。
第四十五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相關教育教學活動。
本市鼓勵和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和專家參與學校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教育和實踐活動。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社區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融入社區建設,打造社區特色文化。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及相關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納入基層綜合文化中心(室)服務項目目錄,鼓勵有條件的基層綜合文化中心(室)通過提供展示設施、設立工作室、組織活動、建立合作平台等方式,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交流等提供條件。
本市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項目保護單位在社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本市鼓勵將保護本地區的代表性項目納入居民公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第四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科技、文化創意、健康等產業融合發展的合作平台,推動項目保護單位、高校和研究機構開展產學研融合和校企合作。
第四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消費促進機制,通過協助宣傳推介、補貼消費等方式,引導消費者購買、體驗相關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四十九條 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舉辦活動、資助項目、提供場所、開展研究、提供中介服務、參加志願服務、提供法律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合理利用和發展;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採取購買服務、提供信息、政策培訓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十條 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政府有關部門對符合規定的項目,優先給予資金支持。
本市鼓勵旅遊業經營者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旅遊線路、旅遊項目和旅遊商品。
本市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通過創新金融產品等方式,為開發利用代表性項目提供金融支持。
第五十一條 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捐贈給本市的收藏研究機構、公共文化機構等,或者委託其收藏、保管、展出。
第五十二條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經濟信息化等部門,組織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方法和發展研究,對符合科研課題立項的,給予優先支持。
第五十三條 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內涵及表現形式,不得有歪曲、貶損等行為,不得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
第五十四條 本市依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的智慧財產權。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指導代表性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等,將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傳統技藝、生產工具、藝術表現方法等申請商標註冊、專利、著作權登記。
本市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依法為代表性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指導、諮詢、信息等服務。
第五十五條 本市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交流互鑒,支持舉辦、參加國內外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傳播和交流活動。
本市推動建立健全京津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同發展機制,在跨區域調查研究、宣傳展示、傳承發展等方面開展深度合作。
第五十六條 本市鼓勵其他地區代表性項目在本市傳承、傳播。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能夠促進文化融合發展的其他地區省級以上代表性項目,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本市代表性項目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式,評審、認定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項目保護單位的;
(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截留、挪用、貪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建議、申請、推薦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中弄虛作假的,由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取消參評資格。已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由公布該名錄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銷;已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的,由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予以撤銷,並責令其退還傳承經費補助、項目保護資金。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歪曲、貶損等行為的,由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虛假廣告、侵犯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
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遺法》)頒布施行,為非遺保護、保存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來,本市在非遺保護、保存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增強了非遺的社會認知度和影響力,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效。截至2018年6月底,全市已普查非遺資源12000餘項,有11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126個項目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273項;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909項。現有國家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102人,市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257人,區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731人。4個非遺項目單位列為國家級非遺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但本市非遺保護、保存工作與首都全國文化中心的戰略定位還存在一些差距,《非遺法》也在貫徹實施中遇到一些問題,迫切需要根據本市實際制定一部具有北京特色的地方性法規。
(一)貫徹落實習總書記指示和中央關於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新要求的需要
習總書記指出,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是一張金名片,是中華文明源遠流長的偉大見證,傳承保護好這份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是首都的職責。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近幾年,中央出台了《關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等若干政策檔案,對傳承發展優秀傳統文化提出了總體要求、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和重點任務,同時要求加強領導、政策保障和法制環境建設,要求各地根據本地傳統文化傳承保護的現狀,制定完善地方立法。
(二)傳承北京歷史文脈、推進全國文化中心建設的需要
北京有3000多年的建城史和800多年的建都史,擁有極其豐富的非遺。這些非遺展現了北京的地域特色、文化基因和歷史文脈,是北京歷史文化的生動體現。加強全國文化中心建設是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的重要舉措。市十二次黨代會報告明確了建設全國文化中心的任務,其中重要一項就是全面保護、傳承、利用好北京的各類歷史文化資源,包括北京豐富的非遺資源。
(三)細化補充《非遺法》固化本市非遺保護、保存工作經驗的需要
2011年出台的《非遺法》明確了非遺保護的總體要求,建立了非遺調查制度、代表性項目名錄製度和傳承傳播制度,但是內容相對巨觀,規定較為原則,有些方面還存在空白。例如,《非遺法》僅規定了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評審制度,未涉及市、區兩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的評審;項目保護單位在非遺保護實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非遺法》同樣未涉及其法律地位、職責及管理制度。另外,本市開展非遺保護、保存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經驗也需要地方立法予以固化。例如,建立非遺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對保護傳承非遺取得顯著成效的單位進行認定獎勵,以及針對不同狀態的非遺項目採取分類保護措施等。
二、立法工作過程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於2017年11月1日同意《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立項,並對立法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和具體要求。隨後,市文化局根據立項意見開展起草工作,於2018年3月將《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市政府審查。在審查階段,市政府法制辦開展了以下法律審查工作:一是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除按照法定程式徵求市政府各部門、各區政府和社會公眾意見外,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行業組織、非遺專家的意見;還專門聽取了文化部非遺司和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見;另外,赴大興、石景山等基層進行專題調研。二是就非遺代表性項目退出機制、項目保護單位的法律地位、對不當利用非遺行為的罰則等重點問題提交市政府立法專家委員會進行法律審核。三是就重點問題,與教育、財政、編制管理、人力社保、文化資產、旅遊、規劃國土、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等部門多次溝通協調。四是就立法工作情況向市政府主管領導做了匯報。在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已經2018年7月19日第1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在起草和審查期間,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體辦、法制辦提前介入,給予了全程指導。
三、立法思路及主要內容
(一)立法思路
一是針對本市非遺工作的實際問題,細化補充《非遺法》的規定;二是立足全國文化中心的城市戰略定位,發揮北京在非遺方面凝聚薈萃、輻射帶動、傳播交流的功能;三是體現“見人見物見生活”的保護理念,堅持非遺保護傳承與創新發展並重,推動非遺融入現代生產生活。
(二)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四十七條,分為總則、調查與代表性項目名錄、保護與傳承、傳播與發展、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
1.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責任體系
非遺是全社會的共同財富,非遺的保護、保存不能僅靠政府的行政手段,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條例(草案)》構建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責任體系,規定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考核評價,文化主管部門是非遺保護、保存工作的主責部門;同時《條例(草案)》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各種方式參與非遺保護、保存工作,鼓勵成立非遺相關行業組織,開展行業服務、行業自律和行業維權(第3-9條)。
2.完善以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為核心,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為支撐的系列管理制度
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是《非遺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非遺法》僅規定了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的評審程式,要求省級政府建立地方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為細化落實《非遺法》的要求,《條例(草案)》統一規範了市、區兩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的評審條件、程式,並針對因客觀條件變化不能活態傳承的項目規定了退出機制(第13-18條)。
實踐中,項目保護單位在非遺保護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非遺法》並沒有相關規定。基於尊重實踐和便於工作的考慮,《條例(草案)》明確了項目保護單位的法律地位,規定了項目保護單位的條件、認定程式、職責及動態管理制度(第26-28條)。《條例(草案)》還在《非遺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動態管理制度(第29-32條)。
3.明確非遺分類保護措施,拓展非遺傳承方式
在非遺保護方面,《條例(草案)》秉持分類保護的理念,根據本市非遺項目的存在現狀,分別規定了搶救性保護、生產性保護、整體性保護的措施(第19-21條)。另外,針對突出體現古都文化、京味文化,具有鮮明北京特色的傳統表演藝術類、老字號企業的傳統技藝、習俗等非遺規定了特殊保護措施,包括對傳統表演藝術類項目通過統籌劇場資源提供演出時段、場所保障,並將客群範圍廣泛、適宜普及推廣的項目納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優先將符合條件的老字號企業的傳統技藝、習俗列入代表性名錄等(第22、23條)。
《條例(草案)》在《非遺法》規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帶徒傳承的基礎上拓展豐富了傳承方式,增加通過學校培養非遺後繼人才的措施,以及對於代表性傳承人、後繼人才及相關從業者的研修、研習和培訓,旨在提高非遺相關人群的綜合能力(第33、34條)。
4.促進非遺的傳播與發展
為促進非遺傳播,《條例(草案)》規定市、區政府應當合理利用不可移動文物等場所空間或者建設非遺場館,用於非遺代表性項目的收藏研究、展示宣傳(第35條);將非遺知識和代表性項目納入學校素質教育內容(第37條);規定公園、綠地、廣場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應當為宣傳展示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第38條第2款)。
在促進非遺發展方面,《條例(草案)》鼓勵非遺與文化創意、旅遊等產業融合發展,鼓勵引導通過創新金融產品等方式為開發利用代表性項目提供金融支持;針對實踐中開發利用非遺出現的問題,明確規定開發利用非遺的禁止性要求;規定相關部門為非遺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支持和指導(第39-41條)。
此外,《條例(草案)》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員,請予審議。

條例修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8年9月2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會上,有17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1位列席代表發表了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通過市、區、鄉鎮三級人大代表聯繫機制廣泛徵求代表和人民民眾意見,並參加東城、朝陽等六個區的代表聯繫組活動面對面聽取意見,共有267位市人大代表、1103位區、鄉鎮人大代表和408位各方面民眾代表參加活動,提出意見建議912條。另外,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就此項立法報請市委在市政協開展了立法協商,市政協委員對草案總體上給予肯定,並從立法思路、結構、重點問題及具體條文等方面,提出了268條意見建議。法制委員會還組織召開了老字號企業、社會組織、鄉鎮街道、政府部門等座談會,就各方面集中關注的問題聽取意見建議。
11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代表意見、立法協商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意見,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結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章“調查”與“代表性項目”之間邏輯關係不清晰,且代表性項目名錄製度十分重要,建議分列兩章;第三章“分類保護”和“傳承”是特殊到一般的關係,建議調整順序。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第二章調整為“調查與保存”、“代表性項目名錄”兩章,作為草案第二章和第三章;將第三章名稱調整為“傳承與分類保護”,作為草案第四章;同時對相應的條款順序作出調整。
調整後的條例草案共七章,分別為總則、調查與保存、代表性項目名錄、傳承與分類保護、傳播與發展、法律責任和附則。
二、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範圍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保護的範圍是所有非遺項目還是代表性項目,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的不明確,容易產生不同理解。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國家的《非遺法》區分了保護與保存,即對所有非遺均予以保存,對其中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遺予以保護,這有利於充分利用非遺中的積極因素,避免消極影響。草案二次審議稿遵循了上位法的這一制度設計。為進一步在條例中明確保護範圍,法制委員會建議在總則中增加規定:“本市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草案第三條)
三、關於細化政府責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非遺保護、保存工作需要加強政府的主導作用,建議在各工作環節進一步細化政府職責。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補充完善相關政府責任:一是要求對財政預算科學安排、規範使用(草案第五條);二是要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本級代表性項目進行全面、真實、系統的記錄,並將非遺相關數據信息納入全市統一的資料庫(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三是完善代表性項目評審公示程式,要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反饋複審意見(草案第二十條);四是明確支持傳統工藝振興的政府部門及具體措施等(草案第三十六條)。
另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聯席會議制度是政府的具體工作方式,建議不在法規中規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非遺門類多樣,涉及政府部門多,政策資源分散,聯席會議是目前政府加強非遺工作統籌比較有效的工作制度,建議保留該規定,同時對其文字表述進行簡化。(草案第六條)
四、關於增加“非遺進社區”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非遺源於人民大眾的生活實踐,廣泛動員公眾參與,增強公眾關注傳統文化的興趣和熱情,才能確保非遺可持續發展,建議根據本市“非遺進社區”的實踐經驗,將非遺融入社區文化建設。法制委員會經調研,建議增加支持基層組織開展非遺保護的規定,表述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社區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社區建設,打造社區特色文化。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相關文化產品、服務納入基層綜合文化中心(室)服務項目目錄,鼓勵有條件的基層綜合文化中心(室)通過提供展示設施、設立工作室、組織活動、建立合作平台等方式,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交流等提供條件。
“本市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項目保護單位在社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本市鼓勵將保護本地區的代表性項目納入居民公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草案第四十六條)
五、關於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與發展
對於非遺是否應當創新發展,各方面存在不同看法。法制委員會對此進行了專題調研。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非遺保護應當堅持本真性,尊重歷史原貌;同時,也必須適應時代要求和生產生活需要的變化,在堅守本質特徵的基礎上不斷創新發展,融入現代生產生活。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進一步明確支持非遺合理利用和發展的措施:一是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的有關規定整合為一條,表述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科技、文化創意、健康等產業融合發展的合作平台,推動項目保護單位、高校和研究機構開展產學研融合和校企合作,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合理利用和發展。”(草案第四十七條)二是從文化惠民的角度,增加促進非遺相關產品消費的規定,表述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消費促進機制,通過協助宣傳推介、補貼消費等方式,引導消費者購買、體驗相關產品和服務。”(草案第四十八條)
六、關於支持社會參與
草案二次審議稿在總則中對鼓勵社會參與作出了原則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發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非遺保護。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支持社會參與的指引性規定,表述為:“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舉辦活動、資助項目、提供場所、開展研究、提供中介服務、參加志願服務、提供法律幫助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合理利用和發展;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採取購買服務、提供信息、政策培訓等方式予以支持。”(草案第四十九條)
此外,有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建議採取政府設立基金的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入非遺保護。法制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信息化等部門研究認為,政府設立投資基金,旨在創新政府資金使用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目前本市已設立的“北京工藝美術發展基金”等非遺保護相關基金,運行效果仍需實踐檢驗,因此建議暫不在法規中作出規定。
七、其他方面的修改
一是增加貫徹新發展理念的內容。根據中辦、國辦《關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在非遺保護原則中增加“貫徹新發展理念”的表述。(草案第四條)
二是增加鼓勵國際合作與交流的原則規定。根據北京全國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的定位,在總則中增加鼓勵非遺國際交流的條款,表述為:“本市鼓勵和支持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開展國內外的合作與交流。”(草案第十條)
三是對境外組織或個人在本市的非遺調查作出指引性規定。表述為:“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草案第十六條)
此外,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的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必要調整。
在本次常委會第三天的議程中,將表決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的議案。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安排,提出《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常委會後,法制委員會將根據審議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意見進行修改。
草案和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

內容解讀

《條例》共7章六十一條,涉及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與保存、代表性項目名錄、傳承與分類保護、傳播與發展、法律責任等各個方面。
《條例》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融入生產生活、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科學安排、規範使用;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專業隊伍建設,完善人才培養機制。
《條例》鼓勵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支持其研究、挖掘、宣傳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內涵,並依法開展行業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開展國內外的合作與交流。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遊藝和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解讀2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傳承北京歷史文脈,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進全國文化中心建設,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近日通過《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7章六十一條,涉及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與保存、代表性項目名錄、傳承與分類保護、傳播與發展、法律責任等各個方面。
《條例》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融入生產生活、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科學安排、規範使用;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專業隊伍建設,完善人才培養機制。
《條例》鼓勵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支持其研究、挖掘、宣傳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內涵,並依法開展行業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開展國內外的合作與交流。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遊藝和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審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政策及工作規劃,審核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協調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組織落實保護、保存工作規劃及聯席會議確定的重大事項;組織制定本級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並對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區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專家參與機制和專家庫,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調查、評審、政策諮詢等工作。
第九條 本市鼓勵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支持其研究、挖掘、宣傳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內涵,並依法開展行業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開展國內外的合作與交流。
第十一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本市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調查與保存
第十二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數量、分布、生存環境、保護現狀等情況進行調查,並予以認定、記錄、建檔。
市、區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並應當協助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的調查。
第十三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綜合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數位化多媒體等形式,建立規範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資料庫。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通過網際網路平台等向社會公開,供公眾查閱,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市、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數據信息納入全市統一的資料庫。
第十四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對代表性項目的內容、表現形式、核心技藝和傳承實踐情況等進行全面、真實、系統的記錄。記錄的標準和工作程式,由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第十五條 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並將調查報告、實物圖片、資料複製件等送交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將符合下列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一)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二)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三)具有地域特色且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建議。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從調查發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中,提出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建議。
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本區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市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第十九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開展代表性項目的評審工作。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建議、推薦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的具體辦法由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經專家評審擬列入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異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有必要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複審,並將複審意見予以反饋。
第二十一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公示結果和複審意見擬訂代表性項目名錄,經聯席會議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區級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傳承與分類保護
第二十二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是個人或者團體。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公認的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同一個代表性項目有兩個以上個人或者團體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三條 傳承代表性項目的個人或者團體可以向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申請成為代表性傳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得被推薦人書面同意,可以向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推薦代表性傳承人。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代表性項目評審的有關規定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條 代表性傳承人享有自主開展代表性項目的知識和技藝傳授、創作、生產、宣傳、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動的權利。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報專業技術職稱。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對代表性傳承人給予扶持:
(一)提供用於代表性項目的知識和技藝傳授、展示等活動的傳承場所;
(二)給予開展傳承活動的經費補助;
(三)資助開展宣傳、展示、交流、整理出版有關資料等專項活動;
(四)協調解決傳承活動中遇到的相關問題。
第二十五條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德藝雙馨,遵守法律法規,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整理、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
(三)參與公益性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四)配合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二十六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估制度,組織對代表性傳承人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評估。
經評估發現代表性傳承人不履行義務的,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提示;經提示無正當理由仍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第二十七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項目保護單位。
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該項目相對完整的資料或者代表性傳承人;
(二)具備制定和實施該代表性項目保護計畫的能力;
(三)具備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本市鼓勵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願意承擔某項代表性項目保護職責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申請成為項目保護單位。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代表性項目評審的有關規定認定項目保護單位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 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該代表性項目保護計畫;
(二)收集、整理代表性項目的資料、實物並建檔;
(三)保護代表性項目的資料、實物、建築物、構築物和場所;
(四)開展代表性項目的研究、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五)為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六)向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保護情況。
項目保護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補助、獎勵等方式予以資金支持。
第二十九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估制度,組織對項目保護單位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估。項目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項目保護單位資格,重新認定項目保護單位,並將原項目保護單位不履行職責情況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三十條 教育、文化和旅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後繼人才:
(一)在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間的貫通培養項目中增加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
(二)對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開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按照規定實施學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三)支持代表性傳承人與高等學校或者中等職業學校合作,鼓勵代表性傳承人到學校兼職任教、建立工作室。
第三十一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代表性傳承人、後繼人才及相關從業者等參加相關研修、研習和培訓,提高其文化藝術素養、技能水平、項目運營管理能力等。
第三十二條 本市對代表性項目按照存續狀態和項目類別實行分類保護。
第三十三條 對瀕臨消失、傳承困難的代表性項目,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目錄,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搶救保護方案,並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實行搶救性保護:
(一)及時補充完善記錄,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
(二)協助招收學徒,並對學徒給予資助;
(三)改善、提供傳承場所及其他傳承條件;
(四)修繕與其密切相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認定和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對具有生產性質和社會需求,能夠藉助創作、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代表性項目,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採取認定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協助宣傳、展示、推介產品和服務等措施,實行生產性保護。
認定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的具體辦法,由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對代表性項目集中、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彰顯古都文化和京味文化的特定區域,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制定專項保護規劃,結合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對代表性項目及其所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生態環境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三十六條 對老字號企業符合條件的傳統技藝,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老字號企業挖掘傳統技藝的文化內涵,開發北京特色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七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信息化、財政等部門,根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需要,將具有歷史傳承和地方特色、與古都文化和京味文化聯繫緊密的傳統工藝代表性項目列入傳統工藝振興目錄,在擴大傳承人隊伍、提高產品整體品質、拓寬銷售渠道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具有地方特色、適宜普及推廣的傳統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體育、雜技等代表性項目納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
市、區文化和旅遊、財政等部門應當統籌本市的劇場資源,通過安排演出場所和演出時段、提供場租補貼、售票補貼等方式,支持傳統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體育、雜技等代表性項目展示展演。
第三十九條 本市加強對與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護,嚴禁亂采、濫挖或者盜獵、盜賣。鼓勵依法種植、養殖與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植物、動物。鼓勵在保持傳統技藝流程和核心技藝的前提下,使用與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屬於代表性項目組成部分的建築物、構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的保護,設立保護標誌,並建立檔案;屬於文物和歷史建築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保護。
第五章 傳播與發展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傳統節慶、廟會等民俗活動以及國際交往活動,對代表性項目和保護成果進行宣傳、展示。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合理利用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工業遺址等,或者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為代表性項目的保存、研究、宣傳、展示、交流等提供場所。
第四十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研究機構,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業務範圍,有計畫地開展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研究、交流等活動。
公園、廣場、旅遊景區和公共運輸等候區域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應當為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條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媒體等應當通過專題專欄、公益廣告等形式,宣傳代表性項目,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知識。
市文化和旅遊、科技、經濟信息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新技術、新媒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中的開發、套用。
第四十五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相關教育教學活動。
本市鼓勵和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和專家參與學校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教育和實踐活動。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社區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融入社區建設,打造社區特色文化。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及相關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納入基層綜合文化中心(室)服務項目目錄,鼓勵有條件的基層綜合文化中心(室)通過提供展示設施、設立工作室、組織活動、建立合作平台等方式,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交流等提供條件。
本市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項目保護單位在社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本市鼓勵將保護本地區的代表性項目納入居民公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第四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科技、文化創意、健康等產業融合發展的合作平台,推動項目保護單位、高校和研究機構開展產學研融合和校企合作。
第四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消費促進機制,通過協助宣傳推介、補貼消費等方式,引導消費者購買、體驗相關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四十九條 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舉辦活動、資助項目、提供場所、開展研究、提供中介服務、參加志願服務、提供法律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合理利用和發展;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採取購買服務、提供信息、政策培訓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十條 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政府有關部門對符合規定的項目,優先給予資金支持。
本市鼓勵旅遊業經營者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旅遊線路、旅遊項目和旅遊商品。
本市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通過創新金融產品等方式,為開發利用代表性項目提供金融支持。
第五十一條 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捐贈給本市的收藏研究機構、公共文化機構等,或者委託其收藏、保管、展出。
第五十二條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經濟信息化等部門,組織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方法和發展研究,對符合科研課題立項的,給予優先支持。
第五十三條 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內涵及表現形式,不得有歪曲、貶損等行為,不得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
第五十四條 本市依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的智慧財產權。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指導代表性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等,將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傳統技藝、生產工具、藝術表現方法等申請商標註冊、專利、著作權登記。
本市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依法為代表性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指導、諮詢、信息等服務。
第五十五條 本市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交流互鑒,支持舉辦、參加國內外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傳播和交流活動。
本市推動建立健全京津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同發展機制,在跨區域調查研究、宣傳展示、傳承發展等方面開展深度合作。
第五十六條 本市鼓勵其他地區代表性項目在本市傳承、傳播。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能夠促進文化融合發展的其他地區省級以上代表性項目,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本市代表性項目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式,評審、認定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項目保護單位的;
(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截留、挪用、貪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建議、申請、推薦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中弄虛作假的,由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取消參評資格。已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由公布該名錄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銷;已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的,由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予以撤銷,並責令其退還傳承經費補助、項目保護資金。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歪曲、貶損等行為的,由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虛假廣告、侵犯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
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遺法》)頒布施行,為非遺保護、保存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來,本市在非遺保護、保存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增強了非遺的社會認知度和影響力,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效。截至2018年6月底,全市已普查非遺資源12000餘項,有11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126個項目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273項;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909項。現有國家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102人,市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257人,區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731人。4個非遺項目單位列為國家級非遺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但本市非遺保護、保存工作與首都全國文化中心的戰略定位還存在一些差距,《非遺法》也在貫徹實施中遇到一些問題,迫切需要根據本市實際制定一部具有北京特色的地方性法規。
(一)貫徹落實習總書記指示和中央關於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新要求的需要
習總書記指出,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是一張金名片,是中華文明源遠流長的偉大見證,傳承保護好這份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是首都的職責。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近幾年,中央出台了《關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等若干政策檔案,對傳承發展優秀傳統文化提出了總體要求、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和重點任務,同時要求加強領導、政策保障和法制環境建設,要求各地根據本地傳統文化傳承保護的現狀,制定完善地方立法。
(二)傳承北京歷史文脈、推進全國文化中心建設的需要
北京有3000多年的建城史和800多年的建都史,擁有極其豐富的非遺。這些非遺展現了北京的地域特色、文化基因和歷史文脈,是北京歷史文化的生動體現。加強全國文化中心建設是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的重要舉措。市十二次黨代會報告明確了建設全國文化中心的任務,其中重要一項就是全面保護、傳承、利用好北京的各類歷史文化資源,包括北京豐富的非遺資源。
(三)細化補充《非遺法》固化本市非遺保護、保存工作經驗的需要
2011年出台的《非遺法》明確了非遺保護的總體要求,建立了非遺調查制度、代表性項目名錄製度和傳承傳播制度,但是內容相對巨觀,規定較為原則,有些方面還存在空白。例如,《非遺法》僅規定了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評審制度,未涉及市、區兩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的評審;項目保護單位在非遺保護實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非遺法》同樣未涉及其法律地位、職責及管理制度。另外,本市開展非遺保護、保存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經驗也需要地方立法予以固化。例如,建立非遺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對保護傳承非遺取得顯著成效的單位進行認定獎勵,以及針對不同狀態的非遺項目採取分類保護措施等。
二、立法工作過程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於2017年11月1日同意《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立項,並對立法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和具體要求。隨後,市文化局根據立項意見開展起草工作,於2018年3月將《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市政府審查。在審查階段,市政府法制辦開展了以下法律審查工作:一是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除按照法定程式徵求市政府各部門、各區政府和社會公眾意見外,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行業組織、非遺專家的意見;還專門聽取了文化部非遺司和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見;另外,赴大興、石景山等基層進行專題調研。二是就非遺代表性項目退出機制、項目保護單位的法律地位、對不當利用非遺行為的罰則等重點問題提交市政府立法專家委員會進行法律審核。三是就重點問題,與教育、財政、編制管理、人力社保、文化資產、旅遊、規劃國土、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等部門多次溝通協調。四是就立法工作情況向市政府主管領導做了匯報。在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已經2018年7月19日第1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在起草和審查期間,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體辦、法制辦提前介入,給予了全程指導。
三、立法思路及主要內容
(一)立法思路
一是針對本市非遺工作的實際問題,細化補充《非遺法》的規定;二是立足全國文化中心的城市戰略定位,發揮北京在非遺方面凝聚薈萃、輻射帶動、傳播交流的功能;三是體現“見人見物見生活”的保護理念,堅持非遺保護傳承與創新發展並重,推動非遺融入現代生產生活。
(二)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四十七條,分為總則、調查與代表性項目名錄、保護與傳承、傳播與發展、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
1.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責任體系
非遺是全社會的共同財富,非遺的保護、保存不能僅靠政府的行政手段,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條例(草案)》構建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責任體系,規定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考核評價,文化主管部門是非遺保護、保存工作的主責部門;同時《條例(草案)》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各種方式參與非遺保護、保存工作,鼓勵成立非遺相關行業組織,開展行業服務、行業自律和行業維權(第3-9條)。
2.完善以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為核心,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為支撐的系列管理制度
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是《非遺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非遺法》僅規定了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的評審程式,要求省級政府建立地方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為細化落實《非遺法》的要求,《條例(草案)》統一規範了市、區兩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的評審條件、程式,並針對因客觀條件變化不能活態傳承的項目規定了退出機制(第13-18條)。
實踐中,項目保護單位在非遺保護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非遺法》並沒有相關規定。基於尊重實踐和便於工作的考慮,《條例(草案)》明確了項目保護單位的法律地位,規定了項目保護單位的條件、認定程式、職責及動態管理制度(第26-28條)。《條例(草案)》還在《非遺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動態管理制度(第29-32條)。
3.明確非遺分類保護措施,拓展非遺傳承方式
在非遺保護方面,《條例(草案)》秉持分類保護的理念,根據本市非遺項目的存在現狀,分別規定了搶救性保護、生產性保護、整體性保護的措施(第19-21條)。另外,針對突出體現古都文化、京味文化,具有鮮明北京特色的傳統表演藝術類、老字號企業的傳統技藝、習俗等非遺規定了特殊保護措施,包括對傳統表演藝術類項目通過統籌劇場資源提供演出時段、場所保障,並將客群範圍廣泛、適宜普及推廣的項目納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優先將符合條件的老字號企業的傳統技藝、習俗列入代表性名錄等(第22、23條)。
《條例(草案)》在《非遺法》規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帶徒傳承的基礎上拓展豐富了傳承方式,增加通過學校培養非遺後繼人才的措施,以及對於代表性傳承人、後繼人才及相關從業者的研修、研習和培訓,旨在提高非遺相關人群的綜合能力(第33、34條)。
4.促進非遺的傳播與發展
為促進非遺傳播,《條例(草案)》規定市、區政府應當合理利用不可移動文物等場所空間或者建設非遺場館,用於非遺代表性項目的收藏研究、展示宣傳(第35條);將非遺知識和代表性項目納入學校素質教育內容(第37條);規定公園、綠地、廣場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應當為宣傳展示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第38條第2款)。
在促進非遺發展方面,《條例(草案)》鼓勵非遺與文化創意、旅遊等產業融合發展,鼓勵引導通過創新金融產品等方式為開發利用代表性項目提供金融支持;針對實踐中開發利用非遺出現的問題,明確規定開發利用非遺的禁止性要求;規定相關部門為非遺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支持和指導(第39-41條)。
此外,《條例(草案)》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員,請予審議。

條例修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8年9月2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會上,有17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1位列席代表發表了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通過市、區、鄉鎮三級人大代表聯繫機制廣泛徵求代表和人民民眾意見,並參加東城、朝陽等六個區的代表聯繫組活動面對面聽取意見,共有267位市人大代表、1103位區、鄉鎮人大代表和408位各方面民眾代表參加活動,提出意見建議912條。另外,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就此項立法報請市委在市政協開展了立法協商,市政協委員對草案總體上給予肯定,並從立法思路、結構、重點問題及具體條文等方面,提出了268條意見建議。法制委員會還組織召開了老字號企業、社會組織、鄉鎮街道、政府部門等座談會,就各方面集中關注的問題聽取意見建議。
11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代表意見、立法協商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意見,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結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章“調查”與“代表性項目”之間邏輯關係不清晰,且代表性項目名錄製度十分重要,建議分列兩章;第三章“分類保護”和“傳承”是特殊到一般的關係,建議調整順序。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第二章調整為“調查與保存”、“代表性項目名錄”兩章,作為草案第二章和第三章;將第三章名稱調整為“傳承與分類保護”,作為草案第四章;同時對相應的條款順序作出調整。
調整後的條例草案共七章,分別為總則、調查與保存、代表性項目名錄、傳承與分類保護、傳播與發展、法律責任和附則。
二、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範圍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保護的範圍是所有非遺項目還是代表性項目,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的不明確,容易產生不同理解。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國家的《非遺法》區分了保護與保存,即對所有非遺均予以保存,對其中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遺予以保護,這有利於充分利用非遺中的積極因素,避免消極影響。草案二次審議稿遵循了上位法的這一制度設計。為進一步在條例中明確保護範圍,法制委員會建議在總則中增加規定:“本市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草案第三條)
三、關於細化政府責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非遺保護、保存工作需要加強政府的主導作用,建議在各工作環節進一步細化政府職責。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補充完善相關政府責任:一是要求對財政預算科學安排、規範使用(草案第五條);二是要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本級代表性項目進行全面、真實、系統的記錄,並將非遺相關數據信息納入全市統一的資料庫(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三是完善代表性項目評審公示程式,要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反饋複審意見(草案第二十條);四是明確支持傳統工藝振興的政府部門及具體措施等(草案第三十六條)。
另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聯席會議制度是政府的具體工作方式,建議不在法規中規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非遺門類多樣,涉及政府部門多,政策資源分散,聯席會議是目前政府加強非遺工作統籌比較有效的工作制度,建議保留該規定,同時對其文字表述進行簡化。(草案第六條)
四、關於增加“非遺進社區”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非遺源於人民大眾的生活實踐,廣泛動員公眾參與,增強公眾關注傳統文化的興趣和熱情,才能確保非遺可持續發展,建議根據本市“非遺進社區”的實踐經驗,將非遺融入社區文化建設。法制委員會經調研,建議增加支持基層組織開展非遺保護的規定,表述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社區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社區建設,打造社區特色文化。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相關文化產品、服務納入基層綜合文化中心(室)服務項目目錄,鼓勵有條件的基層綜合文化中心(室)通過提供展示設施、設立工作室、組織活動、建立合作平台等方式,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交流等提供條件。
“本市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項目保護單位在社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本市鼓勵將保護本地區的代表性項目納入居民公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草案第四十六條)
五、關於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與發展
對於非遺是否應當創新發展,各方面存在不同看法。法制委員會對此進行了專題調研。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非遺保護應當堅持本真性,尊重歷史原貌;同時,也必須適應時代要求和生產生活需要的變化,在堅守本質特徵的基礎上不斷創新發展,融入現代生產生活。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進一步明確支持非遺合理利用和發展的措施:一是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的有關規定整合為一條,表述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科技、文化創意、健康等產業融合發展的合作平台,推動項目保護單位、高校和研究機構開展產學研融合和校企合作,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合理利用和發展。”(草案第四十七條)二是從文化惠民的角度,增加促進非遺相關產品消費的規定,表述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消費促進機制,通過協助宣傳推介、補貼消費等方式,引導消費者購買、體驗相關產品和服務。”(草案第四十八條)
六、關於支持社會參與
草案二次審議稿在總則中對鼓勵社會參與作出了原則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發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非遺保護。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支持社會參與的指引性規定,表述為:“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舉辦活動、資助項目、提供場所、開展研究、提供中介服務、參加志願服務、提供法律幫助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合理利用和發展;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採取購買服務、提供信息、政策培訓等方式予以支持。”(草案第四十九條)
此外,有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建議採取政府設立基金的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入非遺保護。法制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信息化等部門研究認為,政府設立投資基金,旨在創新政府資金使用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目前本市已設立的“北京工藝美術發展基金”等非遺保護相關基金,運行效果仍需實踐檢驗,因此建議暫不在法規中作出規定。
七、其他方面的修改
一是增加貫徹新發展理念的內容。根據中辦、國辦《關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在非遺保護原則中增加“貫徹新發展理念”的表述。(草案第四條)
二是增加鼓勵國際合作與交流的原則規定。根據北京全國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的定位,在總則中增加鼓勵非遺國際交流的條款,表述為:“本市鼓勵和支持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開展國內外的合作與交流。”(草案第十條)
三是對境外組織或個人在本市的非遺調查作出指引性規定。表述為:“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草案第十六條)
此外,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的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必要調整。
在本次常委會第三天的議程中,將表決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的議案。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安排,提出《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常委會後,法制委員會將根據審議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意見進行修改。
草案和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

內容解讀

《條例》共7章六十一條,涉及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與保存、代表性項目名錄、傳承與分類保護、傳播與發展、法律責任等各個方面。
《條例》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融入生產生活、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科學安排、規範使用;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專業隊伍建設,完善人才培養機制。
《條例》鼓勵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支持其研究、挖掘、宣傳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內涵,並依法開展行業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開展國內外的合作與交流。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遊藝和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解讀2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傳承北京歷史文脈,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進全國文化中心建設,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近日通過《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7章六十一條,涉及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與保存、代表性項目名錄、傳承與分類保護、傳播與發展、法律責任等各個方面。
《條例》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融入生產生活、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科學安排、規範使用;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專業隊伍建設,完善人才培養機制。
《條例》鼓勵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支持其研究、挖掘、宣傳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內涵,並依法開展行業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開展國內外的合作與交流。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遊藝和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