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已於2012年7月26日經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 發布部門:重慶市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2年07月26日
  • 實施日期:2012年12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文化綜合規定
條例信息,條例內容,條例的說明,相關報導,審議結果報告,修改情況的說明,

條例信息

2012年7月26日經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2年第22號

條例內容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第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教育、民族宗教、財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農業、商業、衛生、體育、新聞出版、林業、旅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
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範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搶救、傳承、傳播等保護、保存工作;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學習、傳承優異者補助費,保護單位項目保護經費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企業文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通過普查等方式真實、系統、全面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資料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於公眾查閱。
第十條
本市建立市、區縣(自治縣)兩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分級保護。
區縣(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報和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文化主管部門對收到的建議應當及時處理,並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建議人。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本區縣(自治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申請主體為非申請項目傳承人的,應當獲得申請項目傳承人的授權。
申請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二)傳承情況介紹,包括傳承範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於說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
第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市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並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推薦材料。
第十四條
文化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或者推薦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擬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初評和審議。
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不得少於五名,專家評審小組的成員不得同時擔任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
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專家評審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經過專家審議通過的擬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代表性項目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核,必要時另行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再次審議。
公示期滿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六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保護規劃,對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保護。
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保護範圍、保護措施和保護目的;應當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十七條
對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保護,避免遭受破壞。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涉及的建築物、場所等,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劃出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第十八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對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定區域,可以授予重慶市文化生態保護區、重慶市民間文化藝術之鄉稱號。
第十九條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徵集、購買和受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文獻、實物應當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其依法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文獻、實物等,應當妥善保護、保存。
攜帶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文獻、實物出境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搶救性保護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一條
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下列人員不得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一)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
(二)文化主管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
(三)其他不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請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代表性傳承人的,應當徵得被推薦人的書面同意。
推薦或者自行申請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該項目的傳承譜系以及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學藝與傳承經歷;
(三)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文獻、實物等資料的情況;
(五)其他說明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文化主管部門收到推薦或者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材料後,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評審和公示,並由本級文化主管部門批准、公布。
第二十四條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本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認定保護單位。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應當具有該項目相對完整的資料,具備實施該項目保護規劃的能力和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等條件。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評審和公示,由本級文化主管部門批准、公布。
第二十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六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項目保護規劃,向文化主管部門定期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二)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
(三)推薦代表性傳承人;
(四)保護該項目相關的文化場所;
(五)開展該項目的展示展演活動;
(六)為該項目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七)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保護單位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保護單位。
第二十七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授、展示技藝、講學以及文藝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識、技藝以及有關的原始資料文獻、實物、場所等,並獲得相應報酬;
(三)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有困難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申請支持;
(四)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建議;
(五)獲得人民政府規定的傳承人補助費和保護單位項目保護經費;
(六)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檔案。
區縣(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本行政區域內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的情況報送市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資助有關技藝資料的整理、出版;
(五)資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建設;
(六)指導其依法保護享有的智慧財產權;
(七)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擠占前款第二項規定的經費。
第三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鼓勵和支持結合發展文化旅遊、民俗節慶活動開發利用具有生產性、表演性或者觀賞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信貸等各項優惠。
第三十一條
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處理好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的關係,保持該代表性項目的傳統文化內涵,堅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支持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活動,並結合節慶、文化活動、當地民間習俗等實際情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動。
第三十三條
教育機構應當按照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將本地優秀的、體現民族精神與民間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教育內容,因地制宜地開展教育活動。
第三十四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捐贈給政府設立的文化機構收藏,或者委託政府設立的文化機構保管或者展出。接受捐贈的文化機構應當對捐贈者給予獎勵,並頒發捐贈證書;接受委託的文化機構應當註明委託者的名稱。
鼓勵有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研究機構,興辦專題博物館,開設專門展室,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工作,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鼓勵公民學習、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技藝,對學習、傳承優異者給予補助。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截留、挪用、擠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返還,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的評審中弄虛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已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的,予以撤銷,並責令返還項目保護經費、傳承人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的違法行為,已實行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由文化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處理。
附則
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如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節慶、傳統手工技藝等,它強調的是以人為核心的技藝、經驗、精神。在實踐中,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般要求傳承三代以上,傳承時間超過100年,並且譜系清楚、明確。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保護,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3年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我國於2004年加入公約,並於2011年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稱上位法)。
巴渝兒女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創造了特色鮮明、形式多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如川劇、蜀繡、川江號子、銅梁龍舞、秀山花燈、重慶漆藝等,是建設有重慶地域特色文化的基礎和源泉。近年來,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我市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39項,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32人;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278項,市級代表性傳承人325人;區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1714項,區縣級代表性傳承人1276人。當前我市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有:一是上位法僅規範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程式,而且比較原則,我市的市、區縣(自治縣)兩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程式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規範;二是對已經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力度不夠,如許多傳統技能和民間藝術面臨“人亡藝絕”的危險,許多珍貴文獻和實物毀棄、流失現象十分嚴重,有關傳播、傳承的具體制度還需要增加操作性、可行性;三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性開發利用意識不強,過度開發現象時有發生,亟需建立開發利用的具體管理措施等。因此,有必要根據上位法的原則和精神,結合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保護的實踐經驗,制定《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加強我市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保護工作,推動我市文化建設。
二、審查過程和主要內容
市文化廣電局按照立法計畫安排,起草了《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市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進行了審查,通過重慶市政府公眾信息網徵集社會公眾意見,到秀山、酉陽、彭水、梁平、銅梁、巴南、永川等地進行實地考察,了解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保護、保存基本情況,分別召開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廣泛徵求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意見,並邀請市政府法律顧問、立法評審委員、文化專家、部分市人大代表進行了專題論證。在上述工作基礎上,借鑑了廣東、江蘇、浙江等地的成熟經驗,與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文化廣電局一起,對送審稿進行反覆修改,經2012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務會議通過,形成了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
草案共五章四十條,包括總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五個部分。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政府、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職責。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政府、社會共同參與。草案立足政府主導原則,分別從政府、政府部門、公共文化機構三方面強化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職責。
一是規定了政府職責。要求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還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保護機構、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宣傳等(第五條、第八條、第三十二條)。
二是明確了部門職責。規定文化主管部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組織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等;同時規定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第六條、第二章、第三章)。
三是提出了公共文化機構職責。規定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根據各自業務範圍開展其保護、保存工作(第六條、第七條)。
(二)關於鼓勵社會參與。
人民民眾和廣大社會組織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要創造者,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賴以生存的土壤。草案堅持社會參與的原則,要求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者等應當開展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第七條);鼓勵和支持教育機構將本地優秀的、體現民族精神與民間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教育內容,因地制宜地開展教育活動(第三十三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或者依法成立研究機構,興辦專題博物館,開設專門展室,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工作,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第三十四條);鼓勵公民學習、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技藝,並對學習、傳承優異者給予補助(第三十四條)。
(三)關於代表性項目名錄。
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大,種類多,分級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有利於加強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因此,草案根據上位法第四十三條“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製定”的規定,參照上位法關於國家級代表性項目的評審、認定規範,結合我市的工作實際,對市、區縣兩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推薦、評審、認定程式進行了規範(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建立代表性項目名錄後,草案從保護代表性項目的實際需要出發,在制定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對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保護,對代表性項目集中、內涵保持完整的區域實施整體性保護以及相關文獻實物保護保存等方面進行了規範(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
(四)關於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依附於個人、群體或者特定區域而存在的特性,需要通過傳承使之得以延續和發展。草案根據上位法第二十九條的授權,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參考廣東、浙江、江蘇等省做法,規定了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的認定條件,認定方式、認定程式(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了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對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建立檔案的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了文化主管部門鼓勵、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主要措施,如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和資助經費,資助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技藝資料的整理、出版和傳承基地建設,指導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依法保護享有的智慧財產權等(第二十九條),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
(五)關於開發利用。
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不僅有利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也有利於推動文化發展。受片面追求經濟利益的影響,容易出現忽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擅自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核心技藝的問題,這與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初衷相悖。因此,草案以合理利用、保護優先為基礎,鼓勵規範、合理開發利用:要求開發利用應當保持代表性項目的傳統文化內涵、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因適應市場需要改變了傳統文化內涵、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的產品,不得以該代表性項目的名義進行宣傳、推廣和銷售等,同時對此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
綜上所述,草案內容合法,措施可行,未新設行政許可,未創設行政強制,法律責任設定符合立法許可權規定。
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相關報導

歷經5年調研起草,12月1日,《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開始施行。該條例共分五章四十一條,主要在政府責任、名錄體系、專家評審、規劃保護、整體性保護、生產性保護、展示展演、社會參與等10個方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進行了細化和制度安排。作為重慶市文化領域第二部重要地方法規,條例的出台標誌著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進入依法保護、依法管理階段。
據悉,出台《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於2007年立項,歷經5年時間,最終在今年7月26日經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實施後,重慶市人大將對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編制、經費落實,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傳承體系建設特別是保護傳承相關內容進校園、進課堂、進教材,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政府各部門形成保護合力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條例有效實施。
又訊 近日,全方位生動展示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現狀的《巴渝非物質文化遺產》(省市級名錄)第一輯DVD光碟出版發行。《巴渝非物質文化遺產》第一輯分上、下兩部,內容包括傳統戲劇、傳統體育、遊藝與雜技、傳統美術、傳統技藝等類別。
重慶物質文化和非物質文化資源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多達4000餘項,包括川江號子、川劇、銅梁龍舞、梁平木版年畫、走馬鎮民間故事等。為更好傳承和保護這些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重慶市文化廣電局和重慶市新聞出版局組織領導下,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從2011年12月起組建科研工作小組,走訪近20個區縣、40多個鄉鎮,9個多月行程1萬餘公里,收集和拍攝到大量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第一手音視頻及文字資料,從中精選出60個具有代表性項目編輯出版。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2012年5月,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重慶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深厚文化傳承的地方,制定《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很有必要,對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保護工作,推動我市文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對草案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政府法制辦和市文化廣電局,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的審議意見進行了梳理、研究,並對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12年7月16日市三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五十八次會議通過,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一、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的基本原則
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草案第四條規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原則中,“合理利用”和“保護優先”排列順序沒有體現“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指導方針。二次審議稿採納了這一意見,將該條修改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
二、關於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的權利
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提出,草案第二十七條關於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的權利不宜合寫,應該分設,理由是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保存工作中的職責不同,權利和義務也不盡一致。實踐中,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的職責雖不盡相同,但均享有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六項權利,只是表現形式不同。如果分開表述,將出現大段重複性文字。因此,二次審議稿仍然採用合寫形式。
三、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評審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專家評審程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是非常重要的環節,應當予以細化和完善。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中關於評審的描述過細,在地方性法規中不應作如此具體的規定,可另行制定評審辦法。法制委員會認為,規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評審程式,嚴把代表性項目質量關十分重要。因此,草案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對評審程式進行了細化。但由於評審程式涉及的內容較多,故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同時,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款,規定“專家評審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開發利用
草案第三十一條是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與開發利用的關係。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這一規定沒有充分體現合理利用原則,不利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建議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不能改變其傳統文化內涵及核心技藝,但可以改變傳統生產方式和工藝流程;並建議增加相應的專家評審程式和文化主管部門認可程式。法制委員會認為,對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必須處理好保護傳承與開發利用的關係,應當始終把保護放在首位,在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在堅持傳統文化內涵不變的前提下,可以有條件地進行創新和發展,但必須堅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同時反對擅自改變其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對原已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因創新和發展而有所改變的,是否仍然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建議由市人民政府專家評審辦法予以規範。
根據上位法及文化部相關檔案的精神,二次審議稿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處理好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的關係,在保持該代表性項目傳統文化內涵的前提下,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同時,刪去相應的罰則部分,即草案第三十七條。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根據其影響程度、瀕危程度等進行分類管理。法制委員會認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分級建名錄、分級保護很有必要。實踐中,建立分級名錄時,已經考慮了影響程度、瀕危程度、傳承程度等因素,且每兩至三年調整一次,是動態的,故不必再對名錄作進一步細分。
(二)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的經費保障力度不夠,應增加具體規定。另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不宜對經費的具體使用作出規定,這不利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的開展。法制委員會認為,在地方性法規中,不宜對經費問題規定過細,草案第八條第一款對經費保障作了原則性規定。鑒於我國財政撥款的特點,列明項目有利於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經費的落實,因此,第二款對經費使用作出了列舉式規定。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的監督,特別是應將信息向社會公眾開放,接受社會公眾監督。草案第九條規定了文化主管部門應將不涉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公開。據了解,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博物館正在建設中,建成後將成為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公開平台,也將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的重要渠道。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2012年7月23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多數認為,經修改的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文廣局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經2012年7月25日市三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九次會議通過,形成了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表決稿。
一、關於草案第三十一條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二次審議稿對草案第三十一條表述不清,且與第三十條有所重複,建議將兩條合併,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傳承和發展,在發展中不斷完善。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恢復成一次審議稿的表述。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第三十條規定了鼓勵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以及如何具體開發利用,而三十一條規定的是開發利用的原則,因此分開表述為宜。此外,法制委員會還認為,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正確處理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的關係,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活態傳承的原則,在堅持傳統文化內涵和核心技藝的前提下,可以有所創新和發展。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綜合意見,草案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處理好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的關係,保持該代表性項目的傳統文化內涵,堅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
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二次審議稿刪除了一次審議稿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和相應的罰則後,對未保持該代表性項目傳統文化內涵、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且以該代表性項目的名義進行宣傳、推廣和銷售的行為無法進行有效規範。法制委員會認為,刪除相應條款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均可對上述行為進行規範。
二、其他修改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在草案第十四條中增加一款,表述為“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擴大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享受的政策優惠範圍。法制委員會據此將草案第三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信貸等各項優惠”。
(三)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增加兩條法律責任,分別表述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和“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還對草案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草案如獲本次會議通過,建議從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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