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評審辦法

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評審辦法

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評審辦法已經2012年11月21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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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經濟】>郵電經濟>世界各國郵電事業>中國>郵電計畫和管理體制

關鍵字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依據《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推薦列入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認定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的專家評審工作。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評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評審的組織、管理、協調等工作。
第五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由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組成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
第六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的成員不少於80人,非物質文化遺產各類別專業領域的專家不少於5人。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聘期4年,可連續聘任。
第七條 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領域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不少於5年,熟悉相關專業領域非物質文化遺產,有良好職業道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社會影響。
第八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評審委員會)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評審小組(以下簡稱專家評審小組)成員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的專家組成,通過隨機選擇或指定產生,人數為奇數。
第九條 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少於7人,由市文化主管部門組建。
專家評審小組由5人以上專家組成,由市文化主管部門在本專業或相近領域專家中隨機選擇或指定產生。
專家評審小組的成員原則上不得同時擔任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
第十條 專家評審委員會主任和專家評審小組組長由市文化主管部門指定,負責主持有關評審會議。
專家評審小組的初評意見,由專家評審小組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後,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予以表決,超過半數成員同意為通過。
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的審議意見,由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後,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予以表決,超過半數成員同意為通過。
第十一條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項目名錄,應重點評審項目的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以及傳承保護等情況。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應重點評審傳承譜系,申報人的學藝經歷與傳承能力、技藝特點與成就、在該領域的影響力,以及持有的該項目相關資料等情況。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認定,應重點評審申報單位實施保護規劃的能力,開展傳承與展示活動的能力和具備的條件,持有的該項目相關資料等情況。
第十二條 專家評審小組初評意見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審議意見,經全體成員簽字後,由市文化主管部門存檔,可以對外提供查閱服務。
第十三條 經評審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推薦名錄由市文化主管部門初審並公示後,報市政府批准、公布。
經評審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由市文化主管部門公示後批准、公布。
第十四條 各區縣(自治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評審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處

《重慶市人民政府公報》2013年 第1期1-2頁 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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