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3月1日
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相關報導,

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2016年10月19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制定 2016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保存、傳承、傳播、利用等保護活動和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傳承發展、合理利用的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分類保護的原則,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整體性和傳承性。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建立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逐步增加投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有關單位和專門人員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統籌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門聯席會議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聯合保護措施;
(二)聯合推進重要項目實施;
(三)協調解決突出問題;
(四)指導、督促、檢查相關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檢查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
(五)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重要事項。
部門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途如下:
(一)珍貴資料和實物的徵集、收購、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發掘、整理、建檔、資料庫建設和維護等;
(二)保護、傳承和學習設施的建設、修繕,免費開放設施的保護和管理;
(三)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從事保護、傳承、學習活動的資助、補助和獎勵;
(四)代表性項目保護、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
(五)區域性整體保護的資助;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表演和對外交流;
(七)其他法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由文化、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第七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二)組織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規劃、年度保護工作計畫和工作規範;
(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宣傳;
(四)組織申報、評審、推薦代表性項目和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五)組織搶救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和培養專業人才;
(七)依法查處違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的違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科技、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規劃、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產、綠化園林、農業、商務、旅遊、衛生和計畫生育、體育、民族宗教事務、檔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收藏、展示、捐贈、資助、志願服務以及設立保護基金、開發文化產品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十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庫。專家庫人員由歷史、文學、藝術、社會和自然科學等領域的專家和政府部門有關人員組成。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專家庫中選擇相關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開展下列工作:
(一)依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並公示評審結果;
(二)評審、認定代表性項目傳承基地;
(三)評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申報項目;
(四)參與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五)參與論證代表性項目保護的重大制度和決策。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並向社會公布,對列入名錄的項目予以有效保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或者建議列入名錄的項目。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上一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符合列入上一級名錄的項目。
第十二條 列入名錄的項目,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認定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並向社會公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被推薦人書面同意,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推薦代表性傳承人人選。公民可以自行申請代表性傳承人人選。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代表性傳承人根據其歷史淵源、技藝水平、社會影響力、文化傳承性等依法進行分級認定。認定辦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三條 未取得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資格、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不得以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不得以與其資格不符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四條 本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分級名錄保護。
對列入國家、省、市、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按照項目保護規劃要求實行保護。
列入國家級代表性項目的,實行重點保護。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保護單位應當編制專項規劃;保護單位應當設立專題展示場所或者博物館,並為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設立工作室。
已入選或者已聯合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按照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條約要求實行保護。
第十五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屬性、特點及存續狀況,通過記憶性保護、搶救性保護、生產性保護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分類保護和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十六條 對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項目,應當列入記憶性保護名錄,實行記憶性保護。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列入記憶性保護名錄的項目開展調查,收集文字、圖片、音像等相關資料和實物,並建立檔案庫、資料庫。
第十七條 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困難的代表性項目,應當列入瀕危項目名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實施搶救性保護:
(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優先安排資金和展示、展演場地;
(二)對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和六十歲以上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給予重點保護,為其提供工作和生活便利;
(三)安排或者招募二名以上常隨學員學藝,並為其生活提供基本保障;
(四)記錄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技藝和工藝流程。
第十八條 對存續狀態較好,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保護單位應當在保持其傳統工藝流程整體性和核心技藝原真性的前提下,在培育和開發市場、完善和創新產品或者服務方面提供幫助。
被認定為老字號企業的傳統技藝和商貿習俗,符合條件的,應當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九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和代表性項目集中、形式和內涵完整、自然生態和人文環境較好的村鎮、街區或者特定區域,應當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制定保護區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歷史風貌和傳統文化生態應予保持,不得破壞其依存的自然景觀和人居環境。
第二十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數位化保護。運用文字記載、錄音、錄像、多媒體等方式,對其核心技藝進行全面記錄,建立資料庫。
鼓勵和扶持保護單位或者個人建立數位化的展覽館、博物館、體驗館等展示平台。
第二十一條 保護單位在保護過程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材料,應當依法移交檔案機構,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第二十二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保護單位建設代表性項目傳承基地,並為社會參與建設傳承基地提供服務。
傳承基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適度規模的傳承活動場所,用於教學、展示、宣傳等活動的基本設施、設備齊全;
(二)項目資料收集全面,檔案保存管理規範;
(三)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後繼人才富有成效,或者有多支開展活動的傳承、學習團隊;
(四)定期開展傳承教學、宣傳展示、交流研討等活動,有較大的社會影響。
第二十三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代表性項目傳承人進入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或者研究機構進行研修、研習和培訓,每年不少於二次。
第二十四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保護單位應當通過向社會招募學員等方式,推廣實施家族傳承、師徒傳承與現代職業教育相結合的傳承人培養模式。
鼓勵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或者研究機構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設立傳承班以及與相關單位聯合辦學、辦班等途徑,培養專門人才。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展演工作。
各級文化場館應當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收集、整理、研究、宣傳、展演和交流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工作,普及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鼓勵公園和有條件的公共場所宣傳、展示、展演代表性項目。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代表性項目納入中國小校本課程,作為特色教育的重要內容。
鼓勵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進入社區和校園,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下列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與發展:
(一)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旅遊產品和服務;
(二)開展以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為主題的文學藝術創作;
(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的收集、整理、翻譯、出版和研究工作。
第二十八條 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和保持其傳統文化內涵、傳統工藝流程、核心技藝的原真性,保持其原有的文化風貌。
改變傳統文化內涵、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的,不得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名義進行宣傳、推廣和銷售。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理利用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稅收、信貸、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代表性項目評估制度,每二年組織一次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一)對代表性項目的存續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對於因客觀環境改變、無人傳承、經搶救性保護仍不能活態存續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退出代表性項目名錄,列入記憶性保護名錄;
(二)對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進行檢查、評估。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取消其資格以及享有的相應權利。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被舉報或者被發現不履行義務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評估;
(三)對傳承基地進行評估。做出突出貢獻的,予以優先扶持和獎勵;不再符合相關條件的,取消其稱號。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單位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違反法定條件或者程式認定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
(三)對列入瀕危項目名錄的代表性項目未及時採取搶救性保護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6年10月19日審議制定,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南京歷史文脈的組成部分,是發展南京地域特色文化的重要源泉。南京作為著名的歷史文化名城,得益於獨特的歷史、地理和人文環境,孕育了為數眾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於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南京歷史文脈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新型城鎮化的快速發展,生產生活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賴以生存的社會環境正在改變。傳統文化、民間文化、傳統工藝面臨著斷裂的危險,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迫在眉睫。
在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過程中,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得到長足發展。但是,仍面臨不少問題和困難。如重申報、輕保護和重開發、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資料損壞和核心智慧財產權流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財政保障機制不足;調動和發揮各級名錄項目保護單位及代表性傳承人在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序傳承中的獨特作用不夠等,都迫切需要以立法方式從根本上加以解決。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三十三條。在總結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和保護工作的新要求,在保護經費、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專家庫人員組成和職責履行、傳承人分級認定、分類保護模式、傳承基地建設和非遺的合理利用以及評估制度等方面作了規範。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保護經費。我市現擁有省級以上代表性項目數量75項,非遺項目數居全省第二位。但保護經費投入總量不足,特別是區級財政用於非遺保護和傳承方面的資金基本缺失。為此,《條例》第四條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遺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建立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逐步增加投入。同時,在第六條對非遺保護專項資金的設立、使用範圍和監管作了規定。
(二)關於社會化保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是政府職責,更是需要全民參與。因此,必須進一步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制定政策、積極引導,明確政府、社會、公眾在非遺保護中的權利與義務,努力實現非遺保護、利用、傳承的社會化。基於此,《條例》第九條提出“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收藏、展示、捐贈、資助、志願服務以及設立保護基金、開發文化產品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並在第二十七條對社會力量參與非遺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的方式作了詳細規定。
(三)關於傳承機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多局限於傳承體系內部技藝的延續,易陷入後繼無人的困境。南京評話、十竹齋餖彩拱花技藝等項目,均由於後續無人而失傳。目前我市有27個項目缺少傳承人,占全市項目總量的18.6%。為此,《條例》第十七條對瀕危項目規定了詳細的搶救性保護措施。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代表性傳承人的培訓“每年不少於兩次”。第二十四條則明確“通過向社會招募學員等方式,推廣實施家族傳承、師徒傳承與現代職業教育相結合的傳承人培養模式”,並“鼓勵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或者研究機構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設立傳承班以及與相關單位聯合辦學、辦班等途徑,培養專門人才。”
(四)關於數位化保護。數位化技術為保護非遺提供了新的技術手段。條例第二十條提出了數位化保護的概念,包括“綜合運用文字記載、錄音、錄像、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核心技藝進行全面記錄,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以及“鼓勵和扶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或者個人建立數位化的展覽館、博物館、體驗館等展示平台。”
(五)關於傳承基地建設。我市省級以上75個項目中,僅有20個項目建立傳承保護基地,傳承設施、設備等方面的缺乏,造成個別非遺項目已經消失或正面臨消失的危險。因此,《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保護單位建設代表性項目傳承基地,並為社會參與建設傳承基地提供服務”,並細化了傳承基地的條件。為了促進傳承基地良性發展,《條例》第三十條的評估制度還規定了傳承基地相應的獎懲措施:“做出突出貢獻的,予以優先扶持和獎勵;不再符合相關條件的,取消其稱號。”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文化廳、財政廳、教育廳、法制辦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並與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11月2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條例十分必要。該條例結合本地實際,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定、保存、傳承、傳播、利用、管理等方面規定了一系列制度,並對保護經費、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專家庫人員組成和職責履行、傳承人分級認定、分類保護模式、傳承基地建設等作了具體規範。條例內容較為全面,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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