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滁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發布日期:2017年9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 發布機構:滁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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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全文

滁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2017年8月25日滁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利用和發展等保護活動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世代相傳並被公認為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於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區域性整體保護的資助或者補助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文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保護機構,加強專門人才培養和專業隊伍建設。
第八條文化主管部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和年度保護工作計畫。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體育、衛生計生、人社、規劃建設、國土房產、民族宗教、商務、旅遊、檔案、地方志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單位和人員。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認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建立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並向社會公布。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明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並向社會公布,頒發傳承人證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級代表性項目認定與管理辦法,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十條對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記憶性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記憶項目名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調查,收集文字、圖片、音像等相關資料和實物,建立資料庫。
第十一條對存續狀態受到威脅、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搶救性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項目名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搶救保護方案,重點扶持和培養代表性傳承人和後繼人才,優先安排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和傳承、傳播場所,記錄、整理、保存項目資料、實物以及技藝流程,安排或者招募人員學藝。
第十二條對客群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傳承性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提供傳承、傳播場所,培養後繼人才,扶持傳習基地。
第十三條對存續狀態較好,具有市場需求和開發潛力的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
實行生產性保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稅收、信貸、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優惠政策,加強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商標、字號、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並根據生產性項目現狀、市場狀況,制定扶持政策,在培育和開發市場,創新產品和服務方面提供幫助。
第十四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等有關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老字號企業的傳統技藝的存續狀態開展調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推薦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五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傳統文化積澱深厚、民眾文化認同感強的特定區域,應當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保護區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歷史風貌和傳統文化生態應予保持,不得破壞其依存的自然景觀和人居環境。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分級保護。對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按照項目保護規劃要求實行保護。
對鳳陽花鼓等國家級代表性項目和全椒走太平等省級代表性項目實行重點保護,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保護單位編制專項保護規劃,建立傳習基地。
第十七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數位化保護工作,運用文字、錄音、錄像、多媒體等方式,對其核心技藝進行全面記錄,建立資料庫。
第十八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人才培養計畫,組織代表性傳承人進入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研究機構學習、研修。
第十九條鼓勵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研究機構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設立傳承班,開展聯合辦學,培養傳承人。鼓勵有條件的院校採取減免學費或者給予助學金、獎學金等措施,資助學生學習傳統技藝。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每年的農曆正月初九至二月初九為“滁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企業文化等有關部門,結合傳統節慶和琅琊山廟會等民間習俗,集中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收藏、展示、研究和傳承等文化公共設施。
第二十二條文化館(站)、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規劃館、科技館、檔案館等公共文化場所,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機構和保護工作機構,新聞媒體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演出活動的文藝表演團體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範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研究、展示、傳播活動。
第二十三條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引導中國小校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素質教育內容,採取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法,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鼓勵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通過進入校園、社區等形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普及和傳授技藝活動。
第二十四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應當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內涵及自然演變進程為原則,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貶損、濫用。
第二十五條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服務和旅遊項目。
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收藏、展示、捐贈、資助、志願服務、依法設立保護基金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未取得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不得以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不得以與其資格不符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二十八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估制度,定期對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相關規定,在申報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認定機關撤銷已認定的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並責令退還項目保護經費、傳承人補助經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三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保護管理職責的;
(二)違反法定條件或者程式認定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
(三)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項目名錄的項目未及時採取搶救性保護措施的;
(四)截留、挪用、擠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 2018年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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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市政府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滁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條例未設章節,總計三十二條,立足於非遺的保護,詳細規定了二十餘條法律條款。
條例具有以下特色:一是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月”。結合我市各地民俗活動大多集中在農曆春節過後的一段期間開展的實際情況,為凸顯宣傳效果,營造濃厚的宣傳氛圍,將實踐做法通過法律形式固化下來,將每年的農曆正月初二至二月初四確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月”。在此期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傳統節慶和琅琊山廟會、全椒走太平等民間習俗,集中宣傳展示非遺代表性項目。二是分類保護非遺代表性項目。根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存續狀況、屬性和特點的不同情況,將非遺代表性項目劃分為記憶性、搶救性、傳承性、生產性等四種保護類別,實行分類保護,並在每一種類別下相應採取二至四項具體保護措施。三是設立非遺保護專項資金。對於有的地方預算資金沒有列明用於“非遺”方面,有的沒有明確具體使用用途,導致財政資金支出不便、作用發揮不明顯的問題,從長遠角度考慮,參照國家和省現行做法,設立非遺保護專項資金,專項用於非遺保護相關工作。四是非遺知識進校園。普及非遺知識中國小校是關鍵。文化主管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組織編寫富有地方特色的非遺宣傳讀本,提供中國小校使用。教育部門要引導中國小校將非遺知識納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內容,進行鄉土傳統文化教育。五是新設行政處罰條款。對於實踐中出現的如沒有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以傳承人的名義開展傳承活動等違法行為,根據地方立法許可權,草案新設了部分處罰條款,增加了管理手段,提升了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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