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河池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7年8月31日經河池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1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頒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池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批准日期:2017年9月21日
  • 實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弘揚本市民族民間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傳承、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河池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劉三姐歌謠、密洛陀、仫佬族古歌、莫一大王、談崖等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山歌、天峨壯族八仙、宜州漁鼓、宜州彩調等傳統音樂、戲劇、曲藝;
(三)銅鼓舞、壯族舂榔舞、壯族打扁擔、瑤族猴鼓舞、壯族板鞋舞等傳統舞蹈;
(四)毛南族花竹帽編織工藝、瑤族服飾等民族服飾製作技藝、貢川紗紙製作工藝、壯族銅鼓鑄造技藝、特色飲食烹飪等傳統技藝;
(五)壯醫、瑤醫、苗醫、拔火罐等民族民間傳統醫藥、醫技;
(六)壯族螞蟲另(蟲字旁加另)節、壯族銅鼓習俗、仫佬族依飯節、毛南族肥套、瑤族祝著節、毛南族分龍節和民族婚慶等民俗;
(七)仫佬族舞草龍、瑤族射弩、白褲瑤打陀螺等傳統體育、遊藝與雜技;
(八)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領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經費保障機制,把經費列入本級預算。預算應當與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相匹配,並逐步加大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聯合保護措施;
(二)推進重大項目實施;
(三)協調解決突出問題;
(四)指導、督促、檢查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
(五)協調解決其他重要事項。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文化主管部門。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認定、記錄並建立檔案;
(四)組織評審、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五)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研究;
(六)監督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的使用;
(七)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培訓、宣傳活動;
(八)定期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傳承和傳播等情況進行檢查;
(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十)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傳承、利用相關的其他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旅遊、工商、法制、檔案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組織本行政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調查,具體實施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開展普查、調查,應當了解和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運用文字、圖片、錄音、錄像、數位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記錄,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相關資料庫,編制保護規劃。
通過普查、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瀕危的具有重要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搶救性保護措施,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專項保護計畫。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每兩年認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對列入國家級、自治區級、市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的項目,應當按照項目保護規劃實行嚴格保護。
第十一條 對申報的代表性名錄項目,文化主管部門要調查其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嚴格按照項目申報條件和程式申報。
申報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
(二)具有民間文化傳統,世代相傳,有鮮明地方特點和民族特色的;
(三)具有優秀傳統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的;
(四)具有傳統工藝和技能的;
(五)具有見證各民族活態文化傳統獨特價值的。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對具有代表性,在當地具有影響力,傳承一方文化習俗的區域,可以命名為民族民間文化生態保護區、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民俗文化村等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整體重點保護。
第十三條 文化生態保護區申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相對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容保持完整;
(二)當地居民有保護傳承的意願;
(三)代表性項目傳承、傳播活動正常、效果顯著;
(四)有固定的傳承活動場所和傳承人。
第十四條 民族民間文化生態保護區、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民俗文化村等文化生態保護區,由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組織申報,通過專家評審、公示,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後,報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展示館、傳習所、傳習基地、生產性保護基地。
國家級代表性名錄項目所在的核心村屯應當建立展示館、傳習所。
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建立傳習戶、傳承工作室。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的工作檔案,制定管理制度,每兩年對其命名的傳承人進行評估,對不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應當撤銷命名並予以公告。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對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給予每人每年不低於3000元的傳承工作補助,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列入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給予每人每年不低於1500元傳承工作補助,市、縣級傳承工作補助金額應當逐年遞增,遞增後的金額不超過上一級項目補助標準。傳承人傳承工作經費補助實行分級發放、分級管理、不得重複領取的原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在資金、場所、產品行銷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幫助,同時依法享受國家、自治區規定的稅費、信貸和本市規定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支持和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性利用,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性利用與扶持力度,把傳承基地與旅遊業發展結合起來,對民眾基礎好、有市場前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通過政策扶持、資金補助、增加產品文化附加值等方式,加以開發利用,推動當地經濟發展。
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應當尊重其真實性和文化內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尊重當地民眾意願,不得歪曲、貶損。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傳承、利用工作納入各級領導幹部教育培訓內容,運用有效載體和宣傳平台,加大宣傳力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節慶、會展、民間習俗,組織開展代表性項目的展示、展演及傳統手工藝品展銷等活動。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博物館、民眾藝術館、文化館、圖書館應當設有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專區。
每年6月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宣傳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文化、民族宗教部門應當會同教育部門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中國小教育內容,支持學校開展適合在校學生特點的教育活動。民族中國小應當把少數民族語言、民間文學和傳統音樂、舞蹈、戲劇、曲藝、美術、手工技藝、體育和遊藝等納入學校特色教育的內容。
文化主管部門和保護單位應當通過與職業院校或研究機構聯合辦學、辦班等方式,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人才。
第二十三條 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傳承、利用等活動,不得擾亂社會秩序,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和損害公民身心健康。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義務,對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致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和實物受到毀損、被盜和遺失的;
(二)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不尊重民族風俗、信仰和習慣,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採取有效保護措施,造成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失傳的;
(四)截留、擠占、挪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的;
(五)其他違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規定,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河池是廣西少數民族聚居最多的地區之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絢麗多姿、獨具特色。目前,全市普查非遺信息達8730餘條,已列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9項、自治區級項目名錄45項、市級項目名錄87項、縣級項目592項。現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代表性傳承人兩人、自治區級傳承人44人、市級傳承人72人。近年來,該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雖取得一定成效,但保障、保護、保存、人才培養等機制尚未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與發展環境不容樂觀。因此,該市制定《河池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規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該條例突出民族元素、地域特色,規定對具有代表性、在當地具有影響力、傳承一方文化習俗的區域,可以命名為民族民間文化生態保護區、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民俗文化村等,實行整體重點保護;明確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規定了市、縣(市、區)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領導地位,建立健全各類工作機制,將經費、機構、工作人員納入本級政府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