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旨在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條例》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3日批准並公布,共二十二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發布機關:揚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18年11月23日
  • 公布時間:2018年11月23日
  • 批准文號:蘇人發〔2018〕66號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8〕66號
關於批准《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的通知
揚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3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1月23日

條例全文

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2018年10月11日揚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在揚州世代相傳並被公認為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其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下列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揚州八怪傳奇故事、史可法傳說、揚州古街巷傳說等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揚州剪紙、揚州玉雕、揚派盆景、古琴藝術、揚州民歌、儺舞、揚劇、杖頭木偶戲、揚州清曲、揚州彈詞、揚州評話等傳統美術、音樂、舞蹈、戲劇和曲藝;
(三)雕版印刷技藝、揚州漆器髹飾技藝、揚州園林營造技藝、茶點製作技藝、揚州炒飯製作技藝、金銀細工製作技藝、揚州毛筆製作技藝等傳統技藝;
(四)揚州中秋拜月、十五巧板等民俗、傳統體育和遊藝;
(五)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保護工作機制,統一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並列入預算,明確使用範圍,加強管理、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條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城鄉建設、檔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有關機構和人員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企業文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全面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狀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資料庫。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及時將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中遴選項目,向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備選名錄,將尚不具備入選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條件,但具有保護價值、有待發掘整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
第七條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編制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公示,廣泛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良好職業素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庫,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典籍、資料的整理和研究等工作。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從專家庫中遴選相關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專家評審委員會,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重要事項的決策諮詢和論證評審工作。
第九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並向社會公布。
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條件、權利、義務以及認定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製定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保護單位,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
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每年向文化主管部門報告履行保護職責情況和項目傳承情況。
第十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工作檔案,每二年對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進行一次評估。根據保護需要,可以適時進行評估。
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作為對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資助、獎勵的依據。
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取消其資格。
因年齡、健康等原因喪失傳承能力,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終止的,可以由文化主管部門授予其榮譽稱號,給予一次性補助。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代表性傳承人免費體檢。
第十一條對中國雕版印刷技藝(揚州雕版印刷技藝)、古琴藝術(廣陵琴派)、中國剪紙(揚州剪紙)等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嚴格按照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條約的要求實行保護。
對揚州刺繡、揚州“三把刀”等列入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實行重點保護。保護單位應當設立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展示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實行分類保護:
(一)對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項目,應當列入記憶性項目保護名錄,通過開展調查、建立檔案、記錄保存等方式,實行記憶性保護;
(二)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困難的代表性項目,應當列入瀕危項目保護名錄,通過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對傳承人給予重點扶持、安排或者招募人員學藝、提供和改善傳承條件、記錄並保存傳承人技藝和項目技藝流程,實行搶救性保護;
(三)對傳承條件較好,原材料、實物或者場所以及其他元素能夠集中體現的代表性項目,應當建立集成性項目保護目錄,通過設立集聚區、文化產業園、戲曲園等方式,實行集成性保護;
(四)對存續狀態較好,能夠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代表性項目,應當建立生產性項目保護目錄,通過培育和開發市場、完善和創新產品或者服務等方式,實行生產性保護;
(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和代表性項目集中、形式和內涵完整、自然生態和人文環境較好的村鎮、街區或者特定區域,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數位化保護業務規範,運用數位化採集、儲存技術,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內容與表現形式、演變過程,以及代表性傳承人的核心技藝和傳承實踐情況,進行全面、真實、系統的記錄,並建立資料庫和網路平台進行展示、傳播,實行數位化保護。
支持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通過數位化手段向國內外傳播推廣。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統工藝以及其他技藝,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大運河揚州段沿線等符合條件的村鎮、街區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
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傳統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並為社會公眾廣泛認同;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代表性項目較為集中,且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和鮮明的區域特色;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依存的自然、人文生態環境良好;
(四)當地民眾的文化認同與參與保護的自覺性較高;
(五)當地政府重視文化生態保護工作。
文化生態保護區由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組織申報,通過規劃編制、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等程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文化生態保護區涉及村鎮、街區或者特定區域空間規劃的,應當由批准地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專項保護規劃。
第十五條對流傳區域不限於本市範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本地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與外地進行交流合作,協同開展傳承實踐。
第十六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和引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保護、管理等專門人才。
文化主管部門和保護單位應當通過向社會招募學員、家族傳承和師徒傳承與現代職業教育相結合等方式,培養代表性傳承人。
鼓勵和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職業技術院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傳承班,以及與相關單位聯合辦學、辦班等途徑,培養專門人才。鼓勵有條件的院校通過減免學費或者給予助學金、獎學金等方式,對學生予以資助。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資助、獎勵、設立基金、提供場所、理論研究、志願服務和開發文化產品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十七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主管部門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列為中國小特色教育的內容,在有條件的學校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為校本教材。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中國小校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基地。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與農村、社區、企業、家庭等文化建設相結合,豐富公共文化產品供給和傳統文化服務。
公共文化場館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演和交流等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通過專題展示、專欄介紹、公益廣告等方式,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
每年六月的第二周為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宣傳周。
第十九條舉辦文藝表演、節日慶典、體育比賽等大型社會文體活動時,鼓勵主辦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傳播活動。
第二十條 鼓勵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展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的文藝創作。
鼓勵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產品、旅遊產品和文化服務項目。
鼓勵在公園、公交站台等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建設中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元素,體現揚州文化特色。
鼓勵在對外交流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推介。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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