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揚州古城保護,繼承和保護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古城保護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1月1日
揚州古城保護條例,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相關報導,
揚州古城保護條例
揚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 2 號
《揚州古城保護條例》已由揚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10月26日制定,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揚州古城保護條例
(2016年10月26日揚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制定 2016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三章 規劃與名錄
第四章 保護內容與措施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揚州古城保護,繼承和保護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揚州古城居住、遊覽和從事生產經營、工程建設、旅遊開發以及保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州古城是指揚州城各個歷史時期不斷演進形成的城市遺存。
揚州古城範圍為:東至唐子城東護城河、黃金壩路、古運河一線,南至古運河、二道溝、荷花池、寶帶河一線,西至寶帶河、保障河、唐子城西護城河一線,北至唐子城北護城河、上方寺路一線,總面積約18.25平方千米。其中,東至古運河、南至古運河、西至二道河、北至北城河的圍合區域為明清歷史城區,總面積約5.09平方千米;揚州古城的其他區域為古城遺址區。
第四條 揚州古城保護堅持尊重歷史、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明清歷史城區以古城風貌形態、地方風土人情為保護重點。
古城遺址區以歷代城市空間結構、地上地下文化遺存為保護重點。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揚州古城保護工作,將揚州古城保護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
第六條 廣陵區人民政府、邗江區人民政府和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區域的揚州古城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廣陵區人民政府、邗江區人民政府、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設立揚州古城保護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揚州古城保護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揚州古城的義務,對破壞揚州古城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投資等方式,參與揚州古城保護工作。
鼓勵發展揚州古城保護公益性組織,為揚州古城保護提供技術、宣傳等志願服務。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和廣陵區人民政府、邗江區人民政府、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揚州古城保護的宣傳教育,對在揚州古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揚州古城保護工作,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每年的九月二十六日為揚州古城保護日。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負責揚州古城保護工作的統籌、指導、協調、監督。
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揚州古城保護、管理和利用的政策;
(二)審查揚州古城保護相關規劃;
(三)督促揚州古城保護專項資金的落實和使用;
(四)審查揚州古城保護名錄;
(五)審查揚州古城保護年度建設項目計畫;
(六)指導、協調揚州古城保護方面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七)檢查、督促廣陵區人民政府、邗江區人民政府、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揚州古城保護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賦予的有關揚州古城保護的其他職責。
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和廣陵區人民政府、邗江區人民政府、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及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其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揚州市古城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古城辦)負責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揚州古城保護名錄;
(二)編制揚州古城保護年度建設項目計畫;
(三)開展揚州古城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四)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五)市人民政府明確的與揚州古城保護相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揚州古城保護相關部門職責:
(一)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揚州古城保護相關規劃;組織申報歷史文化街區;組織認定和保護歷史建築;查處違反規劃許可規定的違法建設行為;
(二)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揚州古城基礎設施建設、改造規劃;管理揚州古城保護建設工程檔案;
(三)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揚州古城範圍內文物保護規劃;會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方案並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擬定揚州古城直管公房保護、利用的政策、辦法;負責直管公房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管理、修繕、利用及解危;
(五)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揚州古城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六)市公安機關對揚州古城消防安全和交通實施監督管理;
(七)市發展和改革、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教育、環境保護、旅遊、民族宗教、園林、檔案、工商等主管部門和市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辦公室協同做好揚州古城保護工作。
廣陵區人民政府、邗江區人民政府、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將揚州古城保護職責落實到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三章 規劃與名錄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修訂揚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和修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明清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古城遺址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相關部門按照保護職責組織編制和修訂揚州古城文物保護、歷史建築和環境保護、綠化、防災、基礎設施、停車場等規劃。
第十七條 編制規劃應當科學論證,廣泛徵求意見,並經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審查後履行批准程式。
明清歷史城區和古城遺址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報請揚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八條 依法批准的規劃,應當嚴格實施,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經同意後方可修改。修改後的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州古城保護名錄製度。
揚州古城保護名錄包括國務院、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護對象以及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所列內容項下的保護對象。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古城辦提出將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列入揚州古城保護名錄的建議。
編制、調整揚州古城保護名錄,由市古城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並向社會公示,經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市古城辦應當建立揚州古城保護名錄檔案。
第二十條 市古城辦應當每三年對揚州古城保護名錄組織一次全面評估,並依據評估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市古城辦應當建立揚州古城保護名錄信息管理系統,並向社會開放。
市規劃、文物、園林、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收集相關保護對象的完整信息。
市有關部門和廣陵區人民政府、邗江區人民政府、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及所屬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採集保護對象的歷史沿革、歷史特徵、藝術特徵、建築技術、建成年代等信息。
第四章 保護內容與措施
第二十二條 明清歷史城區保護內容:
(一)城市歷史風貌形態和空間結構,包括傳統路網、街巷體系和歷史水系,傳統建築外形、空間布局和色彩,傳統地形地貌和綠化空間;
(二)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
(三)歷代城池遺址;
(四)工業遺產;
(五)古典園林、古樹名木、古井、古橋樑、古牌坊、古碑刻;
(六)淮海路、國慶路、渡江路、甘泉路、廣陵路的行道樹;
(七)歷史地名(古街巷名)、歷史建(構)築物名稱、商業老字號;
(八)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有關的遺址、遺蹟;
(九)非物質文化遺產;
(十)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遺址、遺蹟。
第二十三條 古城遺址區保護內容:
(一)戰國—六朝廣陵城、隋江都宮城、唐子城、南宋寶祐城等城池遺址;
(二)唐羅城、五代周小城、宋大城和宋夾城等城池遺址、遺蹟;
(三)古邗溝、古運河、漕河、護城河等歷史河道(床)及其橋樑、碼頭、涵閘、堤壩等設施遺蹟;
(四)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
(五)歷史形成的具有保護價值的岡阜、池塘、園林遺址;
(六)探明的古代道路、衙署、寺廟、宮觀、驛站、市場、手工業作坊、重要建築基址、古墓葬等遺存;
(七)歷史地名、歷史建(構)築物名稱、商業老字號;
(八)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遺址、遺蹟。
第二十四條 在明清歷史城區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或者損害揚州古城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二)破壞或者損害歷史文化街區真實性、完整性及環境風貌;
(三)擅自拆除或者損壞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和建築構件;
(四)擅自占用或者破壞歷代城池遺址;
(五)擅自占用或者破壞列入保護名錄的古典園林、古井、古橋樑、古牌坊、古碑刻,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本條例列舉的行道樹;
(六)擅自占用或者破壞工業遺產;
(七)在文物、歷史建築上塗污、刻劃、亂搭亂建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其保護標誌;
(八)擅自挖掘、拓寬、裁彎取直街巷、道路,擅自挖掘地下空間;
(九)新建建(構)築物危及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或者其他受保護的建(構)築物、古遺址的安全和利用;
(十)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十一)其他涉及明清歷史城區保護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在古城遺址區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破壞歷代城池遺址;
(二)擅自挖掘或者破壞已探明的古代建(構)築物基址;
(三)破壞歷史形成的具有保護價值的道路和地形地貌;
(四)擅自挖掘、填埋、破壞、污染歷史河道(床);
(五)工程建設破壞古城遺址區的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六)其他涉及古城遺址區保護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揚州古城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揚州古城保護相關規劃,不得突破相關規劃確定的控制性指標,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報相關部門審批。
市、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揚州古城建設項目實行質量監督管理。揚州古城建設項目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竣工驗收,並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再申請古城保護專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 揚州古城內的基礎設施的建設以及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的修繕、遷移和重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確因揚州古城保護需要,設計方案無法滿足現行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的,在維持揚州古城街巷肌理的基礎上,由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組織規劃、城鄉建設、文物、消防等部門和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及專家進行論證,確定適應保護需要的建設、管理和保障方案。
第二十八條 明清歷史城區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歷史文化街區內確需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儘可能利用原有建築物;
(二)建設項目的功能、建築風格、空間布局、高度、體量、色調等,符合揚州古城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三)列入揚州古城保護名錄的街巷修繕時保持其原有特徵;
(四)新建和改造房屋、埋設管線、開挖道路等,依法辦理規劃、建設、文物保護等手續。
第二十九條 古城遺址區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程選址避開探明的重要地下文物遺址、遺蹟;
(二)工程建設施工前按照有關規定報請市文物主管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
(三)工程建設施工中發現文物或者重要歷史遺蹟的,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並向市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國有的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的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所有人、使用人不明的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代管並負責修繕、保養。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的修繕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依法出租國有歷史建築時,應當在契約中載明保護和修繕義務。未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使用權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非國有的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建築物。
依法出租非國有的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契約中約定保護和修繕義務。
第三十二條 揚州古城內私有產權的傳統民居,經批准按照揚州古城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要求修繕、改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可以給予技術支持和適當資金補助。
市人民政府或者廣陵區人民政府、邗江區人民政府、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前款規定給予修繕補助的,可以依法約定所有人出售該建築時,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三條 揚州古城街巷道路因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挖掘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開挖和修複方案,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揚州古城內的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訊等地下管網和有線電視等線網設施新建、改造應當與道路改造統一規劃、同步實施、入地埋設。入地埋設確有困難的,架空線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規範有序。
第三十四條 揚州古城範圍內設定店牌店招、戶外廣告等設施應當與揚州古城歷史風貌相協調。
店牌店招、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 揚州古城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消防技術規範設定。
明清歷史城區內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按照保護要求和技術規範統籌改善消防設施。確因揚州古城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的,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規劃主管部門、相關區人民政府制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並指導相關單位採取補救措施。
明清歷史城區內的單位和商戶應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要求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消防應急通道暢通。
第三十六條 體現揚州歷史沿革的地名應當保留。確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按照相關程式申報。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廣陵區人民政府、邗江區人民政府、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支持和鼓勵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合理利用:
(一)通過設立紀念場館、展覽館、博物館、遺址保護棚等形式,向公眾開放;
(二)有文物保護單位的參觀遊覽場所,應當從門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文物保護。
鼓勵通過減免租金、放寬承租年限、減免土地使用權續期費用等方式,促進對國有歷史建築的合理利用。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扶持民間組織等社會力量對揚州古城優秀傳統文化、藝術、民俗等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第三十九條 鼓勵吸收社會資本,合理利用揚州古城資源發展旅遊等相關產業。
單位和個人自願投入社會資金保護修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的,可以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給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權。
第四十條 保護明清歷史城區原住居民的公序良俗。
鼓勵原住居民在明清歷史城區居住,利用自有資產依法從事與揚州古城保護相適應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一條 揚州古城內鼓勵依法從事下列活動:
(一)研究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拍攝影視作品、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設立文化研究基地等;
(二)組織傳統文化、民間藝術、民俗表演;
(三)製作和銷售旅遊紀念品、傳統特色產品;
(四)開發、收藏、展示、交易民間工藝品;
(五)經營民俗客棧、特色餐館,發展旅遊服務業;
(六)其他有利於揚州古城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傳播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揚州古城內的經營場所和經營活動應當合理布局、總量控制。
在揚州古城內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揚州古城產業政策和布局規劃,在指定地點和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或者不執行保護規劃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擅自拆除或者損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由文物、規劃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本條例列舉的行道樹的,由園林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並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在文物、歷史建築上塗污、刻劃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十項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工程建設的,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鄉建設、規劃、文物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負有揚州古城保護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本條例負責本區域的揚州古城保護工作。
第四十九條 南宋平山堂城遺址和南門外大街參照揚州古城遺址區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揚州古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揚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10月26日制定,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根據要求,現就《條例》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揚州古城保護條例》是保護和弘揚揚州優秀傳統文化的需要。揚州市是1982年國務院公布的第一批24座歷史文化名城之一。長期以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並積極推進揚州古城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揚州古城以其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已成為揚州城市的新名片和全市人民的驕傲,我們有責任有義務把揚州古城保護好、利用好,把揚州的優秀傳統文化繼承好、發揚好。制定《揚州古城保護條例》,就是要通過立法把我們多年以來保護揚州古城的寶貴經驗和成果進行固化,對揚州古城今後的保護和發展進行有效規範和有序推進。
(二)制定《揚州古城保護條例》是完善法律體系、依法保護揚州古城的需要。為了保護揚州古城,揚州市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揚州的實際情況,於2010年制定出台了《揚州市揚州古城保護管理辦法》(72號令)。這一規範性檔案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揚州古城的保護工作。但是,由於其不具有法律規範的地位,在實踐中發揮的作用比較有限。為了更好地保護揚州古城,就必須制定一部法律效力更高、適用範圍更廣、保護措施更嚴的地方性法規,為揚州古城保護工作提供完善的法制保障。
(三)制定《揚州古城保護條例》是解決當前揚州古城保護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的需要。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城市化進程明顯加快,建設與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揚州古城保護工作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一些地方重建設、輕保護,保護管理措施不到位,不注重保護真實的歷史遺存,造成許多歷史建築被損毀,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遭到破壞,一些重要歷史文化遺產正在消失;二是揚州古城相關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滯後,忽視對揚州古城的整體保護,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亟待提高;三是揚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的道路、供水、排水、供電等市政基礎設施落後,歷史建築年久失修,居住環境差,不能滿足原住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四是對於破壞古城風貌的違法行為,缺乏有效的規制。針對這些問題,制定一部切合揚州古城保護工作實際、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的地方性法規,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今年1月8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2016年度立法工作部署會,對立法計畫項目的工作分工、序時進度等做了安排,推動形成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合力推進”的工作格局。市政府法制辦和建設局成立了以辦、局主要領導為組長的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制訂了詳細的工作計畫。市人大常委會堅持全程參與、深度參與、及時參與,相關工作機構全力投入。6月1日,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議並通過了《條例》草案。6月2日,市政府正式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法規案。經環資城建工委審查,6月28、29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初次審議《條例》草案。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依法開展了意見徵集和調研論證工作。召開各類座談會、論證會28次。赴外地學習相關領域立法經驗並及時將考察成果轉化為立法實踐。多次赴省人大常委會匯報條例制定進展情況,按要求將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預審。10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按照隔次審議的要求,10月25、26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表決並全票通過《條例》。
三、《條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條例》分七章,包括總則、機構與職責、規劃與名錄、保護內容與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責任、附則,共50條。主要內容有:
(一)關於總則
《條例》第二條規定“在揚州古城居住、遊覽和從事生產經營、工程建設、旅遊開發以及保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通過定義解釋和具體範圍的界定,進一步明確了“揚州古城”的界址,即“本條例所稱揚州古城是指揚州城各個歷史時期不斷演進形成的城市遺存”,“揚州古城範圍為:東至唐子城東護城河、黃金壩路、古運河一線,南至古運河、二道溝、荷花池、寶帶河一線,西至寶帶河、保障河、唐子城西護城河一線,北至唐子城北護城河、上方寺路一線,總面積約18.25平方千米。其中,東至古運河、南至古運河、西至二道河、北至北城河的圍合區域為明清歷史城區,總面積約5.09平方千米;揚州古城的其他區域為古城遺址區。”《條例》第四條規定了揚州古城保護的基本原則和保護重點。揚州古城保護應堅持四個基本原則:尊重歷史、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合理利用。本著既要加強揚州古城的統一保護、又要尊重明清歷史城區和古城遺址區不同的歷史遺存特點和保護工作的現實需要,《條例》在基本原則之後分別明確了明清歷史城區、古城遺址區的保護重點,並在具體的保護規定中充分體現了區別化、個性化保護的要求。
(二)關於機構與職責
在目前的揚州古城保護實際工作中,存在多頭管理的現象,缺少統籌協調。市政府雖然成立了揚州市古城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古城辦),但由於其性質、地位的局限,難以承擔龍頭作用。為了適應揚州古城保護工作現實需要,《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人民政府設立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負責揚州古城保護工作的統籌、指導、協調、監督”,並分項列舉了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的具體職責;第十四條規定了市古城辦負責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條分項規定了規劃、建設、文物、房管、城管等揚州古城保護相關部門的職責,並要求“廣陵區人民政府、邗江區人民政府、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將揚州古城保護職責落實到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這些規定,從縱向和橫向兩個方面完善了揚州古城保護工作體制。
(三)關於規劃與名錄
《條例》第四章“規劃與名錄”具有提綱挈領的作用。揚州古城保護規劃的制定關係到揚州古城的總體發展和布局。《條例》依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明確“市人民政府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修訂揚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同時,根據揚州古城保護工作的需要,分別規定“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和修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明清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古城遺址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部門按照保護職責組織編制和修訂揚州古城文物保護、歷史建築和環境保護、綠化、防災、基礎設施、停車場等規劃”。通過這些規定,進一步釐清了揚州古城保護相關規劃之間的關係,形成了覆蓋揚州古城全範圍、適應古城保護各項工作需要的規劃體系。揚州古城保護名錄是揚州古城微觀管理的一個重要抓手。《條例》明確了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州古城保護名錄製度,並借鑑了外地立法經驗,詳細規定了揚州古城保護名錄的內容、編制、調整、評估程式和建立揚州古城保護名錄檔案、管理信息系統以及信息採集要求等內容。
(四)關於保護內容與措施
《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分別規定了明清歷史城區和古城遺址區的保護內容,通過分項列舉囊括了揚州古城內具有保護價值的遺址、遺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分別規定了明清歷史城區和古城遺址區的禁止性行為,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六條從項目建設、文物和歷史建築的保護修繕、消防、戶外廣告設施、地名保護等多個方面規定了揚州古城保護的具體措施,充分體現了揚州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五)關於合理利用
合理利用是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調研中我們發現,有些文物和歷史建築因長期閒置而造成損壞。因此,《條例》第五章專章規定了揚州古城的合理利用。第三十七條從政府層面規定了支持和鼓勵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的合理利用所應當採取的措施;第三十八條規定了“鼓勵和扶持民間組織等社會力量對揚州古城優秀傳統文化、藝術、民俗等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第三十九條規定了“鼓勵吸收社會資本,合理利用揚州古城資源發展旅遊等相關產業”以及具體的鼓勵措施;第四十條規定了保護公序良俗、鼓勵古城區原住居民在明清歷史城區居住以及利用自有資產依法從事與揚州古城保護相適應的經營活動;第四十一條分項列舉規定了揚州古城內鼓勵依法從事的有利於揚州古城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傳播的活動。此外,為了處理好保護與利用的關係,防止蠶食性、漸進性改變,《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揚州古城內的經營場所和經營活動應當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在揚州古城內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揚州古城產業政策和布局規劃,在指定地點和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六)關於法律責任與附則
法律責任的設定嚴格遵循與上位法“不牴觸”原則,保證法制統一。目前共有五條,主要包括對違反規劃執行、破壞揚州古城保護內容的行為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人員不作為或者亂作為情況的追責規定。
附則規定共有三條,主要規定揚州古城中涉及範圍較小的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護職責以及不在揚州古城範圍內但與揚州古城相關度較高的南宋平山堂城遺址和南門外大街保護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揚州古城保護條例》已經揚州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環資城建委、省政府法制辦、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廳相關部門的意見,並與揚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11月2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揚州市作為國務院公布的首批歷史文化名城之一,揚州古城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建設與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揚州古城保護工作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為了加強揚州古城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揚州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揚州古城保護條例》十分必要。該條例明確了揚州古城範圍,古城保護的原則;確定了以市政府、相關區政府為主體,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揚州古城辦為主要機構的管理體制,規定了具體職責;專章規定古城保護的規劃與名錄,對規劃的編制、批准,保護名錄的建立、調整等作了具體規範;對明清歷史城區和古城遺址區的保護內容與保護措施分別進行規定;對古城的文物及文保單位的合理利用作了具體規範;並針對違反古城保護的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條例從古城保護的實際出發,體現了地方特色,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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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揚州古城保護條例》獲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7年1月1日施行。這也是我市正式獲準行使地方立法權後,首批獲得通過的實體性地方法規之一。
揚州古城範圍界定更加清晰
古城的範圍有哪些?據了解,揚州古城是指揚州城各個歷史時期不斷演進形成的城市遺存。
揚州古城範圍為:東至唐子城東護城河、黃金壩路、古運河一線,南至古運河、二道溝、荷花池、寶帶河一線,西至寶帶河、保障河、唐子城西護城河一線,北至唐子城北護城河、上方寺路一線,總面積約18.25平方千米。其中,東至古運河、南至古運河、西至二道河、北至北城河的圍合區域為明清歷史城區,總面積約5.09平方千米;揚州古城的其他區域為古城遺址區。
明清歷史城區以古城風貌形態、地方風土人情為保護重點。古城遺址區以歷代城市空間結構、地上地下文化遺存為保護重點。
每年的9月26日為古城保護日
為了激發市民以及社會各界對古城保護的重視,設立每年的9月26日為揚州古城保護日。
《條例》規定市政府負責揚州古城保護工作,將揚州古城保護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揚州古城保護工作,依法接受監督。
在機構與職責方面,市人民政府設立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負責揚州古城保護工作的統籌、指導、協調、監督。揚州市古城保護辦公室(市古城辦)負責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將建立古城保護名錄製度
在古城保護規劃上,《條例》從巨觀和微觀上分別作出規定。巨觀上,要求市政府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修訂揚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和修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明清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古城遺址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部門按照保護職責組織編制和修訂揚州古城文物保護、歷史建築和環境保護、綠化等規劃。明清歷史城區和古城遺址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微觀上則是建立揚州古城保護名錄製度。揚州古城保護名錄包括國務院、省和市政府批准公布的保護對象以及依據條例所確定的相關保護對象。
五條路的行道樹也在保護範圍之列
《條例》對明清歷史城區保護內容、古城遺址區保護內容,以及明清歷史城區範圍內、古城遺址區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作出明確。
據了解,在明清歷史城區保護內容上,不僅包括城市歷史風貌形態和空間結構;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歷代城池遺址;工業遺產;古典園林、古樹名木、古井、古橋樑、古牌坊、古碑刻,還包括淮海路、國慶路、渡江路、甘泉路、廣陵路的行道樹。另外,歷史地名(古街巷名)、歷史建(構)築物名稱、商業老字號,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都包括在內。
古城遺址區保護內容包括戰國—六朝廣陵城、隋江都宮城、唐子城、南宋寶祐城等城池遺址;唐羅城、五代周小城、宋大城和宋夾城等城池遺址、遺蹟;古邗溝、古運河、漕河、護城河等歷史河道(床)及其橋樑、碼頭等設施遺蹟等。
明清歷史城區建設項目應符合歷史風貌
如何做到古城內建設與保護相協調?《條例》規定,揚州古城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揚州古城保護相關規劃,不得突破相關規劃確定的控制性指標,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報相關部門審批。
《條例》對明清歷史城區建設活動應當遵守的規定進行明確。比如,歷史文化街區內確需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儘可能利用原有建築物;建設項目的功能、建築風格、空間布局、高度、體量、色調等,符合揚州古城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古城遺址區建設活動也應當遵守相關的規定,比如工程選址避開探明的重要地下文物遺址、遺蹟;工程建設施工前按照有關規定報請市文物主管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工程建設施工中發現文物或重要歷史遺蹟的,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並向市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對於古城內私有產權的傳統民居,咋辦?《條例》規定,經批准按照揚州古城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要求修繕、改建的,市政府或所在地的區政府、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可以給予技術支持和適當資金補助。
揚州古城範圍內設定店牌店招、戶外廣告等設施應與揚州古城歷史風貌相協調。
體現揚州歷史沿革的地名應當保留。確需更改或取消的,地名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按照相關程式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