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發文字號,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附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相關報導,審議結果的報告,宣傳貫徹,
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發文字號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二屆]第十二號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
保護、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建設,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傳承、研究等各類專業人才。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研究、傳承、傳播、瀕危項目搶救等保護、保存工作和代表性傳承人扶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行政管理和監督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在同級文化主管部門領導下,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相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文化館(站)、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支持。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進行資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捐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等優惠。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投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省轄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規劃和保護、保存工作的需要,組織本行政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對相關部門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時,相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相關部門也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
第十三條
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活動時,應當徵得被調查對象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非法占有、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料、實物,不得侵害被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在調查中取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應當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複製件及電子檔案,應當在調查結束後三十日內匯交給本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書面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獲得批准的申請人應當將批准檔案送交調查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後方可開展調查活動,調查結束後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複製件。
境外組織在本省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時,對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項目,應當優先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相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其形式和內涵在兩個以上地區均保持完整,並被列入同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可以同時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或者建議。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或者建議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或者建議書;
(二)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情況的說明書;
(三)項目的保護計畫;
(四)其他需要進行說明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實行專家評審制度。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對推薦、申請或者建議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初評並形成初評意見,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過半數通過。初評意見通過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從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中隨機選擇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對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提出書面意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提出的意見進行調查。經調查認為存在問題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式重新進行評審;不存在問題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護規劃,確定保護單位。保護單位應當具有該項目相對完整的資料,具備實施該項目保護規劃的能力和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及條件。
第二十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保護項目進行調查、研究和合理利用;
(二)依法向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產品和服務;
(三)參加展示、展演活動;
(四)可以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的資助。
第二十六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項目保護規劃制定保護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
(三)保護與該項目相關的文化場所;
(四)開展該項目的展示、展演活動;
(五)為該項目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六)按照規定使用項目保護經費;
(七)定期報告項目保護情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的項目瀕危的,應當及時擬定瀕危項目名單,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
對列入瀕危項目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搶救保護方案,並企業文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傳承人。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人選;推薦時,應當徵得被推薦人的書面同意。
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請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薦或者公民自行申請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該項目的傳承譜系以及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學藝與傳承經歷;
(三)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五)其他說明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三十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按照本條例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進行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名單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准後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授、展示技藝,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享受人民政府規定的傳承人補助費,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扶持;
(三)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建議;
(四)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傳承人。
第三十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三)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增補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資助有關技藝資料的整理、出版;
(五)資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建設;
(六)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的檔案,並每年將本行政區域內代表性傳承人的情況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直接關聯的建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等劃定保護範圍,建立專門檔案,並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專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公共文化設施,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展示、傳承、收藏和研究。
文化館(站)、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有計畫地展示、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並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依法保護其享有的智慧財產權。
第三十九條
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文化活動、民間習俗等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動。
鼓勵採取與經貿、旅遊相結合的方式保護和傳承具有生產性、展示性或者表演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鼓勵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文化產品,提供文化服務。
第四十條
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傳統工藝、製作技藝和藝術表現方法以及其他技藝,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納入保密範圍的傳統工藝、製作技藝和藝術表現方法以及其他技藝,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途徑進行傳播、傳授和轉讓。
第四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捐贈給公共文化機構收藏,或者委託公共文化機構保管、展出。接受捐贈的公共文化機構應當登記在冊,妥善保管,並對捐贈者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鼓勵有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研究機構,興辦專題博物館或者開設專門展覽室,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工作。
第四十二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專項保護規劃,申請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培養全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學校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教育。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研究基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和專門人才培養。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密切相關的動物、植物和珍稀礦產以及其他天然原材料,嚴禁破壞、非法獲取或者盜賣。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截留、挪用、擠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的;
(二)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侵犯被調查對象風俗習慣,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非法占有、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料、實物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審批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
境外組織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境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情節嚴重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被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或者取得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撤銷,並責令返還扶持經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項目保護單位不履行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保護單位資格。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於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
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智慧財產權的,適用智慧財產權的有關規定。
對傳統醫藥、傳統工藝美術等的保護,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近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表決,並將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成為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條例》共分六章50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名稱、保護內容、方針原則、保障措施、工作規範、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規定。特別是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隊伍建設、政府對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權利義務等,細化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條件,強調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資源管理和關於鼓勵支持社會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問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24日下午,常委會本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根據各方面意見作了進一步修改的《條例(草案)》,符合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基本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25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表決稿。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文化廳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25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將審議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現將審議修改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法規名稱問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本條例涉及的內容主要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建議在法規名稱中增加“保護” 一詞,而且外省也有類似名稱的法規。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的名稱修改為《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二、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的義務問題
關於第二十六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義務的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增加科學規範使用項目保護經費的內容;有的提出,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規劃是政府的職責,第一項中規定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 制定保護規劃不合適,建議修改;有的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的義務應該是明確而具體的,建議刪去第八項“其他與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義務” 的兜底規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些意見,對該條作了修改。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草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作了相應修改。法制委員會認為,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修改後的《條例(草案)》表決稿,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表決稿),請予審議。
宣傳貫徹
豫人常教【2013】8號
關於宣傳貫徹《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人大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文廣新(文化)局:
《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3年9月26日經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步入了一個新階段。為切實做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學習掌握其精神實質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民民眾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是連線人民情感和維護社會團結的紐帶。保護和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保持社會文化多樣性和健康的文化生態,維護國家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權,實現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省是文化資源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是建設華夏文明傳承創新區,實現“中原夢”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是我省加強文化建設的重要地方性法規,它的頒布實施,為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的長期實施和有效運行提供了堅實保障。
《條例》依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我省實際,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內容、方針原則、保障措施、工作規範、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規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保障、機構建設、人才培養、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及代表性傳承人權利義務、認定條件、扶持政策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具有非常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是促進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法律保障,是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從業人員的工作依據,是人民民眾保護、傳承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規範。
全省各級人大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各級文化行政和有關部門都要認真組織學習《條例》,深刻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深刻領會《條例》精神實質,全面掌握主要內容和各項規定,了解自己在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中的權力、責任和義務,不斷增強做好非遺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嚴格依法行政,使我省的非遺工作再上一個新的水平。
二、切實加強《條例》宣傳,增強全社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制觀念
各級人大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文化行政和有關部門要以2014年1月1日《條例》實施為契機,在全省組織開展一系列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一是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以及宣傳欄、宣傳板報,懸掛張貼宣傳橫幅和標語,大力宣傳《條例》和相關非遺知識;二是要通過召開專家座談會、舉辦非遺工作者培訓班、傳承人培訓班等形式廣泛宣傳《條例》,不斷增強非遺工作者和傳承人依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三是要以2014年春節等傳統節日活動為載體,開展“《條例》學習宣傳月”活動,集中、全面、深入地宣傳《條例》,普及相關知識;四是要通過舉辦豐富多彩的展示展演活動,提高廣大民眾的非遺保護自覺性;五是要充分利用文化館(群藝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站和非遺展示館、傳習所、社會傳承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場所,舉辦《條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覽、講座、知識競賽、諮詢等活動。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條例》的宣傳,使全社會和廣大人民民眾了解《條例》,熟悉《條例》,做的家喻戶曉,深入人心,為全面貫徹實施《條例》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三、周密部署,紮實做好《條例》貫徹落實工作
為做好《條例》頒布後的貫徹落實工作,經研究,省人大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和省文化廳決定把2014年2月定為“《條例》學習宣傳月”(以下簡稱“宣傳月”)。宣傳月期間,各級人大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和文化主管部門要通過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活動,廣泛宣傳《條例》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意義,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一是“宣傳月”前後,各級人大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要依法行使職權,加大監督力度,加強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和配合,通過聽取工作匯報、組織代表視察、進行專題調研等方式,推動《條例》的貫徹實施;二是各級文化部門要把學習貫徹《條例》納入文化系統理論學習的重要內容,不斷創新工作思路,增添工作措施,破解工作難題,進一步提升河南非遺保護工作水平;三是要組織知名非遺保護工作專家學者做學習《條例》專題集中輔導,進一步深化文化工作者對《條例》重大意義的認識,深刻理解《條例》的精神實質;四是要召開有關領導、有關單位、有關專家和社會知名人士等參加的“學習宣傳貫徹《條例》座談會”,座談《條例》出台的重大意義,共同研究宣傳貫徹《條例》的具體辦法;五是要組織新聞媒體集中宣傳《條例》,並通過集中探訪非遺項目、系列報導傳承人等方式展示我省豐富的非遺資源和取得的保護成果;六是要把《條例》宣傳與各地舉辦的大型文化活動有機結合起來,使之成為全省學習宣傳《條例》最大的亮點和興奮點,成為學習宣傳《條例》最生動、最鮮活的形式。
《條例》的宣傳貫徹是一項系統工程,任務艱巨、意義重大,各地要把該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在積極配合做好全省活動的基礎上,結合有關要求和本地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條例》宣傳貫徹具體方案,並按計畫有序推進和實施。請於2014年1月15日前將具體實施方案分別報送省人大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和省文化廳。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
河南省文化廳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