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修正案》是河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修正案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修正案
(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傳統工藝美術,是指具有百年以上歷史,技藝精湛,世代相傳,有完整的工藝流程,主要採用天然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
二、第四條修改為:“省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規劃;
(二)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扶持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
(三)對傳統工藝美術的科研、產品生產和經營等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協調;
(四)對保護和發展傳統工藝美術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五)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三、第九條修改為:“申請認定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生產的歷史及其考證資料;
(二)傳統工藝美術的品種、質量和近兩年的生產經營狀況;
(三)採用的工藝流程和主要原材料的說明;
(四)技藝特點、藝術風格及技藝隊伍情況;
(五)其他有關資料。”
四、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本省及傳統工藝美術重點產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設立珍品館或者珍品陳列館(室),鼓勵美術館、博物館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有償徵集珍品進行收藏,並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贈珍品。”
五、刪去第二十七條。
六、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並將“發布”修改為“公布。”
七、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