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公告
第32號
《天津市職業技能培訓規定》已於2022年12月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張工
2022年12月19日
規定全文
天津市職業技能培訓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職業技能培訓高質量發展,提高勞動者素質和就業創業能力,建設技能天津和人才強市,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職業技能培訓以及相關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職業技能培訓,是指為了培養高素質技能人才,對勞動者開展的職業道德、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等的培訓活動。
第三條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發展為本、傳承創新,堅持德技並修、普惠均等,堅持市場引導、政府促進,培育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推進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實施,全面提高勞動者素質。
第四條 勞動者有依法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本市鼓勵支持勞動者根據社會需要和個人需求,參與各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
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中長期職業技能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技能培訓的統籌管理、綜合協調和組織推動等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職業技能培訓有關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行業組織以及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做好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提高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
新聞媒體和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行業組織、企業等職業技能培訓有關方面應當積極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公益宣傳,弘揚技能人才成長成才典型事跡,營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盡展其才的良好社會氛圍。
本市在每年職業教育活動周期間,集中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相關活動。
第七條 本市對在職業技能培訓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本市深化與北京市、河北省在職業技能培訓領域的區域合作,促進京津冀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協同發展。
本市加強職業技能培訓的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職業技能領域交流互鑒。
第二章 培訓主體與內容方式
第九條 本市構建以行業企業為主體、職業學校為基礎、政府推動與社會支持相結合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根據生產經營、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的需要,制定職工培訓計畫,開展崗前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脫產培訓、業務研修、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技能競賽等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一條 企業可以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場地等要素,建設企業培訓中心、企業公共實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等,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解決實際問題和創新創造的能力。
第十二條 職業學校應當根據社會需求、辦學能力開展面向社會的職業技能培訓。
支持職業學校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等,開展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技術攻關、帶徒傳藝等培訓以及技能交流。
第十三條 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認定。
符合條件的企業、職業學校和公共實訓基地等提出申請後,應當經專家評審、公示等程式確定,並按照規定享受經費支持。
第十四條 本市支持危險和化學品企業集中的地區和化工園區建設配套服務的安全技能實訓基地,開展高危行業企業從業人員和各類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能實操實訓。
第十五條 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健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完善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課程體系,保障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符合安全要求的場所、設施、設備,加強人員配備和經費投入,依法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六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定培訓課程,將新技術、新工藝、新理念納入職業技能培訓課程,推動職業技能培訓創新發展。
第十七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開展培訓的,應當在招生簡章中公布學校或者機構的基本情況、培訓項目、培訓費用、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培訓時間、辦學形式、辦學地址、證書發放等有關事項。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應當真實、合法,收取培訓費用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健全完善非營利性民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等面向社會開展培訓收費的具體辦法。
第十八條 政府主導建設的職業技能公共實訓基地應當堅持公共性、公益性、開放性、綜合性,為勞動者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產業園區、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等提供技能實訓、技能競賽、技能等級認定、創業培訓、師資培訓、課程研發等服務。
市級職業技能公共實訓基地應當發揮示範引領作用,開展職業技能標準研發、培訓模式創新、高技能人才培養等活動。
有條件的區人民政府可以建設職業技能公共實訓基地。
第十九條 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應當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加強對勞動者職業道德、技術業務知識、實際操作能力以及安全生產意識等的培養,注重提高培訓的精準性和實效性。
第二十條 培訓場地應當與職業技能培訓的內容相適應,設施設備與培訓規模相匹配,並符合國家建設和安全有關標準。
第二十一條 本市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支持企業設立學徒崗位,與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企校雙師帶徒、工學交替培養,對新招用職工、在崗職工和轉崗職工進行學徒培訓。
鼓勵企業與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聯合招收學生,開展訂單培養、合作辦班、定向培訓,以工學結合的方式進行學徒培養。
在危險化學品、礦山等高危行業企業,對技能操作型崗位新招錄員工推行學徒制。
第二十二條 本市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帶徒傳技、技能推廣,培養擁有絕技絕活、掌握傳統工藝技藝的能工巧匠,推動傳統工藝技藝保護傳承。
本市開展新業態新模式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支持產業全鏈條全覆蓋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三條 企業、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等可以運用信息技術和其他現代化教學方式,構建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培訓模式,提升培訓質量和效果。
第三章 評價與激勵
第二十四條 本市推行國家統一的技能人才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制度,實施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評價。
鼓勵勞動者根據就業和職業發展需求,參加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第二十五條 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技能人才,應當結合其工作領域和崗位特點,實行分類評價。
評價技能人才應當突出品德、能力、業績、貢獻導向,全面考察技能人才的專業性、創新性和履責績效、創新成果、實際貢獻。
第二十六條 具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應當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者評價規範,對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等級進行認定。
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職業(工種)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培訓並依法取得職業資格或者特種作業資格。
第二十七條 本市推行職業技能培訓學分、資歷以及其他學習成果與職業學校教育的認證、積累和轉換制度。
本市支持職業學校推行學歷證書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雙證書制度。
第二十八條 技工學校高級工、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在應徵入伍、就業、確定工資起點標準、參加機關事業單位招聘、職稱評審、職級晉升等方面,分別按照大學專科、本科學歷畢業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條 本市建立高技能人才選拔機制,開展海河工匠、技術能手、技能大師等評選活動。
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適當提高愛崗敬業、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高技能人才參加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五一勞動獎章、青年崗位能手、三八紅旗手等評選表彰的比例。
第三十條 本市支持企業建立基於崗位價值、能力素質、業績貢獻的工資分配機制,對技術工人實行補助性津貼制度,強化工資收入分配的技能價值激勵導向。
鼓勵企業對高技能人才實行技術創新成果入股、崗位分紅和股權配置等激勵方式,提高技術工人收入水平。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職業技能競賽。鼓勵企業、行業組織、行業主管部門等圍繞產業發展方向和布局,舉辦各級各類職業技能競賽。
本市支持採取以賽代評的方式,對在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中獲得優秀等次的選手,按照有關規定晉升相應職業技能等級。
第四章 保障與服務
第三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擬定職業技能培訓發展規劃、制定職業技能培訓年度計畫,管理使用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資金,對職業技能培訓開展情況進行督導評估等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支持職業技能公共實訓基地項目建設,加強項目建設監管。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學生職業技能培訓工作,以及職業學校開展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科技部門負責組織孵化機構等面向有創業意願和培訓需求的科技人員開展創業創新培訓。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工業領域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做好對工藝美術大師認定工作的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開展以順利回歸社會為目的的就業技能培訓。
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資金保障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協調、指導和推動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農業實用技術培訓、高素質農民培訓工作,做好高素質農民培育基地建設。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組織退役軍人參加免費的職業技能培訓,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高危行業領域安全技能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作業培訓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組織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加強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基地建設。
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市健全完善技能人才穩才留才引才機制,將符合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納入直接落戶範圍,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公共就業、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務。
第三十四條 本市鼓勵行業組織結合本行業特點,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政策宣傳、需求對接、交流合作,指導推動本行業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五條 本市實行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目錄製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部門根據市場需求職業、職業技能等級、培訓成本以及產業發展需要,制定市場緊缺職業需求程度及補貼標準目錄,向社會公布並實行動態調整。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政府主導建設的公共實訓基地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培訓中心、企業公共實訓基地等開展目錄內職業技能培訓的,符合條件的參訓人員可以按照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三十六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企業等承接政府補貼的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的,應當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訂職業技能培訓項目協定,並按照協定約定組織開展相應培訓。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等應當採取日常檢查、按比例抽查、專項檢查、委託第三方核查、質量評估、信用等級評價等方式,利用大數據、遠程監控、遠程抽檢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對職業技能培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質量監控體系,健全完善對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的評估機制並定期組織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職業技能培訓信用評價機制,依法組織開展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實行信用分級分類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按照有關財政違法行為、社會保險違法行為等處罰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企業等不履行承接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項目協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協定約定採取約談相關負責人、限期整改、追回補貼資金等方式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業技能培訓管理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