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

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

《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機制,引導社會培訓機構根據市場需求開展職業培訓,加速高技能人才培養,改善我市人力資源素質結構,促進社會更加充分就業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
  • 目的:滿和好項目對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 作用:加速高技能人才培養
  • 執行時間:印發之日起執行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機制,引導社會培訓機構根據市場需求開展職業培訓,加速高技能人才培養,改善我市人力資源素質結構,促進社會更加充分就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6]15號)、《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8]269號)、《天津市2009—2012年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規劃綱要》(津黨辦發 [2008]3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培訓和補貼原則。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職業技能培訓為重點,以改善人力資源素質結構和促進就業為目的,採取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方式,按照培訓職業的社會需求程度、資格等級和培訓成本,給予不同比例的培訓和鑑定費補貼。引導各類培訓機構、職業院校和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開展相應的職業培訓。
第三條 職業培訓補貼對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培訓)願望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富餘勞動力、企業在職職工、外來勞動力、普通高校畢業學年的學生及符合條件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 職業培訓成本及市場需求程度目錄。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職業需求程度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可以委託社會調查機構,每年對市場需求的職業(崗位)和培訓成本開展調查,依據調查結果制定《職業培訓成本及市場需求程度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並向社會發布。
《目錄》主要包括職業名稱、職業資格等級、市場需求程度、培訓成本等內容。市場需求程度由高到低分別為非常緊缺、緊缺、一般緊缺。
評審機構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重點建設項目對技能人才的需求變化,適時調整和補充《目錄》內容並向社會發布。
第五條 職業技能培訓費補貼。下列人員參加《目錄》中所列職業和等級的技能培訓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相應的培訓費補貼。
(一)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按需求程度分別給予培訓成本100%、80%、60%的培訓費補貼。
(二)企業在職職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按需求程度分別給予培訓成本90%、70%、50%的培訓費補貼;
(三)外來勞動力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後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的,按需求程度分別給予培訓成本100%、80%、60%的培訓費補貼。
(四)普通高校畢業學年的本科學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的,按培訓成本給予50%的培訓費補貼。
上述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取得技師以上職業資格的,按培訓成本給予100%的培訓費補貼。
第六條 職業技能鑑定費補貼。下列人員參加《目錄》中所列職業和等級的技能培訓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相應的鑑定費補貼。
(一)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給予100%的鑑定費補貼;
(二)外來勞動力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後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的,給予100%的鑑定費補貼;
(三)普通高校畢業學年學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的,對高等職業院校學生給予100%的鑑定費補貼;對本科院校學生給予50%的鑑定費補貼;
(四)企業在職職工通過全員技能評價取得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給予50%的鑑定費補貼。
上述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技師以上職業資格的,給予100%的鑑定費補貼。
第七條 再就業培訓費補貼。再就業培訓應當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定向就業培訓為主,三年內全部過渡為定向就業培訓,培訓內容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崗位職業需要合理確定。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參加再就業培訓合格的,給予每人300元的培訓費補貼,其中在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再給予每人200元的就業補貼。
第八條 轉崗培訓費補貼和在職繼續教育培訓費補貼。按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於失業保險基金支持參保單位開展促進就業培訓的補貼辦法》(津勞局[2006]306號)執行。
第九條 創業培訓費補貼。參加模擬企業實訓或創辦企業培訓,並取得培訓結業證書的人員,根據結業人數,按每人5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費補貼;培訓後6個月內成功創業人數達到50%以上的,根據成功創業人數,按每人700元的標準再給予培訓費補貼。 參加改善和擴大企業培訓,並取得培訓結業證書的人員,根據培訓合格人數,按照每人15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費補貼。
第十條 培訓項目按下列要求實施:
(一)具備相應培訓資質的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通過競標方式取得定點培訓機構資格後,方可組織實施職業培訓並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本市職業需求、人力資源分布和培訓機構條件,通過招標方式認定定點培訓機構。
(二)定點培訓機構實行市、區縣兩級管理,市勞動保障部門制定定點培訓機構考核認定和退出的動態管理辦法,組織指導定點培訓機構開展職業培訓;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區域內定點培訓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目錄》所列職業和等級的技能培訓,經市勞動保障部門確認後,由定點培訓機構或用人單位自行組織實施。企業有定向需求、且是非常緊缺職業的,原則上通過向社會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職業培訓補貼按下列程式申請和撥付:
(一)職業培訓補貼申請。培訓單位培訓結束後,應當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職業培訓補貼申請。
(二)職業培訓補貼撥付。市勞動保障部門核准後,向市財政部門出具資金撥付意見,市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直接劃入申請單位賬戶。
(三)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管理使用。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遵循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補貼範圍和標準,嚴禁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對違反規定的,依法追回補貼資金,並取消定點培訓機構資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各類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原則上不能重複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其中,參加晉升職業資格等級技能培訓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累計可享受3次職業培訓補貼,每次間隔為一年以上;參加創辦企業培訓並創業成功的人員,還可繼續享受一次改善和擴大企業培訓補貼。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內容解讀

新出台的《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提出天津市的職業培訓將緊貼企業需求,實行政府定期發布職業培訓成本及市場需求程度目錄製度,並通過招標的形式確定培訓資格。享受培訓補貼擴大到所有勞動者。同時按照培訓職業的社會需求程度、資格等級和培訓成本,給予不同比例的培訓和鑑定費補貼,引導各類培訓機構、職業院校和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開展相應的職業培訓。
為滿足天津市大項目和好項目對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通過培訓帶動就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近日出台《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全面實施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機制,引導社會培訓機構根據市場需求開展職業培訓,加速高技能人才培養,為本市經濟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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