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機制,引導社會培訓機構根據市場需求開展職業培訓,加速高技能人才培養,改善我市人力資源素質結構,促進社會更加充分就業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
- 目的:滿和好項目對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 作用:加速高技能人才培養
- 執行時間:印發之日起執行
《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機制,引導社會培訓機構根據市場需求開展職業培訓,加速高技能人才培養,改善我市人力資源素質結構,促進社會更加充分就業而制定的辦法。
《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機制,引導社會培訓機構根據市場需求開展職業培訓,加速高技能人才培養,改善我市人力資源素質結構,促進社會更加充分就業而制定的辦法。辦法全文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第...
為推動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有效實施,確保政策統一性,根據《關於印發〈企業高技能人才培養實施細則〉等五個檔案的通知》(津人才辦發〔2019〕6號)、《市人社局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人社局發〔...
第十五條 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健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完善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課程體系,保障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符合安全要求的場所、設施、設備,加強人員配備和經費投入,依法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第十六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由各級財政安排的用於以提高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能力為目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開展的適應性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教育培訓經費。第三條 補助對象為符合條件的...
第十五條 職業學校堅持教育與培訓並舉,根據辦學能力、社會需求,提供面向社會的職業培訓。市相關部門支持職業學校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等,開展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技術攻關、帶徒傳藝等培訓以及技能交流。第十六條 各級...
8項補貼政策是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失業人員等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第十一條)、崗位補貼(第十一條)、資金補貼(第 十一條)、職業培訓補貼(第十二條)、技能鑑定補貼(第十二條)、公益性崗位補貼(第十三條)、靈活就業人員補貼(第...
信創產業等領域建設企業培訓中心、企業公共實訓基地,政府補貼培訓項目全部向具備資質的職業院校開放,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等培訓載體面向各類勞動者開放;定期發布《市場緊缺職業需求程度及培訓補貼標準目錄》,引導培訓資源加強急需緊缺技能...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促進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守法誠信、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隨軍家屬參加職業培訓,參照本市失業人員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辦法、標準和流程享受培訓費補貼和技能鑑定費補貼。每年由天津警備區政治部會同市人力社保局組織有就業和培訓願望隨軍家屬,委託公共實訓基地、技工院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開展職業培訓。
支持天津中德套用技術大學建設一流套用技術本科院校。推動具備條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套用型轉變。(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各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十)開展大規模職業技能培訓。深入實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支持農村轉移就業...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失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促進就業,是指在確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進一步拓展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使用渠道,利用失業保險基金支持參保單位開展轉業轉崗培訓和在職培訓,鼓勵失業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
完善並落實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和補貼等制度,以就業為目標、以市場為導向,提高各類特殊教育學校、職業培訓中心、職業教育見習基地等殘疾人教育培訓機構的辦學質量,強化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和一次性就業率銜接機制。搞好技能崗位...
第十八條 鼓勵隨軍家屬根據其特長、就業意向和用工需求,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創業能力。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參照本市失業人員給予職業培訓補貼。經培訓並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合格或技能等級認定為合格的,發放相應職業資格或...
三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殘疾職工的需求進行無障礙環境改造、改善勞動條件和實施崗位技能培訓,並按照天津市有關規定享受補貼。社保——靈活職業可享社保補貼 條例規定,政府對用人單位招用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殘疾人,給予基本養老保險、...
制定實施天津市殘疾人職業技能提升計畫(2021—2025年)。支持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技能人才建立工作室。開發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優質課程資源。開展農村殘疾人實用技術培訓,提升農村殘疾人技能素質,促進農村殘疾人轉移就業。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