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管理辦法

《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使用和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等七部門關於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1〕53號)、《財政部退役軍人部關於退役安置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社〔2021〕108號)、《財政部退役軍人部醫保局關於修改退役安置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225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的辦法。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於2023年1月19日印發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9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發文字號:津財社〔2023〕6號
  • 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關於印發《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財社〔2023〕6號
各區財政局、退役軍人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使用和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等七部門關於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1〕53號)、《財政部退役軍人部關於退役安置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社〔2021〕108號)、《財政部退役軍人部醫保局關於修改退役安置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225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3年1月19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使用和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等七部門關於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1〕53號)、《財政部退役軍人部關於退役安置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社〔2021〕108號)、《財政部退役軍人部醫保局關於修改退役安置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225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由各級財政安排的用於以提高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能力為目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開展的適應性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教育培訓經費。
第三條 補助對象為符合條件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第四條 補助資金由市級(含中央)、區級財政共同負擔,市級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給予濱海新區、和平區、河西區、南開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50%比例補助;給予河東區、河北區、紅橋區60%比例補助;給予武清區、寶坻區、寧河區、靜海區、薊州區70%比例補助。
第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保障。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管理。
第六條 補助資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就業導向,分類實施。以促進就業創業為導向,分類實施教育培訓,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幫助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實現更加穩定更高質量就業和成功創業。
(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對補助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嚴禁截留、擠占、套取和挪用。
(三)講求績效,強化監督。對補助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適時開展績效評價,健全資金監督管理機制,強化補助對象審核認定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七條 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適應性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其中,適應性培訓主要是幫助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儘快轉變角色融入社會,包括強化思想政治引領、開展安全保密教育、宣講退役政策、實施職業指導、組織人才測評、提供就業推介等內容;職業技能培訓是指以幫助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提高就業創業能力為目的,圍繞市場就業需求和當地產業發展,組織開展的以專業技能提升為主的培訓。
適應性培訓補助資金,具體使用方向包括:師資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與培訓相關的其他費用。職業技能培訓補助資金,具體使用方向包括: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鑑定費和培訓期間生活補助費等支出。
第八條 適應性培訓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返鄉報到後及時組織實施,培訓時長不少於80學時。
職業技能培訓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結合自身特點和需求等實際情況自願參加,按照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公布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目錄,自主選擇培訓項目。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接受一次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第九條 適應性培訓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目錄由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參照本市市場緊缺職業需求程度及培訓補貼標準目錄,綜合考量承訓機構成本、培訓周期等因素,每年確定承訓機構、專業目錄和培訓補貼標準,並對外公布承訓機構和專業目錄。
 第三章  資金申報分配
 第十條 市級補助資金採取提前下達和年度結算方式下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按照年度預算管理安排相關要求,結合培訓工作計畫,提出下年度資金分配意見,經市財政局審核後,由市財政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將一定比例下年度補助資金提前下達各區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根據實際支出情況提出資金結算方案,經市財政局審核後,由市財政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與各區進行結算。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收到財政撥款後,應當結合教育培訓工作開展實際,採取分階段、分比例的方式將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到承擔教育培訓的機構。
第十一條 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和財政局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對所提供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承擔教育培訓任務的機構將相關結算申報材料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提出資金申請,經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審核後,按規定進行費用結算。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自行組織適應性培訓的,嚴格按規定程式辦理,並將相關材料及時報送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申報材料主要包括適應性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名冊、培訓項目、資金結算匯總表等資料。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進行匯總,作為培訓資金結算方案依據,報市財政局履行結算程式。
第十二條 經批准跨省市異地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由退役士兵在擬參訓地縣(含)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布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目錄中選擇培訓機構和專業,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規定與當地培訓機構簽訂培訓契約,結算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鑑定費等培訓費用,費用標準不應超過本市培訓目錄中的最高補貼標準,生活補助費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因本人身體、家庭重大變故等客觀原因中途退學的,承訓機構已支出的相關費用可在規定範圍內據實列支,經退役士兵所在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審核後予以撥付。
 第四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根據參加教育培訓實際人數、培訓階段、學習效果、就業情況等因素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與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和信息公開。
第十五條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要加強本部門組織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訓過程監管,建立健全教學培訓監督機制,開展不定期、不定時的教學授課檢查,定期進行教學質量績效考評,有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引入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或組織專家實施,對無法正常履行契約、考評結果沒有達到要求的按契約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 區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應切實採取措施,加快補助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按照國家和我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市、區財政局和退役軍人事務局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補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第十八條 市、區財政局和退役軍人事務局應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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