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2022年08月5日,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印發《天津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有關市級單位,各區財政局、教育局(教體局)、退役軍人事務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為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於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我們對《天津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2022年8月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於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辦發〔2020〕6號)等檔案以及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市、區財政安排的用於落實高等教育(含本專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國家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我市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我市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我市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我市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民辦普通高中。
第四條 我市學生資助資金由財政部門、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職責共同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資金年度預算草案。市教育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各市級學校以及各區教育部門審核享受資助政策的學生人數、資助範圍、資助標準等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案,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對提供的基礎數據和預算分配建議方案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組織各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工作。兵員徵集部門負責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入伍的相關認證工作。
學校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二章 資助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普通高校資助範圍及標準包括:
(一)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審定並下達我市的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審定並下達我市的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分配名額,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審定並下達我市的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名額(不含退役士兵學生),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預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學生),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具體標準由市教委教育綜合服務中心指導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範圍內確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審定並下達我市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碩士生每生每年2萬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萬元。
(五)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我市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市財政按照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標準以及在校學生數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持。
(六)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我市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資助標準為: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軍士、退役後復學或入學的我市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後學費減免金額,按高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八)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我市高校應屆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標準實行補償代償。
(九)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獎勵我市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每年獎勵800名,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資助範圍及標準包括:
(一)國家獎學金。根據財政部等中央有關主管部門下達我市的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獎勵學習成績、技能表現等方面特別優秀的我市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學費。對我市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民族地區學校就讀學生、戲曲表演專業學生免除學費(其他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城市在校生的5%確定。免學費標準按照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三)國家助學金。資助我市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在校生的10%確定。在我市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生源地為六盤山區等11個原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四省涉藏州縣、新疆南疆四地州的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我市國家助學金資助範圍。平均資助標準每生每年2000元。
(四)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學金。資助我市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學生中未享受免學費政策且未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每生每年500元。未在我市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聯合辦學學生不在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學金資助範圍。
第七條 普通高中資助範圍及標準包括:
(一)免學雜費。對具有正式學籍的我市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免學雜費。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公辦學校學雜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學籍的我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面適當向農村地區、脫貧地區和民族地區予以傾斜。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資助標準為:一等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2500元,占資助總人數的1/3;二等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2000元,占資助總人數的1/3;三等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1500元,占資助總人數的1/3。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等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物價水平、相關學校收費標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九條 學生資助為中央和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在中央財政負擔所需經費的基礎上,本市所需經費由市、區財政共同負擔,負擔比例按照我市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有關規定執行。其中:
(一)我市高校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由市財政承擔。
我市高校的國家助學金所需經費,市屬學校由市財政負擔。區屬高職院校由市、區兩級共同負擔,其中,市財政對和平區、南開區、濱海新區按照50%比例給予轉移支付補助;對河北區、河東區、河西區、紅橋區按照70%比例給予轉移支付補助;對今後新設立區屬高職院校所需經費,市、區財政負擔比例另行研究。
(二)國家統一實施的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學金所需經費,市屬學校由市財政負擔,區屬學校由市、區財政分檔按比例分擔:第一檔包括河東區、河西區、紅橋區、河北區、寶坻區、寧河區、靜海區、薊州區,市財政分別負擔70%;第二檔包括和平區、南開區、東麗區、津南區、西青區、北辰區、武清區、濱海新區,市財政分別負擔50%。
對因免學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同級財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免學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准的我市民辦學校就讀的一、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准的學費標準高於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三)國家統一實施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所需經費,市屬學校由市財政負擔;區屬學校主要由區財政負擔,市財政對紅橋區、河北區、武清區、寶坻區、寧河區、靜海區、薊州區財政按照50%比例給予轉移支付補助。
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同級財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依法批准的我市民辦學校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准的學雜費標準高於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條 市財政會同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以當年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統籌中央財政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合理分配、及時安排下一年度市級學校學生資助資金預算,根據轉移支付預算管理規定的時限等有關要求下達市對區轉移支付預算,並根據實際執行情況予以結算。
各區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後,應當按規定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同時,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本級應負擔的資金,並將資金分配方案及撥付情況抄送市財政、教育部門。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市、區政府預算管理,市和區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
第十二條 市和區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資金髮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我市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套用,規範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學校應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三條 市和區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區、各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分別足額提取4%—6%、3%—5%的經費用於資助學生,中等職業學校應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資助學生。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
第十五條 各區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等決策部署,在分配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向脫貧人口傾斜。
第十六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所需資金通過現行渠道解決。
第十七條 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天津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見附屬檔案)等檔案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財教〔2007〕40號)、《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財教〔2013〕61號)、《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關於印發〈天津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津財規〔202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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