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事項
資助標準
全國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體標準,中央高校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基本申請條件
①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②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③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④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⑤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申請、評審和發放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各高校於當年11月15日前完成評審。國家助學金各年按10個月發放,高校按月將國家助學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相關事項
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範院校師範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相關法規
高等學校
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
民族院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根據各地財力及生源狀況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
國家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總額部分的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具體標準在每生每年1500-4000元範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準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另外,根據2010年12月22日溫家寶總理召開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繼續提高企業退休員基本養老將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員納入
基本養老保險擴大大中專學校家庭困難學生資助範圍、提高資助標準。
“為緩解價格漲給大中專學校家庭困難學生基本帶來壓力國務院決定從2015年秋季學起:將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均資助標準從原來生均2000提高到3000,惠及430萬名家庭困難學生,占在校生總數20%。”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七條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國家確定的有關原則和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提出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
財政部、教育部委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
第八條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結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意見,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第九條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助學金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十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
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範院校師範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十四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該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該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按隸屬關係報至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備案。
第五章 助學金髮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高校應按月將國家助學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六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落實所負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
各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確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二十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評審管理辦法時,應綜合考慮學校的學費標準、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定等因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5〕75號)同時廢止。
中等職校
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教育部和財政部於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聯合下發)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的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並備案,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院附屬的中專部和中等職業學校等。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在校一、二年級所有農村戶籍的學生和縣鎮非農戶口的學生以及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中等職業學校在校三年級學生通過工學結合、頂崗實習獲得一定報酬,用於支付學習和生活費用。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主要資助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資助標準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按月發放。學校應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1)及《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指南》(詳見附屬檔案2)隨同入學通知書一併寄發給錄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級學生在新學年開學一周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份中等職業學校上一年度在校學生數及生源狀況等,向財政部、教育部提出國家助學金預算申請。財政部、教育部審核後,於每年5月底前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及預算下達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每年8月底之前,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上級下達的經費預算和本級財政應分擔的經費預算以及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下達到所屬各中等職業學校。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要根據本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受理學生申請,組織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在學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詳見附屬檔案3)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審核意見報同級財政、教育部門審批;同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及時向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和所轄學校批覆審核意見。尚未成立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的地方,由教育部門按上述程式完成相關工作。
學校應於學生入學一個月內將國家助學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八條
學校應按實際受助學生名單填寫《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及時報送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由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後報同級財政、教育部門備案,同時逐級上報至省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省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於12月底前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統計表》(詳見附屬檔案4)上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匯總,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中等職業學校
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實行統一電子註冊,為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的發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助學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要制定該校國家助學金具體實施辦法,設立專門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助學工作,要為每位受助學生分別辦理銀行儲蓄卡,直接將助學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為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學生享受的國家助學金中抵扣。
中等職業學校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條
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享受資助政策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在辦學條件、學費標準、招生就業、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民辦中等職業學校要依法辦學,規範管理,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學費,並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經費,用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
學費減免、校內獎學金、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方面的開支。
第十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實行以國家助學金為主,以校內獎學金、學生工學結合、頂崗實習、學校減免學費等為輔的資助政策體系。國家鼓勵地方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團體設立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獎學金,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生提供助學貸款。
有條件的中等職業學校要積極實行“綠色通道”制度,對攜有可證明其家庭經濟困難材料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後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不同方式的資助,再辦理學籍註冊。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加強對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並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國家助學金的行為,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財政部、教育部將對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開展好、成績突出的地區和學校予以表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髮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6]73號)同時廢止。
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11月3日財政部、教育部印發)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的意見》(財教[2010]356號),為加強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普通高中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和完全中學的高中部。
第三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具有正式註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面約占全國普通高中在校生總數的20%。財政部、教育部根據生源情況、平均生活費用等因素綜合確定各省資助面。其中:東部地區為10%、中部地區為20%、西部地區為30%。各地可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面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地方所屬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政策,與所在地區同步實施,所需經費按照現行經費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費用開支,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元-3000元範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按學期發放。
第九條 每年5月底前,財政部、教育部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及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每年8月底前,地方財政、教育部門和中央主管部門負責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逐級下達到所屬普通高中。
第十條 各普通高中要根據本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於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學生申請,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學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進行認真評審,並在學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即可發放國家助學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將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報同級教育、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各普通高中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實行校長負責制,指定專門機構,確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學校要制定國家助學金具體實施辦法,要為每位受助學生分別辦理銀行儲蓄卡,直接將國家助學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為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學生享受的國家助學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二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普通高中要加強學生學籍管理,統籌利用現有中國小電子學籍信息系統,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學生電子學籍及學生資助信息系統,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和普通高中要切實加強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於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3-5%的經費,用於減免學費、設立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支出。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中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確定,地方所屬普通高中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十五條 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比例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高中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完善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研究生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2013年7月29日財政部教育部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精神,自2014年秋季學期起,研究生普通獎學金調整為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為做好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畫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設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參照普通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金分擔辦法共同承擔。
第二章 資助標準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不低於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不低於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條 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2000元, 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條 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確定。中央財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標準以及普通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分擔辦法,承擔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建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資助標準。
第三章 預算下達
第八條 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按照預算管理程式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九條 每年9月30日前,財政部、教育部根據測算情況,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達下一年度中央財政應承擔的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預算。
第十條 每年5月31日前,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所屬高校符合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條件的在校學生人數,編制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定。
第十一條 每年6月30日前,財政部、教育部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分配方案,並對中央財政應承擔資金進行據實結算。
第十二條 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教育部門按程式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至相關高校。
第四章 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高校應按月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髮放到符合條件的學生手中。
第十四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註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助學金的發放。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
第十五條 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於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後再行發放。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第十六條 中央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高校主管部門、各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和教育部門、各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應根據本辦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的具體辦法,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十八條 科研機構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政策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010年12月22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為緩解價格上漲給大中專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生活帶來的壓力,國務院決定: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一)將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從原來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萬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占在校生總數的20%;
(二)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範圍,440萬名城鄉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享受這一政策,占在校生總數的22%;
(三)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資助標準發放國家助學金,惠及482萬名學生,占在校生總數的20%。
2012年10月10日,國務院總理
溫家寶主持召開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範圍、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
為加快發展中等職業教育,促進教育公平,提高勞動者素質,會議決定,自2012年秋季學期起,將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範圍由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擴大到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同時,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資助範圍由一、二年級農村(含縣鎮)學生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步調整為一、二年級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將六盤山區等11個連片特困地區、西藏及四省藏區、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全部納入享受助學金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