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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本專科學生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
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中央高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研究生
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中表現優異的
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獎勵4.5萬名在讀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萬名,碩士研究生為3.5萬名。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定為每生每年3
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定為每生每年2萬元。
通知稱,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獎勵標準
本、專科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碩士生每年2萬元,博士生每年3萬元。
申請條件
本專科學生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考查科目成績不低於“良好”,同等條件下獲得省市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的學生優先;
5、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為學院發展建設做出貢獻;
6、認真履行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賦予學生的義務,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名額分配: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當年國家獎學金的總人數,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於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批。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將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及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獎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研究生
通知規定,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
評審
本專科學生
國家獎學金每
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各高校於每學年開學初啟動評審工作,當年10月31日前完成評審。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
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
國家勵志獎學金。
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主管部門備案。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將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審核、匯總後,統一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於每年11月15日前批覆並公告。
研究生
每年3月底前,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定。每年4月30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每年5月31日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相關高校。獲得推薦的學生,須在所在單位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每年11月30日前,高等學校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
相關檔案
本專科學生
教財〔2007〕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財務司(局):
為進一步做好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確保評審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的有關規定,教育部、財政部研究制定了《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本辦法,制訂本地區、本部門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
教育部 財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為規範國家獎學金評審行為,保證評審工作公平、公正、依法進行,確保評審結果的權威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育部、財政部成立評審領導小組,設立評審委員會。
評審領導小組由教育部、財政部有關領導組成,全面領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有關評審工作的重大事項,負責聘請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批准評審委員會提交的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
第三條評審委員會由具有代表性、權威性的領導、專家和學者組成,每屆聘期三年,具體負責評審工作,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
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兩人,副主任兩人,委員若干人。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個評審小組和工作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組長和成員不少於五人。
第四條國家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具體評審工作由評審委員會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
第五條評審委員會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堅持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對國家獎學金評選材料進行審查,並提出評審意見。
第六條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應遵循以下職責:
(一)在評審過程中,認真審閱評審材料,聽取其它評審委員的意見,在平等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發現與評審對象存在
直系親屬關係、直接經濟利益關係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的情形,應當主動向評審領導小組申請迴避;
(三)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獲獎提供便利;
(四)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和相關的保密信息。
第七條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召開預備會。由評審領導小組主持,全體評審委員參加。評審領導小組向評審委員介紹情況,提出評審工作要求。評審委員會向各評審小組宣布評審工作程式和有關工作要求。
(二)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按照要求對各地區、各部門和高校上報的評審材料進行書面審查,提出評審意見。
第八條評審委員對各地區、各部門和高校上報的評審材料進行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各中央主管部門、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各高校是否按照規定的要求上報了完整的材料;
(二)各高校、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是否嚴格按照規定程式進行了國家獎學金的初評和審核工作;
(三)入選學生的綜合表現是否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九條評審小組發現中央部門主管司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在初評和審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條情形時,應報請評審委員會同意後,要求其限期改正後重新報送評審材料;發現下列第(三)條情形時,應不予通過審查,由評審小組寫出書面意見,報評審委員會審定:
(一)評選程式違反規定的;
(二)所提供的評審材料、數據不完整或不真實的;
(三)推薦的候選學生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國家獎學金申請基本條件的。
第十條各評審小組完成評審工作後,由評審委員會匯總各評審小組的評審意見,形成評審報告,經評審委員會主任簽字同意,報評審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一條評審領導小組評審同意後,由教育部向各有關中央部門主管司局、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部各直屬高校批覆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教育部在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獲獎學生名單。
第十三條教育部批覆評審意見後,各高校向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國家獎學金榮譽證書,並一次性發放國家獎學金。
研究生
財教〔2012〕34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
為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有關精神,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2012年9月2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 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設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為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於獎勵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中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獎勵4.5萬名在讀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萬名,碩士研究生3.5萬名。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五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六條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各高等學校研究生規模、培養質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執行情況,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年度分配名額和預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於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定。
第七條每年4月30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 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按程式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相關高校。
第八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傾斜。高等學校要統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其他研究生獎學金的名額分配、評審和發放工作,充分發揮各類獎學金的激勵作用。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九條高等學校應建立健全與研究生規模和現有管理機構設定相適應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組織機制。
第十條高等學校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製定本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一保存本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二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 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有意願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附屬檔案1),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註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註冊為博士研究生後,或已經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後,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註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三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 的原則,嚴格執行 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四條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基層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基層單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高等學校全範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條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覆。如學生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覆仍存在異議,可在高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六條中央高校將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至省級財政、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屬高校評審情況和結果匯總後,填制《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附屬檔案2)和《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附屬檔案3),每年10月31日前,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六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高等學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高等學校應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並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榮譽證書。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九條財政部、教育部委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加強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科研院所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發放監督
本專科學生
高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但是很多高校都是要到第二年5月初才發放。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辦法時,應綜合考慮學校的辦學質量、
學費標準、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定等因素。
研究生
通知要求,高等學校於每年11月30日 前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高等學校應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設立時間
本專科學生
2002年5月21日: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財政部和教育部在京宣布:2002年起我國將設立國家獎學金,每年在全國範圍內定額發放給45000名在校大學生,總規模為每年兩億元。2002年9月1日國家獎學金的進行首次評選。
國家獎學金每年將定額在全國範圍內發放給45000名大學生,其中10000名特別優秀的學生每人每年6000元;35000名學生每人每年4000元。國家獎學金的資助對象為中國普通高等學校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包括當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專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專科生。學生可根據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由個人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並可按年連續申請。財政部確定的國家獎學金推薦名額,將適當對重點高校和師範、農林、民族、體育、航海、水利、地質、礦產、石油等專業的學生占在校生比例較大的高校傾斜。
2007年05月19日,中央繼續設立國家獎學金,每年獎勵5萬名特別優秀的在校學生,獎勵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8000元。
研究生
據了解,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就提出了要設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要求。此通知下發前,我國的研究生教育中並沒有專門設立用於獎勵研究生的國家獎學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享受的都是國家普通獎學金。
2012年10月22日,中國政府網發布《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為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 培養質量,從2012年9月1日起,實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制度,每年獎勵4.5萬名在讀研究生——博士研究生1萬名,
碩士研究生3.5萬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