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1日,教育部、財政部以教財〔2014〕1號印發《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該《辦法》共21條。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參照本辦法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
- 外文名:College graduate national scholarship evaluation method
- 發布單位:教育部 財政部
- 發布日期:2014年2月21日
- 發文字號:教財[2014]1號
通知,辦法,權威解讀,
通知
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的通知
教財〔20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有關部門(單位),中央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確保評審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財政部
2014年2月21日
辦法
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行為,保證評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依法依章開展,確保評審質量和評審結果的權威性,根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應根據該校組織機構設定狀況,建立健全與該校研究生規模和現有管理機構設定相適應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組織機制,加強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工作。
第三條 高校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訂該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訂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該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一保存該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四條 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中心,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代表、行政管理人員代表、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迴避原則,即發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係、直接經濟利益關係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迴避;
(三)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四)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六條 高校在分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時,應在各基層單位研究生規模的基礎上,對培養質量較高的基層單位、學校特色優勢學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學科予以適當的傾斜。
第七條 高校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設計《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統一組織學生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第八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畫的全日制(全脫產學習)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當年畢業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格。
第九條 高校與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之間聯合培養的研究生,原則上由高校對聯合培養的研究生進行國家獎學金評審。
第十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註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一條 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一)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
(二)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參評學年學籍狀態處於休學、保留學籍者。
第十二條 高校應根據學校自身情況,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質和學習成績為基本條件,科學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指標體系。對學術型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科研創新能力和體現創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專業學位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專業實踐能力和適應專業崗位的綜合素質。
第十三條 對於新入學的研究生,高校應根據學校實際情況設計科學合理的機制,重點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試相關成績及考核評價情況,兼顧其在本科階段取得的突出成績,可採取複試時組織專家和研究生導師對其進行評審答辯等形式的考察,確保符合條件的新入學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十四條 為保證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的質量,擴大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影響力和激勵引導作用,評審工作可增加有助於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競賽、公開答辯等環節,實行差額評選。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基層單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範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及相關人員,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覆。如申訴人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覆仍存在異議,可在高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七條 研究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複申報使用。超出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十八條 在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內,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由於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期間內原則上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十九條 高校應及時報送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材料。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將評審材料報其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材料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評審材料包括反映該校評審依據、評審程式、名額分配及評審結果等情況的評審報告及獲獎研究生匯總表。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對所屬高校評審情況和結果匯總後,每年10月31日前,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條 教育部、財政部委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取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備案材料,並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榮譽證書。
第二十一條 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參照本辦法執行。
權威解讀
教育部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答記者問
日前,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了《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以下簡稱《評審辦法》)。今年9月,新一輪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即將開始,為使各地各高校和廣大研究生更好的了解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教育部、財政部有關負責同志接受採訪,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國家為何要設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2013年2月28日,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教育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以下簡稱《意見》),從財政撥款制度、獎助政策體系、收費制度三個方面完善了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意見》對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進行了全新、系統的設計,形成了公平與效率並舉的機制。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等注重獎優,激勵研究生潛心學習研究、積極進取;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等注重公平,資助研究生基本生活和學習費用。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設立前,我國研究生資助政策的主體是研究生普通獎學金和校內獎助學金,主要用於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而沒有國家層面的研究生獎學金項目。設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體現了黨和國家對研究生教育的高度重視和對廣大研究生的深切關懷。研究生國家獎學金額度標準較高,是研究生教育階段國家設立的最高榮譽獎項,旨在鼓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鑽研,獲獎學生還同時可獲得其他獎助資金,較大幅度提高了獲獎研究生的待遇水平,有助於提升研究生教育質量,有利於吸引更多高素質和發展潛力強的優質生源,激發研究生教育的活力。
2.教育部、財政部為何印發《評審辦法》?
2012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設立之初,財政部、教育部聯合印發了《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各項管理工作作出了規定。但是,近年來,各地、各高校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具體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問題。為進一步保證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規範有序、有章可依,保證評審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評審質量和評審結果的權威性,使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真正獎勵給最優秀的研究生,2014年2月21日,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印發《評審辦法》。《評審辦法》主要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範圍、評審資格、評審原則、評審組織、名額分配、評審標準、評審方式等方面做了規範要求,對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予以了明確。《評審辦法》的印發,有利於促進各地、各高校更加科學合理地做好評審工作,不斷提高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的質量和水平,防止違規行為的發生。
3.研究生申請國家獎學金應具備什麼條件?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於獎勵普通高校中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畫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基本申請條件包括:①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②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③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④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同時,研究生在申請國家獎學金時應當注意以下情況:①當年畢業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格。②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參評學年學籍狀態處於休學、保留學籍者不具備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③超出基本修業年限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④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但由於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期間內原則上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4.新入學的研究生可以參評國家獎學金嗎?如何評審?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普通高等學校中學業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對於新入學研究生可以參評,評審側重其“發展潛力突出”,這與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大一新生不具備參評資格的情況不同。高校應積極探索,創新模式,根據學校實際情況設計科學合理的機制,重點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試相關成績及考核評價情況,兼顧其在本科或碩士階段取得的突出成績,可在複試時組織專家和研究生導師對其採取評審答辯等形式的考察,確保符合條件的新入學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
5.學術型學位研究生和專業學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重點有何不同?
按照培養類型,研究生分為學術型研究生和專業學位研究生。學術型學位研究生以學術研究為導向,偏重理論和研究;而專業學位研究生以專業實踐為導向,重視實踐和套用。考慮到這兩種類型研究生的培養目標和方式各有側重,《評審辦法》中對二者的評審標準要求不同。對於學術型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科研創新能力和體現創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於專業學位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專業實踐能力和適應專業崗位的綜合素質。
6.研究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能否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得了研究生國家獎學金還能否同時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評審辦法》明確規定,研究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複申報使用。獲得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也可以同時獲得學業獎學金。
7.由高校與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之間聯合培養的研究生,如何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在《關於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1號)中提出,要“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與科研院所和行業企業的戰略合作,支持校所、校企聯合建設拔尖創新人才培養平台,完善校所、校企協同創新和聯合培養機制”。聯合培養是研究生培養模式的一種發展趨勢,是培養拔尖創新人才的重要途徑,符合條件的聯合培養研究生也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高校與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之間聯合培養的研究生,原則上由高校對研究生進行國家獎學金評審。具體評審程式,由高校在本單位的評審細則中予以規定。
8.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過程和結果存在異議,如何申訴?
《評審辦法》規定,基層培養單位(院、系、所、中心)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並在本單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學校範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和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及相關人員,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覆。如申訴人對評審委員會答覆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如仍存異議,可向有關管理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