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軍區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1年6月2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軍區以魯政發〔2011〕23號印發《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培訓對象、實施原則、組織招生、教學管理、就業服務、經費保障、明確職責8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軍區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軍區
  • 文號:魯政發〔2011〕23號
  • 印發時間:2011年6月29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1年6月2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軍區印發《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軍區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
魯政發〔2011〕2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高等院校,各警備區、軍分區: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促進退役士兵充分就業,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促進退役士兵充分就業為目標,建立覆蓋城鄉、形式多樣、管理規範、保障有力的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體系,幫助退役士兵提高綜合素質和就業能力,進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培訓對象
(一)本實施意見所稱的退役士兵,是指2010年冬季及以後退出現役、符合國家接收安置政策、能夠正常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退役時間在1年之內自主就業的城鄉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和轉業士官。
(二)退役士兵在退出現役1年內可以選擇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確有特殊原因當年不能報名參訓的,經當地民政部門批准後,可參加次年的短期技能培訓。
三、實施原則
(一)政府主導,多方參與。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民政部門牽頭,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等軍地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定點教育培訓機構具體承辦和實施。
(二)技能為主,學歷為輔。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以中等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為主,以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為輔。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期限一般為2年,最短不少於3個月。
(三)自願報名,免費培訓。退役士兵根據自身條件,可自願申請、自選專業參加定點教育培訓機構舉辦的各類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每名退役士兵只能享受一次免費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及相關補助。
(四)屬地管理,統籌安排。退役士兵原則上在安置地市、縣(市、區)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省和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跨區域調整和統籌安排,組織退役士兵相對集中接受教育培訓。
四、組織招生
(一)確定機構。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創新培訓模式,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師資力量強、教學質量高、實訓設施好、就業渠道廣的教育培訓機構作為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定點機構,並與其簽訂教育培訓協定。
定點教育培訓機構的遴選範圍包括:經教育部門批准設立的高等院校、高職院校、中職學校和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設立的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技工學校及其他培訓機構。
(二)宣傳發動。定點教育培訓機構一般應於每年11月底以前將年度招生簡章(含學校簡介、專業設定、學制設定、收費標準、報名條件、推薦就業方向等)報送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各級民政部門應在辦公場所、宣傳欄、有關媒體及時予以公布,並會同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等部門共同做好宣傳發動工作。
(三)組織報名。退役士兵持《義務兵(士官)退出現役證》等有效證件,在規定時限到安置地民政部門報名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填寫《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申請表》。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核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說明理由。需跨市參加教育培訓的,由市民政部門審批;參加省級組織教育培訓的,由省民政部門審批。
(四)制定計畫。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根據退役士兵報名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情況,及時會同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定點教育培訓機構,制發教育培訓計畫。
(五)招生入學。定點教育培訓機構要按教育培訓計畫組織招生,按時將《入學通知書》送達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持《入學通知書》、《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核准通知書》等有關證明和證件,在規定時限內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本人發生意外事故或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的,應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交書面情況說明,經同意後補辦入學手續。無故不按期報到的,取消其參訓資格。退役士兵參加全日製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或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經全省統一考試後,按規定錄取入學。
(六)統計上報。退役士兵入學和畢(結)業後,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填寫《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實際入學人員統計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實際畢(結)業人員統計表》,並逐級上報省民政部門備案。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申請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核准通知書》由省民政廳統一印製,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核發。
五、教學管理
(一)科學組織教學。定點教育培訓機構要根據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點和就業需求,按照國家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有關規定,科學制定教育培訓計畫,最佳化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選編優質教材,採取學分制、半工半讀、工學結合等模式,加大實際操作課程比例,重點培訓退役士兵就業所需專業知識和實用技能。
(二)規範考試考核。定點教育培訓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退役士兵進行考試考核,並積極組織其參加職業技能鑑定考試。對完成教育培訓任務、經考試合格的退役士兵,及時發放相應學業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
(三)嚴格教學管理。退役士兵原則上與其他學員按專業混合編班,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單獨編班。各級民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指導定點教育培訓機構完善規章制度,嚴格日常管理,強化心理輔導,增強退役士兵自律自強意識和組織紀律觀念。對教育培訓期間表現突出的退役士兵應予表揚鼓勵;對違反校紀班規的,視情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或嚴肅處理。各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要指派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優秀幹部參與指導當地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有關管理工作。
六、就業服務
(一)加強就業指導。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督促定點教育培訓機構積極與各類用人單位建立密切聯繫,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養機制,根據就業需求和退役士兵特點設定課程,大力開展“訂單式”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定點教育培訓機構應開設就業指導課程,將就業指導貫穿於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全過程。
(二)完善就業服務。定點教育培訓機構應依託各類就業服務機構,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會、洽談會等多種形式,搭建退役士兵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平台,優先推薦退役士兵就業。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及時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信息、職業介紹等服務,幫助退役士兵實現就業。
(三)落實優惠政策。各級要積極引導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規政策,認真落實國家鼓勵就業創業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優惠政策,指導督促各類用人單位積極落實錄(聘)用退役士兵的相關責任。
七、經費保障
(一)資金渠道。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於學雜費、住宿費、職業技能鑑定費、生活補助費、實習試驗費、意外傷害保險費、重大疾病保險費等。資金安排和管理、購買服務辦法由各級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參加中、長期職業技能培訓和中、高等教育的退役士兵,統一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減免政策。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重點向經濟欠發達地區、兵員較多地區傾斜。
(二)經費管理。教育培訓經費由承訓機構向市、縣(市、區)民政局申報,市、縣(市、區)民政局會同同級財政局,根據實際培訓人數和學制核定後直接撥付承訓機構,年初預撥並根據績效考核結果進行結算。
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資金使用情況要接受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定點教育培訓機構要加強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嚴禁虛報冒領,確保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資金專款專用。
八、明確職責
(一)健全工作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指導,重點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擬定實施方案、確定教育培訓機構等重要事項,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領導。軍地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及時解決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遇到的新問題,確保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有序進行。
(二)明確責任分工。民政部門負責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組織協調、機構確定、宣傳發動、人數預測、經費測算、資格審查、檔案接轉等工作;教育部門負責指導所屬院校做好招生錄取、計畫制訂、教學管理、考試考核、發證及就業推薦等組織實施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所屬技工院校和社會培訓機構做好招生錄取、計畫制訂、教學管理、技能鑑定、頒發證書及就業推薦等組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的安排與監督,確保所需資金及時足額落實到位;軍隊有關部門負責退役士兵入伍時和退役前的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定點教育培訓機構做好退役士兵參訓管理工作;定點教育培訓機構負責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具體實施,搞好教學保障和日常管理,辦理意外傷害、重大疾病保險手續,推薦完成學業的退役士兵就業。
(三)加強監督考評。各級人民政府要將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與創建雙擁模範城(縣)、領導幹部評價結合起來,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目標考核體系和教育培訓機構年檢制度,加強對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和指導。民政、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定期對定點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檢查考評,將退役士兵學員的教育培訓合格率和實際就業率作為承訓機構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學員教育培訓結束時職業資格證書和學業證書“雙證”獲取率須達到90%以上,學員教育培訓結束後的就業(含自主創業)率須達到90%以上。對完不成教育培訓任務、達不到要求的定點教育培訓機構,取消其承辦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格;對違規使用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市、縣(市、區),不能評為全省雙擁模範城(縣)。
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目標考核,由省、設區的市民政部門牽頭,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軍隊有關部門共同參與。對退役士兵學員的考核,由承訓機構負責。
各市、縣(市、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具體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軍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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