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推進全省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確保教育培訓工作健康持續發展,促進退役士兵充分穩定就業,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安徽省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安徽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全省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以下簡稱教育培訓工作),確保教育培訓工作健康持續發展,促進退役士兵充分穩定就業,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組織協調工作。建立民政部門牽頭,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人社)、兵役機關等部門各負其責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教育培訓的實施原則
(一)屬地管理,相對集中培訓。為保證教育培訓工作的質量,原則上以市為單位統一組織實施。
(二)自願報名,自選專業,免費培訓。凡符合有關條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現役一年內,可自願報名、自主選擇專業(工種)及教育培訓方式,免費參加一次由政府組織的教育培訓。
(三)技能培訓為主,學歷教育為輔。學歷教育以中等職業教育為主體,以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為補充,重點抓好就業市場急需緊缺的技能人才培養。
第二章 教育培訓對象
第四條 教育培訓對象是退出現役1年內自主就業、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能接受職業技能培訓:
(一)被部隊開除軍籍、除名和刑事犯罪的;
(二)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役的;
(三)無正當理由,退役後不按規定時間報到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承訓學校報到的;
(五)被評定為1至6級傷殘等級的精神病患者;
(六)經市級民政部門認定,不能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
第三章 教育培訓方式
第六條 短期職業技能培訓。退役士兵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一般不超過6個月。經考核合格的,發給培訓證書;經鑑定合格的,發給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中等職業教育。退役士兵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學制一般為2年。學完規定課程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畢業證書;經鑑定合格的,發給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高等學歷教育。退役士兵參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或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投檔加分等各項優惠政策。
第四章 宣傳動員
第九條 各地要充分運用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廣泛宣傳報導教育培訓工作,並通過向退役士兵及其家庭傳送公開信、印發教育培訓指南、集中動員和上門動員等形式,使每一名退役士兵和家庭了解相關政策。
第十條 大力宣傳退役士兵通過教育培訓後實現穩定就業以及成功創業的典型,有效激發退役士兵報名參訓的積極性。
第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和承訓單位應當及時開通報名諮詢電話、設立諮詢點,認真做好政策諮詢和解答工作。各級兵役機關應當做好士兵入伍時有關教育培訓政策的宣傳工作。
第五章 招生管理
第十二條 原則上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將教育培訓任務交由師資力量強、實訓設施好、教學質量高的各級各類院校和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逐步開展省級行政區域內易地教育培訓。確定部分教育培訓機構為省易地教育培訓指定機構,其部分特色專業經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可在全省範圍內招生。
第十四條 承訓單位實行掛牌管理。承擔易地教育培訓任務的單位,由省轄市在對其綜合考評的基礎上申報,由省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式確定並掛牌;承擔市級教育培訓任務的單位,由省轄市在對其綜合考評的基礎上,按有關程式審批並掛牌,同時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是退役士兵申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報名機關。每年退役士兵退役回鄉期間,安置地民政部門應設立專門場所,接受退役士兵報名申請。
第十六條 退役士兵應在報到後一個月內,向安置地民政部門提出報名申請。
退役士兵因部隊建設需要,或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因本人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名的,須向安置地民政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批准後辦理延遲報名手續。
退役士兵申請報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須提供當年退役證的原件及複印件,填寫《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申請表》(表樣附後)。
第十七條 安置地民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出核准的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將《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申請表》匯總後報送市級民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應通知其本人並說明原因。市級民政部門匯總後,委託教育培訓機構實施,承訓機構發出入學通知書
退役士兵易地參加教育培訓的,須持《士兵(士官)退出現役證》向安置地民政部門申請,經所屬市級民政部門審核匯總報送省民政廳審批後,由省民政廳向培訓機構所在地的民政部門下達教育培訓計畫。退役士兵在接到培訓機構發出的入學通知後,方可易地參加教育培訓,所需交通費、保險費等額外費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畢業後,憑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學費收據向安置地民政部門申請,按不超過安置地相關教育培訓標準據實報銷。
退役士兵必須按規定日期,憑學校發的入學通知書,攜帶入學通知書所要求的材料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八條 承訓單位應當在每期開班前5個工作日,向當地民政部門提交開班申請報告、教學計畫、受訓人名冊、受訓人身份證複印件等材料。經當地民政部門批准後,教育培訓學校和機構開展培訓工作。
第六章 教學管理
第十九條 合理設定培訓專業。承訓單位要通過廣泛調查摸底,摸清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的意願和興趣,摸清市場用工需求,在此基礎上以就業為導向設定教育培訓專業,提升教育培訓和實現就業的關聯度。
第二十條 積極開展創業培訓。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重點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和企業經營管理培訓,提高退役士兵的創業能力。
第二十一條 承訓單位根據不同課程,結合退役士兵的特點編制相應的教學計畫,包括課程的目標任務、課程的內容及教學時數分配、課程實施的要求及建議、選用教材及教學參考書等。
第二十二條 中級教育培訓學制一般為2年,總課時不低於1600學時,每個課時為45分鐘,其中實訓實習時間原則上不得少於參訓時間的一半;短期培訓時間為3至6個月,每月課時數不低於100個,每個課時不少於45分鐘,其中實操實訓時間不低於總課時的50%。
第二十三條 教育培訓課程分為公共基礎課、專業理論課和專業實踐課(技能訓練課)。公共基礎課占總課時10%,專業理論課占總課時20%左右,專業實踐課(技能訓練課)占總課時70%左右。理論課與實踐課可相互融合,實行一體化教學。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培訓教學的考核管理。公共基礎課、專業理論課均須考核,專業實踐課應實行技能等級鑑定。對未組織退役士兵學員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承訓學校,以及畢業(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雙證”獲取率達不到85%的承訓學校,下年度取消其承訓資格。
第二十五條 建立完善教學管理各類台帳,做好教學計畫實施、學員到課記錄、考核成績、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發放記錄等基礎性資料的歸檔;做好畢業學員就業情況的跟蹤,準確記錄就業率、就業後用人單位滿意率及學員就業滿意率等指標,作為檢查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條 承訓單位應當建立主要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班主任和任課教師共同參加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職責分工,研究制定管理制度。配備年富力強的教學或管理人員擔任退役士兵班級的班主任,選拔優秀退役士兵學員組建黨、團組織和班委會,參與管理,強化退役士兵的自我約束。加強應急管理,制定應急處置預案,重大事項立即向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省軍區所屬警備區、軍分區和人武部門應指派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現役幹部兼任輔導員,積極協助承訓單位做好退役士兵學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光榮傳統教育,引導退役士兵學員珍惜機會、加強學習、立志成才。增進與退役士兵的溝通,掌握退役士兵學員思想動態,傾聽意見、了解需求、改進工作、化解矛盾。嚴格校紀校規,完善考勤制度。
第二十九條 承訓單位要為退役士兵建立在校期間的學籍檔案,並依據有關學籍管理規定和辦法,加強培訓學員的學籍管理。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員,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並報學員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密切校企合作。選擇一批規模大、效益好的企業作為合作對象,實施“定向式”培訓,做到需求、培訓、就業有機銜接。
第三十一條 依託各類人力資源市場,優先推薦退役士兵就業。充分利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大力開展“退役士兵招聘周”等活動,為退役士兵學員提供完善的就業信息諮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幫助退役士兵實現順利就業。
第三十二條 建立退役士兵學員就業、創業率與承訓資格掛鈎的機制。對退役士兵學員取得“雙證”後3個月內總體就業、創業率達不到85%的承訓單位,取消其下年度承訓資格。
第三十三條 指導承訓單位開設就業指導課程,將就業指導貫穿於教育培訓全過程。積極引導和幫助退役士兵轉變就業觀念,落實優惠政策,加強創業教育、創業指導和創業服務,鼓勵退役士兵自主創業。
第三十四條 搭建融合退役士兵基本情況、就業意願、培訓需求和用工單位招錄信息為一體的網上信息平台,跟蹤掌握每一名退役士兵就業情況,做好針對性服務。各市、縣要建立連結,並指定部門和人員開展數據採集、錄入與更新、維護等工作。
第九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由各級財政共同負擔。在中央財政給予定額補助的基礎上,各地在省財政轉移支付的就業資金中,按人均1000元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補助到承擔培訓任務的機構,不足部分由市、縣(區)承擔,統籌用於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主要用於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含參加高等學歷教育)所需學雜費、住宿費、實習費、技能鑑定費、生活補助費等。
參加高等學歷教育和易地教育培訓的費用納入安置地民政部門預算管理和支出範圍。
第三十六條 每期培訓開始後,承擔教育培訓任務的單位向市級民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申請報告必須附有退役士兵學員花名冊和教學計畫,並經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市級民政部門在審核申請報告及花名冊的基礎上,確認教育培訓工作任務,並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市級財政部門在接到民政部門資金分配方案20個工作日內,對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確認,並負責整合各渠道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採取分階段、按比例撥付的辦法直接撥付給承擔教育培訓的單位。
第三十七條 教育培訓補助資金分階段、按比例撥付的辦法如下:退役士兵入學時,根據學員人數撥付60%補助資金給承訓機構,培訓結束後再根據退役士兵學員實際人數、教育培訓績效考核等情況撥付餘款;對於學員教育培訓結束時職業資格證書和畢(結)業證書獲取率低於90%,就業率(含自主創業率)低於90%的承訓機構,將在撥付補助資金餘款或下年度安排資金時給予一定比例的扣減。
第三十八條 建立生活補助費、教育培訓經費撥付與到課率掛鈎的機制,具體標準由省轄市民政局商財政局確定,並報省民政廳、財政廳備案。對於月到課時數不足規定課時數60%的退役士兵學員,不予發放生活補助費。對於退役士兵學員培訓期內平均到課時數低於總課時數70%的承訓單位,取消其下年度承訓資格。
第三十九條 退役士兵參加高等學歷教育須到安置地民政部門備案,持退伍證明、入學通知書、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收據(大中專院校學生收費)等相關材料,向安置地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民政部門在會同有關部門核實後予以報銷學雜費、住宿費、實習費等。在校期間生活費補助標準比照技能教育培訓執行。
第四十條 財政、民政部門應加強對承訓單位相關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教育培訓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虛報教育培訓項目、人數、時間等信息,騙取財政補助或擠占、挪用、截留資金等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工作職責
第四十一條 各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督查,重點跟蹤檢查承訓單位教學管理、日常管理、資金使用等,加強指導,規範辦學行為。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職責為:牽頭協調組織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選擇確定承訓單位;負責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報名與資格認定工作;匯總報送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名單;向財政部門申報教育培訓經費;會同有關部門對承訓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
第四十三條 教育部門職責為:會同民政部門審核確定承訓單位名單;指導中專和普通高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做好招生及入學驗證、學籍登記、備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承訓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職責為:會同民政部門審核確定承訓單位名單;根據民政部門審核提供的退役士兵實際入學人數,核撥教育培訓經費;對教育培訓經費實施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承訓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
第四十五條 人社部門職責為:會同民政部門審核確定承訓單位名單;指導技工院校做好退役士兵技能培訓相關工作;指導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做好退役士兵培訓後的職業技能鑑定服務工作;指導職業介紹機構、就業服務機構為退役士兵提供職業介紹和就業服務;負責審核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培訓補貼。
第四十六條 兵役部門職責為:利用徵兵宣傳、入伍教育、退役報到和民兵預備役組織整頓、集中訓練時機,積極開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宣傳和動員工作;會同承訓單位做好在校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工作;參與對承訓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軍區司令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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