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職業教育條例

為發展職業教育,培養技能型、套用型的高素質勞動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天津市職業教育條例》。該《條例》經2007年5月23日天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通過,2007年5月23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2號公布。《條例》共32條,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9日天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職工教育條例》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職業教育條例
  • 對象:培養技能型套用型的高素質勞動者
  • 施行日期:2007年7月1日
  • 相關:《天津市職工教育條例》
公告,教育條例,修改情況的匯報,條例 (草案)的說明,

公告

第92號
《天津市職業教育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7次會議於2007年5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5月23日

教育條例

(2007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7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發展職業教育,培養技能型、套用型的高素質勞動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職業學校教育、職業培訓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按照國家以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職業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堅持面向社會和市場辦學,堅持與生產實踐、社會服務相結合,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質、職業道德素養,提高其就業能力、工作能力、職業轉換能力以及創業能力。
第四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政府為主導,發揮行業、企業作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公辦與民辦共同發展的多元化職業教育辦學體制。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和督導評估,建立並完善職業教育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巨觀管理和其他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
第六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籌集職業教育資金的機制。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教育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需要安排一定的職業教育專項經費。城市教育費附加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應當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本市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舉辦職業教育機構,資助或者捐贈職業教育事業。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職業教育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職業學校教育主要由中等和高等職業學校實施。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學校,可以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實施同層次的職業教育。
第九條 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法定條件,符合本地區職業教育發展規劃。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
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本市舉辦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分立、合併、終止或者變更舉辦者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終止的,還應當妥善安置學生或者學員。
第十一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從事專業課教學的教師可以同時評聘教師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可以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根據職業教育的特點,依法自主聘用教師。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對開設的職業技能培訓課程,可以聘請相應專業技術人員、高級及其以上技術工人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員擔任兼職教師。
第十二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突出以誠信、敬業為重點的職業道德教育,注重提高學生或者學員的職業道德素養。
第十三條 職業學校應當加強以提高學生能力為目標的課程體系建設。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產業崗位的需要,適時調整專業設定和課程內容。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與職業學校簽訂契約,委託職業學校為其定向培養學生。職業學校可以以企業、事業單位的名稱冠名招生,並根據崗位需要確定培養目標,調整課程安排。
職業學校應當研究開發體現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或者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工藝、傳統技術的新課程、新教材。
第十四條 職業學校應當建立並實行彈性學習制度,推行學分制度和選修課程制度,完善學生學籍管理。
職業學校應當建立職業學校之間、相近專業之間、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之間學分互認的機制和辦法,允許學生跨專業、跨學校選擇課程;對已取得其他相當學歷的學生,應當承認其相應的學歷和學分。
職業學校應當允許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幅度內,同時在學校學習和在企業工作,或者學習與工作交替進行,分階段修滿規定科目和選修科目的學分,完成學業。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教育實訓基地的建設,支持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辦好實訓、實習基地。
職業學校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專業教學實施方案的要求,參加實訓和上崗實習。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為上崗實習的學生安排必要的帶教人員,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條件,並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 取得職業院校學歷證書的畢業生,參加與所學專業相關的中級及其以下職業技能鑑定時,免除理論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以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國家級和市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院校依照國家規定建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並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其畢業生考核合格後,可以同時獲得學歷證書和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報考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專科畢業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本科學習。
第十八條 職業學校應當從學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學生的獎學金、助學金和學費減免,並把組織學生參加勤工儉學和半工半讀作為助學的重要途徑。
貧困家庭學生接受職業教育助學貸款,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職業學校學歷教育收費的項目和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准。職業學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職業培訓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職業培訓機構自主確定,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培訓制度。
有條件的企業應當配置與本企業職工職業教育相適應的培訓設施、設備。
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學習的時間,由所在單位根據需要統籌安排。其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種生產人員學習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得少於十二個工作日(專業技術人員含參加繼續教育的學習時間),每三年為一個周期。一個周期內的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足額提取職工培訓經費,職工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點五提取,列入成本開支,當年有節餘的允許結轉。企業新上項目應當安排職工技術培訓經費。
職工培訓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於一線職工職業培訓。
企業職工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接受財稅主管部門檢查,設有企業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還應當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制定專業教學大綱和實施方案,所設的專業、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接受職業培訓的學員,經考核合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培訓證書。
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本市職業技能鑑定的要求,組織學員參加相應的職業技能鑑定。學員經考核合格的,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本市建立農村職業教育培訓制度,培養農村實用型和技能型勞動者。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於農村勞動力培訓和農村職業學校建設。
企業招用農村勞動力應當進行培訓,所需經費從職工培訓經費中列支。對開展農村勞動力培訓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第二十五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在實習、實訓和勤工儉學的生產性實踐教育活動中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對開展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給予再就業培訓補貼。
第二十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勞動力需求信息資源資料庫,推進勞動力需求信息的社會化建設,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合理設定專業及課程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根據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制定職業教育師資隊伍的培養培訓規劃,納入全市教師隊伍建設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商會、同業公會等行業自律組織應當根據本市職業教育發展規劃,開展行業人才需求預測,結合本行業發展需要,制定行業職業教育培訓計畫,協助主管部門組織、指導行業職業教育與培訓工作。
第二十九條 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的;
(二)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三)超出辦學許可範圍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或者未按規定對招收學生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職工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12月18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對《天津市職業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教科文衛委提出的修改意見,對草案進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
2007年2月7日,法制委員會第五十六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教科文衛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教委、市勞動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有關委員會的修改意見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和認真修改,形成了《天津市職業教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二次審議稿經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關於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分工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對教育和勞動保障兩個行政部門的職責劃分不是很清楚,建議將草案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中關於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規定都放在第二款中表述。據此,二次審議稿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巨觀管理和其他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第三款修改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
二、關於職業道德教育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在草案中著重強調職業道德教育。據此,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突出以誠信、敬業為重點的職業道德教育,注重提高學生或者學員的職業道德素養。
三、關於企業職工培訓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
草案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企業應當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職工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並定期公布,接受財務主管部門、企業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檢查監督。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不同所有制企業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情況不盡相同,該款規定應當與相關法律相銜接。據此,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企業職工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接受財稅主管部門檢查,設有企業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還應當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使用情況。
四、關於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根據國務院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精神,發展職業教育應當注重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據此,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行業協會、商會、同業公會等行業自律組織應當根據本市職業教育發展規劃,結合本行業發展需要,制定行業職業教育培訓計畫,開展行業人才需求預測,協助主管部門組織、指導行業職業教育與培訓工作。
五、關於職業教育機構未按規定對招收學生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以營利為目的招生,未按規定對招收學生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應當依照本條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以營利為目的”不易衡量,建議將其刪除;處理“未按規定對招收學生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時,也應當考慮其對社會的影響程度。據此,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九條將第(五)項與第(六)項合併為一項,修改為:“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或者未按規定對招收學生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對一些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審議。

條例 (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天津市職業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於2006年11月2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天津市職業教育條例(草案)》的指導思想
(一)建設國家職業教育改革試驗區的需要
2005年9月,教育部和市政府聯合下發了《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關於共建國家職業教育改革試驗區的意見》(津政發〔2005〕85號),決定在我市共建目前國家唯一的職業教育改革試驗區。為充分發揮試驗區的先行先試功能,把我市建設成為高素質的技能型、套用型人才培訓基地,需要創新職業教育工作思路,進一步深化我市職業教育體制改革,創新教學模式,加大政府對職業教育的扶持力度,規範職業教育行為,為全國職業教育的發展提供經驗,需要地方法規予以支持和保障。
(二)我市的一些成功經驗需要通過地方立法確認並發展
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市依法加大了職業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力度。經過10年的不懈努力,我市職業教育工作在全國處於領先地位,創造了許多成功的經驗。如依託企業、行業的辦學體制和管理體制,工學結合、產教結合的辦學模式,建立企業職工培訓制度,建設職業實訓基地,培養“雙師型”(具有教育和其他專業技術職稱)師資隊伍,推進畢業生職業指導和創業等。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也提出了“加快發展城鄉職業教育和培訓網路,努力使勞動者人人有知識、個個有技能。”我市的這些成功經驗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確認並發展,以使我市職業教育培養出大量的技術套用型人才,服務於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和環渤海地區經濟發展。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和我市建設國家職業教育改革試驗區的一系列檔案,系統總結了我市過去的成功經驗,並借鑑了上海市等其他省市的作法,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發展方針
為明確我市職業教育工作的發展方向,創新職業教育工作思路,提高勞動者素質特別是職業能力,《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職業教育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堅持面向社會和市場辦學,堅持與生產實踐、社會服務相結合,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質、職業道德素養,提高其就業能力、工作能力、職業轉換能力以及創業能力。
(二)辦學體制
為推進職業教育辦學思想的轉變,充分發揮社會力量,推動職業教育工作的發展,《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本市建立和完善以政府為主導,發揮行業、企業作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公辦與民辦共同發展的多元化職業教育辦學體制。
(三)政府及部門職責
我市職業教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有兩個: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其職責分工缺乏明確的法律規範。為確保行政部門的職責法定,使相關部門共同做好事業教育工作,《條例(草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的規定和目前我市職業教育工作的實際管理情況,在第五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並完善職業教育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巨觀管理。教育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
(四)資金籌措機制
為探索有利於我市職業教育快速發展的多元化投資體制,建立多渠道籌措職業教育經費機制,努力增加職業教育的投入,《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本市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籌集職業教育資金的機制。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教育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需要安排一定的職業教育專項經費。城市教育費附加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應當不低於30%。本市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出資投入職業教育事業。
(五)促進職業教育試驗區建設的創新措施
1.教師制度。為加強我市“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的實踐能力和教學水平,《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從事專業課教學的教師可以同時評聘教師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可以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根據職業教育的特點,依法自主聘用教師。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對開設的職業技能培訓課程,可以聘請相應專業技術人員、高級及其以上技術工人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員擔任兼職教師。
2.課程建設。為進一步深化我市職業教育教學管理,堅持以就業為導向,加強專業建設;以能力為本位,加強課程體系建設;以技能為中心,加強高素質技能套用人才的培養,《條例(草案)》充分考慮到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企業發展的需要,在第十二條規定:“職業學校應當加強以提高學生能力為目標的課程體系建設。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產業崗位的需要,適時調整專業設定和課程內容。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與職業學校簽訂契約,委託職業學校為其定向培養學生。職業學校可以以企業、事業單位的名稱冠名招生,並根據崗位需要確定培養目標,調整課程安排。職業學校應當研究開發體現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或者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工藝、傳統技術的新課程、新教材。”
3.學習制度。《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規定:“加快建立彈性學習制度,逐步推行學分制和選修制。”我市作為試驗區可以先試先行,通過靈活地安排學習方式,深化職業教育教學制度改革,《條例(草案)》將這一創新舉措加以確認和規範,在第十三條規定:“職業學校應當建立並實行彈性學習制度,推行學分制度和選修課程制度,完善學生學籍管理。職業學校應當建立職業學校之間、相近專業之間、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之間學分互認的機制和辦法,允許學生跨專業、跨學校選擇課程;對已取得其他相當學歷的學生,應承認其相應的學歷和學分。職業學校應當允許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幅度內,同時在學校學習和在企業工作,或者學習與工作交替進行,分階段修滿規定科目和選修科目的學分,完成學業。
4.雙證制度。為加強職業院校學生實踐能力和職業技能的培養,進一步推進學生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工作,《條例(草案)》從重視實踐和實訓環節教學的角度,在理順職業資格認證機制上創新,在第十五條規定:“取得職業院校學歷證書的畢業生,參加與所學專業相關的中級及其以下職業技能鑑定時,免除理論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國家級和市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院校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建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並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其畢業生考核合格後,可以同時獲得學歷證書和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六)企業培訓
1.企業培訓制度。為鞏固我市多年來行之有效的作法,保障企業職業培訓的基礎設施和學習時間,《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培訓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當配置與本企業職工職業教育相適應的培訓設施設備。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學習的時間,由所在單位根據需要統籌安排。其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種生產人員學習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得少於12個工作日(專業技術人員含參加繼續教育的學習時間),每3年為一個周期。一個周期內的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2.企業培訓經費。為確保企業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落實試驗區改革實施方案,《條例(草案)》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職工培訓經費,職工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以按照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當年有節餘的允許結轉。企業新上項目應當安排職工技術培訓經費。職工培訓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於一線職工職業培訓。企業應當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職工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並定期公布,接受財務主管部門、企業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檢查監督。
(七)農民培訓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職業教育要為農村勞動力轉移服務,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的要求,在我市大範圍培養農村實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條例(草案)》注重對農村職業培訓的投入,在第二十三條規定:“本市建立農村職業教育培訓制度,培養農村實用型和技能型勞動者。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於農村勞動力培訓;在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中,要安排專項經費用於農村職業學校建設。企業招用農村勞動力應當進行培訓,所需經費從職工培訓經費中列支。對開展農村勞動力培訓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八)優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1.助學措施。《條例(草案)》第十七條規定:“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從學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學生的獎學金、助學金和學費減免,並把組織學生參加勤工儉學和半工半讀作為助學的重要途徑。金融機構要為貧困家庭學生接受職業教育提供助學貸款。
2.收費項目標準。《條例(草案)》第十八規定:“職業學校學歷教育收費的項目和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准。職業學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職業培訓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職業培訓機構自主確定,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予以公示。”
3.優惠政策。為促使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更加積極主動地開展職業教育實習、實訓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條例(草案)》規定了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從事上述培訓享受優惠政策,在第二十四條規定:“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在實習、實訓和勤工儉學的生產性實踐教育活動中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對開展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按規定給予再就業培訓補貼。
4.需求信息保障。為了堅持以就業為導向,引導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合理設定專業及課程,《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勞動力市場需求信息資源資料庫,推進勞動力市場需求信息的徵集、分類、查詢、交流、共享的社會化建設,為職業教育提供勞動力市場需求信息,引導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合理設定專業及課程。
5.教師培養。為加強職業教育師資隊伍建設,《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市教育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根據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制定職業教育師資隊伍的培養培訓規劃,納入全市教師隊伍建設總體規劃。
(九)法律責任
1.違法行為的處理。主要是對職業教育工作中出現的一些違法行為,上位法沒有具體的規定,《條例(草案)》對6種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在第二十七條規定:“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的;(二)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三)超出辦學許可範圍的;(四)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五)以營利為目的招生,未按規定對招收學生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六)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2.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理。職業教育分為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兩大部分內容,既適用教育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等,也適用勞動保障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就業的相關規定,與職業教育相關的一些違法行為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其相關法律依據有很多,大部分的違法行為在上述法律、法規中都已經有詳細規定。因此,《條例(草案)》沒有重複規定,在第二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行政部門的違法責任。根據權責統一的法律原則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取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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