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天津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是為了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加快集聚愛國奉獻的各方面優秀人才,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推進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全面落實推動高質量發展“十項行動”,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1月26日,該條例由天津市十八屆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發布信息,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八號
《天津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24年1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
2024年1月26日

檔案全文

天津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2024年1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人才培養與開發
第三章 人才引進與流動
第四章 人才使用、評價與激勵
第五章 人才服務與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加快集聚愛國奉獻的各方面優秀人才,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推進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人才培養、開發、引進、流動、使用、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等工作。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並對社會做出貢獻的人,是人力資源中能力和素質較高的勞動者。
第三條 人才發展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為促進人才發展提供堅強的政治和組織保障。
促進人才發展應當堅持黨管人才、服務發展大局、突出市場導向、體現分類施策、擴大人才開放的原則,構建科學規範、開放包容、運行高效、智慧共享的人才發展治理體系。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教育優先發展、科技自立自強和人才引領驅動,為人才全面發展搭建平台、創新機制、最佳化環境,充分激發人才創新創業的潛能。
產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專項規劃,以及各類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項目立項論證,應當將人才發展作為重要內容。
第五條 市和區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的牽頭抓總,承擔組織協調、巨觀指導和督促檢查等工作,組織實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才政策組織落實、人力資源市場培育和發展、人才服務體系構建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政務服務、智慧財產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合理規劃人才資源,推動人才隊伍建設,做好人才發展促進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歸國華僑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作家協會等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優勢,做好人才的溝通、聯絡、推薦、服務等工作。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發揮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和服務等方面的主體作用。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和落實用人單位自主權。
第八條 本市實施“海河英才”行動計畫,健全完善人才發展政策體系,打造人才工作品牌,全方位引育、用好人才,推動構築人才聚集高地。
第九條 本市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濱海新區等先行先試,推進人才發展工作改革,創造可複製推廣的經驗。
第十條 本市加強對優秀人才和先進典型的宣傳,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氛圍。
第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人才發展促進表彰、獎勵制度,對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各類人才和團隊,以及在人才發展促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人才培養與開發
第十二條 人才培養開發應當遵循人才成長規律,堅持德才兼備,培養科學精神,提升綜合素質,提高技術技能水平和創新創業能力。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礎研究人才、前沿技術研究人才培養的長期穩定支持機制,鼓勵人才自主選擇科研方向、組建科研團隊,在項目立項、科研經費、財政補貼等方面給予支持,提升科技原創能力。
第十四條 本市發揮教育在人才培養中的基礎性作用,推進高等學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加強基礎學科建設和基礎研究人才培養,增強基礎研究自主布局能力。
教育、科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高等學校在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大學生創業就業指導服務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鼓勵高等學校重點建設對接本市主導產業的特色學科、專業,與產業集群、產業園區共建現代產業學院、實習實訓基地和創業孵化基地,推進產學研深度融合。
鼓勵高等學校探索創新創業教育,建立創新創業學院和創新創業教育實踐基地,開設創新創業教育項目,舉辦創新創業活動,完善大學生創新創業指導服務機制。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面向未來發展趨勢建立未來技術學院,培養引領未來科技發展的複合型、創新性人才。
第十五條 本市支持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高水平人才出國(境)開展學習培訓、學術交流等活動。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領軍企業等加強與國際知名大學、學術機構的合作,開展人才聯合培養和科研聯合攻關,積極參與組織國際和區域性重大科學計畫和科學工程,提升人才國際協同創新能力。
第十六條 本市堅持弘揚科學家精神,注重選拔培養具有戰略科學家潛質的高層次複合型人才。
市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人才在項目承擔、學術交流、團隊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 本市建立健全促進企業家成長和創新經營的體制機制,依託高等學校、領軍企業等開展戰略管理、市場開拓、經營模式、資本市場等方面的常態化、系統化培訓,弘揚企業家精神,培養優秀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
第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青年人才的培養開發,吸引、集聚、支持青年人才。在專家遴選、科研項目申報、科技表彰中向青年人才傾斜,在教育、科技等各類人才工程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青年人才名額;支持優秀青年人才到境外進行短期培訓、學術交流、訪問進修、合作研究等活動;支持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建設,發揮院士工作站、院士專家協同創新中心作用,引育高層次、創新型青年人才。
第十九條 本市積極推進卓越工程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支持高等學校培養卓越工程師,鼓勵企業和高等學校共同設計培養目標、制定培養方案、實施培養過程、評價培養質量。
第二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健全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工作機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專業技術人才更新知識、提升能力。
用人單位應當將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納入職工教育培訓範圍,開展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培訓。
第二十一條 本市實施“海河工匠”建設工程,構建以行業企業為主體、職業學校為基礎、政府推動與社會支持相結合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建設企業培訓中心、企業公共實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搭建高技能人才培養平台。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廣訂單培養模式,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育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聯合培養更多高素質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國工匠。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的需要,制定職工培訓計畫,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二條 本市統籌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大力培養開發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健康、法治、金融、鄉村振興等各領域各方面的專業人才。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結合主導產業實施重大人才工程項目,發揮人才在科技創新、產業轉型等方面的引領作用。
支持建設全國重點實驗室、海河實驗室、市級重點實驗室,設立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推動集聚創新資源,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
本市高標準建設天開高教科創園,提升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載體功能,構建多層次孵化體系,建立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舉辦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
第二十四條 本市加強創新聯合體建設,支持無人機和新材料、智慧型軌道交通、智慧型網聯汽車、半導體積體電路、高端裝備和智慧型製造、網際網路新經濟、動力與電氣、電子信息與大數據、生物醫藥、航空航天等“十大產業人才創新創業聯盟”發展,搭建項目對接、人才對接、金融對接平台,提供政策支持和套用場景,推動產業、科技、人才融合發展。
第三章 人才引進與流動
第二十五條 本市健全完善人才順暢有序流動機制,堅持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破除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係等制約,促進各類人才來津創新創業。
注重柔性引才和靶向引才,依託平台和項目引才,優先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支持用人單位引進與產業發展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等相匹配的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創新創業團隊、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高技能人才、優秀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以及其他急需緊缺人才。
第二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對接用人單位人才需求,制定發布人才需求目錄,在人才密集地區建立招才工作站,組織開展校園招聘、創新創業大賽、人才交流對接會、高端人才論壇等招才引智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市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與相關區人民政府共建留學回國人員創業園、海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基地等載體,創新網路招聘、海外招聘、以才薦才等形式,暢通留學回國人員來津創新創業渠道。
為符合條件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在申請長期居留和永久居留、辦理工作許可、享受金融服務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與高等學校的合作,制定並落實求職、落戶、購房、創新創業等支持政策,暢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來津和留津就業創業渠道。
第三十條 本市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才引進,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支持用人單位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及行業協會、商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合作引才。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薦優秀人才。
第三十一條 本市鼓勵用人單位通過項目合作、成果轉化、技術引進等方式引進人才智力。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企業事業單位面向國內外徵集原創思想和技術方案。
市有關部門對重大科技研發項目可以採取揭榜掛帥等方式,引進人才智力開展技術攻關、破解技術難題。
第三十二條 本市暢通人才流動渠道,支持人才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間交流。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艱苦崗位和農村等基層一線人才保障水平,實施助力鄉村教師專業發展、選派科技特派員和特聘農技員等各類人才服務基層項目,鼓勵引導人才向艱苦崗位和農村等基層一線流動。
第三十三條 本市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設定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引進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員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市堅持融入京津冀人才一體化發展,支持濱海—中關村科技園、寶坻京津中關村科技城、京津合作示範區、武清京津產業新城等建設,吸引和承接相關項目、人才和團隊;推進職業學校雄安協作校區等建設,打造適應雄安新區產業發展的職業教育專業組群,選派技術人才支持雄安新區發展,服務雄安新區建設。
本市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的協作,落實人力資源服務京津冀區域協同地方標準,推動京津冀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繼續教育證書三地互認,推進京津冀人才智力資源共享、人才服務銜接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促進京津冀人才協同發展。
第三十五條 本市支持持有境外職業資格的人才來津工作或者開展交流合作。按照有關規定,對經認可的人才,在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定區域內為其提供工作許可、出入境、創新創業等方面的便利。
第四章 人才使用、評價與激勵
第三十六條 人才使用應當堅持人崗相適、用當其時、人盡其才的原則,以人才評價為基礎,科學合理使用人才。
人才評價應當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突出品德、能力、業績導向,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影響和轉化套用,破除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等傾向。
人才激勵應當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相結合,以尊重和實現人才價值為導向,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第三十七條 本市堅持完善人才使用機制,推動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健全用人制度,落實各項人才政策,提高人才使用成效,使人才價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實現。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人才選拔任用制度,發揮人才創造性作用。
第三十九條 本市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通過離崗創辦企業、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到企業工作或者參與項目合作等方式創新創業。離崗科研人員從事創新創業活動期間,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人事關係。
第四十條 本市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多元的人才評價機制,發揮政府、市場、專業組織、用人單位等評價主體作用,通過組織評價、社會評價、專家評價、市場評價、大數據測評、科學家和企業家舉薦等方式,開展分類別、分層次人才評價。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完善職稱評價制度,突出用人單位在職稱評價中的主導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職稱自主評審。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自由職業人才申報參加職稱評審渠道。暢通海外人才職稱評審渠道,在本市工作的海外人才,可以參照本市專業技術人才標準,按照實際工作經歷直接申報相應職稱。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推進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制度有效銜接,拓展技術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
第四十二條 本市鼓勵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採用年薪制、協定工資制、項目工資等方式,合理確定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的薪酬。
鼓勵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對人才進行激勵。
第四十三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第四十四條 本市鼓勵企業事業單位設立首席研究員、首席科學家、首席工程師、首席技師等崗位,並根據其實際貢獻給予相應待遇。
第五章 人才服務與保障
第四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推動建立政府、市場、社會和用人單位共同配合的人才綜合服務保障體系。
第四十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相關職能部門服務資源,建設人才綜合服務平台,最佳化流程,提高效率,為人才和用人單位提供便捷服務。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設,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加強信息數據共享和智慧精準服務,提升人才服務智慧型化水平。
第四十七條 本市依法保護各類人才的合法權益,依託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建立人才服務專線,相關部門及時處理涉及人才權益的投訴、舉報,收集意見和建議,提供人才服務保障方面的諮詢和幫助。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收到的轉辦事項按責辦理、限時辦結、逐一反饋。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熟悉政策、精通業務、善於溝通的人才服務專員隊伍,為相關人才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四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完善人才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按照各自職責為人才提供出入境、居留、落戶、衛生健康、住房安居、就業創業、子女教育、配偶就業、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等配套服務。
鼓勵人才智力密集的產業園區和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完善配套服務設施,引進優質幼稚園、中國小校、醫療衛生機構等入駐,解決人才的子女教育、醫療等問題。
第四十九條 持有“海河英才”卡的高層次人才,在職稱評審、單位聘用、創業扶持等方面享受政策支持,在落戶、出入境、社會保險、金融服務、醫療保健、子女入學、配偶就業、生活補貼、購房等方面享受相關服務。
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實行特色化區域人才服務,吸引高層次人才在本行政區域內工作生活。
第五十條 本市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通過貨幣補貼、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等方式,多渠道滿足人才安居需求。
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建設人才社區,豐富居住、商務、消費、休閒、教育、醫療等功能。
第五十一條 本市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嚴格落實侵權預防、預警、應對和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暢通人才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渠道,營造激勵人才創新創業的公平競爭環境。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健全完善智慧財產權交易評估評價、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扶持等制度,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
第五十二條 本市健全完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體系,促進人才資源順暢有序流動。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單位應當免費為流動人員提供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
第五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依託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和人力資源服務出口基地等,引進和培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培養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
第五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技服務業發展,培育檢測檢驗、數據計算、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務特色產業,搭建創業孵化、中試驗證等平台,為人才創新創業提供專業化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提供人才貸、人才投等創新產品,豐富金融業務,加大信貸投放力度。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推出覆蓋研發、創業以及人才健康等領域的保險產品。推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增量擴面,完善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天使投資投貸聯動,緩解人才創業初期融資困難。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保障人才發展各項政策和工作的實施。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工作實際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用於促進人才發展。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發起設立人才發展基金,為人才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第五十六條 本市實行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將人才工作情況納入區和部門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第五十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支持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營造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良好環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人才政策優惠或者資金的,政策實施部門或者資金審批部門應當取消其獲得的待遇,並追回已發放的資金。
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將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實施失信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的《天津市人才流動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條例分七章,共六十一條。根據條例,本市加強人才培養開發。明確突出完善基礎研究人才、前沿技術研究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青年人才、卓越工程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的培養機制,加大培養支持力度。明確大力培養開發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健康、法治、金融、鄉村振興等各領域各方面的專業人才。
條例規定,加強人才引進流動。明確破除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係等制約,促進各類人才來津創新創業。明確優先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支持引進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創新創業團隊、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高技能人才、優秀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等,暢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來津和留津就業創業渠道。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才引進,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的協作,服務雄安新區建設,促進京津冀人才一體化發展。暢通人才流動渠道,支持人才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間交流,鼓勵引導人才向艱苦崗位和農村等基層一線流動。
該條例完善人才使用、評價、激勵機制。明確推動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健全用人制度,使人才價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實現。明確人才評價突出品德、能力、業績導向,破除“四唯”傾向,明確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多元的人才評價機制。明確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相結合,鼓勵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採用年薪制、協定工資制、項目工資等方式,合理確定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的薪酬,鼓勵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對人才進行激勵。
此外,該條例還明確依法保護各類人才的合法權益,建立人才服務專線,確保相關部門及時處理涉及人才權益的投訴、舉報和意見建議等。明確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人才政策優惠或者資金的法律責任。建立支持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營造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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