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6號
《天津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於2014年7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7月25日
條例全文
天津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條例
(2014年7月25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以農民為主體,以服務成員為宗旨,以市場為導向,由社員自願聯合成為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積極發展、逐步規範、強化扶持、提升素質的原則,支持農民、社會團體和企業等加入或者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鼓勵社會各類組織和個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指導服務體系,制定符合發展要求的扶持政策。
第五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和發展的統籌協調、指導、扶持、服務等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財政、市場與質量監督、稅務、商務、工業和信息化、國土房管、人力社保、水務、金融、交通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第六條 農民從事下列活動的,依法可以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種植、養殖、捕撈生產;
(二)農產品銷售、加工、貯藏和運輸;
(三)農業機械作業及維修服務;
(四)農業科技推廣服務;
(五)農村家庭手工業;
(六)農業休閒觀光和鄉村民俗文化旅遊;
(七)沼氣等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
(八)其他農業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第七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法制定章程,規定出資、業務範圍、盈餘分配、入社退社等事項,並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法登記,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第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為其成員提供以下基本服務:
(一)組織採購種子、肥料、農藥等農業生產資料;
(二)按生產技術規程和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
(三)組織開展生產技術培訓和提供市場信息;
(四)組織產品運輸、貯藏和銷售。
第九條 在本市承租土地、水面等從事農業生產的本市非農業戶籍人員、非本市戶籍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租契約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承租證明,可以申請加入、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並計入農民成員比例。
第十條 農民可以跨區域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個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十一條 鼓勵下列單位和個人作為發起人,依法領辦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農業科學研究單位和農業技術服務組織;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基層供銷合作社;
(四)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家庭農場;
(五)農業科技人員;
(六)致力於農業發展的其他組織和人員。
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領辦創辦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以貨幣出資的,其出資額由農民專業合作社記入成員賬戶。
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其出資額由成員大會評估作價後記入成員賬戶。
第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組織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主要出資方式,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農業集約化、規模化生產經營。
第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盈餘分配辦法,由其章程規定。
按照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分配的,返還比例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理事長及主要管理人員可以按照本社年度經營狀況及其貢獻情況,由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其分配額或者適當提高其分配額。
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主要出資方式,實行集約化、規模化生產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其他與成員沒有產品或者服務交易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成員出資比例分配盈餘。
第十五條 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之間開展合作經營。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平等、自願原則組建聯合社,依法登記,享受農民專業合作社相關支持政策。
第十六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農產品加工、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行銷、農產品質量安全與認證、技術推廣、信息服務、成員培訓等活動,以及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建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財會人員、輔導員的培訓工作。
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接受審計部門監督。
第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國土綜合整治、水土保持、標準化農田創建、農業產業化等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項目,應當優先選擇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國家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建設項目,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該項目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指導並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八條 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市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標準,評審認定市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並優先予以扶持。
第十九條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財會人員和輔導員定期免費進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經營管理知識等培訓。
第二十條 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和其他管理、技術人才到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農民專業合作社按規定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有條件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補助。
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到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的,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相關待遇。
第二十一條 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的科研和推廣項目納入科技計畫支持範圍,優先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科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引進新品種、套用新技術的項目優先立項,並補助相關費用。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科協等組織,應當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相應技術諮詢、科普宣傳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農村信用體系和信用信息平台,組織其參加信用等級評定,建立信用檔案。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政府表彰或者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提高其信用等級。
第二十三條 各類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和金融服務。鼓勵金融機構面向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農業訂單、農用生產設施、農業機械、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水域灘涂使用權等抵押、質押貸款業務。
在信用評定基礎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開展聯合授信,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貸款貼息。
第二十四條 政府出資設立或者扶持的融資擔保機構,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提供擔保服務。
第二十五條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展和推廣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的相關保險業務,在農產品生產、加工、貯藏、運輸、銷售和農業機械作業等方面,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保險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投保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險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
第二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組織本社成員開展內部封閉運行的資金互助,為本社成員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資金支持,並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成員生產和初加工農產品、銷售非本社成員同類農產品不超過本社成員自產農產品總額部分,視同農戶自產自銷。
第二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下列情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一)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
(二)向本社成員銷售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三)與本社成員簽訂農產品和農資購銷契約;
(四)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
(五)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動物配種、疫病防治業務所取得的收入;
(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七)國家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種植、養殖及農產品初加工、倉儲、冷藏的用水用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農業用水、用電價格標準。
第三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農產品生產基地、種植養殖場、工廠化作物栽培等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和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按照農業用地管理,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民專業合作社涉及農產品加工、倉儲、辦公所需的非農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用地計畫,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時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三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整車運輸符合國家《鮮活農產品品種目錄》鮮活農產品的車輛,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免收通行費。混裝其他農產品不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或者車廂容積百分之二十的,比照整車裝載鮮活農產品車輛執行。
第三十二條 商務、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向企業、學校、社區直供直銷農產品,對所需運輸工具、經營場所等投入給予補貼。
鼓勵和支持超市、農產品批發市場等商業企業在市場信息、加工包裝技術、儲運、產品價格、攤位費收取等方面給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和優惠。
第三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化建設。
引導、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網上交易。鼓勵電子商務企業網上銷售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的農產品。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國家標準生產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申領農產品地理標誌,註冊名優農產品商標,創建具有地方特色的農產品品牌。
第三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開展農業標準化生產,依法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質量安全台賬,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自律性檢測檢驗制度,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三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實行財務公開,按照章程規定定期向成員公布經營和財務狀況,接受本社成員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破產,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權益保護情況納入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範圍。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收取費用、攤派勞務,不得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增加農民的負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民建立、加入或者退出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得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自主經營權和內部事務。
第三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員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資金或者侵占、挪用、私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產以及侵犯其成員生產經營自主權的,依法追究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來,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視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工作,將其作為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之一。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後,為了進一步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我市制定了相關檔案和鼓勵政策。截至2014年2月,全市共有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5330個,同比增加2107個,增長65.37%,帶動農戶近35萬戶,覆蓋種植、養殖及農產品銷售、加工等行業。全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呈現快速、健康、規範發展的態勢。
但是從總體發展情況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質量和發揮的作用仍處於初級階段,還存在規模小、服務帶動能力有限、管理尚需規範、發展機制體制不完善等問題。因此,為促進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進一步健康發展,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組織化水平,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確立的原則和本市的相關政策規定,結合上述實際問題,制定出台具有針對性的地方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特徵及國內立法情況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特徵。
1.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法律規定的特殊的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是獨立的一類市場主體,與公司等企業法人一樣,具有法人資格,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
2.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開展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基礎;成員以農民為主體,農民至少應占成員總數的80%。
3.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以服務成員為目的,主要通過合作互助提高規模效益,完成單個農民辦不了、辦不好、辦了不合算的事。
4.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要優勢:一是可以更好地收集信息,拓寬銷售渠道,實現農民增收;二是通過規範技術指導,實現農業增產;三是通過開展規模化生產經營,提高組織化水平,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四是集中農民零散資金,大力發展特色、優勢農業生產經營。
(二)國內立法情況。
目前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法規,在國家層面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國務院《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8號),其中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登記、組織機構、規範管理、扶持政策等作出了規定。
在地方立法層面,目前北京、重慶、山東、浙江等15個省市已通過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的形式作出了規定,但大多為國家法律的實施辦法。我市《條例(草案)》是國內第一部專門針對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而制定的地方立法。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37條,主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參考了北京、山東等地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的管理體制、設立規範、出資和分配方式、優惠支持措施等內容進行了規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了管理體制。
一是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職責,即: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不僅要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還要結合實際,制定有效的扶持政策。
二是明確部門分工,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作為主管部門,要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和發展的統籌協調、指導、扶持、服務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二)規範了設立和加入。
一是結合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情況,並借鑑北京等省市的做法,具體明確了從事八類生產經營活動可以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二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於農民及非農人員加入或者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作出了規範。
三是為了提高發展質量,進一步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帶動能力,明確鼓勵六類組織和人員可以作為發起人,依法領辦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
四是為了進一步解決規模發展的問題,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之間開展合作經營,組建聯合社,並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三)創新出資和分配方式。
一是在我市相關試點工作取得較好效果的基礎上,為了進一步解決規模發展問題,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組織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主要出資方式,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農業集約化、規模化生產經營。
二是在盈餘分配方式上,明確原則上由章程決定。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按照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為主要分配方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與成員沒有產品或者服務交易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別作出引導性規定。
(四)落實國家優惠支持措施。
一是資金支持,明確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安排專項資金,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
二是項目支持,明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項目優先選擇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相關部門加強指導和服務。
三是人才支持,明確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財會人員和輔導員的培訓,鼓勵管理、技術人才到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
四是科技支持,明確將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的科研和推廣項目納入科技計畫支持範圍,對引進新品種、套用新技術的項目優先立項並給予補助。
五是金融支持,明確在抵(質)押貸款業務、貸款貼息、擔保服務、保險服務等方面,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鼓勵及優惠支持措施。
六是稅收優惠,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五)制定具有本市特色的支持措施。
一是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內部信用合作,為本社成員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資金支持。
二是為了進一步促進我市設施農業發展,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和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按照農業用地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涉及農產品加工、倉儲、辦公所需的非農建設用地,優先安排用地計畫。
三是明確商務、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農產品直供直銷渠道。
四是鼓勵電子商務企業網上銷售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的農產品。引導、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網上交易。
(六)引導規範生產經營。
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開展農業標準化生產,依法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和質量安全台賬,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自律性檢測檢驗制度,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以進一步提高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由於相關法律法規已作出規定,《條例(草案)》只作了引導性的原則要求。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7月24日下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天津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對第二十六條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二次審議稿有關條款進行了進一步研究,提出修改建議。
2014年7月24日晚,法制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專題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農委負責同志和有關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了會議。會議對有關條款進行了專題審議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六條的內容對於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間的資金互助具有重要意義,但是要防止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信用合作的名義對外非法吸收存款。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對第二十六條進行四方面修改,一是開展資金互助合作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符合一定條件;二是必須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三是限定在其成員內部封閉運行的資金互助;四是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組織本社成員開展內部封閉運行的資金互助,為本社成員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資金支持,並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了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日前召開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來,天津市農業合作社出現了蓬勃發展的態勢。截至2014年4月底,全市工商登記註冊的合作社達到5600家,通過各類服務帶動約35萬農戶。“與全國先進地區相比,我市的農業合作社還存在著規模小、實力弱、運行欠規範的問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介紹,“《條例》的出台,將進一步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組織化水平,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規範農民合作社設立運行
《條例》規定,農民從事種植、養殖、捕撈生產;農產品銷售、加工、貯藏和運輸;農業機械作業及維修服務;農業科技推廣服務;農村家庭手工業;農業休閒觀光和鄉村民俗文化旅遊;沼氣等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依法可以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成員可以享受什麼服務?《條例》指出,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其成員提供組織採購種子、肥料、農藥等農業生產資料;按生產技術規程和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組織開展生產技術培訓和提供市場信息;組織產品運輸、貯藏和銷售等服務。
對於盈餘分配,《條例》指出由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其中,按照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分配的,返還比例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此外,《條例》還明確,農民可以跨區域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本市承租土地、水面等從事農業生產的本市非農業戶籍人員、非本市戶籍人員,可以申請加入、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領辦創辦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依法保障支持政策落實
《條例》規定,市和有農業的區縣政府,應當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農業綜合開發、國土綜合整治、水土保持、標準化農田創建、農業產業化等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項目,應當優先選擇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的科研和推廣項目納入科技計畫支持範圍,優先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科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引進新品種、套用新技術的項目優先立項,並補助相關費用。
提供多渠道金融支持
《條例》規定,市有關部門應當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農村信用體系和信用信息平台。鼓勵金融機構面向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農業訂單、農用生產設施、農業機械、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水域灘涂使用權等抵押、質押貸款業務。在信用評定基礎上,可以予以貸款貼息。
《條例》鼓勵商業保險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農產品生產、加工、貯藏、運輸、銷售和農業機械作業等方面,提供保險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投保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險費用,按照規定享受財政補貼。
多項優惠措施促農民“抱團兒”發展
稅收
《條例》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水電價
《條例》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種植、養殖及農產品初加工、倉儲、冷藏的用水用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農業用水、用電價格標準。
用地審批
《條例》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和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按照農業用地管理,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農產品加工、倉儲、辦公所需的非農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用地計畫,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時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車輛通行費
《條例》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整車運輸符合國家《鮮活農產品品種目錄》鮮活農產品的車輛,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免收通行費。
修改情況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5月22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天津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為做好草案的審議修改工作,6月23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泉山帶領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到津南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情況進行了集體調研,了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運行情況,聽取了有關方面對草案的意見。之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4年7月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五次會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農委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科技、水務行政管理部門在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建議草案增加他們的職責。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五條第二款中增加了科技和水務部門在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的相關職責。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大代表提出,草案第九條關於在本市承租土地、水面等從事農業生產的本市非農業戶籍人員、非本市戶籍人員憑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承租證明“可以視為農民”的規定,不妥。另外,出具證明的規定應當更具有可操作性,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九條修改為:“在本市承租土地、水面等從事農業生產的本市非農業戶籍人員、非本市戶籍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租契約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承租證明,可以申請加入、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並計入農民成員比例。”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保證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需要”,其中的保證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需要的內容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刪除了“並保證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需要”的表述。
四、有關方面提出,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擔保費用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承擔的內容,屬於階段性的政策規定,不宜用法規長久固定下來。建議對此進行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四條刪除了“貸款擔保費用,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承擔”的內容。
五、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商業保險機構在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方面的責任。2012年我市出台了《天津市政策性農業農村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明確了本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標準: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由投保農戶、企業(含國有農場)、專業合作組織交納20%的保險保費,市與區縣財政補貼80%的保險保費。今年初,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7號),要求拓展農業保險的廣度和深度,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創新農業保險產品。建議草案結合國家政策增加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將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鼓勵商業保險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展和推廣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的相關保險業務,在農產品生產、加工、貯藏、運輸、銷售和農業機械作業等方面,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保險服務。”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農民專業合作社投保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費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更好地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建議草案增加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管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破產如何依法進行等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增加三條,作為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一是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內部實行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二是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破產,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三是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員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資金或者侵占、挪用、私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產以及侵犯其成員生產經營自主權的法律責任。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一些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二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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