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濱海新區條例

《天津濱海新區條例》經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通過,2015年5月21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修訂。該《條例》分總則、管理體制、改革創新、投資貿易便利化、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附則7章59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濱海新區條例
  • 發布機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02年10月24日
  • 修訂時間:2015年5月21日
簡述,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解讀,

簡述

《天津濱海新區條例》經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通過,2015年5月21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修訂。

條例

天津濱海新區條例
(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6次會議通過;2015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發揮天津濱海新區的示範和帶動作用,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濱海新區,是指國務院批准的天津濱海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
本市納入濱海新區城市總體規劃的其他區域適用本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濱海新區應當依託京津冀協同發展、服務環渤海、輻射“三北”、面向東北亞,建設成為我國北方對外開放的門戶、高水平的現代製造業和研發轉化基地、北方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物流中心、投資與服務貿易便利化綜合改革創新區,逐步成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環境優美的宜居生態型新城區。
第四條 濱海新區應當堅持規劃引領、科學開發,按照濱海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要求,完善濱海新區總體規劃和經濟功能區的功能定位,明確戰略目標、空間布局和重點任務。
第五條 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應當堅持改革創新,深化行政、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體制改革,推進金融、科技、涉外經濟、土地、城鄉規劃等管理創新,鼓勵先行先試,創造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完善濱海新區法治環境,建設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依法推進和保障濱海新區開發開放。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動和支持濱海新區各項改革創新,組織推動濱海新區與其他區縣協調發展。
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支持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政策的實施。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履行政府職能,健全決策機制,改革執法體制,規範執法行為,強化權力監督,推進政務公開。
第八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履行憲法、地方組織法規定的職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實施濱海新區城市總體規劃、產業布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
(二)組織實施濱海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和實施計畫;
(三)統一規劃和組織建設綜合交通和大型公共基礎設施;
(四)統一土地管理、投融資平台監管;
(五)統籌管理和使用濱海新區建設發展專項資金;
(六)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賦予濱海新區更大自主發展權。除依法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統籌的事項以外,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可以將市級管理許可權授權或者委託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行使,具體事項範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精簡、統一、效能、廉潔的原則,探索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濱海新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十一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審批事項和環節,根據改革實踐需要和國家相關要求,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許可權,完善相對集中實施行政許可相關制度。
第十二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最佳化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和管理措施,實行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主的動態監管。
第十三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可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複議權。
第十四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服務設施,提高公共服務效率,為社會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十五條 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託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街鎮實行綜合執法。
第十六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促進和服務經濟功能區的發展,為經濟功能區的改革發展創造更加開放、寬鬆和便利的環境。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天津東疆保稅港區和中新天津生態城等經濟功能區的管理機構,履行法規規章賦予的職能,接受濱海新區人民政府的領導。
第三章 改革創新
第十七條 賦予濱海新區更大的自主改革、創新權。濱海新區應當落實國家綜合配套改革實施方案,先行試驗一些重大改革開放措施,不斷拓展改革領域,通過綜合配套改革推進濱海新區的開發開放。
第十八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自由貿易試驗區應當建設成為貿易自由、投資便利、高端產業集聚、金融服務完善、法治環境規範、監管高效便捷、輻射帶動效應明顯的國際一流自由貿易園區。
第十九條 濱海新區應當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
濱海新區應當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國有企業分類監管體系,鼓勵發展混合所有制企業。
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加大對民營企業融資的支持力度,創造條件鼓勵民營企業進入金融服務、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等領域。
第二十條 濱海新區應當深化科學技術體制改革,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揮其示範帶動作用,完善自主創新機制,整合創新資源,搭建創新服務平台,培育引進創新主體,提升高新技術產業化水平和綜合競爭力。
第二十一條 濱海新區發展航運金融、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航運經紀等產業,集聚航運服務功能性機構,提高國際航運資源配置能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具有競爭力的國際船舶登記政策,建立高效率的船籍登記制度。
濱海新區應當與相關地區共同建設發展內陸無水港,實現港口功能延伸。
濱海新區應當充分利用空港資源,大力發展航空物流產業,發揮海空聯動作用。
第二十二條 濱海新區應當按照科學、審慎和風險可控的原則,推進金融改革創新,鼓勵國內外金融要素市場、資本市場、金融機構及金融業相關服務機構向濱海新區聚集,支持發展科技金融、產業金融、融資租賃、股權基金、商業保理等業務,大力引進高素質金融人才,搭建金融信息交流平台。
經國家批准,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進行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自由貿易賬戶、離岸金融等試點。
第二十三條 濱海新區應當創新土地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健全土地利用指標考核體系,完善土地整理儲備和開發利用機制,統籌時序、合理利用、節約集約,提高土地利用強度和效益。
第二十四條 濱海新區應當建立海洋灘涂規劃、利用和保護機制,推動天津海洋經濟科學發展示範區建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試行憑海域使用預審意見和海域使用權證書辦理基本建設項目立項、規劃、施工、驗收等手續。
第二十五條 濱海新區應當深化農村體制改革,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城鄉在管理體制、政策支持、產業布局和公共服務等方面一體化建設。
第二十六條 濱海新區應當借重首都資源和京津冀協同發展優勢,完善基礎設施、最佳化服務環境、聚集要素資源、提升產業水平、加強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營造區域發展良好環境。
第二十七條 濱海新區應當發揮產業聚集優勢和輻射功能,通過產業發展互補、資源要素對接等,創造條件帶動其他區縣共同發展。
經濟功能區應當積極探索合作共建、一區多園等跨區域合作開發模式,通過品牌輸出、技術轉移、企業擴散、聯合招商以及搭建人才、資本、信息共享平台,加強對其他區域的輻射帶動。
第二十八條 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前提下,濱海新區改革和創新涉及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可以在職權範圍內作出相關規定,濱海新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在職權範圍內作出相關決定、決議,並應當履行以下備案程式: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相關檔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濱海新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檔案報市人民政府和濱海新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在濱海新區進行的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黨和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其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決策責任。
第四章 投資貿易便利化
第三十條 濱海新區堅持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凡是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進入。
第三十一條 依照國家規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
第三十二條 濱海新區根據先行先試推進情況以及產業發展需要,探索擴大開放的領域、試點內容及相應的制度措施。
第三十三條 濱海新區鼓勵企業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境外投資服務平台,提供權益保障、投資促進、風險預警等服務。
第三十四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天津市行政許可事項目錄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實行統一辦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改革要求和實際需要,整合行政許可要件和流程,縮短辦理時限,完善網上辦理渠道,為企業和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許可服務。
第三十六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通關協調服務,支持口岸查驗機構最佳化通關流程和服務,加快口岸監管模式創新,推動進出口貨物通關便利化。
借鑑國際通行做法,探索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創新。
第三十七條 濱海新區應當積極發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保稅貿易、市場採購貿易等新型貿易方式,推進對外貿易便利化。
第三十八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建立政府信息服務平台,公開管理規定、管理措施、辦事程式等信息,方便企業和公眾查詢。
第三十九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監管信息、信用狀況及時歸集、交換和共享,對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給予更多便利,對失信市場主體建立信用約束機制。
第四十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促進政策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提高智慧財產權競爭力。
濱海新區積極發展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目標市場的智慧財產權預警和戰略分析服務,提供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爭端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援助。
第四十一條 支持仲裁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在濱海新區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仲裁業務,提高商事糾紛仲裁專業水平和國際化程度。
第五章 社會建設
第四十二條 濱海新區應當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機制,注重社會公平,建立合理的社會保障和覆蓋城鄉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濱海新區應當創新基層社會治理體制,搭建公共服務平台,完善社區民主管理制度,提高社區管理服務能力,推進和諧社區、和諧村鎮建設。
第四十三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設施的規劃和建設,通過資金投入和政策引導,完善城市生活服務功能,提供優質公共服務,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十四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公共財政對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從事公益活動和提供基層的社會服務。
第四十五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可以將行業管理中的協調性職能、社會事務管理中的服務性職能、市場監督中的技術性職能等依法轉移給相關社會組織承接。
第四十六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功能齊全、配套完善、分級組合的社區服務設施和活動場所。
濱海新區應當建立專門社會工作機構,加強社會工作力量,開展社區公共管理,推進社區公共服務,協調社區公共關係。
第四十七條 濱海新區應當建立健全社區居民自治制度,創新社區居民民主參與機制,實現社區居民自治管理,積極推進社區服務與物業管理有機結合的新模式。
濱海新區應當培育和發展社區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志願者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拓展社區服務內容,提高社區服務水平。
第四十八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安全體系建設,創新社會治安、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完善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四十九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防範社會風險。創新人民調解機制,發展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妥善處理社會矛盾。
第五十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高效的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制定人才智力引進和激勵保障措施,對各級各類自主研發平台、引進高端領軍人才和研發團隊、開展國內外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給予資金支持,對其相關人才給予工作、生活保障。
第六章 生態文明建設
第五十一條 濱海新區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實行更加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保護生態環境,改善和提高整體環境質量。
第五十二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污水和生活廢棄物處理能力和水平,營造良好的宜居環境。
第五十三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流、水庫、湖泊、濕地、公園、林帶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為公眾提供更多綠色空間。
第五十四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水資源配置和綜合利用,加強對地下水開採的管控,預防和修復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
第五十五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海堤、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防禦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提高抵禦自然災害能力,做好颱風、風暴潮、海冰等災害的預防工作。
第五十六條 濱海新區應當實施清潔發展機制,促進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發展,推動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實現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減少能源消耗。
第五十七條 濱海新區應當構建綠色交通體系,推行公共運輸優先政策,積極發展綠色環保、方便快捷的公共運輸,提高綠色出行比例,鼓勵使用清潔能源的交通工具。
濱海新區推廣綠色建築,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優美的宜居生態型新城區。濱海新區內新批的建築項目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五十八條 濱海新區應當樹立環保意識、低碳理念,倡導綠色環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提升市民生態文明水平。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濱海新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新區條例”)作如下說明。這個“新區條例”已於2002年6月24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新區條例”的必要性
第一,是深入開發建設濱海新區實踐的需要。自1994年3月市委、市政府提出用十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建成濱海新區的戰略目標以來,在全市人民的關注和支持下,經過濱海新區建設者8年的努力,濱海新區經濟實力大為增強,國內生產總值增長了5倍,外貿出口增長了10倍。8年來的實踐,特別是新區管委會成立兩年來的實踐,為“新區條例”的制定積累了經驗,奠定了基礎。目前,新區開發建設第一個十年的階段性目標任務已經接近完成,我們正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回顧、總結以往所取得的成績和經驗,謀劃、設計未來十年的發展目標、路徑和措施。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關於新區建設的決議、決定,需要用法規來認定;新區建設的基本經驗和未來發展的目標、思路和原則,需要用法規來明確;從而使濱海新區建設實踐有所遵循,有法律保障。
第二,是謀求濱海新區乃至我市更大發展的需要。市第八次黨代會提出了我市新世紀發展的新戰略。強調建設濱海新區是天津的希望所在,是謀求更大發展的制勝一招。黨代會不僅把新區建設提到了戰略的高度來認識,而且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指出濱海新區已經到了集中力量辦大事,上大項目,求大發展的階段。要拓寬發展思路,創造工作方式,使新區始終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新區作為一個特殊的經濟區,國內還沒有可借鑑的類似區域,在條例草案的修改過程中,我們貫徹市黨代會的上述精神,與時俱進、大膽創新,通過制定“新區條例”,明確濱海新區管委會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職責;確定濱海新區管委會與各行政區、功能經濟區之間的工作關係;明確濱海新區管委會與市有關部門共同推進新區體制改革的工作任務。通過制訂“新區條例”,更加適應加入WTO的需要,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體系,從而更科學、合理地進行區域經濟的資源配置,切實做到集中力量辦大事,求大發展。
第三,是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這意味著更全面、更高層次的對外開放。我市開發區、保稅區的成功經驗告訴我們,在一個經濟區域的開發建設中必須要有一個地方性的法規作保障。完善法制環境是投資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外商高度重視的焦點問題。有關優惠政策、產業政策、運行方式用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要勝過任何人任何形式的承諾。兄弟省市也已在法制建設上提供了先期經驗。完善濱海新區的立法,將順應發展市場經濟的大趨勢,符合“依法治國”的總要求,從根本上改善濱海新區的投資環境,提高濱海新區招商引資的吸引力。
二、“新區條例”的起草經過和主要內容
“新區條例”的起草工作始終得到了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領導的關心和支持,得到了市立法工作部門的精心指導,得到了市有關部門的積極協助,也得到了專家學者的熱心幫助。從2000年4月至今,歷時兩年,歷經調研起草、借鑑充實、徵求意見和修改完善四個階段,五易其稿,曾三次徵求市有關部門和新區各單位的意見,取得了廣泛共識。
在起草“新區條例”的過程中,我們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形勢變化,適應濱海新區建設的實際需要,吸收市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指導思想上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從曾經構想的對濱海新區進行封閉式管理、各項經濟管理職能自成系統,轉變為對濱海新區進行開放式管理,濱海新區管委會與市各職能部門合作、共同推進濱海新區的體制創新,濱海新區管委會指導、協調濱海新區各單位,共同搞好濱海新區的經濟建設。以此確立了“新區條例”的新框架,條例名稱也由“天津濱海新區管理條例”改為“天津濱海新區條例”。“新區條例”共分四章二十條。四章的內容是總則、管理機構及行為規範、投資促進和保障、附則。在這四章中,明確了濱海新區的性質、範圍、建設目標和構想,濱海新區的管理體制、管委會的職責和工作方式,鼓勵和保障投資的措施以及條例的適用範圍等。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新區條例”主要依據市委、市政府的有關檔案,在總結濱海新區8年來實踐的基礎上,借鑑我市開發區、保稅區和上海浦東、北京中關村的建設經驗,從天津實際出發擬定的,是一個創設性立法。在內容結構上,是先立一個大的框架,對事關濱海新區發展的幾個主要問題先作出規範,包括理順濱海新區在行使職能方面的幾個關係,並為以後的發展和工作協調留有較大空間,以利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循著這個思路,“新區條例”主要規範了以下幾個問題:
(一)明確了濱海新區的區域範圍。“新區條例”第二條規定:濱海新區範圍包括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港區以及海河下游多功能經濟區。具體界線由市人民政府確定。這樣規定符合市委有關檔案的規定,也有利於政府解決對濱海新區範圍爭論的問題。
(二)明確了濱海新區的定位與定性。“新區條例”第三條規定:濱海新區是以建設現代化工業基地和現代物流中心為目標,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面向世界,帶動天津,服務周邊,高度開放的經濟區。第四條還規定:濱海新區實行全方位開放的市場經濟體制,在不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在轉變政府職能、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方面進行制度創新。
(三)明確了濱海新區管委會的法律地位、職責,及其與新區內各區政府、功能經濟區管理機構的關係。
“新區條例”第五條規定: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濱海新區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對濱海新區經濟建設履行以下職責。這是市委對濱海新區管委會職責要求的法律化。第六條規定:濱海新區內各區人民政府、各功能經濟區管理機構,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各自轄區的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濱海新區管委會對經濟建設工作的指導、協調;涉及新區整體長遠發展的重要經濟事項應當向濱海新區管委會報告。
(四)明確了“新區條例”的適用。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在區內設立企業的要求。“新區條例”第九條規定: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可以在濱海新區投資興辦法律、法規禁止以外的各類企業。二是對從事與新區開發建設有關的活動要求。第十九條規定: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從事有關濱海新區的開發建設適用本條例。
(五)明確了濱海新區管委會可制定實施細則。由於“新區條例”只是一個框架,在有些問題上規定還較原則,也有授權性的條款。為便於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新區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濱海新區管委會可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體現了立法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
以上說明,連同“新區條例”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制委員會於9月23日召開了第二十三次會議,對《天津濱海新區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逐條審議。會議應到委員13人,實到委員12人。會議認真研究了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草案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以及法工委的修改建議,吸收並採納了其中大部分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和修改,形成了與會委員一致同意的《天津濱海新區條例(草案修改第二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第二稿)。草案修改第二稿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作為草案表決稿提請本次會議表決。下面,就草案修改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對第五條的修改
草案修改稿第五條規定了濱海新區管委會的職責。根據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組建中共天津市委濱海新區工作委員會和天津市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的通知》(津黨〔2000〕26號)的精神,草案表決稿對第五條做了三方面修改:一是在第一款中增加了“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有關濱海新區建設的管理權”的內容;二是根據濱海新區作為經濟區的定性,刪除了第(一)項中“和社會”三個字,將“組織草擬濱海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修改為“組織草擬濱海新區經濟發展規劃”;三是根據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的意見,刪除了第(四)項中“統籌指導各行政區、功能經濟區自行審批的項目”的內容。
二、關於對第六條的修改
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一款中規定:“涉及濱海新區整體長遠發展的重要經濟事項應當向濱海新區管委會報告。”常委會審議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整體長遠發展的重要經濟事項”的內涵不夠明確。草案表決稿第六條第一款將其修改為:“涉及濱海新區整體長遠發展的土地利用、產業布局、重點投資項目和結構調整等重要經濟事項,應當向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報告。”
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二款中規定:“對濱海新區內各區人民政府、各功能經濟區管理機構決定的事項,不符合本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整體長遠發展要求的,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可以予以糾正,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常委會審議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整體長遠發展要求”的表述不夠準確,實踐中也難以掌握,應當改為“規劃”。同時,根據市委、市政府賦予的職責,對“不符合本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整體長遠發展要求的”,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予以糾正,而不是“可以”予以糾正。因此,草案表決稿第二款修改為:“對濱海新區內各區人民政府、各功能經濟區管理機構決定的事項,不符合本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規劃的,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予以糾正,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三、關於對第十四條的修改
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中規定“濱海新區應當按照建設現代化國際港口大都市的標準”的內容,常委會審議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建設現代化國際港口大都市”應當是目標,而不是標準。因此,草案表決稿第十四條修改為:“濱海新區應當按照本市建設現代化國際港口大都市的目標”。
此外,草案表決稿還對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文字做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和修改形成的《天津濱海新區條例(草案表決稿)》,既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又符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制委員會於8月12日至16日召開了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天津濱海新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會議應到委員13人,實到委員11人。會議認真研究了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對草案的審議意見、財經委的修改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吸收並採納了其中大部分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和修改,形成了與會委員一致同意的《天津濱海新區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下面,就草案修改的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濱海新區的範圍
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濱海新區範圍包括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港區以及海河下游多功能經濟區。具體界線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在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中,有的委員提出,該範圍中關於“海河下游多功能經濟區”的提法不準確。因此,根據編制中的濱海新區總體規劃,草案修改稿第二條將其修改為:“濱海新區範圍包括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港區以及東麗區、津南區的部分地區。具體界線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關於增加濱海新區管委會對不符合濱海新區整體和長遠發展要求的經濟事項可以予以糾正的規定
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濱海新區內各區人民政府、各功能經濟區管理機構,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各自轄區的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濱海新區管委會對經濟建設工作的指導、協調。涉及濱海新區整體長遠發展的重要經濟事項應當向濱海新區管委會報告。”在修改過程中,有的同志提出,各行政區、各功能經濟區在組織本轄區開發建設和經濟發展時,如果發生與濱海新區整體、長遠發展要求相矛盾的情況,濱海新區管委會應當有權予以糾正。法制委員會在審議中採納了這條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條中增加第二款:“對濱海新區內各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理機構決定的事項,不符合本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整體、長遠發展要求的,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可以予以糾正,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三、關於增加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透明度的規定
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一款對濱海新區管委會應當依法行政做了原則性規定。第二款對行政審批的相關內容必須公開,未經公開的不得作為審批依據做了規定。濱海新區作為高度開放的經濟區,為適應世界貿易組織基本規則的要求,還必須在行政審批改革以及行政性事業性收費方面,增加透明度。因此,草案修改稿在第七條第二款增加了:“對不利於濱海新區發展的行政審批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布。”同時,草案修改稿在第七條增加了第三款:“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項目、範圍、標準和手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事先予以公開。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被收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繳納。”
四、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從事有關濱海新區的開發建設適用本條例。濱海新區內各功能經濟區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樣的表述不夠準確,執行中容易引起歧義。因此,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將其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濱海新區的組織和個人,以及濱海新區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濱海新區從事與本條例相關的活動。法律、法規對濱海新區各功能經濟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草案修改稿還對草案的條款順序和文字,做了一些修改。
草案修改稿連同以上匯報,請審議。

解讀

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天津濱海新區條例》(以下簡稱《新區條例》),該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昨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同志對《新區條例》作出全面解讀。
新修訂的《新區條例》聚焦發展主題
2002年,天津出台《新區條例》為濱海新區的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在法規施行13年後的今天,情況發生很大變化。
納入國家發展戰略、行政區重新調整、管理架構改革……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同志介紹,“這些因素使舊的《新區條例》已不適應濱海新區的實際情況,為了更好地促進新區發展,有必要對法規進行全面修訂。”
“從原先的20條,修改擴充為59條,不僅條款數量翻番,內容更是囊括了管理體制、改革創新、投資貿易便利化、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新內容,可以說舊的《新區條例》是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促進建設新區,而新修訂的《新區條例》則是聚焦‘納入國家戰略的新區如何引領發展’。”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同志說。
《新區條例》指出,濱海新區應當依託京津冀協同發展、服務環渤海、輻射“三北”、面向東北亞,建設成為我國北方對外開放的門戶、高水平的現代製造業和研發轉化基地、北方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物流中心、投資與服務貿易便利化綜合改革創新區,逐步成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環境優美的宜居生態型新城區。
授權新區政府
理順管理體制
《天津濱海新區條例》,這裡所稱的濱海新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納入國家發展戰略的天津濱海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而不是行政區劃。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同志進一步解析,“沒有 ‘市’字,表明條例調整的是作為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濱海新區。也就是說,包括空港經濟區、濱海高新區等雖在濱海新區行政區域外,但屬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內的區域也適用本條例。”
《新區條例》著重理順濱海新區各層級關係。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同志介紹,《新區條例》賦予濱海新區人民政府統一編制實施區域規劃、組織實施改革、組織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統籌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統一土地和投融資管理的統籌管理權。明確了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區、保稅區、濱海高新區、東疆保稅港區、中新生態城等經濟功能區的發展。同時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履行法定管理職責,接受濱海新區人民政府領導。
賦予濱海新區更大自主發展權。《新區條例》明確,除依法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統籌的事項以外,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可以將市級管理許可權授權或者委託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行使。同時,經市政府批准,濱海新區政府可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複議權。
賦予濱海新區更大的自主改革、創新權
“濱海新區是改革和創新的前沿,改革創新這章在條例全文中占了重要比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同志說。
《新區條例》指出,濱海新區應當落實國家綜合配套改革實施方案,先行試驗一些重大改革開放措施,不斷拓展改革領域,通過綜合配套改革推進濱海新區的開發開放。應當支持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同時,條例對鼓勵發展混合所有制企業、完善自主創新機制、建立高效船籍登記制度、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健全土地利用指標考核體系等方面都作出了規定。
更大的自主改革、創新權體現在哪裡?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同志介紹,《新區條例》明確,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前提下,濱海新區改革和創新涉及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的事項,市政府、濱海新區政府可以在職權範圍內作出相關規定,濱海新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在職權範圍內作出相關決定、決議。
為了進一步鼓勵改革創新,《新區條例》還明確,在濱海新區進行的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黨和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其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決策責任。
為促進投資與服務貿易便利化提供法治保障
“濱海新區是投資與服務貿易便利化綜合改革創新區。對於投資貿易便利化,《新區條例》專設一章。”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同志介紹。
《新區條例》指出,濱海新區堅持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凡是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進入。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同時,條例也對建立境外投資服務平台、探索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創新、發展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提高商事糾紛仲裁專業水平和國際化程度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機制
實行更加嚴格的環保措施
在社會建設方面,《新區條例》對搭建公共服務平台、建立專門社會工作機構、建立健全社區居民自治制度、創新人民調解機制、建立高效的人才工作體制機制等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機制方面作出規定。條例進一步明確政府轉變政府職能的內容,“可以將行業管理中的協調性職能、社會事務管理中的服務性職能、市場監督中的技術性職能等依法轉移給相關社會組織承接”。在生態文明建設方面,《新區條例》明確提出,濱海新區要實行更加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其中,濱海新區內新批的建築項目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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