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境內來津人員合法權益,規範本市人口服務管理,合理控制人 口總量,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和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居住證的申辦、發放、使用、積分以及入戶(指入 本市戶籍,下同)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居住證是境內來津人員在本市就業、居住進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 務、參與居住地社會事務,以及通過積分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證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調工作。公安機關負責居 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簽發、簽注、註銷以及居住證持有人入戶受理、落戶等相關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居住 證的積分管理。教育、衛生計生、稅務、國土房管、民政、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和市審批辦應當按照各 自職責,做好服務和管理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做好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包括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街道、鄉鎮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社區、村、大型企業、建築工地流動人口信息採集點)受公安機關委託,具體承辦居 住登記工作。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負責辦理居住證的申領工作。
第五條 居住證製作和管理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市和區縣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 障。居住證首次申領免費,工本費由區縣財政承擔。居住證遺失補辦或損壞換領的,需繳納證件工本費。居住證 工本費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核定。
第二章 申領
第六條 年滿16周歲的境內來津人員,擬居住7日以上的,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 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第七條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來津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 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境內來津人員,可以申領居住證。
第八條 居住證證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 、近期照片、指紋、戶籍住址、現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簽注機關和簽注期限。
第九條 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由個人到現居住地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公安 派出所辦理,或者由個人所在工作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集中到單位所在區縣的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監護人或者受託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領 居住證。監護人或者受託人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證明。
第十條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證申請表和近期證件照片;
(二)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證明;
(四)在津就業、就學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材料後 ,負責對申領材料進行現場核對。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噹噹場告知補齊 材料。
第十二條 受理申領居住證的單位應當於2個工作日內,將已經出具收件憑證的 申領材料送至所在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單位開具收件憑證之日起5個工 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並將制證信息上傳至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
第十三條 居住證由公安機關統一簽發。對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市公安機 關制證部門應當自受理單位開具收件憑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製作。申請人憑收件憑證到受理單位領取居住證。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境內來津人員服務管理綜合信 息系統,實現地區之間、部門之間人口信息的互聯互通、共建共享。
第十五條 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 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居住證及合法居所證明到現居住地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辦理簽 注手續,或者由用人單位集中到其所在區縣的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 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 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住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持合法居 所證明到現居住地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及時到現居住 地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八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隨遷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 務教育,由居住地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安排就讀。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在本市報考中等職業學 校、報名參加春季高考專科層次招生和高等職業院校自主招生。
第十九條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免費享受就業信息諮詢、求職登記 、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有參與居住地社區事務的權利。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且取得戶口所在地相關選舉資格證明的,享有居住地的選舉權和被 選舉權。
第二十一條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在本市申領機動車 駕駛證、辦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登記等車務手續;可以在本市申請辦理普通護照,赴香港、澳門、台灣通行 證及各類簽注。
第二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享受相關的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及其隨遷子女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有 傳染病防治、預防接種、孕產婦和兒童保健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二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免費享受計畫生育相關技術 服務。
第二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向本市有關部門申報科技成果並獲認定、獎勵 及資助。
第二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 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註冊);可以按照規定參加 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國家職業資格鑑定。
第二十七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參加本市有關評選表彰,並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八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五章 積分
第二十九條 居住證積分制是指通過科學設定和確定積分指標體系,對居住證 持有人申請積分入戶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並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根據指標的總積分,排名確定申請 人入戶資格。
第三十條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總積 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可以進行調整,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 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居住證持有人的積分匯總、審核和積分排名等 工作。市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做好材料審核、分項指標打分等工作。
居住證積分管理細則由市人力社保局制定。
第三十二條 申請積分入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證。
(三)被在津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 津投資辦企業),且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落戶地點(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產權住房、軍產房、經公安 部門認定具備常住戶口登記條件的公產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單位及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人力資源中介機 構的集體戶口)。
(五)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申報指導分值可隨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調整)。
符合申請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由用人單位根據網上報名預約的時間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濱海新區行政 服務中心或在其他區縣設立的居住證持有人積分入戶受理點申報積分入戶;用人單位不具備申報條件的,可 由居住證持有人本人申報。需要落戶在集體戶口的,由集體戶口所屬單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業單位和市、 區縣人民政府所屬的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負責申報。
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為確定上、下半年積分排名的截止日期。
第三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申請辦理積分入戶手續,需提供積分入戶申請表、 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天津市居住證、合法落戶地相關證明,以及與積分有的學歷證明、技能水平證明 、職稱證明、合法居所證明、納稅及社會保險費繳納證明、計畫生育有關證明、省部級以上獎項或者榮譽稱 號證明、結婚證、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徵信記錄等有關材料。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材料,在相關業務系統 中無法查詢的,應提供有效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四條 市審批辦在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濱海新區行政服務中心或在其 他區縣設立的居住證持有人積分入戶受理點,受理積分入戶申請。市審批辦、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建立居住證 積分信息管理系統。公安機關首先對申請人及其隨遷子女的戶籍身份、落戶地點等申請條件進行審核,對不 符合積分入戶申請條件的,應告知申請人。各有關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負責對申請材料的相關方面進行審 核,並及時確定分值。市人力社保局根據各部門審核評分情況,計算總積分,確定排名。
第三十五條 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將積分情況在天津政務網或者市行政許可服 務中心網站定期公布,居住證持有人可以自行查閱積分。
第六章 入戶
第三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我市人口總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資源承載能力 ,負責制定年度積分入戶指標計畫,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積分入戶人口指標總量,並對年度計畫執行情 況進行監督檢查。居住證積分入戶管理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制定。
第三十七條 市人力社保局於每年6月、12月,依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期積分 入戶分值線和入戶指標,根據積分排名情況,確定積分入戶人員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後,向市公安局出具準 予積分入戶人員名單。同時,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將積分入戶人員信息傳送市公安局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市 公安局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將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發放至申請人指定地點,並負責對落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 公安局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應當在下一申請期確定的積分入戶人員名單公示期滿前,向市人力社保局反饋上一 期落戶人員名單。
第三十八條 取得積分入戶資格的居住證持有人,其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子女 投靠落戶政策的,可以同時辦理子女隨遷落戶手續。投靠或隨遷落戶的子女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報名參 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
第七章 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由公安機關註銷居住證 :
(一)居住證持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居住證持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居住證持有人已轉辦為本市常住戶口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註銷的情形。
第四十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境內來津人員申請辦 理居住證和積分入戶、查詢相關信息、享受相關待遇等提供服務和方便,不得刁難、推諉、拖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 中獲悉的境內來津人員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居住證持有人信 息。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 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二)利用製作、發放、查驗、扣押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住證的;
(四)將在服務管理過程中獲得的境內來津人員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
(五)在居住證登記和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境內來津人員合法權益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 個人或者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 :
(一)不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的;
(二)不按規定辦理居住地址變更的;
(三)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的;
(四)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的;
(五)偽造、變造居住證的,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居住證的;
(六)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的;
(七)使用、製造虛假材料或故意隱瞞實際情況,騙取積分入戶資格的。
第四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積分落戶:
(一)不具有合法戶籍身份的(即:無戶籍人員和公民身份號碼重號、錯號人員);
(二)違反國家和本市計畫生育政策的;
(三)申領居住證或者申辦積分入戶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四)積分期間因犯罪獲刑的。
第四十五條 個人和單位認為有關行政機關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的具體 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對在本市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台灣地區居民等的居住登記及證件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廢止。
附屬檔案: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
津政發2015年39號
政策解讀
一、《辦法》修訂的背景和依據
2014年我市開始試行居住證管理制度。在試行兩年的基礎上,2015年底,市政府正式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並隨文公布了《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以下簡稱《積分指標》)。2018年、2020年,兩次對《積分指標》進行了調整完善。2020年底,經市政府第133次常務會議研究,《辦法》及其配套檔案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辦法》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3號),對標《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2021年新型城鎮化和城鄉融合發展重點任務》、《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等檔案要求,並與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入實施人才引領戰略加快天津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有效銜接,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經過充分調研論證,對《辦法》和《積分指標》進行了全面修訂。
二、《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
原《辦法》共8章48條,修訂後為7章47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提升服務水平,實現網上辦理。一是縮短居住證辦理時間,居住證審核時間由7個工作日縮短為5日內,制發時間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0日內,減少民眾等待時間;二是開通居住證業務網上辦理,公民可通過網路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申辦居住證簽注等業務。居住證持有人同時具有電子居住證。三是實現居住證積分落戶申報網上辦理,減少了申報材料,經辦人可以通過網路提交證明,不用到現場交件。
(二)加強居住登記管理,強調誠信守法。一是增加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來津公民信息,同時帶領來津公民申報居住登記的條款,強化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的治安責任;二是為體現居住證實名制,刪除了在辦理居住證申領和簽注業務時由用人單位集中辦理的規定;三是增加了“居住證持有人提供虛假信息申辦積分落戶”將給予取消積分資格或減分的規定。
(三)放寬積分申報條件,擴大政策覆蓋面。一是將原來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方可申請積分,修改為“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並刪除申請積分落戶須“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落戶地點”規定,進一步放寬積分落戶申請條件。二是刪除了每年公布年度積分落戶人口指標總量的條款,取消年度落戶數量限制;三是刪除違反計畫生育政策“一票否決”條款,進一步擴大政策覆蓋面。
(四)落實國家要求,促進京津冀協同發展。為落實國務院“探索實行城市群內戶口通遷、居住證互認制度”的要求,增加了“推動京津冀居住證互認,持有相關省市居住證的來津公民,且符合本市居住證申領條件的,提供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及相關省市居住證可直接申領本市居住證,不受在本市居住滿半年的限制”條款。
三、修訂後積分申報有何變化
此次《辦法》的修訂,對《積分指標》調整不大,居住證積分落戶的申報實現網上受理,申請人不再需要到視窗交件,最低分值線和積分指標分值沒有變化。
四、居住證怎樣申領和簽注
(一)外地戶籍居民在津居住滿半年,且符合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攜帶身份證(或戶口本)以及在津合法居所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申領居住證,也可以通過“天津網上辦事大廳”等網路渠道線上辦理。
持有京津冀相關省市居住證且在我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外地戶籍居民,可攜帶身份證(或戶口本)、在津合法居所證明,相關省市居住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管理機構直接申領居住證,不受在津居住滿半年的限制。
(二)居住證有效期為1年,需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居住證及在津合法居所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也可以通過“天津網上辦事大廳”等網路渠道線上辦理。
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持居住證及在津合法居所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地址變更手續,也可以通過“天津網上辦事大廳”等網路渠道線上辦理。
五、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
六、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可以在本市享受哪些教育
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可在津享受三個方面的教育待遇:
(一)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隨遷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證載明的居住地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安排就讀。
(二)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在本市報考中等職業學校,報考春季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專科層次院校。
(三)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居住證持有人,在本人落戶後,可以到公安機關為其符合本市投靠父母落戶政策的子女申辦投靠落戶,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理。投靠落戶的子女,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在本市報名參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
七、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是如何規定的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包括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四個類別,總積分為各項指標分值的累計得分。具體情況是:
第一類是基本分。包括社會保險、居住、住房公積金、年齡、受教育程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技能人員職業技能水平等指標,體現了鼓勵在本市長期穩定就業、穩定居住的外來常住人口落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時間越長,積分越多,並適度給年輕、有較高文化程度和有一定職業技能水平的人員一定加分。同時,為了緩解中心城區的人口壓力,積極引導民眾在中心城區之外的區落戶。
第二類是導向分。為職業(工種)指標,主要目的是鼓勵緊缺職業人員在本市落戶。為了滿足本市有關行業對緊缺人才的需求,鼓勵人力資源對緊缺行業優先滿足。
第三類是附加分。包括婚姻情況和獎項指標,主要目的是鼓勵外來人員家庭化遷入,鼓勵獲得國家技能大賽的人員落戶。
第四類是負積分。為違法違規與犯罪減分指標,是指5年內有提供虛假信息辦理相關證書、證明或申辦積分落戶記錄的(包括虛假戶籍、學歷、專業、就業、住房、納稅證明、購房證明材料等),以及有刑事犯罪記錄的情況進行減分。並規定了用人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申辦積分落戶的情況需承擔的後果。
八、申請人有哪些情形的,不得申報居住證積分落戶
(一)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過期的;
(二)申請人戶籍存在重、錯、假問題的;
(三)不滿足申請居住證積分落戶應當具備的條件的;
(四)申請人在津繳納社會保險期間,同時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參保繳費;
(五)提交居住證積分申請的用人單位與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不一致的;
(六)所在用人單位被取消申報資格尚在懲戒期的。
九、申請人如何準備居住證積分申請
登錄天津網上辦事大廳居住證積分專欄,了解和掌握當期居住證積分政策、指標及分值表、經辦流程、所需材料清單等,結合本人實際情況準備相應材料,交所在用人單位統一申報。不接受中介機構代辦申報。
十、居住證積分申請的用人單位是指哪些
積分申請應當由申請人現勞動關係所在的用人單位負責申報。用人單位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個體經濟組織等。申請人為勞務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單位負責申報,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均應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
十一、如何在網上申請辦理居住證積分
用人單位在天津網上辦事大廳居住證積分專欄註冊、登錄後,準確填寫申請人信息並進行網上測評,測評結果達到當期申報指導分值的,根據申請人情況上傳相應材料並提請審核。填寫信息和上傳的相關材料應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十二、居住證積分申請受理時間、截止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居住證積分落戶申報一般每年兩期,第一期在當年1至4月申報,截止日期為4月30日,第二期在當年7至10月申報,截止日期為10月31日。
十三、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申請人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並依法繳納企業職工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醫療(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申請人在津繳納社會保險期間,未同時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參保繳費。
十四、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
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是指:第一期申請的,上年12月31日前連續繳費滿12個月;第二期申報的,當年6月30日前連續繳費滿12個月。
累計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是指:第一期申請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請上年12月31日期間累計繳費滿3年;第二期申請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請當年6月30日期間累計繳費滿3年。
補繳社會保險費年限、異地轉入的外省市繳費年限、靈活就業人員個人繳費年限不予連續和累計計算。
十五、如何理解申請時處於正常繳費狀態
申請人申請當期應處於由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正常繳費狀態。申請當期是指:第一期為當年1月至4月,第二期為當年7月至10月。
十六、社會保險如何積分
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按險種計分。社會保險繳費滿12個月不滿36個月的,每年最高積22分,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積10分、基本醫療保險積3分、失業保險積3分、工傷保險積3分、生育保險積3分;繳費滿36個月的,自滿36個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積28分,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積12分、基本醫療保險積4分、失業保險積4分、工傷保險積4分、生育保險積4分。
申請人補繳社會保險費年限、異地轉入的外省市繳費年限、靈活就業人員個人繳費年限不予連續和累計計算積分。
計算積分的時間,第一期申報的以上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第二期申報的以當年6月30日為截止日期。
十七、如何認定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技能人員職業技能水平
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指標,是指申請人通過參加全國
統一考試取得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情況。申請人提交的對應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權威網站確認真實有效且類別與本人當前工作崗位相一致。評審取得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不予積分。
申請人提交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在津取得技能等級證書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權威網站確認,職業(工種)對應市人社局公布的天津市年度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且與所在用人單位所屬行業、經營範圍、本人當前工作崗位一致。受理期間目錄調整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錄為準。
對應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與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二者之間只可選擇一種提交,不累計加分。提交的證書發證時間,第一期申報的以上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第二期申報的以當年6月30日為截止日期。
十八、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技能人員職業技能水平如何積分
對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積30分;對應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積20分;對應初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積15分。
高級技師積30分;技師積20分;高級工積15分;中級工積10分;初級工積5分。
十九、婚姻情況是如何計算積分的
(一)滿足加分條件的申請人需提交至少一本結婚證和
夫妻雙方身份證照片。其中,要求結婚證上的合影照片和雙方個人信息均需清晰完整,不得塗改,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範》中的相關要求;且結婚證上的個人信息須與身份證上的個人信息保持一致。
婚姻情況審核工作中,以結婚證作為判定申請人為已婚的依據,不接收其他各類形式的婚姻關係證明。當前婚姻狀況為未婚、離異或喪偶的申請人無需提交材料。
(二)已婚,且夫妻雙方均為在津在職職工,積分申請人配偶在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24個月的可積20分。
申請人配偶補繳社會保險費年限、異地轉入的外省市繳費年限、靈活就業人員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予連續和累計計算積分。
計算積分的時間,第一期申報的以上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第二期申報的以當年6月30日為截止日期。
二十、租賃住房如何積分
(一)租賃住房積分需符合哪些條件
1.租賃住房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且“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的“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可以積分。
2.申請人應與“備案證明”載明的承租人一致。
(二)租賃住房積分如何計算
1.積分以月為單位計算,租賃不滿一個月的按整月計算。租賃住房積分=月租賃住房分值×累計租賃時間。
住房的租賃時間以“備案證明”的備案日期起至積分截止日期止,以已租賃的時間為準。
2.申請人租賃多套住房的可以累計積分,但多套住房租賃時間重疊部分積分只計算一次。
(三)哪些情況租賃住房不能積分.十五、如何理解申請時處於正常繳費狀態
申請人申請當期應處於由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正常繳費狀態。申請當期是指:第一期為當年1至4月,第二期為當年7至10月。
1.按照《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的通知》(津發改社會〔2018〕26號)規定,選擇自有住房一次性積滿40分的,租賃住房不能積分。
2.同時擁有租賃住房和自有住房的,按照自有住房積分,租賃住房不能積分。
(四)2020年4月2日之前租賃的住房能否積分
2020年4月2日《市發展改革委市人社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的通知》(津發改規〔2020〕4號)印發前,申請人承租並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住房可以積分。
二十一、自有住房如何積分
(一)是否所有房屋都能積分?十五、如何理解申請時處於正常繳費狀態?
申請人申請當期應處於由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正常繳費狀態。申請當期是指:第一期為當年1至4月,第二期為當年7至10月。
1.在本市國有土地上建設,用途為住宅、居住型公寓的房屋,可以積分。用途以《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契約》(《天津市存量房屋買賣協定》)或《不動產權證書》等合法權屬證明載明用途為準。
2.集體土地上的住房不能積分。
3.存在異議登記、限制轉讓(附有違法建築等)等限制產權交易的住房不能積分。
4.提出申請時自有住房已出售的不能積分。
(二)本人產權和共有產權住房如何積分
1.申請人單獨購買或通過繼承、受贈單獨所有的住房(即本人產權住房)可以積分。前者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以下簡稱“契稅完稅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以下簡稱“稅收繳款書”)的“契約(契約)成立日期”開始積分,後者自《不動產權證書》核發日期開始積分。
2.申請人與配偶(父母/子女)共同作為《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契約》(《天津市存量房屋買賣協定》)中“買受人”購買的住房或已辦理共有權人登記並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住房(即共有產權住房),可以積分。前者自“契稅完稅證”或“稅收繳款書”的“契約(契約)成立日期”開始積分,後者自《不動產權證書》核發日期開始積分。
3.申請人以配偶婚前所有權的住房申請積分,需辦理共有權人登記手續,自“共有情況”載明共同所有的《不動產權證書》核發日期開始積分。以婚後用配偶名義購買的住房申請積分,無需辦理共有權人登記手續,自“契稅完稅證”或“稅收繳款書”的“(契約)契約成立日期”開始積分。
4.申請人以父母(子女)所有權的住房申請積分,需辦理共有權人登記手續,自“共有情況”載明共同所有的《不動產權證書》核發日期開始積分。
5.申請人以未成年子女單獨所有或多名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的住房申請積分,無需辦理共有權人登記手續,自“契稅完稅證”或“稅收繳款書”的“(契約)契約成立日期”開始積分。
6.除配偶、父母、子女之外,還有其他共有產權人的住房不能積分。
(三)住房積分如何計算
1.積分以月為單位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整月計算。自有住房積分=月自有住房分值×擁有住房時間。
擁有住房時間的起始時間依上述各條款情形計算,終止時間以積分截止日期計算。
2.申請人同時擁有多套住房的,按一套住房積分。
(四)2020年4月2日以前的自有住房如何積分
2020年4月2日(含)以前的自有住房,申請人可以按本辦法的積分指標及分值表規定按年累積積分,或按《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的通知》(津發改社會〔2018〕26號)一次性積滿40分。公安部門不再對落戶地區導向分值進行打分。
(五)哪些房屋權屬證明也可作為積分憑證
《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等合法房屋權屬證明均可作為憑證,並以相應證載信息計算積分。
二十二、如何計算住房公積金積分
職工住房公積金累計繳存月份不滿60個月的,居住證住房公積金積分=繳存累計月數×3/12。
職工住房公積金累計繳存月份滿60個月的,居住證住房公積金積分=60×3/12+(繳存累計月份-60)×4/12。
居住證住房公積金積分小數點後保留兩位。
二十三、年齡如何計算積分
以申請人網上提交申請積分落戶之日為時間節點,進行年齡計算。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計10分,36周歲至45周歲(含45周歲)計5分。
二十四、在京、津、冀連續居住年限如何計算積分
申請人在京、津、冀取得居住證之月起,至申報積分落戶當月之間,持簽注有效居住證累計滿12個月積6分。(申請人如對積分值提出異議可到辦理居住證的派出所進行查詢申訴)。
二十五、如何確定法定退休年齡的時間結點?
答:申報居住證積分材料的時間結點為:男性,年滿60周歲當日為申報截止日期;女性(操作崗),年滿50周歲當日為申報截止日期;女性(管理崗),年滿55周歲當日為申報截止日期。
二十六、提請積分落戶受理點審核後有何注意事項
在提請審核後,用人單位及申請人應隨時關注申報系統的信息提示,對需要補正申報材料的,應按照要求配合相關單位做好補正材料工作。
二十七、何時公布居住證積分分值
每年5月和11月在天津網上辦事大廳居住證積分專欄向
社會公布,公布時間為5個工作日。
二十八、如何辦理居住證積分覆核
在居住證積分分值公布時間內,申請人對公布的積分分值及其他情況有異議的,可通過申報渠道申請覆核,相關部門及時核查後,根據核查結果作出調整或不予調整的處理,並及時告知申請人。
積分公布時間結束後,對申請人的覆核申請不再受理。
二十九、如何確定取得積分落戶資格人員名單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研究確定當期積分落戶分值線。市人社局根據當期積分落戶分值線和申請人積分分值或排名情況,確定取得積分落戶資格人員名單並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在取得積分落戶資格人員名單公示期間,對取得積分落戶資格人員名單有投訴、舉報提出異議的,由市人社局會同相關部門及時核查,根據核查結果作出相應處理。
三十、提供虛假信息應承擔哪些後果
用人單位在積分落戶申報過程中,經查實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的,取消涉及的申請人當期申報資格,取消該單位自下一申報期起1年內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該單位自下一個申報期起3年內申報資格;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經查實個人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的,取消該申請人當期申報資格,申請人自下一個申報期起5年內再次申報的,每條虛假記錄扣減30分。
相關部門應當嚴格審查申請人及申報單位所提交材料,必要時可要求相關單位和個人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