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落戶管理實施細則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落戶管理實施細則》是2022年天津市公安局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落戶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1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公安局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落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做好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積分落戶工作,確保積分達標的居住證積分持有人順利在津落戶,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規〔2021〕6號)以及國家、本市戶籍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居住證持有人本人積分落戶的受理、審核、落戶手續辦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市公安局應當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在市政務服務中心、濱海新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專門視窗,負責積分落戶的受理、審核以及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區公安分局負責居民戶口登記和居民戶口簿發放工作。
第四條  市政務服務中心、濱海新區政務服務中心公安服務視窗網上受理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應當首先通過全國人口信息庫對申請人的戶籍身份進行審核,對無戶口人員以及戶口信息“錯、重”的,駁回積分落戶申請,待信息更正後重新辦理。
申請人身份信息審核通過的,按照規定流程進行下一環節。申請人申報積分落戶時應當如實填寫個人信息,並上傳真實、有效的材料原件照片:
(一)居民身份證正、反面;
(二)天津市居住證(有效期內)正、反面,持京、冀居住證已換領本市居住證的,還需提供京、冀居住證;
(三)居民戶口簿首頁、本人頁;
(四)《不動產權證》,申請落戶在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本人與配偶、父母、子女之間共有的住房的,還需提供產權人或共有權人的身份證、《不動產共有權證》《同意落戶聲明》及能夠證實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如結婚證、出生證等;
(五)已購住房但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上傳商品房買賣契約或存量房屋買賣協定和契稅完稅證明;
(六)申請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上傳單位集體戶口首頁(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五條  在本市無合法穩定住所且所在單位未設立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在工作單位註冊地的市、區人社部門指定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落戶。
第六條  市公安局自市人社局出具取得積分落戶資格人員名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戶口《準予遷入證明》信息登記、核對工作。經核對無誤後,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的發放工作,通過郵政速遞的方式郵寄至申請人指定地點。
第七條  申請人收到公安機關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40天內,到戶口地公安機關將戶口遷出。戶口遷出30天內,持下列材料原件到擬落戶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一)《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
(二)《戶口遷移證》;
(三)本人居民身份證;
(四)一寸彩色照片;
(五)落戶地點材料。申請在本人或直系親屬名下合法產權住房落戶的,提供《不動產權證》、親屬關係證明及不動產權人同意證明;申請在單位集體戶落戶的,提供單位集體戶首頁複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國發〔1977〕140號),積分落戶申請人提供虛假證件、材料騙取積分落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取消積分落戶資格,不予落戶;已落戶的,將本人及本人落戶後按子女投靠父母、投靠配偶、父母投靠子女等政策在我市落戶人員的戶口註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廢止。

內容解讀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津政規〔2021〕6號),做好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積分落戶工作,確保積分達標的居住證積分持有人順利在津落戶,市公安局對2016年出台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入戶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對有關條款進行了調整,確保與《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保持一致。
一、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居住證持有人本人積分落戶的受理、審核、落戶手續辦理等。
二、主要內容及特點
修訂後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落戶管理實施細則》最佳化了積分落戶政策和辦事流程。
1.調整了居住證積分落戶辦理材料。增加了持京、冀居住證已換領本市居住證後申請積分落戶的需提供京、冀居住證規定;取消了提供由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出具的《有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2.刪除了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人子女隨遷落戶及所需提供材料的內容。
3.縮短辦理時限。公安機關審核發放《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工作時限由4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4.明確積分落戶申請人辦理落戶時限要求。規定申請人收到公安機關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40天內,到戶口地公安機關將戶口遷出。戶口遷出30天內到擬落戶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5.將關於提供虛假信息、材料騙取積分落戶處理的規定最佳化合併為一條。規定積分落戶申請人提供虛假證件、材料騙取積分落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取消積分落戶資格,不予落戶;已落戶的,將本人及本人落戶後按子女投靠父母、投靠配偶、父母投靠子女等政策在我市落戶人員的戶口註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如何實施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廢止。
市政務服務中心、濱海新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公安服務視窗負責積分落戶受理、審核及監督檢查等。公安服務視窗通過網上受理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市政務服務中心受理除濱海新區以外的其他15個區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濱海新區政務服務中心受理濱海新區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區公安分局負責居民戶口登記和居民戶口簿發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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