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7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出台背景,制訂經過,辦法全文,

出台背景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國家《居住證暫行條例》明確提出,要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實行不同規模城市差別化落戶政策,把有能力、有意願並長期在城鎮就業和工作的人員逐步轉為城鎮居民。人口超過500萬的特大型城市,要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有序辦理、公平公正的原則,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合理設定積分分值,對達到規定分值的流動人口,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國家《居住證暫行條例》明確提出,人口超過500萬的特大型城市,要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合理設定積分分值,對達到規定分值的流動人口,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制訂經過

2014年以來,為貫徹落實國家戶籍制度改革要求,組織成立了積分落戶政策起草小組,配合居住證立法工作,對北京建立實施積分落戶制度進行了深入研究。起草組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檔案精神,充分借鑑其他城市實施積分制度的經驗做法,結合北京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起草形成了《辦法》初稿。
2015年12月,面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起草組又對《辦法》進行了認真修改。可以說,《辦法》的制定出台凝聚了社會各方面的共識和智慧。
2016年8月,北京市制定出台《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並於2018年4月正式啟動申報。
2018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5月13日至6月12日,《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在首都之窗網站公示,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時間為30天。
2020年7月14日,《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發布。7月17日起,北京市2020年度積分落戶工作將正式啟動。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精神,堅持和強化首都城市戰略定位,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有序推進長期在京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工作,結合本市實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總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條 堅持公平公正、總量控制、存量優先、有序推進的原則,穩步實施積分落戶政策。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積分落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證;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
第五條 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指標組成。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一)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應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契約並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辦企業並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註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並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準,每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擁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自有住所;或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契約,合法租賃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具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需連續居住滿1年及以上。在自有產權住所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1分,在合法租賃住所和單位宿舍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當連續居住年限多於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學歷(學位)的,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積分標準為:大學專科(含高職)10.5分,大學本科學歷並取得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並取得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並取得博士學位37分,以上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只取得學歷或學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有關標準獲得積分。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
(四)職住區域指標及分值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請人在本市城六區之外其他行政區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戶資格後應當在該自有住所落戶,每滿1年加2分;滿足上述條件且在本市城六區之外其他行政區工作的,每滿1年加3分。以上情況,最高加12分。
(五)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本市市級獎項的,或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世界級獎項的,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獲國家級或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世界級獎項的最高加12分,獲本市市級獎項的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工作並持股比例不低於10%,且企業近三年獲得股權類現金融資達到《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有關標準的可加分,最高加6分。
上述創新創業指標各項加分不累計,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只計最高分。
(六)納稅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3年連續納稅,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及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每1年在10萬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近5年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每條記錄減12分。
(七)年齡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加20分;年齡在45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含不滿一歲)少加4分。
(八)榮譽表彰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獲得以下榮譽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評選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全國道德模範或首都道德模範;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範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國家相關表彰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九)守法記錄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5年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
第六條 《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由市有關部門制定,包括積分落戶指標的具體認定標準和政策執行具體操作流程等。
第七條 積分落戶每年申請一次。符合第四條規定的申請人,需在本市積分落戶線上申報系統中與用人單位關聯後提交申請。用人單位須在京註冊、進行稅務登記並依法納稅。
第八條 市政府根據人口調控情況,確定並公布積分落戶規模。市有關部門根據申請人積分情況,按分數由高到低初步確定年度積分落戶人員,並將其積分情況向社會公示。公示通過後,申請人可按相關規定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九條 獲得積分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其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落戶或投靠落戶;其配偶、父母及其他未成年子女按照本市現行親屬投靠落戶政策辦理落戶。
第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在積分落戶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紀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及所在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關部門完善核查機制,加強全過程監督管理。對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申請人當年及以後5年內的積分落戶申請資格;已經落戶的,予以註銷。對所在單位協助提供虛假材料的,當年及以後5年內不受理其積分落戶申請事項。申請人及用人單位的嚴重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以上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由市有關部門對積分落戶指標體系適時提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京政辦發〔2016〕39號)有關積分落戶指標及分值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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