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石景山區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石政發[2009]38號),設立北京市石景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區人力社保局,對外可使用北京市石景山區公務員局名義開展工作)。區人力社保局是負責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區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簡稱:區人力社保局
  •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石景山區人事局、原石景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人力社保局。
(二)轉變的職責
1.加強統籌本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就業。
3.加強統籌本區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職責,落實統一的居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完善保障服務體系。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 加強統籌本區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7.加強引進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職責,提高引進外國專家的層次;加強出國(境)培訓總量控制,最佳化出國(境)培訓結構,提高出國(境)培訓質量。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北京市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辦法,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依法管理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本區促進就業工作;落實北京市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落實職業資格制度及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組織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組織落實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落實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
(五)負責本區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
(六)負責本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和分配製度改革工作;組織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津貼、補貼等政策及離退休政策;研究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本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
(八)負責本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組織實施有關外國專家管理、出國(境)培訓及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的政策、管理辦法和計畫。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方案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上崗前培訓工作,負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負責本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管理方面的政策規定;按規定承擔區督查考核的有關工作。
(十一)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案件。
(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力社保局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保密、精神文明、計畫生育、信息、議案、建議、提案、宣傳及行政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及網路維護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
(二)研究室
承擔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制定並實施調研工作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年度重點調研課題的立項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三)法制科
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負責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備案工作。
(四)教育培訓科
負責本區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公務員教育培訓規劃;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工作人員崗位培訓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上崗前培訓工作。
(五)就業促進科(失業保險科、職業能力建設科)
承擔本區就業、失業保險和勞動者職業培訓的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北京市就業、失業保險和勞動者職業培訓的政策;擬訂本區就業和勞動者職業培訓年度計畫、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就業專項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負責就業、失業的預測預警和數據匯總及分析工作;組織實施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管理規定,並監督檢查;指導技工學校和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落實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負責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負責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六)流動調配科
落實北京市畢業生就業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協調用人單位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負責畢業生就業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負責本區高端人才、緊缺專業的非京生源畢業生的引進服務工作;負責本區人才餘缺調劑和特殊需要人才的選調工作;負責解決夫妻分居、承辦政策範圍內各類人員的調京、家屬“農轉非”以及知青安置遺留的有關工作;負責本區軍隊轉業幹部和部隊隨軍家屬的安置工作;負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的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本區人力資源市場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本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招聘等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實施本區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工作;負責職稱制度改革及職稱管理工作;負責本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落實北京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規定,並指導實施;按照職責分工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負責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的統計管理和綜合分析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博士後工作的管理、指導、監督。負責因公赴國(境)外培訓計畫的制定、培訓項目的審核管理工作;負責聘請外國專家工作項目的組織申報工作。
(八)勞動關係科
組織落實北京市勞動關係、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相關政策;落實工時、休息休假標準及相關政策;實施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和辦法;負責對轄區企業、用人單位實行勞動契約制度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檢查;負責集體契約審核備案統計、企業特殊工時制的審批工作;監督指導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相關政策的落實;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九)公務員管理科
負責《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的推行和實施工作;負責公務員職位分類、聘任制公務員管理、交流與迴避、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工作;負責科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任職資格審查和任免備案工作;負責科級非領導職務的管理工作;組織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落實北京市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執行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等規定,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承擔公務員登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擔以區委、區政府名義及各系統表彰、獎勵和授予榮譽稱號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按法定程式辦理區政府授權管理的領導人員任免手續;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本區相關部門的工作目標督查考核相關工作。
(十)工資福利科
負責本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工作;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福利政策以及離休、退休、退職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區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規範工資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審核統發工作;負責本區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管理工作;承擔本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分析、工作人員休假工作以及區級機關事業福利費的管理使用工作;負責本區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和績效工資的核定與管理工作。
(十一)養老保險科
組織落實北京市養老保險政策;負責對參加養老保險單位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正常退休、提前退休資格審核,養老保險待遇的核准及工齡的認定;負責審核補繳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負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辦機構執行有關養老保險政策的指導。
(十二)醫療保險科(公費醫療辦公室)
組織落實北京市醫療保險及補充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公費醫療制度改革的政策;組織實施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的資格審定標準、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監督社保經辦機構對離休幹部醫療費用統籌工作;負責醫療保險救助工作;負責本區基本醫療參保人員(含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認定工作;督促、檢查、指導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負責完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達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費用、公費醫療費用控制的指標。
(十三)工傷保險科
組織落實北京市工傷保險、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的政策;負責轄區內用工單位的工傷認定;負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鑑定工傷保險業務的指導。
(十四)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落實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和管理;受理投訴舉報,查處相關案件;監督審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及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情況;負責機關專項經費及所屬單位審計工作。
(十五)調解仲裁科
落實有關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章和政策,負責本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負責調解員、仲裁員的培訓、管理和監督工作。
(十六)信訪科
負責依法接待並協調處理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範圍內的民眾來信來訪;調查民眾反映的特殊困難,提出解決意見;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矛盾排查與調處工作。
(十七)行財科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和業務指導等工作。
(十八)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等工作;負責安全保衛及雙擁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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