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設立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區人力社保局,對外可使用北京市海淀區公務員局名稱開展工作)。區人力社保局是負責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地區:北京市昌平區
  • 行政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職能:實行職能
簡介,主要職能,領導介紹,科室職責,

簡介

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設立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區人力社保局,對外可使用北京市海淀區公務員局名稱開展工作)。區人力社保局是負責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能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區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依法管理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本區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落實北京市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各項城鄉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政策;貫徹落實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
(五)負責本區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本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和分配製度改革工作;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津貼、補貼及離退休等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本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相關政策,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服務工作。
(八)負責本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落實外國專家管理、出國(境)培訓及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的政策、管理辦法和計畫。
(九)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本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訂本區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實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負責本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實施公務員管理方面的政策規定;按規定承擔區政府部門的督查考核和績效考評有關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本區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在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介紹

趙海英(區人力社保局黨委書記、局長):主持區人力社保局全面工作。
趙春發(調研員):協助朱駐軍同志分管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培訓、退休幹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姚海軍(黨委副書記):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幹部隊伍建設、信訪維穩、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會、共青團、婦聯、財務、離退休人員管理、機關政務及後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辦公室、政工科、財務科、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張建國(副局長):負責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設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才市場管理、人事考試培訓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人才服務中心、人事考試培訓中心。
鞏月進(副局長):負責社會保障方面的工作。
分管養老工傷保險科、醫療保險科(公費醫療辦公室)、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勞動能力鑑定中心。
朱駐軍(副局長):負責公務員管理、人才資源開發管理、軍轉幹部安置、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勤人員崗位等級培訓、退休幹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公務員管理科、流動調配科、軍轉服務中心、軍嫂服務中心、工資福利科、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辦公室、退休幹部活動中心。
趙和軍(副局長):負責勞動關係、仲裁調解、勞動監察、教育培訓、職業能力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勞動關係科、調解仲裁科、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大隊、教育培訓和職業能力建設科、職業技術學校、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鐘建國(紀委書記):負責紀檢監察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紀檢監察科。
陳楷林(副局長):負責就業促進、綜合統計及分析、對外宣傳、勞動力市場管理與開發、轉非安置、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服務等方面工作。
分管就業促進科、綜合科、勞動服務管理中心、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科(大學生村官科)。

科室職責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機要、信息、提案、議案、保密、檔案和接待聯絡等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重要檔案和會議決議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本系統的安全保衛、交通安全、車輛管理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範圍內的民眾來信來訪接待處理工作;負責本局電子政務建設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承擔本系統黨務、工會、共青團、婦聯和計畫生育等各項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及行風評議工作。
(三)綜合科
擬訂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數據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承擔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本區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
(四)財務科
制定本系統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報部門經費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並對所屬單位財務進行核算、指導和監督;負責機關辦公用品採購、發放和保管工作。
(五)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負責擬訂本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運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情況及決算;組織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依法監督基金支出及運營情況;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及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情況;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征繳、管理、使用和運營中的違紀案件;負責機關專項經費及所屬單位審計工作。
(六)養老工傷保險科
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制定的養老、工傷、農村養老保險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實施辦法;貫徹執行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資格;負責核准轄區內企業和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負責認定養老保險補繳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工作;負責工傷認定工作,協調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工作。
(七)醫療保險科(公費醫療辦公室)
負責對本區經辦機構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征繳和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職工退休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與補繳年限的認定工作;參與享受公費醫療單位、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區實施公費醫療的相關政策;負責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的初審及信息變更工作;負責對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執行基本醫療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案件提出處理意見;承擔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書的年檢、換髮工作;受理基本醫療保險特困救助的申請和初審工作。
(八)勞動關係科
負責機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的有關工作。負責綜合管理本區勞動關係協調工作,落實勞動關係調整的各項政策、法規,綜合管理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負責完善勞動關係三方會議制度,承擔勞動關係三方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貫徹落實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相關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落實工時、休息休假標準,負責轄區內註冊的企業(包括外地在京設立的分支結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特殊工時工作制審批工作。
(九)調解仲裁科
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法律法規,綜合管理本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指導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承擔本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定期統計、分析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情況,並提出相關對策建議;負責調解員、仲裁員的培訓、管理和監督工作。
(十)就業促進科(失業保險科)
貫徹執行北京市就業發展規劃和促進就業政策,擬訂本區就業發展規劃和促進城鄉就業實施意見;負責本區就業工作,監控城鎮失業率,提出本區就業經費管理使用意見;負責辦理本區征地轉非就業安置工作;負責轄區內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擬訂本區人力資源市場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負責本區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工作;規劃、指導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一)教育培訓和職業能力建設科
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轄區內以職業技能、職業資格培訓為主的民辦學校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民辦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方面的管理,監督檢查民辦培訓學校依法辦學;負責本區企業職工、農村勞動力、外地務工人員及失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負責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負責本區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執行有關培訓政策規定,編制本區公務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和高級研修班的管理工作。
(十二)公務員管理科
貫徹落實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研究擬訂本區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登記、調任、轉任等工作;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等規定,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按法定程式辦理區政府授權管理的領導人員的任免手續;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管理和任職資格審查工作;承辦未歸口管理的行政機關正科級領導職務的任免事項;綜合管理以區政府名義及各系統開展的表彰、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對區政府各部門的工作目標督查考核和績效考評的相關工作。
(十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負責本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導監督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契約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指導本區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核准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及結構比例;審批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技能人員的崗位聘用。負責職稱制度改革和職稱管理工作;負責本區中國小教師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調整及參與評審工作。貫徹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考核、獎懲、辭聘、解聘等政策規定;落實機關工勤人員有關管理規定。負責本區的專家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推薦、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博士後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十四)流動調配科(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負責外埠人才引進、《北京市工作居住證》辦理、區內外人才餘缺調劑和特殊需要人才的選調工作;負責貫徹落實有關吸引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的政策;承辦政策範圍內各類人員的調京、解決夫妻兩地分居、“農轉非”、退休(死亡)職工的雙頂以及知青安置遺留等工作。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規定,研究擬訂本區軍轉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落實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引進國外智力的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負責因公赴國(境)外培訓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重點外國專家聘請計畫的審核報批並指導監督項目實施;負責對外交流和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
(十五)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科(大學生村官科)
擬訂本區生源畢業生就業工作方案和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統籌指導、協調本區用人單位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負責本區生源未就業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幫扶工作。擬訂本區到農村工作高校畢業生選聘方案,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到農村工作高校畢業生管理辦法,監督、檢查各鎮、街道相關工作落實情況;承擔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就業創業的相關工作。
(十六)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科
負責本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政策;負責本區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核定與管理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及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政策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指導本區機關、事業單位科級以下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承擔本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計分析工作;負責本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審核、統發;負責機關工作人員休假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所屬事業單位基本情況
(一)、北京市昌平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全區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登記、徵收、支付等社會保險具體工作。
(二)、北京市昌平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主要職責:宣傳、貫徹國家和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法規、規章,制定本區貫徹落實意見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辦理參保人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髮放、保險關係轉移、銜接和退出;負責對各鎮(街)提交的信息進行審核;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務、檔案和計算機的網路管理。
(三)、北京市昌平區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老小和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參保、基金征繳、醫療費用審核結算和支付,特殊病和異地安置審批;負責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審批和相關業務辦理;負責區屬公費醫療登記、門診包乾經費的撥付、醫療費用審核結算和支付;負責企業離休統籌參統、基金征繳、醫療費用審核結算和支付;負責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審核結算;負責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執行醫保政策的檢查和指導工作,保障基金安全運行。
(四)、北京市昌平區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隊
主要職責:負責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日常巡查,並糾正和查處有關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受理並查處勞動保障投訴、舉報案件;及時協調處理因勞資糾紛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承辦上級有關單位指定管轄的勞動監察案件;負責落實好市區兩級布置的專項檢查工作,配合其他部門開展好各項專項檢查;負責按時向市區兩級報送我區勞動保障監察的各項統計報表;負責轄區內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審批、培訓、管理工作。
(五)、北京市昌平區軍嫂服務中心
主要職責:軍嫂服務中心負責託管隨軍家屬,幫助他們銜接好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組織家屬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並定期發放生活費和自謀職業補助費。
(六)、北京市昌平區職業技能鑑定管理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貫徹落實市職業技能鑑定發展規劃和政策;規範職業技能鑑定和證書核發工作;負責轄區內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和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對轄區內職業技能鑑定需求進行預測,並就有關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和諮詢服務。
(七)、北京市昌平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本區流動職工檔案接轉與管理;負責為存檔人員代收代繳社會保險、辦理退休審批手續、醫療費報銷以及為存檔人員出具各種證明;負責流動黨員管理;負責失業人員檔案接轉、失業保險待遇核定、失業人員自採暖補貼申報、新增城鎮勞動力建檔等工作;負責零就業家庭就業管理;負責城鄉勞動力和外來務工人員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負責組織舉辦招聘洽談會;負責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農轉工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及報銷工作;為外地人員創辦企業招用本市城鄉勞動力辦理戶口進京出具相關證明;負責調查、統計分析等其他工作。
(八)、北京市昌平區社會化服務管理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全區退休人員社會管理和服務工作(具體包括社會化退休人員檔案接轉、組織退休人員開展休養、桌球比賽等文體活動、退休人員自採暖補貼申報、社會化退休人員醫療費報銷、退休人員聯繫卡發放、退休人員生存認定以及市社會化服務管理中心組織安排的臨時性工作);負責48名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報銷醫藥費、取暖補助、喪葬費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負責調查、統計分析等其他工作。
(九)、北京市昌平區勞動服務管理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落實北京市各項促進就業優惠政策[具體包括: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的初審和申報工作、單位招用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的初審和申報、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初審和申報工作、公益性就業組織的認定及管理工作、小額擔保貸款的初審和申報工作、服務型、商貿型企業的的認定及管理工作、落實政府支持創業、創業帶動就業系列政策以及對已撥付的就業資金進行監督和管理等工作];負責社區就業崗位信息開發與採集、社區就業推薦、社區彈性就業人員管理;負責指導社保所和村(社區)就業服務站等基層就業服務組織開展業務工作;負責調查、統計分析等其他工作。
(十)、北京市昌平區職業技術學校
主要職責:按照市局賦予的許可權,承擔轄區內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免費培訓工作;承擔轄區內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免費培訓工作;面向社會開展對各類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全區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水平;協助就業部門開展農村勞動力和失業人員培訓後的就業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培訓工作。
(十一)、昌平區退休職工活動站
(十二)、昌平區人才服務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發布和諮詢服務;負責流動人員的求職登記、職業推薦和人事檔案管理;負責人才素質測評、智力開發、人事代理服務工作;負責舉辦人才招聘洽談會;配合本局相關科室做好畢業生需求信息的收集、發布及畢業生求職登記、就業推薦;負責本區生源畢業生就業情況統計及服務工作。
(十三)、昌平區人事考試培訓中心
主要職責:承擔全國會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報名、考試工作;承擔全國職稱外語等級報名、考試工作;承擔北京地區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套用能力(水平)報名與考試工作;承擔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承擔北京市各級機關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承擔新進入公務員隊伍人員暨軍轉幹部的初任培訓,公務員任職培訓,公務員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
(十四)、昌平區退休幹部活動中心
主要職責:具體負責有關退休幹部活動的組織工作,為全區機關、事業單位科以下退休幹部提供活動場所。
(十五)、昌平區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統計、申報與發放;組織培訓和就業指導;辦理職稱考試、評審等相關事宜;辦理因私出國出境有關手續;協調有關部門落實自主擇業轉業幹部的住房補貼、醫療保障等事宜;指導鎮、街道辦事處做好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其他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十六)、昌平區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管理的各項工作。
(十七)、昌平區勞動能力鑑定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對本區所屬企業及本地區的中央在京企業(不含原行業統籌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制工人進行非因公傷殘或因病勞動能力鑑定,以及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進行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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