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為了做好《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的實施工作,結合成都市來蓉人員服務管理工作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4年1月18日,成都市公安局印發《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20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公安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成都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成公通﹝2024﹞3號
各分局,市、縣公安局,市局相關處、隊: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相關要求,進一步提高成都市人口服務管理水平,規範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的通知》(成辦規﹝2024﹞1號)要求,市公安局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成都市公安局
2024年1月1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實施工作,結合成都市來蓉人員服務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並辦理成都市居住證的境內來蓉人員,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按規定申請積分,並根據積分情況申請成都戶籍或享受對應的公共服務。
第四條 堅持“綜合評價、量化標準、公開透明、程式規範”的原則,穩步實施居住證積分相關工作。
第二章 積分指標
第五條 居住證積分指標包括:穩定就業、穩定居住、技術技能、個人貢獻、年齡指標等加分項,以及個人不良信用、違法犯罪等減分項,總積分為各加分項指標之和扣除各減分項所得結果。
(一)穩定就業指標
申請人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截止申請日上月底上溯計算,按月連續不間斷繳費滿12個月的,分別積10分;滿6個月的,分別積5分;不滿6個月的,不積分。
提供材料:1.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提供《四川省養老保險歷年繳費信息》。2.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提供《成都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參保關係在成都市)、《四川省省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參保關係在四川省省本級)。
(二)穩定居住指標
申請人擁有成都市自有住房或合法承租的租賃住房,連續居住按10分/年累積計算,滿6個月的積5分,不滿6個月不積分。
1.本條中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請日前,在成都市範圍內登記、備案並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1)申請人本人或配偶單獨所有的住房;(2)申請人本人或配偶與他人共有產權的住房。
2.本條中的租賃住房是指在申請日前,申請人本人或配偶單獨承租或與他人共同承租的三類住房:(1)已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賃住房、先租後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2)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3)承租的國有直管公房。
3.本條中連續居住的認定以辦理成都市居住證時間為準,截止申請日上月底,按10分/年累積計算,滿6個月的積5分,不滿6個月不積分。
提供材料:1.自有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或房屋信息查詢記錄。2.自有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需同時提供房屋信息查詢記錄、網簽契約信息查詢記錄和購房契約。3.租賃住房的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含保障性租賃住房、先租後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承租國有直管公房的提供有效的國有直管公房租賃契約或憑證。4.配偶名下登記的住房,同時提供結婚證。
(三)技術技能指標
申請人所在企業在成都市產業功能區內,且連續為申請人繳納社保1年以上,符合當年度或上年度《成都市人才開發指引》中重點產業人才開發目錄緊缺度三顆星、兩顆星、一顆星的人才,分別加20分、15分、10分,得分就高不重複享受。
具有高級、中級、初級職稱的,分別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級技師、技師資格的,分別加40分、35分,具有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資格的,分別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況只計最高資格得分。
經市政府同意予以積分鼓勵的其他技術技能人才,按照市政府檔案明確的積分標準予以積分。
提供材料:1.屬於《成都市人才開發指引》範圍的,按照本人申請、企業審核、產業功能區認定的程式,提供產業功能區蓋章認定的《成都市緊缺人才居住證積分申請表》、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2.屬於符合職稱條件的,提供《成都市專業技術人才居住證積分申請表》、職稱證書、《職稱評審表》複印件、職稱任職檔案複印件。3.屬於符合技能條件的,提供證書原件。4.屬於市政府同意予以積分鼓勵的其他技術技能人才的,按職能部門要求提供對應材料。
(四)個人貢獻指標
1.申請人獲得國家級、省(部)級、市、區(市)縣級表彰的,分別加25分、20分、15分、10分,包括:創新創業、勞動模範(含享受勞模待遇的)、道德模範、見義勇為模範、工匠、農匠等,同類表彰只計最高榮譽得分。
提供材料:表彰決定、獲獎證書。
2.申請人在成都市參加志願服務的,在“文明興蓉”微信小程式實名註冊登記並獲得志願服務時長,截止申請日上月底上溯計算12個月內,志願服務時長累計滿25個小時加2分,達到25個小時後每增加2個小時加1分。最高不超過10分。
提供材料:“文明興蓉”微信小程式列印的志願服務時長憑據。
3.申請人在成都市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含紅十字會系統)範圍內參與慈善捐贈的可加分。截止申請日上月底上溯計算36個月,捐贈資金或物資(折合人民幣)按每滿0.1萬元加2分計算。最高不超過10分。
提供材料:四川省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
4.申請人截止申請日上月底上溯計算12個月內,在成都市每捐獻200ml全血,加2分,每增加100ml全血加1分;每捐獻1個治療量單採血小板加2分,每增加0.5個治療量單採血小板加1分。累計最高不超過10分。
提供材料:無償獻血證。
5.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榮立一等功(含榮譽稱號)及以上獎勵的加25分,二等功加20分,三等功加15分。
提供材料:個人獎勵登記(報告)表、獲獎證書證章。
(五)年齡指標
截止申請日上月底,申請人年齡35周歲以下的,加50分;36周歲至45周歲的,加40分;46周歲以上的,不加分。
(六)個人不良信用記錄指標
截止申請日上月底上溯計算36個月,申請人在個人信用、市場監管、稅務等方面存在不良記錄的,每條減10分。
(七)個人違法犯罪記錄指標
申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因刑事犯罪被處罰的、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減100分;被強制隔離戒毒的,每次減50分;被行政執法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司法機關處以司法拘留的,每次減20分。
第三章 積分申報
第六條 居住證積分申請人應在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政務服務中心積分辦理視窗進行申報。
第七條 在成都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並辦理成都市居住證的境內來蓉人員,可以申報積分。
(一)本條中“合法穩定居住”,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申請人擁有合法自有住房;2.已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賃住房、先租後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3.簽訂有效的公共租賃住房;4.承租的國有直管公房。
(二)本條中“合法穩定就業”,是指申請人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截止申請日上月底上溯計算按月連續不間斷繳費滿6個月。
(三)本條中“辦理成都市居住證的境內來蓉人員”,是指非成都戶籍人員,在成都市域範圍內辦理了居住證,且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的持證人員。居住證載明地址應當與合法穩定居住地址一致。
第八條 居住證積分實行“隨到隨積”。全年工作日內均可申報積分;同一月內不得重複申報積分;上次積分結果尚未公布之前,不得再次申報積分。
第九條 積分申請材料
(一)《成都市居住證積分項目申報單》;
(二)申請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
(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證明材料(含上網查詢列印的繳費信息);
(四)合法住房證明材料。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申請人有與第五條積分指標項目一致的情形,還應提供對應材料,並在申報時一次提交。
第十條 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政務服務中心積分辦理視窗收到申請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出具受理回執單;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告知補齊材料。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四章 積分核定
第十一條 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後,按照《辦法》明確的部門職責分工,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積分指標事項核定工作。
(一)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自視窗出具受理回執單之日起,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後提交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二)相關部門對推送信息,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反饋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
(三)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對部門反饋信息,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3個工作日內完成積分核定和計分,並報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備案。
(四)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對各區(市)縣上報的積分結果進行匯總並及時向申請人公開。
第十二條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積分申請辦結時間為15個工作日。
第五章 積分入戶
第十三條 申請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居住證積分達到入戶分值線,可申請積分入戶。
(一)在四川天府新區直管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持有有效居住證人員。(不納入積分入戶的區域:成都東部新區、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
(二)申請人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截止申請日上月底上溯計算,按月連續不間斷繳費滿36個月。
(三)無刑事犯罪記錄、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
第十四條 市公安局適時劃定居住證積分入戶分值線,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在積分結果公布後2個工作日內,依據居住證積分入戶分值線確定符合入戶名單,並在“居住證積分公眾服務欄目”公示3日後,正式公布入戶名單(遇節假日順延),申請人可通過“居住證積分公眾服務欄目”查詢。
第十六條 在公示期間,對居住證積分結果、符合入戶名單有異議的,可向市、區(市)縣兩級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請覆核或投訴。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組織相關部門對覆核申請、舉報或投訴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符合積分入戶人員,應在正式名單公布後60日內,到擬入戶地公安辦證中心辦理入戶。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申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虛假的申請材料,不得做出虛假承諾,一經查實,取消其當次申請積分資格,且五年內不予受理其積分申請;已辦理入戶的,予以註銷,退回原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積分自動失效:
(一)已取得成都市戶籍的;
(二)申請人死亡的;
(三)持有成都市辦理的居住證功能中止或註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成公發〔2020〕119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 起草背景及過程
為認真貫徹落實《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成辦規﹝2024﹞1號)(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範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滿足來蓉人員申報居住證積分的需求,成都市公安局在全面梳理原《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收集整理市級相關部門對《辦法》的政策解讀的基礎上,形成徵求意見稿,通過書面徵求、網路公示,廣泛徵求了市級相關部門、市公安局相關警種、區(市)縣公安局及社會公眾意見,經修改完善,在完成合法性審查後,通過市公安局黨委會議審議,最終形成《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
《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共分為六章二十條。
第一章總則共四條。主要說明制定目的、適用對象、功能用途、工作原則等。
第二章積分指標共一條。主要明確居住證積分各項指標計分方式及提供材料。
第三章積分申報共五條。主要明確積分申報地點、申報條件、申報時間、基礎材料等有關內容
第四章積分核定共二條。主要明確各業務部門完成積分指標事項核定的工作時限、積分辦結時間。
第五章積分入戶共五條。主要明確申請積分入戶條件、積分入戶分數值線劃定方式、入戶名單查詢時間及方式、覆核或投訴途徑、辦理入戶的時限及地點。
第六章附則共三條。主要明確法律責任、積分失效情形、細則實施日期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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