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實施細則

《四川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實施細則》是四川省政府制定的一項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四川省政府辦公廳
四川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四川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實施細則》。
《細則》明確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依照《細則》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台居民,可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根據《細則》,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住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制發居住證。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住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細則》規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權利: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提供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和失業登記、就業信息查詢等服務;均等享有健康檔案、健康教育、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婦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壓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公共衛生服務;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體育場館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習場所免費開放等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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