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2018年8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並於9月1日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 同意機關:黨中央、國務院
  • 發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辦發〔2018〕81號
  •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 成文日期:2018年08月06日
  • 發布日期:2018年08月19日
  • 施行日期:2018年9月1日
檔案通知,檔案簡介,檔案全文,檔案解讀,

檔案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8〕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8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檔案簡介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此次出台的《辦法》就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勞動就業、上學、就醫等方面,規定了在內地大陸)享受3項權利、6項基本公共服務和9項便利的政策措施。本《辦法》總共21條,規定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申領條件、證件功能、持證人權益、證件製作、申領程式、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為港澳台居民申領居住證提供了法律依據。符合申領條件的港澳台居民,根據本人意願,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領取居住證後,港澳台居民即可憑居住證享受到《辦法》規定的權利、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檔案全文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第一條 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工作、學習、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權益,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港澳台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第三條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簽發次數、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
公民身份號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10000,澳門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20000,台灣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30000。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協調配合港澳事務、台灣事務、發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做好居住證申請受理、審核及證件製作、發放、管理工作。
第六條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七條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採用居民身份證技術標準製作,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視讀、機讀的內容限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式樣由公安部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制定。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製作。
第八條 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契約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契約、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第九條 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者居住地變更的,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居住證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換領補領新證時,應當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
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條 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住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住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內地(大陸)享受下列便利:
(一)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二)住宿旅館;
(三)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
(四)與內地(大陸)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
(五)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
(六)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七)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八)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九)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證應當由簽發機關宣布作廢
(一)喪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
(三)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被註銷、收繳或者宣布作廢的(正常換補發情形除外)。
第十六條 違反規定辦理、使用居住證的,依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居住證管理相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具體收費辦法參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港澳台居民遷入內地(大陸)落戶定居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港澳台居民”是“港澳居民”和“台灣居民”的統稱。其中,“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且不具有內地戶籍的中國公民;“台灣居民”是指在台灣地區定居且不具有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
本辦法所稱“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
本辦法所稱“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包括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五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等因素,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檔案解讀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始終心繫港澳台同胞。習近平總書記多次發表重要講話、作出重要指示,強調香港澳門發展同內地發展緊密相連,增強香港、澳門同胞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讓香港、澳門同胞同祖國人民共擔民族復興的歷史責任、共享祖國繁榮富強的偉大榮光;強調兩岸同胞是命運與共的骨肉兄弟,是血濃於水的一家人,要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率先同台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的機遇,努力擴大兩岸民眾的受益面和獲得感。
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專門指出:“全面推進內地同香港、澳門互利合作,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發展的政策措施”,“擴大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逐步為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這次制定出台《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已實行一系列惠及港澳台居民政策基礎上,針對一些港澳台同胞反映使用來往內地(大陸)通行證在辦理網上購票、自助取票、旅館住宿、金融業務等不太方便的問題,推出的又一項為港澳台居民謀福利的實實在在的便民惠民措施,目的就是要讓港澳台居民能夠在居住地享受到與內地(大陸)居民基本相同的公共服務和便利。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兌現承諾的具體行動,也是增進港澳台居民福祉的便利化、人性化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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