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

《關於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是杭州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
  • 批准文號:杭發改社會〔2021〕177號
一、為完善和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杭州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流動人口居住證申領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杭政辦函〔2018〕158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持有在杭州市市區範圍內申領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積分申請人的積分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三、本辦法所稱的居住證積分管理,是指通過設定積分指標體系,將《居住證》持有人的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居住證積分套用,是指對積分達到一定分值的積分套用申請人,按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公共服務和權益。
持有《居住證》且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按其持有效《居住證》的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積分,依規定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和權益。
四、居住證積分管理和積分套用堅持自願申請、動態調整、公開公正、統籌兼顧的原則。
五、杭州市發改委負責統籌居住證積分管理政策,杭州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牽頭建設、維護全市積分管理信息系統,推動流動人口相關信息資源的整合、共享。
杭州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公安、建設、人力社保、財政、交通運輸、市場監管、住保房管、文廣旅遊、衛生健康、教育、司法、民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稅務、科技、醫療保障、工會、團委、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居住證積分材料審核以及積分套用等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並負責設定居住證積分受理視窗,提供一站式服務。積分受理視窗負責積分申請受理、材料初審、資料錄入等工作。
各區政府(管委會)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居住證積分管理,承擔積分審核、積分匯總、積分認定、積分調整、異議核查等工作。
六、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由基礎分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基礎分指標包括就業及參加社保、住所及居住年限、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能水平等;加分指標包括獎項榮譽、社會服務、投資納稅、科技創新等;減分指標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等;一票否決指標是指有嚴重刑事犯罪記錄和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行為。
七、基礎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複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其中,“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能水平”兩項指標,選擇分值高的一項進行積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標,根據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況進行積分。減分指標按照減分項目對積分進行累計扣減。申請人的總積分等於基礎分與加分之和減去扣減積分,最低分值為0分。申請人有一票否決情形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八、積分套用部門應在具體套用政策中明確總積分相同情況下的排名方式;在開展積分套用時,可以增設重點區域引導性指標,引導人口合理流動,最佳化人口空間布局。
九、流動人口在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辦理居住證簽注或變更等手續時,公安機關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服務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向其告知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
十、申請人可以通過網際網路或手機客戶端等登錄套用服務平台開展模擬積分。
十一、申請人可以向居住地積分受理視窗提出積分申請,也可通過網際網路、手機客戶端等登入套用服務平台提出積分申請。在提出申請時申請人應遞交相關材料,包括《居住證》《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申請表》以及符合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規定的相應證明材料。積分受理視窗已實現信息共享或聯審聯辦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用人單位提出積分申請。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提出積分申請。用人單位管理部門、監護人、近親屬代為提出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申請人或者委託人、代辦人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十二、積分受理視窗依託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開展積分申請受理和信息錄入,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並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對不符合積分申請條件的,應告知申請人理由。申請積分套用期間,申請人變更居住地址的,以其申請積分受理時登記的居住證地址為準。
十三、積分受理視窗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後錄入積分管理信息系統,尚未實現系統數據共享和線上審核比對的,應即時通過系統推送至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審核。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反饋。
十四、相關部門和單位完成審核後,由同級公安部門根據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並告知申請人可在積分申請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的20個工作日後通過網際網路、手機客戶端等登入套用服務平台,或者持《居住證》到居住地積分受理視窗查詢本人的積分情況。
十五、申請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及時向積分受理視窗提交證明材料,通過審核後進行動態調整。
申請人參加社會保險年限、居住登記或持有居住證時間等共享信息,由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自動調整。
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定期審核時發現申請人積分項目發生變化導致積分變動的,應及時告知同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部門,經審核確認後進行調整。
十六、申請人持有的《居住證》功能中止的,其積分暫時失效。《居住證》功能恢復後,經本人向積分受理視窗提出書面申請,積分可重新生效。
申請人持有的《居住證》功能終止的,其積分永久失效。
十七、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可持《居住證》向區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部門申請核查,區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部門完成核查並出具核查結果。申請人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部門申請覆核;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提出的覆核申請予以答覆。其中,參加積分套用的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應當在獲得核定總分的7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申請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十八、申請人除享受本市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外,積分達到相應分值的,可按規定享受申請積分落戶、為隨遷子女申請積分入學、積分免費體檢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公共服務和權益。
十九、各區政府(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為流動人口提供其他公共服務和權益時,也可通過積分套用有序保障。
二十、各區政府(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和單位通過積分套用為申請人提供公共服務或權益前,應通過網際網路、手機客戶端公示申請人積分情況,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二十一、申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據此所得積分無效,對其已獲得的公共服務及權益由積分套用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申請人存在隱瞞、欺騙、違反承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等虛假申請材料等情形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積分,其有關信息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作為不良信息依法記入其信用檔案。
二十二、若因杭州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調整積分管理指標體系的,由杭州市發改委會同杭州市公安局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提出,經杭州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由杭州市公安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的通知》(杭政辦函〔2021〕3號)同時廢止。各縣(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前發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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