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灣新區流動人口積分制實施辦法

台州灣新區流動人口積分制實施辦法

2021年2月3日,台州灣新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印發《台州灣新區流動人口積分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灣新區流動人口積分制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3日
辦法全文,附屬檔案,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台州灣新區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激發流動人口在全面建設平安新區、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最佳化人口結構,強化權益保障,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結合我區實際,保障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政策有效落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已在台州灣新區辦理《浙江省居住證》的流動人口,由本人提出積分申請,納入台州灣新區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範圍,流動人口遷入台州灣新區戶籍後,對其積分制管理自動終止。
第三條 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由基本分、加分、減分、一票否決四部分構成。其中基本分指標包括個人基礎得分、合法穩定就業得分和居住得分三項內容,加分指標包括科技創新、社會貢獻、表彰獎勵、投資納稅四項內容,減分指標包括違反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被處罰、五年內受過行政拘留、進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強制戒毒、過失犯罪、社區服刑六項違法犯罪內容,一票否決包括參加邪教組織、危害國家安全、嚴重刑事犯罪等三項內容。
第四條 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將流動人口享受的待遇與所得積分掛鈎。積分排名時,在總積分相同的情況下,根據基本分的高低進行排名;基本分相同的,根據申請人登記先後順序進行排名。
第五條 流動人口依照積分制管理辦法,享有未成年人子女入讀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以下簡稱入學)、申請配租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當年租賃房屋補貼等待遇。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台州灣新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實施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各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所開展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受理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相關投訴。
第七條 各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所,設立流動人口積分受理視窗,受理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工作的諮詢、申請。
第八條 各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對參加積分制管理的流動人口積分項進行真實核查,具體職責如下:
黨群工作部:負責對各級人大代表身份的核查;負責對各級政協委員身份的核查;負責對黨代表身份的核查;負責對加入民主黨派組織的核查;
黨工委政法委:負責對參加非法邪教組織的核查;
社會發展局:負責學歷證明的核查;負責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等級證書和參保情況的核查;負責有關計畫生育、獻血等情況核查;負責對捐款、捐獻造血幹細胞及造血幹細胞採樣等情況核查;
經濟科技局:負責科技創新、發明專利等證書、契約的核查;
台州灣新區公安分局:負責身份證、家庭關係證明、涉及違法犯罪行為記錄核查;
椒江區法院: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核查;
稅務分局:負責申請人繳納國家、地方稅收情況的核查;
自規分局:負責房屋所有權證的核查;
市場監督管理分局:負責營業執照的核查;
街道流管所:負責對居住證、居住年限、參加台州灣新區流管中心(所)組織志願活動等方面的核查;
個人提供的投資納稅證明,由證明出具機構核查;提供的其它志願服務證明,由活動組織機構核查;提供的其它榮譽證書、獲獎證明,由台州灣新區相關職能部門向頒發機構核查。
第九條 台州灣新區社會發展局、建設局根據實施意見,提供流動人口子女入學資源、公租房(含住房租賃補貼),為流動人口積分享受特定公共服務提供保障。
第三章 受理審核
第十條 申請人向辦理居住證所屬的街道流動人口積分受理視窗提出積分制管理申請。受理申請的工作人員對於納入積分制管理範圍的申請人,當場發放《台州灣新區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申請表》,指導申請人填寫表格。
第十一條 申請人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如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填寫《台州灣新區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申請表》至受理申請的積分受理視窗。
(一)提交材料。
1.居民身份證、《浙江省居住證》;
2.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以學歷證書為準,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學歷證書以學信網電子檔案為準;
3.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代表、民主黨派,提供代表(委員)證;
4.有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提供相關的提供相關的紙質證書和浙江政務服務網電子證書;
5.參加社保的,提供社保部門證明;
6.有科技立項、成果獲獎、專利授權的,提供相關的檔案、契約、證明、證書等;
7.義務獻血、捐獻骨髓(造血幹細胞)、參加骨髓(造血幹細胞)採樣的,提供獻血、捐獻證書或採樣證明;
8.參加本區義工、志願者服務的,提供組織機構證明;
9.表彰獎勵的,提供榮譽證書;
10.戶籍地衛計部門出具的未違反計畫生育證明;
11.個人投資的,提供相關證明(註冊資本認繳制政策實施前可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認繳制政策實施後提供註冊資金審計報告或其它有效證明);
12.區稅務部門的納稅憑證。
申請人根據《台州灣新區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第十二條 各街道流動人口積分受理視窗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進行核對,確認符合申請條件且材料齊備後,原件退還,複印件存檔,將個人相關信息及時輸入流動人口積分申請系統。同時,建立申請人的積分管理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對於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足的材料。
第十三條 各街道流動人口積分受理視窗受理後,交各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所初審,完成部分評分工作。
第十四條 各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所登記受理流動人口申請積分相關材料,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完畢後,通過積分系統遞交給各相關職能部門對資料進行核查,15個工作日各相關材料初審、核查完畢後匯總台州灣新區流動人口服務中心進行審核評分。
第十五條 台州灣新區流動人口服務中心審核評分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在流動人口積分制系統,統計結果,再由簡訊的方式通知流動人口核對後的本人積分情況,如有異議可在網站公示期5個工作日進行複議,經審核屬實的,重新發布公示期結果,不再接受複議。
第十六條 個人信息有變更的,向街道流動人口積分受理視窗提出積分變更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資料,已提交的材料可不再提供。經審核屬實的,調整積分值。
第十七條 積分有效期為申請當年使用,超過期限申請待遇的,需要向街道流動人口積分受理視窗提出積分覆核。積分覆核時,之前已提交的材料如無變化可不再提交。各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所、台州灣新區流動人口服務中心分別對材料進行覆核,提交相關單位核查有無扣分事項。
第十八條 流動人口在參與積分制管理後,居住地或工作單位變動的,應主動到現居住所在地的積分受理視窗辦理手續。
第四章 入學管理
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為子女申請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僅限於起始年級(國小一年級、國中一年級適齡兒童少年),其他年級及轉校的不納入該範圍。
第二十條 流動人口子女有符合入學需要的,應在當年的5月1日前提出積分申請。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子女積分入學採用居住地街道接納為主的辦法,按照積分高低順序先後安排入學。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口子女積分入學,由街道中心校負責,中心校可根據實際居住地就近安排學生到相應的國小入學。
第二十三條 各校報名時間以教育局每年發布的招生時間為準。
第二十四條 流動人口向各學校提出就學申請的,要提供以下必備證明材料:
1.本人積分證明;
2.居民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3.居民身份證、《浙江省居住證》原件及複印件;
4.社保原件及複印件;
5.預防接種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五條 流動人口按積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待遇,可由父母一方選擇所在街道進行申請,如果出現父母雙方在不同街道同時申請積分,則立即取消其申請資格。流動兒童因父母雙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喪失監護權的,可通過其他合法監護人的名義申請積分入學。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條 積分配租管理視本區當年度有無公共租賃住房資源而定。
第二十七條 在具有公共租賃住房資源前提下,積分值累計達到前十名,且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的流動人口,可以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
1.在台州灣新區範圍內工商註冊登記的現用人單位工作滿3年,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且已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台州灣新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台州市區範圍內無住房。
第二十八條 在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資源前提下,積分值累計達到前十名,且同時符合以下4個條件的流動人口,可以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1.在台州灣新區範圍內工商註冊登記的現用人單位工作滿3年,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且已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3.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台州市區範圍內無住房。
第二十九條 積分排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如實填寫《台州灣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材料包括:
1.本人積分簡訊;
2.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浙江省居住證》、戶口簿;
3.婚育狀況證明;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5.勞動(聘用)契約;
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養老保險繳費查詢證明;
7.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住房和土地登記證明;
8.用人單位推薦材料和承諾書;
9.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實行輪候制度。申請人符合條件的,由台州灣新區建設局按房源數量通過抽籤或搖號等方式確定入圍人員以及入圍人員的選房順序;未入圍的申請人按選房順序進入輪候;申請人有關條件變化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其選房順序作廢;入圍者按照選房順序選定住房後,應當在30日內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委託的運營單位簽訂書面住房租賃契約,並辦理入住手續。
第三十一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本區公共租賃住房資源的實際情況,適時向社會公布房源、申請時間等。若本區沒有公共租賃住房的,不再另行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流動人口積分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房租補貼的,家庭成員積分不能累加,只取申請人一人積分。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審核程式、管理等詳見《台州灣新區公共租賃住房實施辦法》。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公安、防範處理邪教辦等部門發現已納入積分制管理的流動人口有減分、一票否決規定情形的,應及時將情況告知台州灣新區流動人口服務中心。
第三十五條 積分值公示及入學、配租管理期間,社會各界如有異議,可提供依據證明向台州灣新區流動人口服務中心反映。台州灣新區流動人口服務中心接到投訴後,應及時轉交相關機構進行核查,核查工作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偽造或提供虛假資料的,一經查實,不予納入積分制管理;已納入積分制管理的,其所獲積分自動歸零;已取得入學、配租資格的,取消其資格,申請人應償還所獲待遇的全部利益。該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參加積分制管理。違反相關法律的,移交職能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民眾和輿論監督,不得利用積分制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違背客觀事實核查評分。
第三十八條 流動人口申請參加積分制管理過程中,對有關部門、各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所或其他機構執行積分管理相關規定情況有異議的,可書面向台州灣新區流動人口服務中心提出,由台州灣新區流動人口服務中心對異議情況進行調查,反映情況屬實的,由台州灣新區流動人口服務中心提請台州灣新區管委會責令予以改正,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國家和浙江省、台州市對流動人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符合本區人才引進政策的,入學、配租不受本規定條件限制。
第四十一條 本意見由台州灣新區黨工委政法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台州灣新區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
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由基本分、加分、減分、一票否決四部分構成。其中基本分指標包括個人基礎得分、合法穩定就業得分和居住得分三項內容,加分指標包括科技創新、社會貢獻、表彰獎勵、投資納稅四項內容,減分指標包括違反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被處罰、五年內受過行政拘留、進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強制戒毒、過失犯罪、社區服刑六項違法犯罪內容,一票否決包括參加邪教組織或參與邪教活動的、危害國家安全、嚴重刑事犯罪等三項內容。
積分制管理總積分=基本分+加分+減分+一票否決。具體如下:
一、基本分
(一)個人基礎得分。(150分)
個人基礎得分=文化程度得分+年齡得分+特殊身份得分+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50分)
得分標準:國中為5分;高中(中技、中專)為10分;大專為15分;本科為25分,碩士為40分,博士為50分。按最高學歷計分,不累加計分。
2.年齡得分(5分)
年齡在20周歲-45周歲之間(包括20周歲、45周歲),5分。
3.特殊身份、工種得分(60分)
當選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民主黨派的,鎮(街)級為5分,台州灣新區級為10分,台州市級為20分,省級為30分,國家級為40分。按最高等級計分,不累加計分。
積分申請地從事環衛、養老、殘疾人照顧等工作或擔任專職消防員的,工作每滿一年加2分。最高限為20分。
4.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得分(40分)
得分標準:職業資格五級(初級技能)為5分;職業資格四級(中級技能)為10分;職業資格三級(高級技能)專業技術資格初級職稱為20分;職業資格二級(高級技能)、專業技術資格中級職稱為30分;職業資格一級(技師)、專業技術資格高級職稱及以上為40分。按最高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計分,不累加計分。
(二)合法穩定就業得分。(70分)
得分標準:合法穩定就業得分=就業年限得分+參加社會保險得分+擔任職務得分。
1.就業年限得分(15分)。
在積分申請地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並履行勞動契約的,每滿一年加1分。申請人為個體工商戶或自行創辦企業的,依照營業執照、企業法人證年限計算就業年限。最高限為15分。
2.參加社會保險得分(25分)。
在積分申請地參加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實際參保每個險種月份累計,每滿一年加0.5分。最高限為25分。
3.擔任職務得分(30分)。
在積分申請地5年內擔任過規模以上企業中層領導職務一年以上為15分,擔任過規模以上企業高層領導職務一年以上為30分。最高限為30分。
(三)居住得分(65分)。
合法穩定居住得分=房產情況得分+居住年限得分。
1.房產情況(40分)。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積分申請地擁有自有居住產權房面積45平方米以下的為20分,45—90平方米的為30分,90平方米及以上的為40分。最高限為40分。
2.居住年限(25分)。
在積分申請地連續居住每滿一年(365日)加2分,具體時間按實際登記按日累計。在積分申請地就業的台州大專院校畢業生在校每滿一年加1分,最高限4分。居住年限積分最高限為25分。
得分要求:房產情況不列入公共租賃住房積分。
二、加分
(一)科技創新
1.承擔的科技計畫項目列入國家“863”計畫、重大支撐計畫、重大專項、火炬計畫、創新基金等國家級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的,每項加40分;列入省級重大專項、國內科技合作、國際科技合作等省級各類科技計畫的,每項加30分;列入台州市級各類科技計畫的,每項加20分。
2.獲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授權的,加20分 ;獲其他國家或地區發明專利授權的,另加10分。
3.科技成果獲國家、省、台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科技成果轉化獎)的,分別加50分、40分、30分;獲中國(浙江省)專利金獎、優秀獎的,分別加50(40)分、40(30)分。
得分要求:項目的承擔單位、科研成果研發單位所在地為積分申請地,專利權利人的居住地為積分申請地。
以上涉及科技計畫項目、專利授權、科研成果的加分項目,如果是第一責任人或領銜人的,計分翻一倍。同一項目按最高級別積分計算。參與多項科技計畫、擁有多項專利、多項科技成果可累計計分。
此項累計最高限100分。
(二)社會貢獻
1.參加志願服務或義工工作每滿20小時加1分,最高限10分。志願服務的組織單位必須為新區黨工委、管委會,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
2.參加無償獻血,每捐獻全血200毫升加2分,一年限加2次,最高限30分。
3.參加骨髓(造血幹細胞)採樣的,加2分;捐獻骨髓(造血幹細胞)的每次加20分。最高限40分。
4.未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加5分。
得分要求:1-3項為社會貢獻項目要求發生地為積分申請地。
(三)表彰獎勵
1.獲得街道黨工委、辦事處表彰獎勵的,每次加2分;獲得縣(市、區)、地市級及以上黨委政府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每次分別加 5 分、10 分,同級部門減半加分。最高限 40分。
2.因見義勇為、好人好事等行為獲得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別每次加30分、20分、10分,同級部門減半加分。最高限60分。
得分要求:以上所有表彰獎勵項目要求發生地為積分申請地,同一事跡、見義勇為行為獲得表彰獎勵按最高積分計算,不同事跡、多次見義勇為行為獲得表彰獎勵,可累計積分。
(四)投資納稅
個人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每滿 1000 元加 1 分,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累計繳納稅費(不包含個人所得稅,合夥經營的按其個人所占股權份額分割計算)每滿5000元加1分。最高限50分。得分要求:以上所有投資納稅項目要求發生地為積分申請地。
三、減分
1.因違反《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規定未及時辦理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被處罰的,扣10分。
2.近5年內受過行政拘留的,每次扣30分。
3.進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扣50分。
4.近5年內受過強制戒毒行政強制措施的,扣60分。
5.因過失犯罪受過5年以下刑事處罰,刑罰執行完畢不滿5年的,扣50分;因故意犯罪受過5年以下刑事處罰,刑罰執行完畢不滿5年的,扣100分。
6. 正在社區服刑的,扣 80 分;社區服刑期間因違法違規受到警告以上處罰的,扣100分。
四、一票否決
1.參加邪教組織或參與邪教活動的。
2.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被處以刑事處罰的。
3.因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及以上的。
五、其他
1.提供身份、學歷、職稱職業資格、婚姻、計畫生育、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取消本次積分;情形嚴重的,三年內不得申請。
2.本標準適用於台州灣新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