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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規劃綱要》、《成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立足提升超大城市競爭力和全國創新人才高地的定位,根據國務院、省政府關於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相關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本市戶籍中國公民申請入戶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符合以下國家規定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
(一)調動、安置、招錄、引進人員
1.組織、人社部門批准公選、公招、錄用、調動到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通過聘任制公務員公開招聘到本市機關(參照管理單位)工作的。
2.中央、本省在蓉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許可權調動、招錄到本市工作的。
3.本省、市老幹部工作部門批准安置的離休幹部。
4.因參加工作或工作調動將戶口遷出,本人或直系親屬在本市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離退休人員。
5.在蓉全日制普通高校當年統招就讀的學生。
6.原本市戶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
7.在本市各類用人單位就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大專畢業生。
8.博士後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軍隊安置、家屬隨軍人員
1.符合安置條件進入本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
2.符合安置條件進入本市的軍隊退役士兵。
3.符合安置條件進入本市的隨軍家屬。
4.符合安置條件進入本市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三)投靠、收養人員
1.與本市人員結婚滿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親或母親的。
3.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需投靠本市成年子女的。
4.被本市戶籍人員依法收養的未成年人。
5.父母因工作調動到青藏高原地區,未成年子女因不適應高原氣候無法隨身撫養,需遷回父母原戶籍地由本市直系親屬撫養的。投靠、收養申請入戶的,應在本市擁有合法穩定住所。
(四)國(境)外來蓉定居人員
1.未取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回國恢復戶口的原本市戶籍人員。
2.取得《華僑回國定居證》的華僑。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區的原內地居民回內地定居通知書》的港、澳地區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書》和《台灣居民定居證》的台灣地區居民。
4.外國人取得中國國籍的。
(五)原戶籍在本市的刑滿釋放人員,可申請恢復戶口。
第四條 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進條件之一的人員,經相關部門認定,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
(一)45周歲以下的全日制普通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可申請遷入本市;35周歲以下的普通全日制大學專科學歷畢業生可申請遷入成都東部新區、近郊區。(含境外取得同等學歷的人員)
(二)“蓉城人才綠卡”持卡人。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單位連續繳納社保2年以上的技能人才;在本市同一用人單位連續繳納社保1年以上的45周歲以下中級職稱及以上專業技術人才。
(四)其他符合我市人才引進和激勵相關政策的人員。
第五條 取得積分入戶資格的人員,按成都市居住證積分入戶管理相關規定,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六條 市公安局負責統籌協調戶籍遷入服務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組織部門負責深入實施人才引進發展戰略,制定引進人才方向及實施規範。
市人社局負責辦理高校畢業生學歷入戶、技能、專業技術人才的入戶和認證工作,配合做好戶籍遷入相關工作。
其他涉及部門(市退役軍人局、市委老幹部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政府僑辦等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審核及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申請人不得偽造、編造或者使用偽造、編造、虛假的申請材料,不得做出虛假承諾,一經查實,取消當次申請資格;已辦理入戶的,予以註銷,退回原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有戶籍遷入登記管理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最新政策
2024年1月5日,《成都市戶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正式對外公布,兩《辦法》將於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根據《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8個縣(市)及成都東部新區(簡稱“8+1”縣(市))將取消積分入戶,“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居住”即可落戶。“8+1”縣(市)之外的其他區域仍將繼續執行積分入戶政策。35周歲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學歷畢業生可落戶成都,普通高校研究生學歷畢業生落戶也取消了年齡限制,人才入戶條件進一步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