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戶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成都市戶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為了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推動勞動力要素合理暢通有序流動,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按照《成都市戶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精神,結合“放管服”工作要求及我市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4年1月18日,成都市公安局印發《成都市戶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戶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20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公安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成都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成都市戶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成公通﹝2024﹞2號
各分局,市、縣公安局:
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戶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成辦規﹝2024﹞3號)精神,市公安局對照“放管服”工作要求,完善了《成都市戶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成都市公安局
2024年1月18日

內容全文

為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推動勞動力要素合理暢通有序流動,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按照《成都市戶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精神,結合“放管服”工作要求及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範圍
非成都市戶籍中國公民申請入戶的。
二、辦理原則
申請規則:辦理戶籍業務應由本人到場申請,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場的,代辦人出具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及其簽署的“代辦戶籍業務委託書”、代辦人居民身份證代其辦理。辦理回國定居、退出現役、刑滿釋放、持畢業證和準遷證入戶須本人到場申請;夫妻投靠須雙方到場申請;繼子(女)投靠繼父(母)由負責直接撫養的法定監護人和繼父(母)雙方到場申請;年滿16周歲以上未成年人未辦理居民身份證且需辦理戶籍遷移業務時,須本人到場申請。
基本材料:入戶申請表,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入戶地合法穩定住所佐證材料(入直系親屬住房的需提供親屬關係佐證材料,入直系親屬戶的需提供入戶地居民戶口簿和親屬關係佐證材料,入集體戶的提供本人無房佐證材料、集體戶首頁或集體戶管理單位同意接收函)。
入戶地點:按本人或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公共集體戶順序辦理入戶。
辦理地點:入戶地區(市)縣公安辦證中心。
辦理時限:當場辦結(材料齊全)。
三、符合以下國家規定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成都市
(一)調動、安置、招錄、引進人員
1.組織、人社部門批准公選、公招、錄用、調動到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通過聘任制公務員公開招聘到本市機關(參照管理單位)工作的人員,按本人或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的順序申請辦理本人入戶。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市或區(市)縣組織、人社部門的公選、公招、錄用、調動正式公文。
2.中央、本省在蓉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許可權調動、招錄到成都市工作的人員,按本人或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的順序申請辦理本人入戶。
中央在蓉機關、事業單位調動、招錄的人員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機關、事業單位調動、招錄的正式公文。
中央、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許可權調動、招錄的人員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省人社部門出具的聯繫函,企業調動、招錄的正式公文。
本省機關、事業單位調動、招錄的人員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省級組織、人社、行政主管等部門按管理許可權調動、招錄的正式公文。
3.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招錄到成都市工作的部隊文職人員,按本人或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的順序入戶。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文職人員證,團級以上政治工作部門出具的落戶公函和花名冊,區(市)縣人民武裝部出具的部隊駐地證明。
4.本省、市老幹部工作部門批准安置的離休幹部,在本人或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申請入戶。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省(市)安置通知,離休證。
5.因參加工作(含參軍入伍、知青下鄉、就學)或工作調動將戶口遷出,本人或直系親屬在成都市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退休人員,在本人或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申請入戶。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休證,本市戶口註銷佐證材料或本人檔案審檔記錄。
6.在蓉全日制普通高校當年統招就讀的學生。
所需材料:入戶申請表,入學通知書,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
7.原成都市戶籍遷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集體戶的畢業生、肄業生、退學生,可在本人或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申請入戶,無住房的可在原遷出地公共集體戶申請入戶。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戶口遷移證(遷往地應為成都),畢業證(肄業證或學校正式退學檔案)。
非成都市戶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就學期間父母戶口均遷離原籍(設區的市)且一方遷入成都市的,可申請隨父或母入戶。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戶口遷移證(遷往地應為成都)和畢業證(戶口已遷入高校學生集體戶的提供),學籍證明(戶口未遷入高校學生集體戶的在校生提供),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佐證材料。
8.博士後,按本人或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順序申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戶。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博士後證書(含電子證書)或部、省人社部門出具的介紹信,親屬關係佐證材料(配偶子女隨遷的提供)。
9.按照國家確定的高層次人才,按本人或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順序申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戶。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親屬關係佐證材料(配偶子女隨遷的提供)。
(二)軍隊安置、家屬隨軍人員
1.符合安置條件進入成都市的轉業軍官、復員軍官、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軍官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按本人或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公共集體戶的順序申請入戶。
異地安置的轉業軍官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出現役證書或預備役登記證,組織、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安置通知書和聯繫函,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隨配偶安置的提供配偶的居民戶口簿或軍官證,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隨父母或子女安置的提供父(母)、子(女)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佐證材料。
回原籍安置的轉業軍官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出現役證書或預備役登記證,組織、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安置通知書和聯繫函,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復員軍官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出現役證書或預備役登記證,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聯繫函,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軍官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出現役證書或預備役登記證,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安置通知書和聯繫函,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2.符合安置條件進入成都市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按本人或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公共集體戶的順序申請入戶。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出現役證書或預備役登記證,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聯繫函,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3.符合安置條件進入成都市的隨軍家屬,在夫妻雙方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申請入戶。未成年子女可單獨辦理隨軍入戶。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隨軍報告審批表(團級以上政治工作部門批准),軍官證,任職命令或團級以上任職證明,親屬關係佐證材料,入戶地合法穩定住所佐證材料或部隊營房證明。
4.符合安置條件進入成都市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及其配偶和子女,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在本人或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申請入戶。
軍隊離退休幹部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離)休證,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聯繫函,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親屬關係佐證材料(配偶子女符合安置條件的提供)。
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休證,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聯繫函。
(三)投靠、收養人員
1.與成都市戶籍人員結婚滿3年的,在夫妻雙方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申請入戶。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結婚證。
2.未成年人投靠父親或母親的,在投靠人、被投靠人或雙方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隨父親或母親申請入戶。
父母離異的未成年人,投靠的父親或母親一般應為負責直接撫養的法定監護人。如需投靠非直接撫養方的,父母雙方應協商一致到場提交申請。父親或母親再婚,未成年人需投靠繼父(母)的,負責直接撫養的法定監護人和繼父(母)雙方應同意併到場提交申請。
投靠父或母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父母婚姻存續期間的提供),法院離婚裁定書、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民政部門認證的離婚協定書及離婚證(父母離異的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書面聲明(非婚生育的提供),親子鑑定(非婚生育投靠父親的提供)。
投靠繼父或繼母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和法院離婚裁定書、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民政部門認證的離婚協定書及離婚證,負責直接撫養的法定監護人和繼父(母)的書面聲明。
父母系雙軍人的未成年人,可申請投靠(外)祖父母。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軍官證,結婚證或離婚證,父母雙方的書面聲明,父母與(外)祖父母的親屬關係佐證材料。
父母雙方均為我市集體戶且無房的,按單位集體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公共集體戶的順序申請未成年人投靠。
3.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需投靠成都市戶籍成年子女(含子女配偶)的,在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申請入戶。
通過購房入戶本市5年後,可申請其老年父母投靠入戶。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親屬關係佐證材料。
4.被成都市戶籍人員依法收養的未成年人,按收養人及其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收養人單位集體戶、收養人公共集體戶的順序申請入戶。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收養證(撿拾地或收養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
5.父母因工作調動到青藏高原地區,未成年子女因不適應高原氣候無法隨身撫養,需遷回父母原戶籍地由成都市戶籍直系親屬撫養的,可在本人、父母或被投靠人的合法穩定住所申請入戶(父或母及被投靠人同時到場提交申請)。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父母到青藏高原地區工作的調動檔案,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不適應在高原生活的病情診斷書,親屬關係佐證材料。
(四)國、境外來蓉定居人員
1.未取得外國國籍回國恢復戶口的原成都市戶籍人員。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中國護照(已入境),本人未取得外國國籍的聲明。
2.取得《華僑回國定居證》的華僑。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華僑回國定居證》和中國護照(已入境),註銷戶口證明(原國內登記過戶籍的提供)。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區的原內地居民回內地定居通知書》的港、澳地區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書》和《台灣居民定居證》的台灣地區居民。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批准定居港澳地區的原內地居民回內地定居通知書》(港、澳居民提供);《批准定居通知書》和《台灣居民定居證》(台灣居民提供)。
4.外國人獲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註銷戶口證明(原國內登記過戶籍的提供)。
(五)原戶籍在成都市的刑滿釋放人員,可申請恢復戶口。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刑滿釋放、假釋等法律文書。
四、符合以下成都市人才引進條件之一的人員,經相關部門認定,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成都市
(一)普通高校研究生學歷畢業生、45周歲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學歷畢業生、35周歲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學歷畢業生(以上均含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國(境)外取得同等學歷人員),按本人或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順序申請本人入戶。
35周歲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學歷畢業生落戶四川天府新區直管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的需在落戶地正常繳納社保。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畢業證,畢業證明書(畢業證遺失的提供),經市人社局驗證的“成都人才服務碼”,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未通過“成都人才服務碼”驗證的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取得國外同等學歷的提供),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清單(大專學歷落戶四川天府新區直管區、成都高新區和中心城區的提供),與在蓉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省級社保的提供)。
(二)“天府英才卡(A卡)”“蓉城人才綠卡”持卡人,按本人或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順序申請本人入戶。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天府英才卡A卡(註冊地為成都)或蓉城人才綠卡。
(三)經人社部門認定,在成都市同一用人單位連續繳納社保1年以上的45周歲以下中級職稱及以上專業技術人才或符合成都市技能人才引進條件的人員,按本人或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單位所在地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順序申請本人入戶。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聯繫函。
(四)其他符合成都市人才引進和激勵相關政策的人員,經單位推薦、市委組織部門認定的,按本人或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單位所在地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順序申請本人入戶。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部門認定的聯繫函及其他相關材料。
五、取得成都市居住證積分入戶資格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成都市
取得積分入戶資格的人員,規定時限內在本人或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申請入戶;本人或直系親屬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在單位集體戶或申請積分時提交的居住證登記地址所在地公共集體戶申請入戶。
申請人應在政府入口網站公布入戶名單後規定時間內辦理入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居住證,居住證積分入戶通知單。
六、在成都市轄縣(市)、成都東部新區合法穩定就業和居住的人員,可申請落戶上述區域城鎮地區
在成都市域範圍內連續繳納社保滿6個月,且持有成都東部新區、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有效期內居住證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上述區域城鎮地區。
在上述區域城鎮地區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除農村房屋),落戶該合法穩定住所;無合法穩定住所的,落戶居住證登記地址公共集體戶。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居住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清單(以申請入戶之日起上溯計算),與在蓉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省級社保的提供)。
通過本條遷入人員,在上述區域城鎮地區擁有多套合法穩定住所的(除農村房屋),可申請戶口遷移。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符合投靠條件的,落戶被投靠人戶籍地址。
在上述區域城鎮地區戶籍登記和在成都市域範圍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均連續滿3年(自落戶之日起計算),且符合成都市市內戶口遷移條件的,可申請將戶口遷移至四川天府新區直管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
七、概念解釋佐證材料及特殊情形
(一)概念解釋
1.合法穩定住所:在成都市範圍內登記、備案並交付使用的住房、租賃的國有直管公房、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職工居住的本單位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安置房、人才公寓、農村房屋。
2.直系親屬:本人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3.未成年人: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
4.按許可權調動、招錄到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作的人員:符合《公務員法》第七十條“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的人員。
(二)佐證材料
1.合法穩定住所佐證材料: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信息查詢記錄(需確認交房);租賃國有直管公房的出具房管部門公房租用有效憑證;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契約;職工租賃本單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單位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及單位分房證明;安置房提供安置協定;人才公寓提供人才公寓購房契約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農村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權證、農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證、成都市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拆遷安置協定、農村房屋主管部門核查的未拆遷無證住房佐證材料等。
2.親屬關係佐證材料: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收養證、親子鑑定書等證件,法院裁決書、判決書等證明親屬關係的法律文書,檔案管理機關加蓋印章證明親屬關係的個人檔案。
3.部隊營房佐證材料:部隊營房管理部門出具的分房證明和派出所登記的居住信息。
4.無房佐證材料:住建部門查詢列印的《個人住房信息查詢記錄》(30天以內)。
(三)特殊情形
辦理夫妻投靠和未成年子女投靠時,房屋由街道、鎮政府統一拆遷,處於安置過渡期且在本市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提供拆遷安置協定,夫妻雙方本市無房佐證材料申請,落戶公共集體戶。
八、法律責任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的;
2.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的。
(二)按照《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檔案規定,對於弄虛作假,非法落戶的,要註銷戶口,遷回原住地。
(三)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規定,民警違反規定辦理戶口以及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
九、本細則未列情形(疑難戶口)由各區(市)縣疑難戶口集中審批工作領導小組進行集體討論研究,研究結果作為公安機關作出決定的依據。
十、本細則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成都市戶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成公通〔2021〕66號)同時廢止。
十一、本細則由成都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一、制定背景
經市政府審議通過,《成都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戶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成辦規〔2024〕3號,以下簡稱《辦法》),戶政管理局根據檔案精神,制定《成都市戶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
本細則為條目式結構,共11條,在總體架構上,按照《成都市戶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所列條款一一對應制定。第一條,明確適用範圍。第二條,明確辦理原則。第三條,對《辦法》中列舉的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所涉及的情形、落戶地、落戶順序、所需材料進行細化。第四條,對符合我市人才引進條件人員的落戶地、落戶順序、所需材料進行細化。第五條,對取得積分入戶資格人員落戶地、落戶順序、所需材料進行細化。第六條,對在成都市轄縣(市)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居住人員的落戶地、其直系親屬投靠、落戶後戶口遷移情形、所需材料進行細化。第七條,對《辦法》中未明確的概念、佐證材料、特殊情形進行了明確。具體對合法穩定住所、直系親屬、未成年人、按許可權調動人員的概念進行解釋,對合法穩定住所佐證材料、親屬關係佐證材料、部隊營房證明、無房佐證材料和拆遷安置過渡期特殊情形進一步明確。第八條,明確法律責任。第九條,對未列情形及疑難戶口明確辦理途徑及依據。第十條,明確實施期限。第十一條,明確解釋部門。
三、政策解讀工作
充分利用成都公安微戶政微信公眾號、市政府入口網站等有關渠道進行政策解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