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貴州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貴州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9年12月2日發布。辦法共六章四十九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辦法發布,辦法正文,

辦法發布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黔府辦發〔2019〕2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12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戶口登記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貴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戶口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戶口登記管理,是指戶口登記戶口註銷戶口遷移和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
第三條 公民戶口以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原則,實行屬地管理,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戶口。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管理,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公民履行戶口登記管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申請人辦理戶口事項的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管理。
第五條 戶口登記管理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具有戶口管理職能的公安派出所戶口登記機關。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公安戶籍視窗,為公民辦理戶籍業務提供便民服務。
第六條 教育、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衛生健康、退役軍人、統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協助做好戶口登記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戶口登記管理有關工作。
第七條 辦理戶口業務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八條 省級公安機關負責戶口登記管理的政策制定、業務指導、監督備案;市級公安機關負責政策細化、業務管理、登記核准;縣級公安機關負責政策落實、業務開展、核准辦理。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堅持便民利民原則,依法簽發、出具公民申報戶口登記所需的證件、證明檔案或鑑定文書。
公民因辦理戶口業務,需要出具或者換髮、補發有關證件、證書、鑑定文書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辦理;不能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套用現代信息技術,整合資源,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加快實現網上、異地、自助辦理戶口業務。
第十一條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大中專院校建立學校集體戶口,配合戶口登記機關對學校集體戶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民族宗教部門負責管理公民民族成份,對符合規定需要變更民族成份的,出具《貴州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證明書》,作為變更戶口信息的憑證;指導宗教場所建立集體戶口,出具戶口登記和遷移所需的證明檔案。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負責為符合條件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辦理《收養登記證》,並及時辦理戶口登記;按規定辦理婚姻登記,頒發《結婚證》《離婚證》,作為辦理戶口事項的憑證;為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救助管理機構滯留人員申報戶口;為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籍住址提供規範的行政區劃及街、路、巷名稱。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公證機構司法鑑定機構規範出具涉及戶口登記事項的公證書司法鑑定意見書。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戶口登記管理所需經費。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人才管理許可權辦理高層次人才服務綠卡等證件證書,作為辦理戶口事項的憑證。
第十七條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出具相關產權證書,作為辦理戶口事項的憑證。
第十八條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醫療保健機構規範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作為辦理戶口事項的憑證;《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應當如實登記新生兒及其父母身份信息,對公安機關移送的存疑《出生醫學證明》進行鑑定並及時反饋鑑定結果。
第十九條 退役軍人部門負責管理退役軍人事務,出具復員、轉業、退役的軍人落戶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統計部門負責統計用城鄉屬性的劃分;發布人口統計數據。
第三章 戶口登記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級公安機關根據公安部制定的戶口簿、冊、表格、證件式樣,統一印製後供各地使用。
第二十二條 戶口登記機關設立居民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用於記載公民基本信息。居民戶口簿及其登記的事項、常住人口登記表及其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係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戶口登記機關登記的公民基本信息要實現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做到《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表》、套用系統中的人口信息、公民相片和公民的實際情況相一致。
第二十四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
共同居住生活、成員間以親屬關係維繫的,登記家庭戶。原則上由成員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房屋產權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擔任戶主,頒發家庭《居民戶口簿》。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內部或公共宿舍的公民,以及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登記集體戶。由所在單位指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擔任戶主,頒發集體《居民戶口簿》。
第二十五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設立派出所集體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在派出所集體戶登記戶口。
(一)因房屋所有權轉移、房屋拆遷、離婚等原因,暫時無處遷移戶口的;
(二)無合法穩定住所,無處投靠的;
(三)工作單位暫時未設立集體戶的;
(四)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暫時無法在就業地落戶的;
(五)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可登記派出所集體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設立疑難戶口登記簿,用於記載無法核實或核實不清的無戶口人員登記落戶。
第二十七條 戶口登記、遷移、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應由戶主、本人或監護人公安機關申報。嬰兒出生後,在一個月以內,由申報人向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戶口註銷根據所辦理業務的情況可由戶主、本人或監護人、親屬、撫養人、村(居)委員會負責人、利害關係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申報人向逝者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註銷。
第二十八條 公民可按照貴州省公安廳印發的《貴州省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戶籍視窗業務辦理事項清單》和《貴州省公安機關戶籍業務辦事指南》辦理戶口登記。戶口登記包括出生登記收養登記、恢復戶口登記、入國(境)落常住戶口。
第二十九條 公民為被收養兒童申請登記戶口的,需提交書面申請、收養人居民戶口簿、《收養登記證》或收養公證書,辦理被收養人戶口登記。
第三十條 1999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公民事實撫養兒童的,依法按照以下方式辦理戶口登記:
(一)隨生父或者生母登記;
(二)在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登記;
(三)隨撫養人以非親屬關係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按照貴州省公安廳印發的《貴州省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戶籍視窗業務辦理事項清單》和《貴州省公安機關戶籍業務辦事指南》辦理戶口註銷戶口註銷包括死亡註銷、宣告死亡註銷、服現役註銷、出國(境)定居註銷、重複戶口註銷、虛假戶口註銷。
第三十二條 戶口登記機關經調查核實發現公民戶口存在應銷未銷的,應當催告有關人員履行註銷手續,無法催告的,可以採取公告方式;經催告或者公告後,有關人員仍不履行註銷手續的,戶口登記機關可以註明情況後註銷戶口。註銷後若發現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予以恢復。
第三十三條 公民可按照貴州省公安廳印發的《貴州省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戶籍視窗業務辦理事項清單》和《貴州省公安機關戶籍業務辦事指南》辦理戶口遷移戶口遷移包括親屬投靠、人才引進、錄聘用、工作調動、購建房、投資(經商)、務工、大中專院校入學、大中專院校畢業肄業退學輟學回原籍、宗教教職人員遷移和部隊家屬隨軍等。
第三十四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自2016年9月30日之後畢業的貴州籍農村學生,未在城市城鎮就業回農村實際居住生活創業的,可將戶口遷回農村原籍
第三十五條 對於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轉移的,戶口登記機關依據現所有權人申請,告知住所原登記人員遷出戶口。拒不遷出的,戶口登記機關可以將現所有權人戶口遷入作為戶主。
第三十六條 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是指申請人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為使登記內容符合實際情況,而進行內容變更的一種記載;戶口登記項目更正是指戶口登記機關對戶口登記過程中的錯誤登記項目予以糾正和申請人申報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予以糾正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 公民可按照貴州省公安廳印發的《貴州省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戶籍視窗業務辦理事項清單》和《貴州省公安機關戶籍業務辦事指南》辦理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包括主項變更、更正和非主項變更、更正。《居民戶口簿》登記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是主項,其他項目是非主項。
第三十八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按規定將戶口檔案分類整理、立卷、歸檔,按要求保存、銷毀。戶口檔案應妥善保管,規範使用。
第四章 辦理程式
第三十九條 戶口登記管理業務由各級公安機關根據規定許可權辦理、核准和備案。
第四十條 對符合條件、申報材料齊全,按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戶口登記事項,戶口登記機關應噹噹場辦結;申報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或網上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
第四十一條 對符合辦理條件,按規定需要調查核實、上報核准和備案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需經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並將結果告知申報人。
(二)需報經縣級公安機關核准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
(三)需報經市級公安機關核准的,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
(四)需報經省級公安機關備案的,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備案意見。
第四十二條 對戶口登記管理業務中的“性別變更”“民族、民族成份更正”“出生日期更正”事項,由縣級公安機關報市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核准後報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及時告知申報人戶口登記事項的核准結果,申報人應當在收到核准結果通知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前往戶口登記機關辦理申報的戶口業務,逾期未辦理的應當重新申報。
第四十四條 申報人申報之日至收到核准通過告知之日是公安機關辦理時限區間,補正材料時間、公告時間、跨縣實地調查時間以及發函調查時間不計入公安機關辦理時限。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戶口登記管理實行首接責任制和責任終身追究制。首接責任人指首次接待戶口業務申報人的人員,負責對戶口業務的諮詢、辦理、送審和結果告知。對首接責任人、核准人、備案人、證件出具單位和人員實行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戶口業務時違反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公安廳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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