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管理辦法

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管理辦法

《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管理辦法》是蘇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至 2023年3月31日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發布,通知內容,

通知發布

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管理辦法》已經十三屆市委第70次常委會會議和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9日

通知內容

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國家、省、市戶籍制度改革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蘇州市行政區域(以下簡稱“本市”)內的戶籍準入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省對戶籍準入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並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
(一)父母為本市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員;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本市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員;
(三)子女死亡且沒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為本市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四)成年子女為本市家庭戶口且在本市擁有(含成年子女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所有、成年子女和配偶共有、成年子女與其父母共有、成年子女與其未成年子女共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超過60周歲的男性或者超過50周歲的女性或者其他已退休人員;
(五)成年子女為本市戶籍的80周歲以上的人員,不受被投靠人是否為家庭戶口限制;
(六)子女為現役軍人,且軍人的配偶為本市家庭戶口並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七)子女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且軍人的子女為本市家庭戶口並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八)父母均為現役軍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本市家庭戶口並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九)配偶為現役軍人,軍人的父母為本市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
(十)配偶為本市家庭戶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親屬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十一)本人擁有合法穩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為本市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因國家建設需要工作調動、下放農村、支援邊疆、支援三線建設,到外地工作退休回到本市生活的原本市戶籍人員;
(十二)被本市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在校就讀的市外全日制學生;
(十三)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回內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
(十四)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定居大陸(本市)的台灣居民;
(十五)從本市註銷常住戶口後出國定居,現到本市工作、生活的華僑;
(十六)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區)大中專院校,從學校集體戶註銷戶口後出國定居,現到本市工作、生活的華僑;
(十七)按規定由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入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並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辦理:
(一)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的畢業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
(二)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的本市生源的中專畢業生、技(職)校畢業生;
(三)因家庭實際困難需要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幹部,及其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業未婚子女;
(四)符合蘇州市人才落戶政策的各類人才;
(五)按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戶口遷入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或者登記,並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
(一)符合收養條件、手續完備的被收養人,其收養人為本市戶籍的;
(二)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三)由市、縣級市(區)救助站移交至本市社會福利機構安置的無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且無法定贍養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礙患者;
(四)按規定由民政部門辦理戶口遷入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並向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一)因省、市、縣級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調動,並被本市用人單位錄用的退役運動員;
(二)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引進的優秀運動員。
第八條 本市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職人員,取得宗教教職人員證書的,經所屬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團體同意,或者經所屬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申請遷入宗教場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單位集體戶。
第九條 符合回國定居條件擬在本市落戶的華僑,可以向僑務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條 按規定參加蘇州市區積分落戶並符合落戶條件的人員,到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入。
第十一條 本市戶籍居民實施戶口通遷,在本市範圍內可以將戶口遷入本人及其配偶的自有產權住宅。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的接受辦理部門確認申請人符合戶口遷入條件後,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辦理戶籍登記。
第十三條 凡以欺騙、賄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戶口遷入或者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註銷其已遷入的戶口並退回原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崑山市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要求,發布實施本地非蘇州戶籍人員落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20〕14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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