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區積分落戶管理辦法

《蘇州市區積分落戶管理辦法》是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戶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結合蘇州市實際制定的辦法。由蘇州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2月19日印發,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區積分落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 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 發文字號:蘇府規字〔2023〕4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區積分落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府規字〔2023〕4號
各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區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已經十三屆市委第70次常委會會議和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9日

辦法全文

蘇州市區積分落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戶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非蘇州戶籍人員,申請在本市吳江區、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蘇州工業園區和虎丘區(以下簡稱市區)積分落戶的,適用本辦法。
國家、省對落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積分落戶,是指按照積分指標體系要求,對符合條件申請積分落戶的人員,根據其個人合法穩定就業和生活情況等進行指標量化並賦分,達到規定分值,準予戶口遷入市區。
第四條 積分落戶由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統籌,市公安部門負責牽頭實施積分落戶工作,建設積分落戶信息管理系統,做好積分匯總等工作。
市發改、人社、教育、住建、資規、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徵信、學歷證書、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社會保險、住所、納稅、表彰獎勵、科技成果等積分審核工作。
第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積分落戶視窗,負責積分落戶的諮詢、申請受理、初審、信息錄入和傳遞等工作。
第六條 積分落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受理
第七條 申請積分落戶,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市區有效的《江蘇省居住證》且連續合法居住一年及以上;
(二)正在蘇州市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三)在市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四)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
第八條 申請積分落戶,需向其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積分落戶視窗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第三章 積分項目
第九條 積分落戶項目計分由基礎分、附加分和扣減分組成。總積分值為基礎分與附加分之和減去扣減分的累計積分數值。
第十條 基礎分包括參保情況賦分和居住期限賦分。
第十一條 附加分包括年齡狀況、房產情況、文化學歷、技術技能水平、服兵役情況、繳納住房公積金、投資納稅、社會貢獻、表彰獎勵、發明創造等賦分。
第十二條 扣減分包括失信行為(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違法行為和犯罪記錄扣分。
第四章 落戶準則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累計積分達到400分,即符合落戶條件。
在落戶之前,申請人有關條件、積分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落戶。
第十四條 獲準積分落戶的申請人,落戶在家庭戶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規定隨遷。隨遷落戶的,按照公安部門戶口遷移的有關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第十五條 對積分落戶申請的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區兩級公安部門申訴、舉報;市、區兩級公安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查驗,並在15個工作日答覆當事人。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申請材料有弄虛作假情形的,取消申請人當年及以後3年內積分落戶申請資格,已經落戶的,予以註銷;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審核管理職責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合法居住,是指申請人居住的房屋、取得自有產權的房屋及其居住行為均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居住房屋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產權住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在當地住建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房屋。
有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人員,是指因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為必繳險種。
第二十條 市公安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適時調整計分標準及分值,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20〕15號)、《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計分標準的通知》(蘇府規字〔2020〕16號)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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