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20年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0年
  • 頒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已經十二屆市委第173次常委會會議和市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本市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積分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包括: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二)離開常住戶口所在的蘇州市區、蘇州下轄縣級市,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本市戶籍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積分管理,是指通過設定積分指標體系,對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根據其個人情況、實際貢獻和社會融合度等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積分落戶、子女參加蘇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入醫)和市區範圍內流動人口子女入學等公共服務。
第四條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負責對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督促。
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流動人口積分落戶工作,並負責執行過程中相關政策的解釋。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流動人口子女積分入學工作,並負責執行過程中相關政策的解釋。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流動人口子女積分入醫工作,並負責執行過程中相關政策的解釋。
財政部門負責流動人口積分落戶、子女入醫、子女入學等公共服務的財政統籌及積分管理的經費保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相關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視窗,負責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的諮詢、申請受理、初審、信息錄入和傳遞等工作。
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條規定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工作職責。
第五條流動人口積分管理遵循以縣級市(區)為主、屬地管理的原則,政府及相關部門根據申請人積分情況提供相應公共服務。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穩步拓展和增強主要依據流動人口積分而享受公共服務的範圍、力度。
第六條市公安機關應當在政務網站建立統一的全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系統,實現地區之間、部門之間流動人口相關信息互聯互通、共建共享。
第二章申請受理
第七條流動人口積分管理採取個人自願、屬地申請、統一管理、動態調整的模式,計分標準由基礎分、附加分、扣減分三部分構成。具體的積分項目按《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計分標準》進行計分。
第八條非本市戶籍的流動人口持現居住地居住證,可以前往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受理視窗提出申請。本市戶籍的流動人口申請參加戶籍所在地之外的縣級市、市區積分管理的,以公安機關流動人口信息登記為居住依據,無需居住證。申請人提出積分管理申請時,應當提出積分落戶、子女入醫、市區子女入學等公共服務申請。
申請積分落戶的申請人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現居住地所屬市區或者縣級市區域內參加社會保險;
(二)在現居住地所屬市區或者縣級市區域內連續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申請子女參加蘇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申請人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現居住地所屬市區或者縣級市區域內參加社會保險;
(二)在現居住地所屬市區或者縣級市區域內連續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其子女為未在本市托幼機構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且未在本市以外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0-7周歲兒童(以下簡稱學齡前子女)。
申請子女入讀市區範圍內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申請人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市區無自有產權住宅房屋;
(二)在市區參加社會保險;
(三)在市區連續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九條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申請納入積分管理的,按規定填寫表格,並根據《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計分標準》的規定,結合自身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條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在申請積分落戶、積分入醫、積分入學截止日前,其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跨鎮(街道)變動的,應當及時至現居住地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視窗辦理住址變更手續。
第三章評分和積分查詢
第十一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申請後,通過系統轉遞至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核查評分。各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在系統中對資料信息進行核查並做評分操作。
第十二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計分標準》,根據下列規定,對參加積分管理的流動人口實施核查評分:
(一)公安機關負責戶籍信息,見義勇為信息、保全人員身份和涉及公安行政違法、犯罪行為等項目核查評分;
(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編外教師身份以及學歷信息核查評分;
(三)民政部門負責對殯儀館服務人員身份以及向合法登記(經過各級民政部門註冊)的本市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捐贈的核查評分;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等信息的核查評分;
(五)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信息的核查評分;
(六)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因違反環保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核查評分;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的核查評分;
(八)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環境衛生崗位身份的核查評分;
(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公交駕駛人員身份的核查評分;
(十)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網咖、公共娛樂場所、旅遊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核查評分;
(十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兒童預防接種、母嬰保健等信息,以及獻血、居民健康檔案、護理人員身份和違反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行為等情況的核查評分;
(十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軍隊退役人員情況的核查評分;
(十三)消防救援部門負責消防人員身份和因違反消防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核查評分;
(十四)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的核查評分;
(十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專利信息以及涉及食品藥品生產經營、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核查評分;
(十六)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體育技能和榮譽的核查評分;
(十七)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以及受到行政處罰等信息的核查評分;
(十八)稅務機關負責申請人涉稅情況的核查評分;
(十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情況的核查評分;
(二十)文明辦負責志願服務活動記錄、市級以上好人好事行為表彰獎勵的核查評分;
(二十一)紅十字會負責對捐贈、造血幹細胞採樣及成功捐獻、遺體(器官、角膜)捐獻等信息的核查評分。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它計分信息,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指定的部門向頒發機構核查評分。
市區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員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為準,各縣級市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員以各縣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為準。
第十三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到系統傳遞的數據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評分工作。
第十四條在總積分相同的情況下,根據申請人基礎分高低情況進行排名;基礎分再次相同的,根據申請人辦理居住登記時間先後順序進行排名。
第十五條申請人提交申請30個工作日後,可以前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視窗或者登錄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服務網站、微信公眾號查詢個人積分申請核查評分的實時情況。
申請人對個人積分情況有異議的,在準入名單公示截止日前,可以向受理申請的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視窗提出積分覆核請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視窗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覆核結論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申請項目受理截止日期前,申請人有關項目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到受理申請的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視窗申請變更有關信息。
負責核查評分的部門在核查評分過程中,發現已納入積分管理的流動人口存在新的扣減分情形的,應當及時核查確認進行處理。
第四章積分落戶管理
第十七條符合積分落戶申請條件的流動人口申請戶口遷入的,應當於每年7月31日前向其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視窗提出書面申請。
鼓勵符合人才引進落戶的人員選擇市政府人才引進落戶政策申請落戶。
第十八條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公共資源的實際情況,區分市轄區和縣級市等不同區域,每年確定流動人口落戶達標積分值,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於8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市公安機關於每年9月上旬根據落戶達標積分值,確定落戶準入名單並在本市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經公示無異議的,市公安機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積分落戶準入卡。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市公安機關提出,市公安機關應當於公示期滿後3個工作日核心實並予以答覆。
第二十條獲得積分落戶準入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戶籍遷移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
申請人在辦理戶籍遷移手續之前,發生房屋產權變更、租賃狀況變化、申請人死亡等情形,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落戶條件的,取消其積分落戶資格。
第二十一條獲得積分落戶準入資格的申請人,落戶在家庭戶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規定隨遷。
第二十二條積分落戶管理相關實施細則由市公安機關另行制定。
第五章積分入醫管理
第二十三條符合積分入醫申請條件的流動人口為其學齡前子女申請參加蘇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當於當年6月1日至8月20日向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視窗提出書面申請。次年續保時,申請人應當重新提交積分申請。
第二十四條市醫療保障部門根據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支平衡情況,綜合考量流動人口子女入醫所需的基本條件,每年設定達標積分值,經市政府批准後於當年6月1日前向社會公布。達到或者超過積分入醫資格積分值的,取得參加蘇州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資格。市醫療保障部門對符合積分入醫分值要求的入醫對象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申請人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應當於公示期內向市醫療保障部門提出,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於公示期滿後3個工作日核心實並予以答覆。
第二十五條各區所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視窗於公示期結束後向達標的申請人出具《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子女入醫核定表》。
取得參加蘇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格的申請人,應當攜帶《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子女入醫核定表》,在當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的規定時間內到居住地所在社區為子女辦理下一年度的入醫手續。逾期未辦理入醫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六條入醫管理相關實施細則由市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積分入學管理
第二十七條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於每年3月1日前向社會公布對流動人口隨遷子女開放的公辦學校和服務區域。
第二十八條符合市區範圍內積分入學申請條件的流動人口,應當於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向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視窗提出書面申請。
已納入積分管理的流動人口,夫妻雙方同時申請其未成年子女享受市區入學待遇時,一名子女只申請一所學校,排名時取分值高的一方的積分。
第二十九條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資源分布情況和戶籍人口數量,科學測算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可以提供給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就讀的空餘學位數,合理劃定當年各區(片區)積分入學準入排名最低分值標準,於6月15日前上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於6月30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鎮(街道)、學校對達到當年度本區(片區)積分入學準入排名最低分值標準的申請人按積分高低進行排名。排名結果經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於7月10日前將符合積分入學分值要求的入學對象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申請人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應當於公示期內向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於公示期滿後3個工作日核心實並予以答覆。
第三十一條各區所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視窗於7月20日前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入學準入卡及入學告知書。
對於達到當年本區(片區)準入排名最低分值標準的申請人,未能進入申請學校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向流動人口隨遷子女開放的其他學校的空餘學位情況進行統籌調劑。統籌調劑的學生名單應當於7月25日前向社會公布,並向其發放入學準入卡及入學告知書。不服從的不再安排。
第三十二條已列入入學名單(包括統籌調劑)的流動人口根據各區所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視窗發放的入學準入卡和入學告知書,到準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未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三十三條已在蘇州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國小和國中學校就讀並取得學籍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在同一學段可以不憑積分升入高一年級就讀。上述對象中的國小畢業生入讀公辦國中需重新參加積分管理,申請積分入學。
第三十四條市區積分入學管理相關實施細則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各縣級市制定積分入學政策的,應當向市教育行政部門報備後執行。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欺騙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取消其已取得的相應待遇,當年度不得再申請參加積分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所得積分分值當年度內有效,第二年需再次申請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市區,是指吳江區、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蘇州工業園區和蘇州高新區(虎丘區)。
合法居住,是指申請人居住的房屋、取得自有產權的房屋及其居住行為均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居住房屋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屬於本人及直系親屬房屋所有權的住宅房;擁有公有住房租賃證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住宅房屋。
第三十九條國家、省對積分落戶、子女入醫、子女入學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15〕6號)同時廢止。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2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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