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子女入醫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20〕15號),做好參加積分管理的流動人口子女入醫參保工作,制定《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子女入醫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子女入醫實施細則
  • 實施日期: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制定部門:蘇州市醫療保障局
細則
第一條 根據《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20〕15號)(以下簡稱《積分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流動人口需為其未在本市托幼機構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0-7周歲子女(以下簡稱學齡前子女)申請參加蘇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適用本細則。
流動人口子女已在本市托幼機構、國小、國中、高中、中專、特殊學校、技校與職校(不含大專段)就讀的,可通過就讀機構直接參加蘇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 在本市範圍內的流動人口,符合《積分管理辦法》積分入醫規定的,其未在本市托幼機構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學齡前子女,可以申請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申請人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現居住地所屬市區或者縣級市區域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且處於正常參保狀態;
(二)在現居住地所屬市區或者縣級市區域內連續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 其子女為未在本市托幼機構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且未在本市以外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學齡前子女。
第四條 市醫療保障局於每年6月1日前向社會公布當年積分入醫達標積分值。
第五條 申請人應於當年6月1日至8月20日(節假日除外)向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視窗提出書面申請,提供以下證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證件、居住證、戶籍證明、家庭成員關係證明。
相關證明材料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身份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戶籍證明是指居民戶口簿、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三)家庭成員關係證明是指戶籍檔案資料、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鑑定書、收養證或者公證部門出具的關係公證書等。
第六條 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視窗受理入醫申請後,應對提供的材料及《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子女入醫申請表》的基本信息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錄入“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系統”。
第七條 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視窗將錄入“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系統”的積分項目,通過系統轉遞至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計分標準》,對積分項目進行核查評分。
第八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30個工作日後,可以前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視窗或者登錄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服務網站、微信公眾號查詢個人積分申請核查評分結果。
第九條 依據積分入醫的分值規定,申請人達到或者超過達標積分值的,其學齡前子女取得參加蘇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格。
第十條 居住地所在市、區醫療保障部門根據入醫達標分值確定符合積分入醫分值要求的入醫對象,並於每年9月份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應於11月15日前到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視窗領取《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子女入醫核定表》。
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居住地所在市、區醫療保障部門提出,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於公示期滿後3個工作日核心實並予以答覆。
第十二條 取得參加蘇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格的申請人,應當攜帶《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子女入醫核定表》,於當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到居住地所在社區為其學齡前子女辦理人員基本信息登記及下一年度的蘇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逾期未辦理入醫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流動人口學齡前子女取得入醫資格並按規定參保繳費後,方可享受蘇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為其學齡前子女申請參加蘇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應當每年辦理積分入醫申請手續,直至其在本市托幼機構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蘇州市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子女入醫實施細則(試行)》(蘇人保規〔201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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